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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過期不合格食品主動退市銷毀制度

為深入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有效預防、控制和立即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紹興市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過期不合格食品主動退市銷毀制度是指食品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覺經營食品存在過期、質量問題及其它不符規范等情況,主動對相關食品采取退市或銷毀等方法以消除安全隱患制度。

第二條食品經營者發覺經營食品存在下列情形,應該主動退市或銷毀:

1.有毒有害,國家明令淘汰嚴禁銷售。

2.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不符合在食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取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法表明質量情況。

3.未在顯著位置清楚地標明食品名稱、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留期、貯藏說明、產品實施標準、質量(品質)等級。

4.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她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或對食品質量作引人誤解虛假表示或宣傳。假冒她人注冊商標,或仿冒著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進口食品無漢字標明原產國國名或地域名和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

5.超出保質期或保留期。

6.經感官判別已經腐朽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包裝破損、混有異物或有其它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7.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給予清楚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8.應該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給予清楚標示。

9.含有未經同意使用添加劑,或農藥殘留超出國家要求許可量。

10.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在供貨商選擇中強化食品安全要求,并在供貨協議中制訂相關條款,明確法律責任,明確過期不合格食品處理方法。

第四條對食品存在質量瑕疵,但不會也沒有對人身造成較大影響,且還有國家許可另有利用價值食品,如生產企業或供貨商要求退還,應建立不合格食品退貨臺帳,統計不合格食品品名、型號、數量、起源、不合格項目、退還日期、接收單位和最終處理方法等情況備查,統計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并要求供貨商作出不再二次上市書面承諾。

第五條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過期不合格食品必需主動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不得改頭換面重新上市銷售。并做好銷毀統計,登記備查。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已主動采取退市、銷毀方法且沒有造成后果,工商部門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明知或應知其所經營食品屬過期不合格食品,不主動退市或銷毀,或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及名義上退市但實際上經改頭換面后仍繼續銷售,工商部門應該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食品退市銷毀信息經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對退市銷毀情況適時回訪,或函告生產企業(或供貨商)所在地質監、工商等部門進行抽樣檢驗,實施跟蹤監督管理。

職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責任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該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二、經營食品應該符合環境衛生要求,含有食品銷售、儲存、運輸和裝卸衛生條件。

三、從事食品經營人員應該遵守衛生要求,不符正當律要求健康要求人員,不得參與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應該對采購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查對,嚴禁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超出保質期、無標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

五、應該按衛生管理制度定時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情況進行檢驗,發覺問題立即進行改善并做好統計。

六、采購食品應該查驗供貨者主體資格、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合格證實文件,建立并實施食品進貨查驗統計制度,統計檔案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進銷臺帳,適時對照自查,發覺不合格食品,立即匯報轄區工商部門,快速將問題食品下架、撤回、立即通知供貨商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醒目通告,召回售出問題食品,退貨或銷毀。

八、經營生鮮食品應配置對應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生鮮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后才能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九、發覺食品臨近保質期限,組織安排臨界食品銷售專柜進行促銷,并將食品真實信息通知消費者。超出保質期限立即做好清柜、下架、銷毀、結算、建檔等事宜。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依據《中國食品衛生法》、《中國產品質量法》、《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制訂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需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食品,是指消費者常常食用食品,包含肉、禽、畜,糧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實供貨方主體資格正當有效證件,并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實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要求和證實食品起源票證,并保留原件或復印件。

需要查驗和索取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要求。

五、經營包裝食品,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查對,內容包含:

(一)漢字標明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依據商品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規格、等級、所含關鍵成份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留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妥、輕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食品警示標志或漢字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農產品及其它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要求必需檢驗或檢疫,經營者必需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實,未經檢驗檢疫,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應經相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常常檢驗食品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應立即給予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經營者根據食品廣告指導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內容。

九、市場創辦者應配置對應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創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驗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落實,對經營者索取關鍵食品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立案,隨時接收工商部門檢驗。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正當起源食品,應拒絕進貨。發覺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立即匯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進貨查驗統計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國食品衛生法》、《中國產品質量法》、《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確保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職員必需向供貨方索取相關票證,以確保食品起源渠道正當、質量安全。

第三條和首次交易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實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正當證實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要求其它證實文件,每十二個月查對一次。

第四條在購進食品時,應該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實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要求,和證實食品起源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實;

2.檢驗(檢疫)證實;

3.銷售票據;

4.相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實;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需按批次索取證實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實、正當起源證實;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實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實、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實、進貨票據。

第六條對取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對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證。

第七條對實施購銷掛鉤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證。

第八條對索取票證要建立檔案,并接收市場服務中心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檢驗。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標

使進入流通領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立即、快速、完全召回,避免或降低不安全食品危害,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圍

本制度適適用于本企業進入流通領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產品召回開啟及審批。

2、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產品召回總體策劃和監督。

3、質量科負責食品安全危害評定;倉庫負責召回具體實施;其它相關部門幫助實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定

1、需要召回不安全食品包含:

(1)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食品;

(2)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食品;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給予標識,標識不全、不明。

(4)通常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如外包裝不合格、外觀不合格、感官質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企業對確定已進入流通領域不安全食品,經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法,立即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活動。

3、當獲知企業產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當地質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立即組織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定,如有必需可委托國家認可產品檢驗機構,實施相關技術檢測。

(1)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關鍵內容包含: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將非食品看成食品;

C、食品關鍵消費人群組成及百分比;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2)食品安全危害評定關鍵內容包含:

A、該食品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對關鍵消費人群危害影響;

C、危害嚴重和緊急程度;

D、危害發生短期和長久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定結果應匯報總經理,確定屬于不安全食品,應實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實施

1、食品召回由總經理開啟,由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總體實施。

2、依據評定結果確定需要實施召回時,經總經理宣告實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查找原料倉庫、車間、成品倉庫、運輸過程等多種步驟相關統計,確定受影響產品數量、批號和去向。

3、確定受影響產品范圍后,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立即通知生產部門停止生產,相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依據危害產生原因,確定召回方法,由總經理同意后,通知倉庫、銷售企業實施召回。召回方法有:

(1)對已經誘發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食品,企業應將受影響產品全部收回。

(2)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給予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經過加貼說明、公布通告等方法進行補救。

(3)通常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做出換貨或退貨處理。

5、銷售企業依據產品召回原因、受影響產品批次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用書面或郵件形式通知各相關方在要求日期內實施召回。

6、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對食品召回實施進行監督和跟蹤。

7、當企業開啟食品召回后,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向當地質監部門匯報。

六、食品回收后評定和處理

1、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依據各相關方反饋回來反饋單,確定所需召回產品是否全部處于隔離狀態。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產品,則依據危害風險程度經過媒介如匯報、布告、新聞等形式通知消費者,具體說明危害類型,快速收回產品,并明確召回數量。

3、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對已進行隔離產品組織再次評定,依據危害等級、運輸成本和貨物價值等確定處理方案。

(1)對于通常不合格產品,如外觀質量不合格、感官質量、理化指標不合格采取補救方法。

(2)對已經誘發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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