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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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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業改制勢在必行
根據“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按照“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文化領域的新聞單位體制改革勢在必行。我國新聞單位在管理體制上為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法人、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化管理體制。目前報社面臨日趨嚴重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是:第一是資金的瓶頸亟須突破;第二是統一品牌的需要;第三是吸引與留住人才的需要。
上述這些現實問題,很有必要通過整合途徑從體制上進行改革來解決,通過改革,從而實現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資源,最大限度地提升新聞質量,并達到新聞信息資源的合理分配。報業改制有兩種方式:部分改制與整體改制。其中整體改制需具備四個方面的條件:一是報社有足夠的實力與能力去面向市場;二是報社在輿論導向上能夠正確把握;三是報社已具備整體改制的組織基礎;四是報社的改制,在社會保障方面也不會增加過多的額外負擔。在報社不具備以上條件時,我們無法通過整體改制的方式實現事業單位向企業的完美過渡,我們在此著重討論部分改制的方式:設立并行的企業經營報社業務。
二、設立并行企業經營報業是一種新的改制方式
設立并行的企業經營報社業務是一種區別于整體改制的折中方案,而且是實現向整體改制逐漸轉變的一種過渡形式,現從法律上對該模式就如下幾點進行闡述:
1、公司股權上(的)結構設置報社屬于事業單位企業,在不改變報社事業單位性質的基礎上,另行設立由報社全部或部分出資的法人企業。
新設立的公司股權配置目前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國有全資型;第二種則是部分參股型。
2、部門設置
在2021年12月23日,黨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21]14號文件)就明確指出:“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部分,可以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進行市場運作。”基于新聞采編部門的政治屬性,中發[2021]14號文件將它保留在事業體制。我們看到,報紙、廣播、電視都有新聞部,信息資源分散,應當整合起來,成為以社會效益為中心的、專門提供新聞產品的事業單位。
報社新聞采編部門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按照“大部制”的要求,應歸屬于事業單位。而報社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部門,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從事銷售(營業)活動的,本身就具有明顯的企業特征,這些部門應當從報社分離出來,放在公司中成為獨立的部門,對外從事經營業務。
3、經營業務應主要放在企業里,對外承接業務由企業來完成,然后以發包的方式交給在事業單位中設置的采編部門來完成編輯制作工作。
承接的業務應不限于報社經營業務,應包括出版、發行、廣播、電視、電影、展覽、培訓、演講等文化業務,只要是在企業經營范圍之內的業務都可承接,然后部分以發包方式交給事業單位完成。具體操作模式是企業:承接業務
事業單位:完成編輯、拍攝、制作、組織等工作
4、財務制度上的設置
事業單位和企業財務各項制度必須各自獨立,獨立核算和記賬,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正確處理好企業、事業單位與政府三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按照公平對等原則,對于政府指定發布的政策規定等政治信息,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政府的要求安排版面,但政府應當從財政向事業單位撥付信息發布費(相當于現在的財政撥款)。
5、勞動關系
所有部門的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其中采編部門的員工可以由企業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在事業單位里工作。所有員工應建立起企業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無論怎樣改制,人的問題是邁不過去的坎,在這方面必須做好充分而細致的基礎工作,找到解決方案,這是保證順利改制的根本。改制方案嚴格按照程序報經職代會通過,通過社內宣講等方式,深刻傳達改制精神使廣大職工理解、接受并支持改制,最終達到平穩過渡。
6、利潤分配
事業單位以股東身份參與年終利潤分配,從中獲取經濟收入用以支付辦報成本和費用。
在經費管理方面,事業單位的經費當年若有積余,可以按規定比例拿出一部分用于獎金分配,其余部分應當上繳財政;對于不足部分,要分析原因,經過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確認,合理的部分可以用以后3個會計年度內的積余經費來彌補。
三、報業實施改制的程序
第一、報社抽調人員組成專項小組,負責改制事宜。要在不影響報社正常業務的基礎上醞釀方案和逐步調整,為報社改制尋找合作方和投資方;
第二、發起建立多元股本結構的公司,從而確立改制后報社的運營主體;第
三、改制前報社的資產評估;
第四、進行資產置換。資產評估結束后,通過資產置換將報社投入的現金注冊資本抽回,從而基本完成整個改制工作。
第五、將報社的發行、廣告對外經營等業務轉移到公司。
“傳播媒介具有二重性,即經濟屬性和政治屬性。同時它又具有兩種功能,即產業功能和宣傳功能。傳播媒介的二重性決定了其經營活動必須注意兩個效益,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理論上對傳播媒介的這一界定,決定了報業如所有的傳播媒介一樣,必然要在“二重性”這一特殊屬性的條件下活動。也就是說,對媒介特殊的產業運作方式的選擇,有賴于對其雙重性質的深刻把握。依據傳媒業的二重性,報業需要冷靜地去把握和研究其整體走向和發展空間。把握整體走向,重點要研究報紙定位、發行質量、經營方式及經營目標。
第二篇:事業單位改制的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改制法律分析
大成律師事務所錢正清
一、現狀
一般認為,事業單位是與機關法人、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并立的法人類型①②,屬于公益法人,這一點在理論上也基本取得了共識。但并非在事業單位的法律屬性認識上不存在任何問題。
一是現有事業單位的法律屬性模糊不清,造成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如現有事業單位中的一部分享有行政權利、具有行政職能,在法律性質上應當屬于機關法人;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營利性,在法律性質上應當屬于企業法人;還有一部分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從屬于行政機關、不具有營利能力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是公益法人的性質和治理缺乏在法律依據,導致了公益法人治理以及其法律權利義務上的空白。如事業單位在現有法律理論框架下是私法人還是公法人。現有事業單位既有具有私法人性質的企業法人,也有屬于公法人性質的機關法人,但問題是純為公益法人性質的事業單位是公法人還是私法人,這一點在認識上存在分歧。從現狀看,現有事業單位中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且從事著社會公益性的活動的很難從傳統法人分類中進行定位,如民辦學校等民辦非營利性機構。
對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一方面就是要理清事業單位的法律屬性、建立并完善事業單位的法人治理結構,另一方面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事業單位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社會主體,與逐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政事職責不分,社會化程度不高,財政負擔沉重,以及缺乏競爭機制和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機制,發展和需要有所脫節,內設機構臃腫、人員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還比較普遍地存在。同時,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多差別審批、盲目發展、缺乏宏觀規劃的現象。這不僅降低了事業單位的活力和效益,使之難以很好地承擔起自身的職責,而且加重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負擔,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為此,要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二、事業單位改革方式
目前對事業單位改革的思路探討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一是分類改革。對于事業單位改革分類進行,各界存在基本共識,但是在具體類型劃分和分類后改革方向的認識上存在分歧。如山東省出臺的《關于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對現有事業單位區分為行政支持類、社會公益類、經營開發服務類三種類型③;而浙江紹興在改革中將事業單位分為生產經營型、社會中介型、技術服務型、行政執法型、公益性事業型五類④;等等⑤。
二是撤銷、重組、出售、企業化改制、股份合作、行政化等都是不同類型事業單位改革中備選的模式。如國家改革發展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介紹事業單位改革的總的調整思路時指出⑥,現有事業單位能夠撤銷的,在做好相關善后工作的基礎上堅決撤銷;目前已從事大量市場經營活動、企業色彩比較濃重的和公益性事務較少、可以改制為企業的,應明確轉變為企業;其服務與市場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承擔著溝通協調職能的,應明確轉變為市場中介組織;對現有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通過合并、重組進行整合,將其減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不宜再由政府出資興辦,且有市場前途的事業單位,可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讓渡給其他投資者;目前已承擔著政府職能且不宜撤銷的,應明確轉變為政府部門。
三是法人治理結構應發生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后,無論是改制為企業還是繼續作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而存在,都將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是人事勞動制度要重新確立。對于改革后繼續存續的事業單位,要建立競爭性的勞動人事制度、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制度。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全面實行管理者聘任制和全體職員競爭上崗、優勝劣汰的制度。
三、事業單位改革與國有企業改革比較
事業單位改革作為改革開放事業的又一歷史性重大步驟,與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在法律上既有相同之處,又存在著區別。
(一)相同點
無論事業單位改革還是國有企業改革都是為了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改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中制約生產力發展的因素,使其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這是改革政策的邏輯起點。“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重要內容之一的應有之義;“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是事業單位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指導性目標。
中共十四大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這標志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初步形成。實行市場經濟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是具有自身經濟利益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它以利潤的最大化為直接目的,能夠根據市場價格提供的信號決定自身的經營方針和方向,在市場競爭中承擔優勝劣汰的后果。與此同時,權力集中、機構臃腫、政事不分、效率低下的行政管理體制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進行,阻礙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體制改革作為改革進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其中的事業單位進行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應有內容。因此,無論是國有企業改革還是事業單位改革都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運用指令性計劃,直接掌握、控制人財物資源,權利主要集中在政府各級行政部門,所有經濟活動都在計劃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國有企業是政府的工廠,事業單位既是政府的工廠,還是政府的直接指揮命令下的社會組織和與政府難以區分的政策制定者或者政策的執行者,其弊端早已顯現。一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對企業統得過多過死、事業單位完全附屬于政府;二是忽視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和市場作用、社會公益的供求規律;三是分配中的平均主義嚴重;四是經濟形式、經營方式單一化。國有企業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都是要通過改革分別使企業和事業單位獨立于政府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活動主體,同時使政府不得不轉變職能。無論是國有企業改革還是事業單位改革,都涉及到巨額的財產處置、大量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數千萬人員的工作調整與安置,是社會財富和權利義務的再分配,改革的深度、力度、范圍都是不言而喻的,稍有不慎,便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對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改革都應當在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設計出一系列周全、穩妥、公平、合法的改革方案。以實現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同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者都源于政策且都應止于法律,無論是國有企業改革還是事業單位改革都是以政策為先導,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檢驗后,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的。
(二)不同點
1.從改革的法律依據看。具體地說,1988年開始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94年開始施行的《公司法》、2021年開始施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破產法》、《勞動法》、《工會法》和
1992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1991年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2021年《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前者進行了重大改革)、《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1998年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登記管理辦法》,2021年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法律依據,上述對國有企業的法律屬性、資產評估辦法、人員分流安置與補償辦法、國有資產的監管、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改制可以采用的方式方法等分別作了具體的規定,使國有企業改革有法可依。雖然國家目前尚未對事業單位改革制定具有針對性、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但國家已經頒布實施的針對對國有企業改革的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對事業單位改革中所面臨的類似法律問題無疑具有參照和指導意義。
2.從改革前后法人地位演變的過程看。國有企業改革是法律主體的復位,事業單位改革是法律主體的分化和重新界定。改制前的事業單位法人理論上屬于公益法人,改革前的國有企業法人理論上屬于營利法人,但實際上二者都不是具有獨立性、法律實踐意義上的法人,二者在身份上從屬于或者附屬于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國家既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出資人,也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實際經營者和最終的法律責任承擔者。改制后,從形式上看事業單位法人可能分化為機關法人、具有新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法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法人,其中既有公法人也有私法人既有公益法人也有營利法人;而改革后國有企業法人仍然屬于企業法人、營利法人。
3.從改革前后出資人構成和地位看。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改革前,政府作為國家的代表是以企業和事業單位所有者的身份對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從經理、領導人任命到生產銷售、職工獎金等日常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進行直接干預或者直接參與,沒有明確區分作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立時的惟一出資人的權利與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法人財產權之間的差異。改革后,無論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還是繼續由政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或者由政府與社會其他主體共同出資提供設立和日常活動經費的事業單位,以及完全由除政府之外的社會主體出資設立并提供日常活動經費的事業單位,政府作為國家代表僅僅可能是出資主體之一,而非惟一的出資主體,即由單一出資主體向出資主體多元化演變(國有獨資公司和國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除外)。
4.從法人治理結構看。建立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或者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國有企業改革,就是要由政府控制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轉變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分權制衡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管理科學化,同時企業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發揮其應有作用。事業單位改革的目的,一是要對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在總結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基礎上,直接選擇設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具有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法人;二是要對仍然保留事業單位法人性質的事業單位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結構,由政府控制下的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制轉變為由出資者、業內專家等代表人士組成的理事會領導下的執行人日常負責制度;對于由多元投資形成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參照股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制度設計,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形成事業單位監管機構、理事會、執行人相互間的有效制衡機制。
5.從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看。改革前的國有企業存在比較普遍的虧損,并有大量的債權債務有待清理。但由于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往往是作為國家財產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因此作為國有財產出資人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出資后設立的法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無限連帶責任。國有企業改革后,政府將只享有與股東相同的權利、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改革后的企業將獨立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并以由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改革前的事業單位大部分由作為國家代表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出資設立,日常活動經費通常是政府財政全額或部分撥款、或者利用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獲得營利構成。但是,事業單位多數雖然具有法人地位,由于其承擔責任的財產幾乎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者利用國有資產營利構成,因此,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同樣幾乎全部是由國有資產和政府來承擔的,責任主體在事實上具有同一性,也是一種連帶責任的表現。改革后,存續的事業單位的權利應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政府的具有委托合同性質的特別授權,義務內容則是根據授權或者委托在委托授權的范圍內向社會公眾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委托合同約定的社會公益服務、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根據一般法理,事業單位在處理委托授權事務時非因自己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從形式上看,雖然后者也是由政府來承擔法律責任,但此種責任并非連帶性的,而是以受托人無過錯為前提。
4.從法人治理結構看。建立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或者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國有企業改革,就是要由政府控制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轉變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分權制衡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管理科學化,同時企業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發揮其應有作用。事業單位改革的目的,一是要對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在總結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基礎上,直接選擇設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具有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法人;二是要對仍然保留事業單位法人性質的事業單位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結構,由政府控制下的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制轉變為由出資者、業內專家等代表人士組成的理事會領導下的執行人日常負責制度;對于由多元投資形成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參照股份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制度設計,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形成事業單位監管機構、理事會、執行人相互間的有效制衡機制。
5.從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看。改革前的國有企業存在比較普遍的虧損,并有大量的債權債務有待清理。但由于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往往是作為國家財產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因此作為國有財產出資人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出資后設立的法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無限連帶責任。國有企業改革后,政府將只享有與股東相同的權利、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改革后的企業將獨立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并以由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改革前的事業單位大部分由作為國家代表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出資設立,日常活動經費通常是政府財政全額或部分撥款、或者利用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獲得營利構成。但是,事業單位多數雖然具有法人地位,由于其承擔責任的財產幾乎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者利用國有資產營利構成,因此,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同樣幾乎全部是由國有資產和政府來承擔的,責任主體在事實上具有同一性,也是一種連帶責任的表現。改革后,存續的事業單位的權利應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政府的具有委托合同性質的特別授權,義務內容則是根據授權或者委托在委托授權的范圍內向社會公眾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委托合同約定的社會公益服務、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根據一般法理,事業單位在處理委托授權事務時非因自己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從形式上看,雖然后者也是由政府來承擔法律責任,但此種責任并非連帶性的,而是以受托人無過錯為前提。
(1)政府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的理順。政府和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伴隨事業單位改制過程始終的一個基本法律問題。政事分開的實現并不是事業單位改制中政府和事業單位關系的最終理順,從法律的角度看,政事分開尚是問題的一半,政事不僅要實現一定法律上的分工,而且要實現政事法治化的合理結合。事業單位改制和改制后事業單位的有效運作都離不開政府這一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預和推進,但是干預并不是無原則地干涉,相反,政府和事業單位的結合是一種行政法律規范下的、合理、有度、有效的相互作用關系。(2)政府和國有資產所有者代理人角色的法律定位。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同時充當著國家資產代理人也是事業單位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事業單位改制過程就是實現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和作為資產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角色分立的過程。分立過程必須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理順國家行政機關和國有資產代表機關的行政性甚至是憲法性關系的方式。
2.民事法律關系。事業單位改制的具體實現主要是通過創設、變更、解除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來完成的,從總體上看是一個民事化的法律過程。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別:(1)原事業單位和干部、職工之間的人事及勞動法律關系。事業單位改制勢必引起原事業單位和其他干部、職工之間的人事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
(2)原事業單位和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業單位改制往往涉及法律主體的變更和消滅,因此原事業單位的債務在改制后如何承擔就成了一個關乎債權人利益的關鍵問題。具體可以分為事業單位公司制改造過程中的債權保護、原事業單位產權出售中的債權保護、事業單位兼并分立中的債權保護、事業單位破產重組中的破產保護以及事業單位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的債權保護等幾個環節和幾大類民事法律關系。
(3)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的代理和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事業單位改制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本運作機構、公證處等中介機構和服務機構的參與(比如進行資產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擬定改制方案、進行財產和產權轉讓合同公證等)。由此也產生了原事業單位或改制后的事業單位或公司與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代理或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
五、事業單位改制后的法律后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遵循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化的方向,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和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發展規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確立科學化的總體布局,堅持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推行多樣化的分類管理,實行制度化的總量控制。
事業單位進行規范的改制尤其是規范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后,一般會產生如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事業單位法人變更或注銷的后果。若事業單位仍以事業單位法人存在的,發生法人(出資人)變更的效力;若事業單位改制后喪失其法人資格的,則發生法人注銷的效力。參照最高院司法解釋,對于改制后應該變更或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而不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人民法院應追加真正的責任承擔主體。
(2)事業單位出資結構的變化。繼續保留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將可能由單一出資主體到出資主體多元化(國有獨資事業單位除外)。即由國家單一出資轉向國家和公民、法人等民間資本共同出資。
(3)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的代理和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事業單位改制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本運作機構、公證處等中介機構和服務機構的參與(比如進行資產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擬定改制方案、進行財產和產權轉讓合同公證等)。由此也產生了原事業單位或改制后的事業單位或公司與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代理或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
五、事業單位改制后的法律后果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遵循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化的方向,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和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發展規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確立科學化的總體布局,堅持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推行多樣化的分類管理,實行制度化的總量控制。
事業單位進行規范的改制尤其是規范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后,一般會產生如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事業單位法人變更或注銷的后果。若事業單位仍以事業單位法人存在的,發生法人(出資人)變更的效力;若事業單位改制后喪失其法人資格的,則發生法人注銷的效力。參照最高院司法解釋,對于改制后應該變更或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而不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人民法院應追加真正的責任承擔主體。
(2)事業單位出資結構的變化。繼續保留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將可能由單一出資主體到出資主體多元化(國有獨資事業單位除外)。即由國家單一出資轉向國家和公民、法人等民間資本共同出資。
①《民法通則》第50①《民法通則》第50
日中國機構網改革信息欄目事業單位改革動態專題。
第三篇: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應如何辦理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問題的分析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應如何辦理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問題的分析
在2021年度企業年檢中,隆化縣國有林場管理局張三營林場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有以“隆化縣國有林場管理局張三營林場”做為登記名稱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以“隆化縣國有林場管理局張三營林場木材經銷站”為企業名稱的《營業執照》。在該《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載明張三營林場是國家差額拔款的事業法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拔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在張三營林場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表明該林場是差額拔款單位,屬國家核拔經費的事業單位。所以當時登記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辦理了《營業執照》,是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的。
根據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的規定,該林場如果舉辦營利性經營組織則應該是實行獨立核算的、以企業為形式的經營組織。這種經營組織實行獨立核算必然獨立承擔民事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上述相關規定,該林場舉辦的經營組織應該是法人,且應該是企業法人,也就是說應該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那么,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說,事業單位舉辦營利性組織是應該辦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營業執照》,還是應該辦理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呢。對此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就是對于營利性經營組織的設立及行為進行規范的法規,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主要是規定事業單位的設立及行為的規定。就有關營利性經營組織的規定來說,前者屬于特別規定,后者屬于一般規定,當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應適用特別規定,所以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這一特別規定給其辦理《營業執照》。
另一種規點認為應該適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是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是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從兩個法規施行時間的先后順序來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屬于新的規定。當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應適用新的規定,所以應適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這個新的規定給其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沒有從整體上把握法規之間沖突的處理方式。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在規范事業單位舉辦經營組織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屬于舊的特別規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屬于新的一般規定。所以,筆者認為在這一問題上這兩部行政法規如何適用應由國務院裁決。
第四篇: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企業的區別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企業的區別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同屬公職單位,公職單位和企業的差別是比較明顯的。公職單位和企業最大的區別在于公職人員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公職人員待遇往往和財政掛鉤,企業是自收自支;公職人員帶有編制(別管是行政編還是事業編)而企業沒有。公職單位的穩定性和良好的待遇應當是公職類考試收到廣大考生追捧的主要原因。
從表面上找區別,行政編走的是級別(比如有國家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鄉科級、股所級),事業編走的是職稱(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技術員)。本質差別在于公務員主要是管理人才(行政編),事業單位主要是專業人才(事業編)。公務員做的是管理工作,對專業要求不是最高的。比如_______是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胡錦濤是水利系的、江澤民是電機系的、_______、毛澤東我們甚至都不清楚他們是什么專業的,這都不影響他們做國家主席。但事業單位更多的做的就是專業工作。科教文衛,沒有一項是外行可以干得了的。總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沒有高低之別或者好壞之分。更多的差別在于所做工作的性質不同,一個是走管理路線,一個事走專業路線。當然,不同的人也應當有不同的路線。比如鄧亞萍的乒乓球專業很好,但是讓她做管理未必合適。_______可能比不上任何一個行業里面的專家,但是這不妨礙他做國家主席。本信息由2021年甘肅事業單位考試招聘網提供
第五篇:企業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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