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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已經或較大可能影響到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的清楚性、完整性、可實現性、保護范圍、保護全面性等問題;共23項形式問題:共7項說明書實質問題:已經或較大可能影響到說明書或附圖中技術方案的清楚性、完整性、可實現性等問題;共34項形式問題:共22項權利要求審核標準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不能實現其在發明內容中的發明目的;或者技術方案與發明本身要保護的主題不一致或不合適1、發明目的是指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能達到的發明目的,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實現或只能部分地實現發明目的,那么審查員極有可能認為該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不完整;2、保護主題確定不正確時,也有可能導致技術方案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術特征。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權利要求不清楚,語言晦澀或有歧義,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專利法第26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充分理解技術方案,句式建議采用短句,詞語建議采用具有普通意義的用語,滿足“通俗易懂”原則。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獨立權利要求相對現有技術沒有區別技術特征,缺乏新穎性

1、專利授權的條件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2、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重點考慮新穎性和創造性。獨立權利要求至少滿足如下要求:(1)至少有一個發明點;(2)保證有新穎性;(3)使創造性有60分即可;(4)使創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術特征應該放在從屬權利要求中來界定。該原則能保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達到合理范圍內的最大保護范圍。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和實現其發明目的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導致范圍被不合理地縮小專利法實施細則21條第2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在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所述必要的技術特征時,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達到的發明目的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所述必要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對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在保證其具有新穎性的前提下,將多個實施例進行上位概念,或者對一些技術特征采用不適當的上位詞,沒有有效地保護發明點,即沒有從字面侵權的角度來寫

1、雖然在很多國家,在判斷侵權時,等同原則都適用,但是,在適用等同原則時,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且近年來,所述的限制越來越多;2、在美國,如果實施例公開的技術方案沒有被權利要求字面覆蓋,則視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對該部分的保護;專利權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則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其放棄的部分。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獨立權利要求的布局不合理,沒有包括必要的方法、系統、關鍵裝置和/或關鍵部件的獨權,即不符合產業鏈布局原則,制造侵權優先原則,方法與裝置并重的原則

1、專利申請的最終目的不是獲得授權,而是授權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請專利時,一定要從產業鏈的角度重點考慮獨立權利要求的覆蓋對象,覆蓋范圍,否則將會使專利的價值降低;2、直接寫裝置權利要求,可以使制造者形成制造侵權,所以,對于發明點在于方法的發明,一定要基于方法發明構建產品或虛擬裝置權利要求。

產業鏈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或器件-單板或模塊-設備-系統-網絡及相應方法、用途,配套的制造工藝/設備、測試方法/設備。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沒有適當的功能單元構成的裝置權利要求和/或產品權利要求根據現行審查指南的規定:在發明點為方法的申請中,如果實施例中只有方法的實施例,則布局裝置獨立權利要求時,只能布局一個和方法一一對應的裝置權利要求,且根據當前審查員的意見:該裝置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會擴大到硬件實體。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指導

1、首先,根據方法實施例,從功能的角度構建一個以功能單元構成的裝置實施例;并根據方法的實施例構建一個實際產品的實施例;在構建以功能單元構成的裝置或產品實施例時,應當盡可能地詳細和清楚,詳細和清楚的程度以最小組成部分是現有技術為準。且在撰寫實施例時,對于最小組成部分的現有技術,也要盡可能地給出一個或多個具體的例子;2、然后根據構建的實施例來撰寫獨立權利要求,通常來講,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包括四種類型: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一一對應虛擬裝置權利要求;不和方法權利要求步驟一一對應的以功能單元構成的裝置權利要求;實際產品權利要求。3、在實際處理時,要注意二點:第一、優先構建實際產品權利要求;第二、要根據具體的案子,來決定權利要求的種類和數量。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獨立權利要求沒有針對性,沒有一個主體能構成直接侵權當一個獨立權利要求沒有針對性,尤其是沒有一個主體能構成直接侵權者時,基本上意味著這個獨立權利要求的實際意義就很低了。因為,通常來講,間接侵權是以直接侵權為前提的(在美國,更是如此),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直接侵權,就意味著沒有間接侵權,顯然,這樣的獨立權利要求對于專利權人來講,意義已經很小了。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某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完整或者包括了本可以分成多個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1、每個從屬權利要求也有自己的有益效果,所以每個從屬權利要求也應該包括所有實現其有益效果的必要技術特征,如果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就會導致技術方案不完整;2、每個從屬權利要求在增加新的技術特征時,一定要滿足最少原則,即:在滿足從屬權利要求能夠實現其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完整的前提下,所增加的技術特征越少越好。否則,在無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合并權利要求而出現保護范圍不合理縮小的情況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從屬權利要求包括和實現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導致范圍被不合理地縮小1、對于從屬權利要求,有其對應的有益效果,所以,每個從屬權利要求只包括實現其有益效果的技術特征即可;2、如果一個從屬權利要求記載了和實現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術特征,由于對有益效果沒有貢獻,所以沒有必要記載在該權利要求中。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對于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在步驟之前加上沒有必要的執行主體1、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是工藝、流程、操作步驟等,所以,只需要在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公開為滿足發明目的需要做哪些步驟;2、至于每個步驟是由誰執行的,在很多方法中,不是使技術方案清楚、完整的必要技術特征,所以,在很多方法中,都沒有必要寫執行主體。除非區別技術特征僅僅在于執行主體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方法權利要求中出現沒有必要的邏輯關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驟之前用編號對于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步驟,在很多案子中,步驟間的邏輯關系不是很嚴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邏輯關系限制,則會不合理地縮小保護范圍。除非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僅僅在于步驟的次序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權利要求的撰寫不符合相應的權利要求類型的撰寫風格,如:對于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在其從屬權利要求中將重點放在方法中涉及的設備:對于產品獨立權利要求,在其從屬權利要求中將重點放在產品中涉及的方法或處理步驟

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對象是不一樣的,這種保護對象的不同,產品權利要求關注產品的各個組成部件及各組成部件間的關系,而方法權利要求關注為達到發明目的,必需做哪些步驟;審查指南中也有規定,對于產品權利要求,一般情況下,不建議用方法特征來進行限定,除非是方法特征的限定更有利于說清楚發明技術方案時。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對于創造性很高或較高的發明,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不是并列式為主,而是以鏈式為主;對創造性低的發明,不是以鏈式為主,而是以并列式為主并列式,如:權2引用權1,權3引用權1;鏈式,如:權2引用權1,權3引用權2;并列式的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要比鏈式的大,保護的角度多;反之,鏈式的從屬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對較小,最后有歸向實施例的趨勢;對于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如果采用鏈式,則在無效過程中,由于只能對權利要求進行合并或刪除,所以可能會出現將一些不必要技術特征合并到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情況;反之,對于創造性較低的發明,如果采用并列式,則可能由于創造性很低,而使專利的授權或穩定性受到影響。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多個獨立權利要求明顯沒有單一性1、判斷多個獨立權利要求間,是否存在相同的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并根據判斷結果決定是否具有單一性;2.如果有單一性有問題,且其中每個技術方案都很重要,則應該分案申請。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出現了不必要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必要的含義是指:將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最大的作用就是為獨立權利要求提供防護墻,通過布局從屬權利要求,可以使專利在授權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縮小范圍的方式來增加專利的有效性。所以,如果一個從屬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技術特征沒有使專利性增加,則該從屬權利要求就基本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當從權是進一步限定方式時,在保證可以增加所引用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前提下,應該加上對應從權以支持上位概念(即,繼續增加孫從權以對子從權的上位概念具體化)。當從權是補充方式時,應該判斷該從權能否帶來有益效果,如果是,則是必要;如果不,則是不必要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不適當地對應用領域進行限制,致使保護范圍太小,或不適當地用特定領域的名詞造成的事實上領域限制1、權利要求中每個字都是用來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所以,當應用領域不是發明的唯一發明點或者主要發明點時,則不應該將應用領域寫入,否則會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不適當縮小。2、雖然沒有在權利要求中明確指出技術的應用領域,但通過特定領域的名詞也可造成事實的領域限制,進而將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適當地縮小,如:因用RNC而限制在WCDMA領域,用BSC而限制在GSM領域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同前3、一般情況下,都沒有必要將應用領域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中;4、如果發明點主要是將一個技術領域的技術轉移到另外一個技術領域,且在轉移的過程中沒有引起物理結構、邏輯結構或流程上的明顯變化,應用領域成為了主要的發明點,此時,則應該在寫獨立權利要求時加入應用領域,使之成為技術方案的一部分;5、將特定領域名詞替換成通用技術術語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對于發明點涉及數據結構、信令結構及算法的發明,沒有將數據結構、信令結構及算法的應用保護起來,而是直接保護數據結構或信令結構或算法本身

1、應該在權利要求中保護數據結構、信令結構及算法的應用方案。2、應用方案的創造性判斷具體為:(1)如果數據或信令結構的改變沒有帶來流程步驟地增加或減少,或引起流程步驟的改變,一般情況下創造性是不夠的,除非有意想不到的效果;(2)如果數據或信令結構改變帶來了流程的增加或減少,或引起流程改變,則可以申請專利,但在寫權利要求時,一定要將流程的改變體現出來。

3、從保護應用方案的角度寫獨立權利要求,將算法有機地融入到權利要求中,使其成為權利要求的一部分。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功能性限定使用不得當

1、產品權利要求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特征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限定恰當,而且該功能是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產品才被允許;2、如果采用了功能性限定,則要求對于功能部分的描述在實施例中要有至少一個具體的實施例;3、美國對功能限定的立場,美國專利法112條明確規定了功能性限定,即在美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用功能性限定來寫權利要求,但同樣112條也規定,對于用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其保護范圍為實施例中的范圍及在申請日當時對于普通技術人員來講的等同范圍。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指導同前1.總的原則:由于審查指南中不提倡用功能限定,所以務必小心和謹慎的使用,;2.在下述幾種情況下,可以用功能性限定:

A、限定的對象是現有技術;

B、限定的對象是發明點,但在說明書中至少有兩個實施例,但用功能性限定比用技術特征限定好;3.在調整權利要求的過程中,需要將功能性限定和邏輯關系限定區分開來,前者重點在限定結果,后者重點在限定過程;4.只有在轉用發明的情況下,才能用純功能性限定。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對于純軟件類或業務類的權利要求,沒有結合技術點來寫,而只是保護概念或規則,使得權利要求中的方案偏向于智力活動規則1、基本上所有國家都不對智力活動規則提供專利保護,但對于智力活動規則的技術實現方案是提供專利保護的;2、純軟件類或業務類的發明,通常都是將人的思想或處理規則通過技術手段來實現,所以,在處理此類專利申請時,一定要將所述的思想或處理規則結合技術手段來撰寫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從引用關系上講或從技術方案的邏輯關系上講,權利要求間的關系不正確1、每個權利要求都應該是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對于從屬權利要求,其技術方案是指新加或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加上其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總和,所以,一旦引用關系或技術特征間的邏輯關系不準確,就會導致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現錯誤。2、認真檢查從屬權利要求間的引用關系,并通過制作權利要求樹來檢驗引用關系是否有錯誤,如果有錯誤,則根據技術邏輯關系對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進行調整。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權利要求中出現了語氣很強硬的詞,如:只有就是僅僅最好是核心思想必要唯一等1、語氣很強硬的詞的限制性特別強,但專利有二十年生命周期,所以,這種限制極有可能將后續出現的等同物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2、超過90%的情況是沒有必要保留此類詞。

權利要求書(實質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或類似物”、“約”、“接近”等類似用詞

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因為這類用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通常會使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

權利要求書(形式問題)問題原因說明使用表格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出現多項引用多項獲間接多項引用多項審查指南明確規定: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權利要求書(形式問題)問題原因說明出現形式上是從屬權利要求,但實質上是獨立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應該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基礎上進行補充或進一步限定,如果既不是補充,也不是進一步限定,則該從屬權利要求應該就是個實質上的獨立權利要求。這可能導致兩個結果:A、基于上述從屬權利要求沒有引用到真正想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B、可能存在單一性問題。C、侵權時可能有麻煩,具體為:權2引用權1,表面是個從權,實質是個獨權,如果別人產品侵犯了權2,別人會辯解說:權2引用權1,所以權2中的技術方案包括權1中的技術特征,而我產品中卻沒有權1中的技術特征,所以,不侵權。

權利要求書(形式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權利要求中的附圖標記沒有括號

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號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

在不影響權利要求清楚性前提下,盡量不使用附圖標記。

非附圖標記加上括號在權利要求中,對于非附圖標記,是不需要加上括號的。權利要求書(形式問題)問題原因說明權利要求的發明主題中出現了“算法、程序、商業方法、數據結構、信令(格式)、幀(結構)”等

在中國,對于算法、程度、商業方法、數據結構、信令格式、幀結構等都不直接提供保護。所以,一旦在發明主題中出現這些詞時,很有可能在審查過程中被駁回。

說明書審核標準

說明書(發明名稱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發明名稱體現出的保護主題錯誤或保護類型錯誤

審查指南明確規定:發明名稱應該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產品或者方法),以利于專利申請的分類。問題:1.與權利要求不同;2.采用上位概念。

說明書(發明名稱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包含有過小的技術應用領域

1、不管過小的技術應用領域是不是發明點之一,都不建議將其寫在發明名稱中,因為現在中國和美國都有案例表明,技術領域都有可能成為權利要求直接或間接的限制條件之一。

2、將發明名稱中的過小技術領域刪除,不過,對于大的技術領域的描述,可以保留。

說明書(發明名稱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包含發明點

由于發明點都比較具體,所以,如果在發明名稱中包含發明點,有可能對保護的范圍構成限制。

說明書(發明名稱

)問題(形式)原因說明超過25個字審查指南明確規定: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于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一致,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允許最多到40個字。包含有商業性的宣傳用語、商標、產品名稱

審查指南明確規定: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說明書(發明名稱

)問題(形式)原因說明包含有不清楚的詞語

不清楚的詞語會導致保護主題不清楚或不明確。

包含有英文名稱已經有審查意見,要求我們對發明名稱的英文名稱刪除。說明書(技術領域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技術領域不恰當,包括:太寬或太窄

1、一方面由于有些發明涉及通用技術,如:平臺類技術、視音頻技術,如果技術領域太窄,則很有可能會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2、另一方面在通信領域,有很多發明就是將一個領域的技術應用到另一個技術領域中,如果技術領域太寬,則創造性可能會降低。

3、在實際中,將技術領域寫的寬一些問題不大,通常來講,不需要進行修改,除非太寬;4、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寫得太窄”,需要確認實際的應用領域,然后根據確認結果對技術領域作調整。

說明書(技術領域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包括發明點

1、由于發明點都比較具體,所以,如果在技術領域中包含發明點,極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對保護的范圍構成限制。

2、技術領域能體現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即可。

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背景技術中包含發明點

1、根據審查指南規定,背景技術公開的應該是現有技術,所以,如果將發明點公開在背景技術中,則意味著發明人或申請人自己承認所述發明點是現有技術,這一點在美國特別突出。2、將發明點從現有技術中區別出來,然后將發明點從背景技術中刪除。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包括了沒有必要的現有技術或背景技術過于冗長1、背景技術如果包括了沒有必要的現有技術,則會導致背景技術的描述在邏輯層次上不清楚、顯得混亂,不利于理解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沒有和后面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做到前后呼應;2、背景技術過于冗長,會使得說明書篇幅過于長,會增加后續的附加費和進入國外申請時的翻譯費。3、對必要的現有技術做到清楚完整地介紹,使得現有技術的描述有助于別人理解現有技術,理解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理解發明的技術方案。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包括公司的沒有公開的專利申請或其它技術資料1、背景技術公開的應該是現有技術,所以,如果將公司沒有公開的專利申請或其它技術資料公開在背景技術中,會被認為是現有技術。2、如果對于實施例中技術方案是必須的或是有助于理解發明技術方案的,則應該在實施例部分說明。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包含本發明也不能解決的現有技術問題1、背景技術部分中應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但是,僅限于涉及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解決的問題和缺點。2、將本發明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從背景技術中刪除。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背景技術中一對一地指出了現有技術方案及其出處

1、由于有些發明基于的現有技術可能為:競爭對手的專利、國際標準、競爭對手的論文等,如果公開了現有技術的具體出處,可能會給別人一些蛛絲馬跡,以證明我司的產品的有侵權的可能。2、在美國如果針對一現有技術就寫對應的出處,且在描述技術方案或技術問題描述出現錯誤時,在訴訟時,被人會說你錯誤評價現有技術,如果成立,一方面會給陪審團留下不好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能證明這種錯誤評價是有意的,則構成欺騙,進而可能導致專利無效。

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沒有在描述背景技術問題之前加上“在實現本發明過程中,發明人發現現有技術中至少存在如下問題”類似意思的句子

1、考慮到我們的重要專利基本都會進入美國申請,單在美國,寫在背景技術部分中的一切都被認為是現有技術,如果我們將發明人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才發現的現有技術的問題及存在原因寫入背景技術,則我們的美國專利可能會因創造性問題而不被授權。2、考慮到美國專利的特點,同時,也考慮到中國專利的要求,建議在背景技術中加入如下一段話:在實現本發明過程中,發明人發現現有技術中至少存在如下問題或類似意思的話。說明書(背景技術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對現有技術的問題描述不準確或加入了主觀評價1、背景技術部分中,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但是,僅限于涉及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解決的問題和缺點。2、將不準確的描述調整成準且的描述或將主觀評價從背景技術中刪除。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對于單個獨立權利要求,發明目的確定得不恰當,如:太多或太具體,進而不能被對應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實現或只是部分地實現

1、發明內容中的發明目的是指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能達到的發明目的,所以,如果發明目的寫的太多或不準確,導致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不能實現或只能部分地實現,那么審查員極有可能會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不完整。

2、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對應一個或多個發明目的,但通常來講,應該使發明目的對應技術方案滿足:A、有新穎性;B、包括的發明點盡量少;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發明內容部分包括了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

1、美國專利訴訟中,法官已經過在多個案例中,使用發明內容中的非獨立權利要求內容作為因素之一來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2、審查指南規定:在技術方案這一部分,至少應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還可以給出包含其它附加技術特征的進一步改進的技術方案。可見,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可以不包括在發明內容中的。

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在引出發明內容時,用“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方法或系統或裝置”的格式1、在美國“本發明”是指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所以在美國專利訴訟中,法官已經在多個案例中,使用“本發明”這幾個字作為因素之一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2、中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用本發明。3、用“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方法或系統或裝置”或“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發法或系統或裝置”或“再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方法或系統或裝置”類似的格式,即:要強調發明內容中提供的僅僅是一個實施例,而不是發明本身。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在描述技術效果時,用“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具有如下優點或有益效果”的格式1、用“上述技術方案中的一個技術方案具有如下優點或有益效果”或“上述技術方案中的另一個技術方案具有如下優點或有益效果”類似的格式,即:要強調發明內容中提供的效果僅僅是實施例的效果,而不是發明所有的全部效果。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沒有有益效果的描述,或者描述不全,有益效果沒有覆蓋發明目的1、審查指南明確規定:說明書應當清楚、客觀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術特征必然產生的技術效果。2、將該技術效果寫入或補充進發明內容的技術效果描述部分。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有益效果描述中只有效果,沒有結合技術特征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描述1、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有益效果可以通過對發明或者使用新型結構特點的分析和理論說明相結合,或者通過列出實驗數據的方式予以說明,不得只斷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有益效果,都應當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指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的區別。2、建議寫成“因為采用什么技術手段,所以克服了什么技術問題,進而達到了什么技術效果”這種三段式的描述方式。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形式)原因說明發明目的用負面用語來描述1、審查指南明確規定:用正面的、盡可能簡潔的語言客觀而有根據的地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說明其技術效果。2、盡量用正面描述說明發明目的。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形式)原因說明有“如權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類似的用語通常來講,“如權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類似的用語只有在權利要求中才會出現,如果出現在說明書中,則不是很符合說明書的語言習慣。說明書(發明內容

)問題(形式)原因說明發明內容沒有隨獨立權利要求的修改而做適應性修改1、發明內容中的技術方案應該和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保持一致。2、在審核專利的過程中,如果對獨立權利要求有增加、刪除、修改或重寫,則應該對發明內容作相應的調整,使二者保持一致。說明書(附圖說明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在附圖說明中,沒有正確地說明,附圖是現有技術還是本發明的實施例附圖1、如果將包含發明點的附圖描述成現有技術,一方面說明專利申請撰寫人對發明并沒有真正地理解;另一方面可能會因申請人自己將發明點承認為現有技術而使權利要求創造性降低。2、將現有技術和發明區分開,然后正確地描述附圖是現有技術還是發明的實施例附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定不要將發明的實施例附圖描述成現有技術附圖。說明書(附圖說明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發明方案附圖前面沒有說明是“本發明…實施例的…圖”的格式用“本發明…實施例的…圖”或類似的格式,即:要強調附圖只是一個實施例,而不是發明的全部。說明書(附圖說明

)問題(形式)原因說明現有技術圖前面沒有說是現有技術在附圖說明中,明確將現有技術的附圖指出來。在圖有引用關系時,沒有說清楚引用關系如果附圖有引用關系,說明其附圖中技術方案有技術上的關系,所以,如果沒有說清楚引用關系,則極有可能導致實施例說明時,技術方案出現不清楚或錯誤。說明書(實施例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實施例描述過于簡單或是一個不完整的、不清楚的技術方案1、實施例應該清楚、完整,特別是發明點部分,尤其需要詳細地公開;2、公開的詳細程度,應該到所公開的最小的每一部件或步驟都是現有技術。說明書(實施例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在權利要求有概括或上位時,實施例中只有一個實施例(實施例包括:技術方案、技術點、技術術語)1、審查指南明確規定: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權)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一個實施列中找到依據時,應當給出一個以上的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范圍。2、可見,不管有沒有概括,或概括的高度怎么樣,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實施例,總是有好處的。3、可以基于已有實施例通過簡單的變化和調整方式來構建其他實施例。說明書(實施例

)問題(實質)原因說明沒有將產品和方法的實施例分開撰寫1、現在有些代理人在寫實施例時,將產品和方法混寫在一起,雖然不一定不支持,但在以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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