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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故匯報、調查與處理一、事故匯報(一)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如下簡稱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如下4個等級:1、尤其重大事故尤其重大事故是指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導致10人以上、30人如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如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如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導致3人以上、10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如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如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導致3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如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如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事故匯報的規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匯報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匯報。狀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匯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匯報后,應當根據下列規定上報事故狀況,并告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查院我:1、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層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2、較大事故逐層上報到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3、一般事故上報設區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上報事故狀況,同步匯報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匯報后,應當立即匯報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狀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層上報事故狀況,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三)事故匯報的類型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印發<安全生產調度記錄業務規范>的告知》(安監總廳字[]56號)的規定,事故匯報分為事故快報和事故記錄月報。1、事故快報(1)事故快報的范圍事故快報的范圍重要包括: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用機械和漁業船舶傷亡事故;以及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其中,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是指:1)導致10人以上(含10人)受傷(中毒、灼傷及其他傷害)。2)導致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險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3)緊急疏散人員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觀測50人以上(含50人)。4)對環境導致嚴重污染(飲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庫、空氣)。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車站、碼頭、港口、機場、人員密集場所、水利設施、軍事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汽車站等)。6)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7)輪船翻沉、列車脫軌、都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8)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在型水利,電力設施事故,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垮塌傾覆事故。9)波及外賓、重要人員傷亡事故。10)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2)事故快報的時限接到事故信息后,應按照如下規定匯報1)一交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會影響重大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6小時內逐層匯報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記錄機構。2)一次死亡(遇險)3-9人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12小時內逐層匯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記錄機構。3)一次死亡1-2人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層匯報至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調度記錄機構。4)煤礦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層匯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記錄機構。(3)事故快報的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2)事故發生地的行政區劃(省、市、區、縣、鄉、鎮)。3)事故發生的地點、區域。4)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5)發生事故的車輛、船舶、飛行器、容器的牌號、名稱和核載、實載狀況。6)事故類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記錄報表制度》的規定填寫)。7)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證狀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8)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輕傷、重傷等)。9)事故簡要狀況(事故的通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10)事故急救和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急救的有關狀況(4)事故快報的方式1)一次死亡(遇險)10有如下事故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網絡傳播軟件報送,尚不具有網絡傳播條件的可使用傳真報送。2)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會影響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逐傷亡事故發生后,使用網絡傳播軟件和電話同步匯報,不具有網絡傳播條件的使用傳真和電話同步匯報。2、事故記錄月報(1)匯報部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記錄匯報;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記錄匯報(未設置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2)匯報時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記錄報表制度》的規定,各類工礦商貿企業(包括煤礦)傷亡事故記錄匯報在每月10日前逐層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記錄機構。(3)匯報內容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記錄報表制度》的規定逐項填報。(4)匯報方式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傷亡事故記錄軟件通過專用網絡報送傷亡事故記錄卡片;尚不具有專用網絡傳播條件的單位,可使用公共網絡報送事故記錄卡片。3、有關記錄規定解釋根據《安全生產法》、BG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原則》、《交通事故記錄暫行規定》(公交管[]92號)、《農業機械化管理記錄報表制度》(農機發[]2號)、《水上交通事故記錄措施》(交通部令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匯報和記錄規定》(農業部、農漁發[]]13號)、《火災記錄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7號)、《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43)等法律、法規、原則,對有關問題都做了如下解釋。(1)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含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傷亡事故均應進行記錄(公安機關立為行事案件的除外)。(2)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農業機械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發生地進行記錄(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發生事故按戶籍港進行記錄);民航飛行事故按飛行器注冊地進行記錄;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舶戶籍地進行記錄。(3)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臨時性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4)重作是指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臨時性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確實認),均按重傷事故匯報記錄。假如來不及在當月記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的,不在補報和記錄。(5)道路交通、火災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內死亡或失蹤的超過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匯報記錄;其他事故在30天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確實認)或失蹤超過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記錄。假如來不及在當月記錄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上述事故規定匯報期限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記錄。二、事故調查目前,我國的傷亡事故調查基本上是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調查處理的的原則。傷亡事故調查的原則和程序在國家有關法規和原則中均有規定。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匯報和調查處理,貫徹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國務院于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生產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自6月1日起行施行。該條例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重要規定如下。(一)事故調查分級原則1、尤其重大事故調查尤其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有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3、未導致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調查未導致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的調查,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4、其他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調查組組員的構成事故調查組的構成應當遵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詳細狀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工會派人構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與。事故調查組可以聘任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三)調查組組員的職責事故調查組組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容許,事故調查組組員不得私自公布有關信息。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通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狀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備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匯報。(四)事故調查匯報的內容事故調查組匯報中應包括如下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通過和事故救援狀況。3、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狀況。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提議。6、事故的防備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匯報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事故調查組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匯報上簽名。事故調查匯報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保留。三、事故處理(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僅要揭示事故發生的內外因,找出事故發生的機理,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制定防止反復發生事故的措施,進行事故改天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法依責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并且也是為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防備重特大事故、實行宏觀調控政策和對策提供科學的根據。這一切都源于事故調查的結論。事故的結論對的與否,對后續工作的影響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調查處必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厲認真的看待,不得有絲毫的疏漏。2、“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晰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備措施沒有貫徹不放過。3、公正、公開的原則公正就是實事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既不偏護事故負責人,也不得借機對事故負責人進行打擊報復,更不得冤枉無辜。公開,就是對事故調查處理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它的作用重要有3個:一是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二是能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起經驗教訓;三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事故影響。4、分級管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是根據事故的嚴重級別來進行的。(二)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強,波及面廣,嚴厲認真伯行政執法工作,真正顯示了“三個代表”要意想的貫徹,是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體現,也是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和規定進行了嚴格規定,并授權國務院制定詳細的事故調查處理措施。現階段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和處理重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進行。(三)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不完全是為了懲罰肇事單位,追究事故負責人的責任,處理事故當事人,其重要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查清事故發生的通過,科學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了生事故的內外關系,總結事故發生的教訓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生,以警示后人。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真正意義所在。(四)事故調查與處理的關系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是兩個相對獨立而親密聯絡的工作。事故調查的任務重要是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分清事故的責任,提出防備類似事故的措施;事故處理的任務重要是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負責人進行處理,貫徹防備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規定。因此,事故調查是事故處理的前提和基礎,事故處理是事故調查目的的實現和貫徹。事故調查處理,是事故防止工作的延伸。對事故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一切事故防止的責任制就很難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是客觀存在的,要弄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措施是客觀、公正地調查。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只有通過調查分析,在充足掌握事故發生和發展過程中大量事實根據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嚴密、科學的邏輯推理、鑒定和確認,對的認識并找出導致事故發生諸多原因的內在聯絡和因果關系,從而才能最終得出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的對的結論。(五)事故調查匯報的批復期限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表匯報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對尤其重大事故,應在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狀況下,批復時間可以合適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六)事故責任追究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懲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法律責任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重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在關人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等行為,都要有懲處措施,包括行政懲罰、處分以及刑事責任等。《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1、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重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收入的40%-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立即組織事故急救的。(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3)在事故調查期間撤離職守的。2、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重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如下的罰款;對重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予以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懲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狀況和資料的。(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3、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根據下列規定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如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如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如下的罰款。(4)發生尤其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如下的罰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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