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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單親家庭孩子福利的社會適應研究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離婚率不斷提高。2000年代,中國離婚數為121萬對,占當年平均人口的0.96對。、平均年度末的離婚率是20年中的三倍。盡管眾多的單親家長將再婚,但全國每年100多萬對夫妻離婚加上因一方喪偶所形成的單親家庭無疑呈上升趨勢。單親家庭的遞增不僅使一些當事人面臨經濟和情緒等方面的壓力,而且殃及部分孩子,處于弱勢的單親家長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心理和社會適應困擾加劇等可能衍生為新的社會問題。一、離婚影響未成年人的因素國外的大量研究關注離婚對子女福利水平的影響,其中的“經濟惡化論”者認為,離婚會導致單親家庭經濟狀況大幅度下滑。因為在美國相當一部分女性不工作,所以離婚后,戶主為母親的單親家庭的經濟狀況會跌至貧困線以下(Dunan&Hoffman,1985;Weitzman,1985)。這種觀點認為實際上是經濟狀況的惡化而不是家庭類型的改變導致離婚子女福利的降低。大部分研究發現經濟地位高,其子女行為表現較好(GriefandDemaris,1990)。經濟資源的缺少會增加一系列兒童發展問題出現的可能性。家庭經濟資源的缺乏首先影響孩子的營養和健康水平(Williams,1990);其次,使單親母親沒有能力為孩子購置有助于學業進步的家教服務、教學玩具、書籍和家庭計算機等;再次,迫使這些家庭不得不住在學校設施和生存環境都比較差的社區(McLanahan,1988),增加了孩子受到越軌文化影響的風險(Voydanoff&Majka,1988)。而“家庭沖突論”則認為,在離婚前后存在于父母之間的沖突對兒童來說,構成了一種強烈的緊張性刺激。父母間的敵意將家變成一個令兒童厭惡的環境。離婚單親家庭兒童的問題,不應歸因于家庭結構的變化,而在于伴隨這一過程出現的家庭沖突。在有些情況下父母之間的沖突并不會隨婚姻的解體而消失,尤其是涉及到分擔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上,雙方的爭吵還可能繼續,因此,該理論認為,兒童的福利水平與離婚后父母的沖突強度成負相關(Amato,1986;Johnston,Kline,&Tschann,1989)。國內關于離婚對子女影響的實證分析主要集中在兒童心理和教育、青少年犯罪研究領域,其理論假設和分析結論大都側重于離婚對孩子的消極影響。多數研究出于對離婚率上升的憂慮或基于“離婚者=低素質人口=失職父母”、“單親家庭子女=問題兒童”的刻板模式,著力推論或驗證離婚的負面效應及其對孩子的不良影響,繼而告誡父母為了孩子設法挽回感情、要求社會加強對離婚的經濟、行政、輿論和法律控制(張勝康,1990;武珍等,1990;傅安球等,1993;吳靖等,1990;羅清旭等,1989;張慕蘊,1992)。對上海和南京單親家庭的調查也顯示,約五成不同居父母未承擔子女撫養費,相當一部分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下降(徐安琪等,2001;王世軍,2002)。二、家庭嬗變對家庭福利的影響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經濟學將福利實際上等同于效用,對福利的度量更是以GNP或收入作為指標。加上西方單親家庭的戶主為女性的占80~90%,故單親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研究成果曾被廣泛引用和渲染,生活水平也因此被用作度量單親家庭福利的最重要指標之一。本研究關于單親家庭孩子的福利概念是廣義層面上的,不僅考察與物質生活有關的客觀指標,更關注非物質的、與個人心理感受和社會適應相關的主觀取向。同時,與以往國內已有的研究相比,本研究在考察家庭變故對孩子福利負面影響的同時,根據挫折有時會激發當事人的成長與超越的理論假設,還引入“正向性改變”的測量指標,將單親家庭的生活方式可能促使孩子增強自理能力并對父母更體貼、生活儉樸、適應性強、提升同情心以及更奮發向上等正向指標納入量化研究,更關注為以往研究所忽略的非物質的、潛質的福利指向,以全面評估家庭變故對當事人及其孩子的實際影響。我們所作的努力在于既承認家庭變故的消極后果同時又發掘其在挫折中成長的積極改變和內在潛質。本研究不僅考察不同家庭結構孩子福利的基本狀況,還對單親孩子在家庭變故前后的福利狀況變化進行描述比較,并采用雙變量相關統計對影響孩子福利的多元因素進行分析。其中的理論假設為:(1)單親撫育可能導致一部分孩子的生活水平下降,但由于多數家長盡力謀職或加班加點或寧愿自己省吃儉用也不愿讓孩子受委屈,加上親屬系統的支持,故對孩子身心發展的不良影響會減少;(2)家庭變故會給相當一部分孩子的主觀福利水平帶來消極影響,但其負面影響并非如一些研究所推測的那么嚴重。依據挫折有時會激發當事人的成長與超越的假設,不少孩子在經歷父母婚變的創傷性事件后,也會出現積極的改變;(3)影響單親家庭孩子福利的因素是多元復雜的,不應都歸因于父母離婚事件本身或雙親缺損,家長的責任心和教育方法是其中重要的影響因素,學校、社會環境的作用也不可忽略;(4)父母離婚時年齡較小或父母婚姻延續時間較短,孩子的負面影響相對較小,而時間的推移也將日漸愈合孩子的身心創傷。本研究將以雙親家庭作參照,通過2002年對上海11個區50個居委會500個雙親家庭孩子和440個單親家庭(332個父母離婚、108個父母一方亡故)問卷調查資料的比較研究1,描述單親家庭孩子的經濟福利狀況,分析影響子女福利的多元因素,并對婚姻立法和司法以及政策的完善提出我們的建議。所獲得的940個子女的年齡都在6-16歲之間,其中男孩占48.4%。三、研究結果(一)家庭收入有限且不能滿足未成年人的需要調查結果顯示,被訪雙親家庭的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而離異家庭即使加上不同居父母的年撫養費(人均1200元左右)在內共為6000元,喪偶家庭更只有4800元。因此,18%的單親被訪當事人認為離異或喪偶后物質生活水平明顯下降,33%有所下降。其中喪偶家庭自述下降的比重高達85%,離異家庭為39%,喪偶家庭僅有5%認為有所上升,而24%的離異當事人自述有所上升或明顯上升,這主要是因為一些原配無業或有酗酒、賭博、吸毒、好吃懶做、不盡義務等惡習,分手后反而改善了物質福利水平。單親家庭孩子生活水平的下降自然是因為撫養孩子的主要責任落在單親監護人身上,其中喪偶家庭自不待說,但離異家庭則在相當程度上與不同居父母缺乏對孩子撫養的責任心有關。據我們的兩項研究共832個有中小學子女的離異家庭的統計結果顯示,在剛離婚時有37%的分居父母未承擔撫養費,目前則達51%。即使承擔的也大多僅限于基本生活費且數額普遍較低,如每月給付200元以上的僅占12%,月平均103元,而且孩子越大所獲得的撫養費越少(1-4年級平均131元,5—6年級107元,初中僅93元)。被訪女性監護人目前平均每月能拿到子女撫養費約為240元,男性為180元(對方不付的除外),故大多數被訪者抱怨撫養費拿不到或太少,認同目前撫養費差不多或較合理的僅占17%。從單親孩子費用的分擔者看,離異家庭不同居父母的撫養費僅占孩子總費用的17%,而監護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則分擔了約24%的孩子撫養費,監護人本身承擔了47%的孩子費用。喪偶家庭由于只靠一方贍養子女,當事人自己承擔了64%的孩子撫養和教育等費用(見表1)。由于單親家庭僅由父親或母親承擔家庭的經濟責任,一旦監護人下崗、內退、失業等無經濟來源或收入減少,會更多地依賴社會救助。我們的調查統計也顯示,離異家庭由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其他資助的占25%,喪偶家庭如加上撫恤金就占到42%,而一般家庭僅為6%。另據對940個不同結構家庭孩子生活費支出細目調查統計表明,雙親家庭2001年在孩子身上平均花費8369元,單親家庭為6942元,單親家庭孩子的家庭生活費平均數為雙親家庭孩子的83%(見表2),用于補課、培訓、家教及購買參考書、文具等費用更只是雙親家庭的50~78%(單親家庭學生學雜費少交是因為他們享受免費待遇的多些)。而經濟及教育資源的匱乏不僅會對單親家庭孩子的學業產生負面影響,還可能使一些孩子產生自卑感及心理壓力,如不少監護人及其孩子在學校硬性統一要求補課、購買自行規定的參考書、昂貴文具、運動服和訂閱自己并不需要的報刊雜志時,往往出于維護孩子自尊或不得罪老師,只能勉強地或設法借錢來交納這些無謂的費用,或因無力交納購買而產生低人一等的自卑。加上相當一部分老師往往更看重學生的學習成績,這也會影響他們對單親家庭孩子的評價和態度,如有的班主任把學生學業欠佳的責任都歸咎于父母離婚,在家長會上武斷地下結論說:“成績不好的學生都是單親家庭的”,令家長和學生都抬不起頭。盡管學校也有申請減免學費等規定,但一些班主任常在全班同學眾目睽睽之下讓申請減免的學生來領申請表,以至不少學生和家長出于維護自尊的需要,往往不愿提出申請或接受減免。(二)對于物質生活的滿意度用以測量子女主觀福利的指標包括身心健康感受、物質生活滿意度、學業壓力及滿意度、人際關系、心境、自信和快樂程度2,并都來自子女的回答。所選取的15個指標,大多顯示雙親家庭孩子的滿意度略高或較高,其中8個具有統計顯著性。差異最大的是對物質生活的滿意度,即單親家庭孩子表示不滿足的明顯多于雙親家庭。被訪子女在回答“你對家里的生活水平滿意嗎”的問題時,單親家庭認同不滿意的達25%,而雙親家庭僅為12%,因此,前者的平均打分僅為2.89分,后者為3.21分;其次是對學習成績的滿意度,盡管單親孩子的平均打分僅低于雙親家庭0.17分,但F檢驗具有顯著差異性;再次,心理上的孤獨感和與同學相處的滿意感指標也顯示單親家庭孩子略遜一籌。還有些指標也顯示了同樣性質的差異,只是顯著性程度較弱(見表3)。那么,不同單親家庭結構孩子的主觀福利水平是否也有差異呢?從表4看,大多數指標的平均分值都顯示父母離異家庭孩子的主觀滿意度低于喪父或喪母家庭孩子的認同,其中7個指標具有統計顯著性。(三)學習績效的影響因素調查結果表明,家庭變故會給一些孩子的福利水平帶來消極影響,但其負面影響并非如一些研究所推測的那么嚴重。在回答“與離婚或喪偶前相比,孩子的下述方面是進步、好轉了還是退步、變壞了”的問題時,大多數單親家長認為無明顯差異。其中相當一部分孩子在父母離異或父母一方亡故時尚年幼,尤其是父母離異時孩子在5歲以下的占38%,因此,無論在生活照料、個性心理、心情還是學業或品行各側面,大多數孩子未呈現明顯的退步或變壞(見表5)。喪偶當事人認為孩子的生活照料和心情在家庭變故后有不良預后的明顯多于離異當事人的認同。從孩子對自己在父母離婚或一方亡故后的變化回顧看,肯定家庭變故對自己的學習、生活和情緒有嚴重影響的分別只占3%、6%和4%,而67%認為對自己的學習無負面效應,55%述說對自己的生活沒有不良影響,自述情緒未受影響的也達56%。其中父母離異、喪偶時子女的年齡及距今時間對子女的影響均具有統計顯著性(見表6)。影響單親家庭孩子福利的因素是多元復雜的,不應都歸因于父母離婚事件本身或雙親的缺損,家長的責任心和教育方法是其中的影響因素之一,學校、社會環境的作用也不可忽略。據我們對孩子在學校和家里快樂感影響因素的相關統計顯示,家長的教育程度、職業層次和收入等都與孩子的快樂感受無關,而性別與孩子在學校和家里的快樂感都呈顯著相關(F值分別為4.90*和9.17**),即與母親同居孩子的主觀福利水平較高些。此外,同學和老師是否歧視單親家庭學生也與他們在學校的快樂感受有較強的相關性,而同居父母的家庭責任心和教育方法則與孩子在家里是否快樂密切相關(見表7)。盡管單親家庭孩子的心理狀態與雙親家庭無顯著差異(參見表4),但其中具有憂郁氣質或負面心理的孩子無論在學校還是在家里都明顯感覺不快樂(見表8)。家庭挫折的經歷對不少孩子的成長具有積極意義并出現一些正向性的改變,是本研究的一個理論假設。調查結果表明,大多數單親家長(76%)認同自己的孩子與完整家庭相比有更積極、成熟的品性,其中敘述“自理能力強”的比重最高,達43%,“更體貼父/母”的次之,有38.4%,“較節儉”的占34.1%,“適應性強”的為21.4%,“心理承受能力強”的有20.2%,“富于同情心”的占18.6%,“能奮發向上”的有15.7%。喪偶家庭孩子出現正向性改變的更多些,尤其在“更體貼父母”、“較節儉”和“能奮發向上”方面更勝一籌,女孩有積極、成熟表現的也更多些(見表9)。大多數單親父母在家庭變故后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盡快消除對孩子的消極影響,如有46.7%的家長著力謀職、兼職或加班加點或寧愿自己省吃儉用也要盡量滿足孩子的物質需求,39.6%的監護人設法讓孩子參加各種課外學習和活動,或請家教等努力擴大孩子的知識面和增進其學業進步,29.6%的父母即使工作、家務再忙,休息天、節假日也要陪伴孩子去游樂、參觀,這些都為減少或及時治愈孩子的身心創傷作了鋪墊。四、學校教育和社會教綜上所述,單親撫育確導致一部分孩子的福利水平下降,但由于多數家長設法采取各種措施而不讓孩子受委屈,加上親屬系統的支持,故對孩子身心發展的不良影響會減少;況且,家庭變故對孩子的負面影響并非如一些傳媒所渲染的那么嚴重,不少孩子在經歷父母婚變的創傷性事件后,也會在挫折中成長并出現積極的改變;而影響單親家庭孩子福利的因素是多元復雜的,不應都歸因于父母離婚事件本身或雙親缺損,家長的責任心和教育方法是其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學校和社會環境的作用也不可忽略。隨著離婚率的持續上升和單親家庭的日增,優化特殊家庭少兒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成為學校、家長和社會的一個新課題。除了為人父母者在婚姻沖突時應充分顧及孩子利益,盡量減少對孩子的身心傷害,離異或喪偶后需采取適宜措施,及時治愈孩子的心理創傷并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成長環境外,也對學校教育和社區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賦予每個孩子以平等的機會和待遇,發掘特殊家庭孩子在挫折逆境中成長的積極改變和內在潛質,將成為學校與家庭、社區教育相結合模式探索的新增長點。而社會也不應延續以往的“殘缺家庭”、“問題兒童”和“異常教育”的偏見,而應全面、客觀地評估家庭變故對子女的實際影響,更平和地看待多元化的家庭結構和生活方式。本研究對相關政策、法律和服務的關注點和建設性意見如下:(一)研究和實踐層面的影響因素以往公眾對離婚和單親家庭所持的負面評價,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意識形態領域將高離婚率視作“資本主義制度日趨崩潰、社會道德日趨墮落在家庭關系中的反映”和“好人不離婚,離婚不正經”的傳統習俗的延伸,至今仍充斥大眾傳媒的對離婚和單親家庭的刻板印象,也在無形中起了推波助瀾的不良作用。尤其是將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簡單地歸咎于父母婚變等報道往往造成如下誤導,即離婚者有更多的道德、行為或心理問題,與雙親家長相比對,他們對子女不負責任或不懂管教的更多,而來自單親家庭的青少年,也比來自雙親家庭的孩子更容易出現異常人格和畸形心理,進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等等。此外,一些有關離婚與子女關系的研究,也都側重于論證家庭結構變化對未成年子女的消極影響,或把離異家庭和完全家庭定格為“兩種截然不同的家庭結構、兒童成長環境”。離異家庭的“子女的教育不僅來自單親的、片面的,也必定是乏力的、低效的……也不可能是全力以赴的”,“離婚標志著婚姻的失敗和個人的不幸,……會給夫妻尤其是子女帶來一系列負效應。……家庭破裂與青少年犯罪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夫妻離婚是導致離異家庭子女成為社會問題的癥結所在,……一個國家離婚率越高,離異家庭子女也就越多,其對社會的消極作用也就越大”;“夫妻離婚……不僅會遏制子女的智力、性格、情緒和社會性的良好發展,而且會導致其精神異常和心理變態,并將導致整個人口素質的下降”;并認為“這對于整個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未來國家的人才競爭”以及“社會安定”等都具有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傅安球等,1993年;羅清旭等,1989年;吳靖等,1990年;張慕蘊,1992年)。由于根深蒂固的傳統慣性作用,人們在社會心理、觀念層面或在潛意識中把離婚和單親家庭視作“另類”或“偏態”的成見仍將長期存在,而一些傳媒和研究者夸大離婚對當事人及其子女負面影響的偏頗思路和過度渲染,在客觀上強化了單親家庭評價的陳規定型。本研究的調查結果顯示,43%的單親女性和29%的單親男子認為“目前社會仍存在對單親家庭的歧視”,同時離異女性更多地親身感受和經歷社會偏見(達23%,離異男性為15%,喪偶女性僅5%),而遭遇社會輿論、周圍人偏見的單親女性,有人生失敗感和無助感的概率也更高。因此,傳媒和學界應對此有所檢討,擯棄因襲的對離婚和單親家庭的消極評價、刻板印象,并通過深入的考察、傾聽和規范化的研究、分析,全面、客觀地反映單親者的需求,及其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實際影響顯得十分必要。傳媒、研究、教育、社區工作者和群眾團體等,都應為改變社會對離婚和單親家庭子女的世俗偏見出一份力,使人們逐漸將單親家庭視作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樹立家庭類型多樣化的意識。(二)生活保障和經濟援助應確立的理念上海最早建立對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并已實現全員覆蓋,其中單親家庭占相當比重。本研究被訪的單親家庭獲得生活保障救助的比重,也明顯高于雙親家庭。但不少被訪者依然對該保障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現象表示困惑和不滿。一離異男子失業后屢次求職均被拒絕(因雇主須為他繳納養老等“三金”),僅靠280元失業補助金生活,因讀初中的兒子教育等費用較大,但在“低保”申請審查時,卻把同住父親的600多元工資也計入家庭總收入內,于是平均收入就超過280元即不在援助之列。他既沮喪又費解:父親戶口雖和自己合在一起,但平時經濟分開,況且父親的600多元退休金維持自已的生活已較拮據,作為兒孫輩有什么理由要讓他負擔我們的生活?此外,一些大病重癥特困人員,依條件既可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又可申請特殊醫療救助金,但他們則被告知由于申請者較多,每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那么,基本生活和健康究竟哪個更重要,又成為他們的兩難抉擇。也有單親女性反映,自己被街道介紹去當保潔工,也只不過拿500多塊,這樣對孩子的照顧減少了,“低保”也被取消了,可別人不去工作卻仍可領560塊生活保障金,卻整天在麻將桌上度日。這公平嗎?不少被訪者為了保住救濟金而隱瞞了再就業的事實,這也是對現實生活中老實人吃虧現象的逆反。根據調查中反映的情況,為完善生活保障和經濟援助制度,我們認為:(1)為促進救助對象的自食其力,在救助標準上可采取相應的彈性方式。如一些街道考慮到280元的最低生活費對于單親家庭仍較拮據,故對再就業的救助對象依然給予高于標準的援助(如原先救助560元的單親對象,再就業后收入有500元,但考慮到單親的艱難,仍給予280元保障金,而不是60元),我們認為這對于救助對象的自立自助有積極意義,否則,一些下崗失業人員寧愿拿“低保”也不愿從事低工資職業,這反而在實際上慫恿了懶漢和等靠要。(2)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服務,應考慮單親家庭的特殊困難。如在救助標準上可采納杭州、廈門、深圳等地根據家庭人口分級計算的方法,如杭州三人戶人均270元、二人戶285元、一人戶300元3。而單親家庭由于成員少,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人均費用也相對較多。因此,對其應享受的救助標準作出相應的調整,體現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另外,按照規定,個人或者家庭在接受社會救助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有助于改善其生活狀況的培訓或者就業等機會,將取消其生活保障金。但對于單親者的“正當理由”應適當考慮其實際困難,諸如他們因單獨照顧孩子不宜介紹其某些工作性質或時間的就業,以及單親女性深夜返家存在的安全隱患等特殊難處。此外,街道、居委會在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時,同等條件下應對單親撫養未成年子女者有所傾斜。(3)為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遵照“辦事指南”中的承諾,定期將本地區內新近批準社會救助對象的名單、住址以及監督電話,在該對象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三)關于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單親家庭尤其是離異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子女撫養費不落實。本研究離異單親目前月均獲得子女撫養費101元,僅占其月收入的11%(而其獲得父母親朋的資助則達144元,人均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資助也有96元)。在回答“您在離婚前后的親身經歷中認為婚姻法還存在哪些缺陷”時,抱怨“子女撫養費太少或難以落實”的比重最高,女性占44%,男性為30%(另有44%的女性和52%的男性講不清或沒考慮)。其中反映最集中的是當事人不清楚撫養費應付多少才合理,對方下崗、單位經濟效益差、失業、失蹤等不付撫養費如何解決,撫養費案件立案時,法院要求提供對方實際收入的證據,而本人無法獲得怎么辦,對方單位出具假證明(即把基本工資算作總收入),以幫助對方少付撫養費,但卻損害了子女利益怎么辦,等等。此外,一些被訪女性和參加座談會的司法、基層婦聯工作者也提出,離婚時財產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性、家務付出補償、過錯賠償等法律規定,在操作過程中往往難以兌現,以至子女和女性的合法權益更多地受損害。因此,我們建議:1.鑒于父母離婚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不足是一個普遍問題,有必要將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即“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的司法解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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