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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偷渡客犯罪

一、組織偷渡客:支付費用,還是支付方式?近年來,國外媒體報道了移民發生的質質危機事件,并在中國發生了類似事件。有些國家認為,這是不折不扣的綁架活動。報道甚至詳細描述了大量的“偷渡客”(3)(包括中國的“偷渡客”)被鎖存陰暗狹窄的屋子里,遭受非人的折磨的情況,直到他們的親屬全部付清組織偷渡者要求支付的酬金數額為止。顯然,這種人質劫持行為與偷渡活動過程有密切關系,有關部門甚至懷疑,此類事件是否在偷渡犯罪活動過程中普遍存在。本文想結合一些有關中國和荷蘭該方面的案件和具體情況進行探計。為了更好地了解這種人質劫持后面的內幕,讓我們首先了解一下用于支付偷渡活動經費的資金轉移情況,包括支付的數量、方式和結果,明確了解這種資金轉移的數量、方式及其與人質劫持之間的關系,將更加有利于我們從法律的角度討論這種人質劫持的性質及處理該問題的方式。另外,前東南亞有關該問題的組織(ZOA)提供的資料,可以用來供我們研究該問題時的參考。該組織于1997至2000年期間,同該地區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偵查部門通力合作,它的責任包括收集、處理、貯存荷蘭與東南亞國家有關的所有犯罪資料。本文摘選了部分與人口偷渡有關的資金轉移方面的資料,這些資料包含有已有確切結論的偵查報告,偶爾發生的一些該類型的案件,另外還有與8名“偷渡客”的直接談話記錄。我們知道,在所有的與非法交易有關的東西之中,可能最引起人們興趣的是從中獲得高額的利潤。據了解,從中國到荷蘭進行人口偷運犯罪活動,每個“偷渡客”大約要花費1萬至2.5萬美金。那些想偷渡到英國的人大約要花費5000美金。然而“偷渡客”行程的費用是如何支付的,至今尚不完全清楚。人們廣為了解的是,“偷渡客”似乎欠了組織偷渡者的債務,經雙方事先約定,想通過這種現金方式還清他們的所謂債務及利息。但由于種種原因,此種還債方式也很難有讓組織偷渡者所欲求的理想結果,于是一些男“偷渡客”被強迫從事犯罪活動(如搶劫),而一些女“偷渡客”卻淪為賣淫者,似乎又是非常見的事情。關于偷渡費用的一般支付方式,不外乎偷渡前“偷渡客”或者家屬支付一部分,而偷渡成功后再支付另一部分。就是這另一部分,如果“偷渡客”及其家屬一時拿不出,則“偷渡客”及其家屬則不得不拼死拼活的干上幾年才能付清他們所欠下的所有債務。如果組織偷渡者利用所控制的人質,讓“偷渡客”及其家屬交雙倍或更多的前,那他們還債負擔將更不堪設想。然而奇怪的是,這些債務通常并不都是付給組織偷渡的人或組織,而是付給他們的父母兄弟和朋友,為了說明這一點,讓我看以下3位“偷渡客”的一些個陳述(他們是兩男一女:LJ和W·C、ZW):“我的父母出了8萬元(RMB)為我付了一部分,另外我從我親戚那里借了5萬還了另一部分,這一部分我必須償還。”“我付給偷渡組織18000元(NLG)費用,這些全是我父母借的錢”。“我家里付了所有的費用。”在偷渡前,“偷渡客”也許采用不同的支付費用的具體方式,很難準確說明這些費用是如何積攢起來的,有的是借家里的,有的是借親戚朋友的,也有向朋友鄰居甚至金融機構貸款,另外也有出賣房屋和土地的。不過令人費解的是,這些錢具體是如何支付的,又如何確保“偷渡客”付款后被偷渡到目的國?同時又如何保障“偷渡客”到了目的國之后不是逃竄而是交清債務余額?也許下面兩位“偷渡客”的話揭露了其事實真相:“我們達成協議交付13萬元帶我去歐洲,先預付一半,到了目的國后,再付清另一半。”“我到了目的地之后,我給中國的親戚打電話,他們把錢交給他們。”作為善意的象征,“偷渡客”預付總額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家庭成員或親戚承擔。大多數情況下在國內交付,個別情況下在第三國或在目的國交付。偷渡成功后,“偷渡客”們打電話同他們的親戚朋友聯系,告訴他們已經安全平安地到達偷渡國,可以付清偷渡組織者所要的所有費用了。在等待付費期間,“偷渡客”被偷渡組織軟禁在一個安全的地方。據說偷渡到俄羅斯的情況與上面有所不同,“偷渡客”每到一個地方就打電話告訴他們的擔保人付清一部分費用,全部費用是根據行程劃分分批付完的。這種支付債務的方式對偷渡組織極具吸引力,因為如果依靠龐大的網絡每周扣除部分“偷渡客”收入的方式來支付他們的債務幾乎是不可能的,另外也很難監控“偷渡客”們的收入及工作場所,這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而且必須同“偷渡客”們保持密切聯系,這很容易被一個國家的犯罪偵查部門發現。而且偷渡組織者還要在交通、居住等方面花大量的費用,很明顯他們不想花費那么多年才收回這些錘手可得的資金。在荷蘭,“偷渡客”使用此種支付債務方式的比例究竟有多大?至今仍不甚清楚。然而來自其他國家的信息顯示,這種方法已被頻繁使用,甚至許多“偷渡客”的費用大多是由他們的親戚朋友所支付的,20世紀90年代的許多案例也似乎證明了這一點。然而就荷蘭的情況而言,申請政府收容的中國“偷渡客”大多聲稱世上只有自己一個人,沒有其它的親屬朋友,1999年這種比例占到全部收容申請者的68%,2000年這種比例達到69%。很顯然處于好面子的原因,他們不愿意表明他們在國內還有親戚朋友,以及是他們幫助付清偷渡費用的。從理論上講,這種支付偷渡費用的方式似乎對雙方當事人都很安全。然而也不盡然,這種方式也會受到責難,甚至雙方也會經常暴露出一些問題。通常即使是一起很普通的人口偷渡案,“偷渡客”被非法剝奪自由也是常有的事,只是未引起有關部門足夠的注意,或未被充分認識到罷了。二、.支付盜竊支付方式的濫用,主要是支付盜竊偷渡犯罪活動中劫持人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其中有兩種情況被認為是對上述支付偷渡費用方式的“濫用”,一種是偷渡費用的欺詐,一種是偷販其他團伙的“偷渡客”。1.“偷渡客”的殘酷手段導致無法法關于偷渡費用的欺詐,通常情況是,在組織偷渡者和“偷渡客”雙方達成一定的偷渡費用數額約定后,由于偷渡活動開始后,“偷渡客”基本上被控制在偷渡組織者的手中,故在偷渡過程中偷渡組織者最終所要求的偷渡費用數額往往突然翻倍。結果家里的親戚朋友根本無法付清這些要求的偷渡費用數額,偷渡客被關起來直到付給他們要求的數額為止。有些案件不僅如此,甚至通過百般折磨“偷渡客”的殘忍手段索要超出原來約定的數額費用,如通過電話讓他們國內的親人知道他們的悲慘情景和處遇,甚至威脅到,如果不及時交錢的話他們將被殺死。2000年就發生了一起擔保人在國外的案子。警察在大街上發現一個被捆綁者的半裸體的中國人,他遍體鱗傷,聲稱是逃出來的。他想從荷蘭轉程前往意大利找他的親戚,并想在那里謀一份工作。一開始講好,組織偷渡者負責將他轉移到意大利,而在意大利的“偷渡客”的侄女負責付清7500美金。然而,這名“偷渡客”發現在從荷蘭轉程意大利的過程中他上了當,偷渡組織者又改成必須由國內的親屬付費,但一切都晚了。他和另外一名“偷渡客”被關在一間屋子里,屢受毒打,一直逼迫他們由國內交上所要求的金額,告訴他們只能同國內的親戚聯系,靠他中國的家人來支付這總共為12萬人民幣的金額,而不能由他意大利的侄女來付。然而他在中國的家人是無能為力的,故一直未被釋放。而另一位“偷渡客”由于由國內的親屬付清了這筆款項,沒多久就被放了。而他在國內的親屬既不敢找熟人,也不敢找警察尋求幫助,故一直被關在一間屋子里。不過還算幸運,他后來成功的逃脫了。在荷蘭還有及其涉嫌欺詐偷渡客的案件被曝光,由于受害人不愿合作,警方也無法證實這些非法活動。2.其他構成犯罪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偷渡前偷渡組織和“偷渡客”的擔保人會達成一項協議,一旦“偷渡客”偷渡成功,擔保人就得交清事先講好的所余偷渡費用。實際上偷渡時“偷渡客”交了第一次費用后,其本人只是空手而去,而偷渡組織者將承擔所有的風險和費用。正因為如此,偷渡犯罪者之間為獲得“偷渡客”所余偷渡費用,經常互相偷販其他團伙的“偷渡客”。1999年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三名來自浙江的中國人從很高的陽臺上跳下來試圖脫逃,結果其中一名摔傷了背部,雙腿也摔斷了,另兩位摔斷了雙腿。根據他們的供述,偷渡組織者要把他們偷渡到法國去,他們正待在旅館里突然竄進來另外一伙人。這些人強迫他們鉆進另一輛開往荷蘭的汽車,后來被關在一間屋子里,并要求他們給中國的家里人打電話交給該他們20萬人民幣的保釋金,否則有生命之憂。他們擔心被殺,趁門衛不注意,從窗戶跳了出來。令人驚奇的是,他們中國的家人也證實了這件事。其中一位“偷渡客”要求警方趕緊給他中國的兄弟打電話,告訴他取消付錢,在翻譯人員的幫助下,他中國的兄弟揭開了其中的內幕。他說,一開始是同另一伙人說好是去法國的,一共付了12萬元人民幣,現在又遇到了陌生人索要錢財。另外一名自稱是“偷渡客”姐夫的倫敦人打來電話,聲稱他中國的親戚已告訴了他,準備偷渡的親戚———即“偷渡客”被劫持。他說有三名中國人花20萬元偷渡到英國,偷渡客每到一個地方就要付一部分錢,到法國的時候已付了12萬元,還有8萬元沒有付。只要他們一到英國,這位自稱那幾個“偷渡客”姐夫的人就要打電話給中國的親戚要他們付清剩余部分。只要交上錢,他就會收到一個從中國打來的電話,他可以接收那幾名偷渡客了。但現在不可能了,因為他們被另外一伙人所劫持。除了上述幾個尚未被完全證實和調查清楚的例子之外,在荷蘭還未發現其它相互偷販其他團伙“偷渡客”的情況。因為這種事情在荷蘭是冒很大風險的,絕大多數偷渡組織的頭目是相互認識的,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其它國家。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很少遇到這種人質劫持的案件,然而我們卻在大街上經常遇到一些衣衫襤褸,精神恍惚的陌生人,這也許表明實際上有很多類似的案子發生。然而由于他們是非法移民,即使受到嚴重虐待也很少去報案,更不可能配合警方調查,也許是他們不太熟悉我們的司法制度,或者不甚相信我們的警察,抑或存在語言上的障礙及擔心被遣返等,尤其是報案后的后果不僅丟人現眼,更重要的是親戚付的偷渡費也用會付諸東流,因此最終導致司法機關根本無法立案和調查。由于上述原因,加上第三人不采取任何行動,所以該類犯罪更趨隱蔽,在中國國內他們的親戚也不會立即報案。他們也很清楚會涉嫌偷渡犯罪,或許有可能受到懲罰,他們也不太相信警察。據說在中國有一起類似的案件,由親戚報案,還是由于他們有親戚在中國的公安部門工作。據研究,上述類似的案件在荷蘭的中國社區尋求幫助也是不大現實的,因為他們在荷蘭的朋友由于害怕政府以及那此犯罪分子而寧愿躲的遠遠的。偷渡組織的網絡在華人社區也影響力巨大,幾乎無處不在,很顯然那些偷渡組織在荷蘭活動,然而在中國或意大利收取酬金。結果沒有哪位“偷渡客”失蹤的報道,也沒有開展什么調查活動,即使發現受害人也不愿控訴。所以偷渡組織的犯罪分子被抓住的可能性極小,但卻利潤豐厚,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中國人在荷蘭長期從事這種非法活動來牟取暴利的真正內在原因。在荷蘭只發現兩起這類犯罪活動,然而荷蘭之外特別在美國和英國這種犯罪活動早已司空見慣。亞洲的有關學者指出,如果不加控制,該類犯罪將來會越來越多。三、“偷渡客”行為是否必須取得刑罰的保護一位非法女性移民供述:“因為從中國到荷蘭行程的總費用尚未付清,我只好待在Y大街范圍內,直到交清所有的費用為止,在這段時間內,我只有待在家里不準外出找工作。”這里的案例尚不是我們上述所說的“濫用”方式,這顯然是所謂成功偷渡過程中正常發生的事情,只不過是一種支付費用的方式而已,只要擔保人還沒有交清他們要付的費用,“偷渡客”就只有待在一個所謂“安全”的地方不準自由活動。他們付費的時間從一天到幾周不等,那些非法“偷渡客”一進入我們國家就被限制到某一地方,這里會不會發生我們上述所講過的人質劫持的狀況,顯然答案是肯定的。盡管有關當事人不愿談及此事,根據有關部門調查,在有些情況下,偷渡之前雙方鑒定協議時就規定“偷渡客”可以受到一定的人身限制。因此,如果“偷渡客”認為這也屬于偷渡活動中一個正常環節的話,這似乎就很難說是一種“人質劫持”行為了。然而,偷渡組織者正是利用了這一點,甚至成倍增加費用數額,不交夠費用不讓離開,這又算不算一種“人質劫持”行為呢?很值得從法律角度進行深入探計。然而就法律而言,根據荷蘭刑法典第282條(a)款的規定,這完全屬于人質劫持的情況,因為“偷渡客”與偷渡組織者之間沒有一種平等的關系。“偷渡客”們清楚他們永遠不能通過合法的方式進入荷蘭,認可這種不平等關系的存在,就意味著“偷渡客”們有潛在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發生。很顯然,例如“偷渡客”要離開所謂“安全”地方就會受到阻止,根據法律程序,受害人如被強制離開某一地方的行為,即意味著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同樣,根據中國刑法典第239條第1款的規定,也已構成類似于荷蘭的人質劫持的綁架罪。當然,由于中國刑法典第318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的第4項也規定了“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故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上述情況就有可能被歸屬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去了。當然,如此也可能出現另外一些問題,即從目前中國刑法典第318條的規定看,并不要求有“勒索財物”的目的即可成立,尤其是對偷渡成功后的綁架和勒索行為,能否同偷渡行為相分離地來看待,或者說能否將其從組織偷渡犯罪中獨立出來,這就非常值得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進行認真討論了。我們說,即便“偷渡客”前期支付的費用是自愿的,然而以人質相威脅,并增加偷渡費用的做法,顯然已經大大超出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所涉及的內容與范圍,更不可能是“偷渡客”的自愿和初衷。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將兩者的情況分離,否則便無法實現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也不利于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尤其是偷渡成功后較長時間地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之另外追加偷渡費用數額,甚至以傷害和剝奪生命相威脅,顯然其行為已相當特殊和獨立,確應進行數罪并罰。否則,上述中的偷販其他團伙“偷渡客”的行為,尤其是以偷過來的“偷渡客”為人質勒索他人錢財的行為,也無法得到應有的懲處了。當然也許有人認為,以偷過來的“偷渡客”為人質勒索他人錢財的行為才是真正的劫持人質行為或綁架行為,也只有此種情況才能獨立治罪。如此不就出現了同種行為不同罪、同種行為不同罰的情況了嗎?另外,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看,了解這種“安全”場所的具體環境也是非常有意義的。在多大程度上阻止“偷渡客”離開?是不是經常有警衛把守?“偷渡客”是重要的見證人,必須分清為什么有的“偷渡客”說是“等待”或“暫時待在哪里”,而有的說是“囚禁”或“控制”。一旦明確了這些區別之后,關于是否屬于“人質劫持”的案件就迎刃而解了。然而,調查“安全”場所是需要“偷渡客”配合的,從前面我們講過的情況看,這種操作性就目前而言也是極其困難的。還有,根據中國刑法典第318條第2款的規定,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顯然,這些規定已經對上述劫持人質行為另外追究刑事責任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因此,建議中荷雙方的立法與司法機關開始注意和重視對該方面問題的研究,一方面加大對該類犯罪的偵查和打擊力度,另一方面搞好現有的司法操作和未來相關法律的完善與確立。四、對被劫持人質或家庭暴力的行為沒有作出規定關于在荷蘭“偷渡客”是否會受到“人質劫持”傷害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很難確定能有多大的風險,目前尚沒有有關的數據說明這一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幾年已經發生了幾起類似的“人質劫持”的事件。這是我們有理由懷疑有很多案件尚未被發現,以下的估計是完全建立在調查基礎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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