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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車輛交通安全的通用管理要求、駕駛員安全管理、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節假日和集中停產期間車輛安全管理、租賃車輛管理、事故及應急管理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制造中心本部及各制造中心所屬的多經企業公務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公安部令第123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T18344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Q/XX-ZX206040集體外出活動安全管理規定Q/XX-ZX206025安全、環境未遂事件和事故管理規定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公務機動車輛指中心擁有產權并在社會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3.2重大節假日指一次連續放假時間超過三天(含)的國家法定節假日3.3集中停產期間指根據生產計劃,全員或集中休息人員超過單位總人數半數,時間超過三天(含)以上的停產期。3.4指重大節假日和集中停產期間,公務機動車輛實行收交車輛鑰匙、行駛證和《煙草系統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定點封存車輛。3.5指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嚴禁行駛中接打電話、嚴禁不按交通標識標線行駛、嚴禁損毀或停用車輛GPS、嚴禁無行業上崗證或未經安全管理部門備案駕駛公務車輛、嚴禁公車私用。3.6各相關單位指新鄭管理部、鄭州管理部、營銷分中心、新鄭片煙醇化庫區建設項目部。職責與權限安全管理部4.1.1負責中心公務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及車輛GPS系統運行情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中心機動車輛駕駛員《煙草系統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的辦理工作。辦公室4.2.1負責中心公務機動車輛及GPS系統運行情況的管理。負責中心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檢查、維護保養、修理、年檢等工作。負責中心機動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教育。負責中心用車派車管理。負責中心交通違章的調查處置,參與交通事故的調查。負責中心車輛更新、報廢中的安全管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用車申請。負責組織本部門個人車輛駕駛人員的登記、教育培訓和交通安全活動。各相關單位4.4.1負責本單位公務機動車輛及GPS系統運行情況的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檢查、維護保養、修理、年檢等工作。負責本單位用車派車管理。負責本單位機動車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個人車輛駕駛員的登記、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程序及要求通用管理要求中心安全管理部、辦公室、各相關單位應配置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員應具備相應的車輛安全管理知識,并經過培訓上崗。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及時更新機動車輛檔案和駕駛員檔案,并設專人管理,實行“一車一檔”(含車輛GPS設備及通訊卡卡號)和“一人一檔”。機動車輛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簽發的與所執行任務相符的《機動車派車單》(引自Q/XX203201-2018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派車單》由車輛管理部門簽發,在簽發《派車單》前,要結合天氣、路況、行車條件和駕駛員身體、思想、情緒等情況,對執行任務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正確錄入GPS派車信息后方可簽發。嚴格車輛停放停運制度,公務車輛必須停放中心本部、各相關單位指定停車地點。集體外出活動派車應嚴格按照《集體外出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執行。駕駛員安全管理公務車輛駕駛員管理要求辦公室應制定機動車駕駛員選聘標準。對新進駕駛員應組織帶教、技術測評或單獨考核,培訓考核內容應包括駕駛操作技能、車輛例保技術、簡單車輛故障排除技術、交通法規和道路情況特點分析、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制度等,并保存記錄。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駕駛員安全例會,進行駕駛員日常安全教育。教育培訓內容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文件和要求、職業道德規范、安全基本常識、安全駕駛操作規程、安全行車經驗、安全考核評比、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公務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持“雙證”上崗,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和《煙草系統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并及時更新《公務機動車輛駕駛員登記表》(引自Q/XX203201-2018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凡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患有影響正常駕駛疾病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員崗位。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每年應與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承諾書或交通安全告知書。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每季度分析安全行車現狀,包括違章、行車狀況、交通事故等統計、分析,并保持記錄。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制定交通安全考核細則,進行駕駛員考核,并保持記錄。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九嚴禁”,不得違章行駛。晚上23:00—早上6:00期間,除夜間生產經營值班車輛外,其它公務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上路行駛。駕駛員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3小時至少應停車休息一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高溫季節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配備中暑急救藥品;特殊情況確需連續行駛時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并報安全管理部備案。雨、雪、霧、凍等惡劣天氣,原則上不予派車,在外運行車輛必要時應就近選擇安全地帶停車休息。乘車人對駕駛員疲勞、超速等違法行為承擔監管及連帶責任,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5.2.1.14疲勞駕駛、超速行駛、故意損壞GPS行為,一經發現,駕駛員待崗三個月,一年內累計出現兩次的,吊銷其行業《上崗證》。公務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公務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內容包括:——安全承諾書或交通安全告知書;——《公務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信息表》(引自Q/XX203201-2018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禁忌癥(職業健康)體檢情況;——安全行駛、獎勵懲處及事故處理和登記;——聘任、考評及教育培訓;——駕駛員的變更調動情況;——駕駛證、身份證、上崗證復印件等。個人車輛駕駛人員管理要求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要求各部門登記個人車輛駕駛人員基本信息并收集,建立全單位《個人車輛駕駛人員臺帳》(引自Q/XX203201-2018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以便于組織其參加教育培訓和交通安全活動;各部門應對駕駛車輛的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組織其參加相關交通安全知識、車輛和駕駛安全事項、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培訓教育或發放相關學習資料。上崗證管理上崗證發放、回收中心、各相關單位應為聘用的駕駛公務車輛的駕駛員辦理《上崗證》。調離機動車駕駛員崗位的,《上崗證》由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收回并上交中心安全管理部,中心安全管理部上交公司安全管理部注銷。《上崗證》如有遺失、損毀,及時按5.3.2申報補發新證。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對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取消其上崗資格,注銷《上崗證》;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滿12分的,由中心位安全管理部暫扣其《上崗證》,直到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要求通過相關的考核后方可發還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注銷其《上崗證》。上崗證申請、發放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發放《上崗證》:——初次申請《上崗證》,駕駛員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申請(復審)表》(引自Q/XX203201-2018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中心、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駕駛員選聘標準組織符合條件的駕駛員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將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名單匯總表和《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申請(復審)表》報中心公司安全管理部。——中心安全管理部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對駕駛員進行理論考核和評定成績合格的駕駛員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批準。——中心安全管理部將公司安全管理部批準的上崗證備案、下發。上崗證審驗《上崗證》的審驗周期為三年,審驗程序如下:a) 駕駛員填寫《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申請(復審)表》;b) 中心、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組織駕駛員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c) 公司安全管理部組織或中心安全管理部對駕駛員進行理論考核、審驗。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機動車輛日常管理中心、各相關單位所屬機動車輛應按照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經檢驗合格、領取有關牌、證,并申請加裝車輛GPS后方準上路行駛,并按規定期限進行年檢。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對公有車輛進行登記,填寫《公有機動車輛登記表》(引自Q/XX203201《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并及時更新。駕駛員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封存3個月以上重新啟用的機動車輛,應進行二級維護。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車輛完好性安全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小車隊(班)應每周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駕駛員每次出車前、回單位后應對車輛進行點檢確認。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的特點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季節性爆胎、自燃、防凍、防滑等性能著重檢查,惡劣天氣對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防霧燈等部位進行著重檢查。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還應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每季度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按照《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引自Q/XX203201《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例行檢查表。處置車輛時,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無法恢復基本技術等級或超出使用年限的機動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強制報廢。機動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消防器材、警示牌等安全器材或設施。不得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技術監控設施正常使用的裝置或者材料。機動車輛按期接受交通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車輛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車輛管理部門應將車輛審驗結果存檔備案,并在車輛上粘貼標識。機動車輛牌照清晰,掛貼部位統一。安全帶、備用胎、車身反光標識、停車三角警告牌等齊全、完好。機動車輛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車身外觀整潔無損,緊固件無松動,焊接部件無裂紋;底盤各部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車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完好,位置正確。駕駛室內各控制儀表及操縱機構齊全有效;發動機起動迅速,工作無雜聲,離合器、變速器、差速器、轉動軸完整有效,工作正常;制動系統靈活有效,無滲漏現象,制動距離符合要求。燈光系統、喇叭符合要求;雨刷器工作正常。車輛輪胎氣壓正常,胎冠花紋和磨損符合要求;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轉向輪不得使用翻新輪胎;輪胎的速度級別不得低于車輛最高設計時速的要求。機動車輛檔案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一車一檔的原則建立公務機動車輛檔案,檔案內容至少包括:車輛購置或過戶驗收單、車輛合格證復印件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征復印件、車輛使用說明書、車輛維修手冊、車輛年檢證復印件、車輛年度保險單據等;車輛購置時間、車型、顏色、車輛牌照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輛的大、中修理記錄和調換零件清單;年度審驗記錄;年度車輛保險復印件;駕駛員變更情況;交通事故記錄等;GPS管理檔案。機動車輛日常維護車輛日常維護原則機動車輛的維護應按照“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除按照汽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等隨車手冊的有關要求執行維護外,還應執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制度。汽車日常維護及一、二級維護作業內容和技術要求應符合《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有關技術標準和原廠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等隨車手冊的規定,不得漏項或減項作業,不得降低技術要求,。日常維護的周期和內容日常維護的周期為出車前、行駛中和收車后,以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為作業中心內容,由駕駛員負責執行。維護的內容包括:對汽車外觀、發動機外表進行清潔,保持車容整潔;對汽車各部潤滑油(脂)、燃油、冷卻液、制動液、各種工作介質、輪胎氣壓進行檢視補給;c) 對汽車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發動機運轉狀態進行檢視、校緊,確保行程安全;d) 車輛必備的消防器材、應急警示三角牌;e)車輛行駛記錄儀、車輛GPS車載終端。機動車輛定期維護一級維護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作業中心內容。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一級維護應委托專業維修機構進行維護。二級維護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況和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二級維護應委托專業維修機構進行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辦公室、各相關單位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機動車輛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a) 汽車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的確定應以行駛里程為基本依據,對不便用行程里程進行統計、考核的汽車,可用行駛時間間隔確定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周期,時間間隔可依據汽車使用強度和條件的不同,參照汽車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行駛里程周期確定;b) 汽車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按汽車使用說明書或維修手冊規定的行駛里程周期執行,使用說明書或維修手冊無明確規定行駛里程周期或雖有規定但不易執行的汽車,則一級維護周期為一個半月或7500±500公里,二級維護周期為一季度或15000±1000公里,進口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機動車輛GPS系統管理5.4.5.1辦公室、各相關單位所有公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GPS系統車載終端。GPS系統車載終端的安裝需填寫《GPS系統車載終端安裝(維修/拆除)任務單》(引自Q/XX203201《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并按照任務單的說明進行申請審批等。5.4.5.2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確保所有在線運行車輛處于GPS受控狀態,GPS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上報中心安全管理部,中心安全管理部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協調GPS業務單位,及時對GPS終端進行檢修。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新增車輛辦完證照手續后,應在15日內報中心安全管理部,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申請加裝車輛GPS終端。5.4.5.4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車輛管理人員每天應登錄車輛GPS平臺對車輛安全行駛進行適時監控,對車輛安全行駛進行監督,及時通報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狀況。5.4.5.5安全管理部、各相關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每周對車輛GPS適時監控及車輛安全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留記錄。5.4.5.6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每月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通報的車輛違章信息,及時將通報的違章行為處理結果報中心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5.4.5.7駕駛員應確保GPS車載終端在車輛行駛時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自拆除、安裝開關、拔掉電源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以便及時解決;行駛中保持終端信息通暢,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對監控平臺提醒糾正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改正。5.4.5.8車輛報廢時應及時拆除車輛GPS裝置,填寫《GPS系統車載終端安裝(維修/拆除)任務單》進行申請審批。拆除的車輛GPS裝置由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收集后移交中心安全管理部,中心安全管理部上交公司安全管理部注銷。拆除時應保證車輛GPS終端完好,配件齊全,丟失或無法找尋到拆除的車輛GPS裝置的單位,原價賠償。節假日和集中停產期間車輛安全管理重大節假日和集中停產休息期間,除值班車輛外,其余公務機動車輛一律定點封存,落實“三交一封”制度。車輛行駛證、駕駛員行業《上崗證》和車輛鑰匙一律上繳專人負責,不得出現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封存車輛等情況的發生;確需動用啟封車輛的,必須經車輛管理部門同意、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啟封和使用。中心、各相關單位車輛在重大節假日和集中停產休息前一工作日16:00前封存到指定區域。由辦公室和各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填寫《節假日車輛封存(啟封)計劃表》(引自Q/XX203201《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節假日車輛封存(啟封)計劃表》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在當日16:30前以傳真形式報中心安全管理部和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備案。重大節假日和集中停產休息期間值班車輛原則上不超過2輛(一備一用)。重大節假日和集中停產復工當日6:00后,方可解除對公務機動車輛封存,車輛啟封應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租賃車輛管理租賃外部車輛時,車輛出租單位應有相應的租賃資質,車輛管理部門應保存其資質復印件。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行業及公司要求,與車輛租賃單位簽訂業務合同和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約定車輛合格標準以及車輛維保、檢驗檢測職責等內容。外租車輛隨車駕駛員的駕駛證應與所駕駛車輛相符合,駕駛過程中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相關要求。事故及應急管理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定期演練、評審機動車輛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確保事故發生時迅速啟動預案進行應急救援。嚴格事故報告制度,中心、各相關單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無論是否屬于責任事故,車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時1小時內向中心安全管理部、公司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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