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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講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內容財產險合同的特征財產險合同的要素財產險合同的訂立、成立、有效與生效財產險合同的履行財產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第一節財產險合同的特征一、財產險合同的定義財產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二、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雙務合同(BilateralContract)學說一:金錢給付說:投保人負無條件保費給付的義務,保險人則負附停止條件的保險金給付義務;學說二: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并非始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而是整個危險期間均負有承擔危險的義務。英美法系人為,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有很大的偶然性,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將保險合同視為單務合同。陳云中:《保險法》,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第3版,pp90.非要式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我國保險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并未規定合同訂立的形式等要求。另:自由訂立契約也有利于保險的銷售。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諾成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不需交付標的物或者履行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即成立。(1)實踐合同說于法無據。保險法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可見,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以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非保險合同成立要件的完成行為。(2)實踐合同說與雙務說矛盾。(3)以訴訟方式請求保險費與實踐性。若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那么不交保費合同根本沒有成立,保險人請求對方繳付保費的依據何在?如此,保險法所謂人身險中不得向投保人以訴訟方式請求保費就沒有出現的必要。繼續性依合同所生之債在時間上有無繼續性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一時的合同和繼續性合同。保險合同為典型的繼續性合同,其繼續期間的長短,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有差異。附和性依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所處的地位,可將合同劃分為附和合同與議商合同。保險合同屬于附和合同,在實踐中,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通常由保險人一方預先擬定,投保人只能就其內容表態。最大誠信合同;射幸性;屬人性合同(personalcontract)補償性;三、財產保險合同種類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其標的是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船舶﹑車輛﹑貨物等。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國家﹑企事業單位所有或經營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即以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運輸工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4)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即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包括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郵包保險合同等。2、責任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通常分為以下幾種:1)雇主責任保險合同。2)公眾責任保險合同。3)產品責任保險合同。4)職業責任保險合同。3、信用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信用放貸或信用售貨的一種保證形式,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信用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出口信用保險合同。2)國外投資信用保險合同。3)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是指由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保險的一種形式。當被保證人行為或不行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合同主要分為兩種:1)忠誠保證保險合同。2)確實保證保險合同。第二節財產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內容1.保險合同的主體:當事人;關系人;中介人1.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締結保險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1)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的法律特征表現如下:(1)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充任。(2)投保人是保險人的相對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不是。(3)投保人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必要。代理人代理投保人訂立保險的,應適用民法中關于代理的相關規定。(4)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5)投保人必須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2)保險人又稱之為承保人。在當今各國,保險人一般為法人,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常見的形式。只有英國例外的允許自然人經營保險業。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以公司法人為限,自然人和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均不能經營保險事業。新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指因保險合同的成立,而享有合同所生利益或承擔某些義務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責任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人。一般的財產損失險比較容易確定。按照所有權、收益權等權利來界定。(2)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財產保險人,受益人往往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1.3保險合同的中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注意:保險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代理人的分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職責上,可分為(1)展業代理人(2)理賠代理人(如海損代理人)我國的分類(1)專業代理人(公司性質);(2)兼業代理人(公司);(3)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注意(1)保險經紀人是單位,而不是個人。(2)保險經紀人活動的出發點是為了投保人的利益。(3)保險經紀人要收取傭金。
保險經紀人的分類:根據保險市場的不同環節或不同作用,保險經紀人可分為直接業務保險經紀人再保險經紀人勞合社經紀人勞合社經紀人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經紀人。在英國保險市場上,有一個由眾多個人保險人在一起經營保險業務而形成的保險市場,這就是著名的“勞合杜”。勞合社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險市場,至今已有300多年的歷史。勞合社保險人從不直接同投保人洽談業務,而必須通過勞合社經紀人。在勞合社辦理保險的通常做法是:勞合社經紀人向客戶解釋保險合同,當客戶表示認可時,便以最佳收費標準同客戶達成協議。而后,勞合社經紀人再與保險人(主要是勞合社承保人)交涉。在同意經紀人羅列的條件和保險費數額之前,保險人還要仔細審核單據上的各項要求,如果沒有異議,便可在單據上簽字并寫明承保份額。如果一個保險人承保份額不足百分之百,則需要另找其他保險人,直到風險被完全承保為止。小知識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查勘、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注意:公估人具有超然性,可接受雙方委托。公估結論對保險當事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與可保利益可以互用。3.合同的內容保險條款保險責任保險標的保險期限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費及支付3.1保險條款合同條款是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分為基本條款、擴展條款(或附加條款)、免責條款、保證條款、特別說明表款等。3.2保險責任與保險條款相對應,存在基本責任、附加責任、除外(免除)責任。3.3保險標的保險標的即財產保險合同保障的的對象,分下列幾種:1)有形的物質財產2)派生的經濟利益3)損害賠償責任4)信用4.保險期限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是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時間。計算辦法:1)自然時間:通常一年,有的一年以內。2)行為時間:比較特殊,如貨運險、工程保險等。請列舉火災保險、汽車保險、貨運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并與人身險作對比。5.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本身的實際經濟價值。有的時候,投保的時候確定,有的時候出險的時候確定。思考:如果投保的時候就確定,我們一般稱這樣的保險為(?);如果出險的時候才確定呢?6.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計算保費的依據。保額確定的原則(1)保額要低于保險價值(2)遵循保險利益原則回答:請舉例說明現實中保額超出保險價值的情形?保費及其支付保險費時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代價,是保險人的主要權利,也是保險基金的來源。保費=純保費+附加保費。保費支付:通常由投保人現行支付,但保險合同效力不以此為條件。通常一次性支付,但也有可能分次支付。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代位追償原則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3.1可保利益原則一、可保利益原則的概念可保利益原則也叫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二、可保利益的作用1.財產保險的補償限額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得到補償的金額不得超過他對財產的可保利益2.避免賭博行為如果投保人不以可保利益之存在為條件而進行投保,則保險與賭博無甚區別3.防止道德危險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可保利益,則投保人有可能為獲得保險賠款而故意制造損失事故三、可保利益的種類(一)物質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1.財產所有權2.保管、占有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對其所有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的保管人、貨物的承運人、各種承包人、承租人等對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財產,在負有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具有保險利益(運送煙草案)3.抵押貸款財產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二)有關利益的可保利益1.預期利益2.信用(三)責任保險的可保利益1.過失責任2.無過失責任3.合同約定的責任四、可保利益成立的條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無論是財產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合同,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必須具備4個條件:1.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的、為法律所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下頁案例)2.保險利益應為經濟上有價的利益:必須用貨幣來衡量3.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利益:客觀上或事實上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4.保險利益應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保險標的的安全與損害直接關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經濟利益Case1:MacauraVNorthernAssur.1925Mr.Meffectedafirepolicyonanamountofcuttimberonhisestate.Hehadsoldthetimbertoaonemancompanyofwhichhewastheonlyshareholder.AgreatdealofthetimberwasdestroyedinafireandtheinsurersrefusedtomeettheclaimonthebasisthatMr.Mhadnoinsurableinterestintheassetsofthecompanyofwhichhewastheprincipalshareholder.Howtodealwith?Mr.M’sfinancialinterestsinthecompanyasashareholderwaslimitedtothevalueofhisshares,andhehadnoinsurableinterestinanyoftheassetsofthecompanyCase2:Divorcecase五、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保險利益必須在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存在。只適用于普通財產保險,不適用于海上保險。例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六條)3.2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與起源誠信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做到誠實,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地義務,做到守信用。?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對對方以最大范圍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最大誠信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二、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原因1.保險經營的特殊性:保險標的始終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手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難以全面了解,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十七條: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保險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這一原則,他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basedupontheutmostgoodfaith,and,iftheutmostgoodfaithbenotobservedbyeitherparty,thecontractmaybeavoidedbytheotherparty.
因此,要求投保人自動地對“凡影響保險人確定費率或決定是否承保的情況作正確的、充分的披露Everycircumstanceismaterialwhichwouldinfluencethejudgmentofaprudentinsurerinfixingthepremium,ordeterminingwhetherhewilltaketherisk.2.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保險合同屬于附合合同,即保險合同、條款事先印制并由保險方單方制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只能做取與舍的決定,而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保險合同條款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保險人也要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三、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1.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及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實事求是、盡自己所知、毫無保留地向對方所作地口頭或書面地陳述。告知的內容: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1)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主動地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地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保險法?第十八條)(2)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后或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被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1)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的詢問,對已知或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作如實回答(2)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3)保險標的轉移時或保險合同有關事項有變動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確認后,方可變更合同并保證合同的效力(4)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5)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保險人告知的形式無限告知詢問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無限告知: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方須主動地將保險標的的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告知:投保方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無需告知我國的保險立法采用詢問告知的形式:?保險法?第十七條所有險種:過往的損失記錄人身意險:過往醫療記錄貨運險:是否艙面貨汽車保險:主駕駛員而不是被保險人盜竊保險:倉儲的性質和價值火災保險: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實際操作(2)保險人的告知:明確列明:保險人只須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中,即視為已告知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不僅應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中,還必須對投保人進行正確的解釋。我國對保險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確列明與明確說明相結合的方式?保險法?第二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2.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其真實性。保證明示保證默示保證明示保證:指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例如: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車輛妥善保管、使用、保養,使之處于正常技術狀態”,即為明示保證。默示保證:一般是國際慣例所通行的準則,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實踐中遵守的規則,而不載明于保險合同中例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1)保險船舶必須具有適航能力(船舶的適航性)(2)要按預定的或習慣的航線航行(不變更航程)(3)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航程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險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告知強調的是誠實,保證則強調守信。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所承擔的危險;而保證則在于控制危險3.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指保險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禁止反言:指保險人已放棄某種權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險人主張這種權利例如:海上保險中,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船舶改變航道而沒提出解除合同,則視為保險人放棄對不能改變航道這一要求的權利,因改變航道而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就要賠償。棄權與禁止反言的限定,不僅可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要求保險人為其及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同時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有利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四、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后果1.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的表現:漏報、誤告、隱瞞、欺詐(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一十七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一十七條第三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一十七條第四款: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3)投保方未就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投保方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未盡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主要情況:未對責任免除條款予以明確說明、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險賠付義務等(1)未盡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2)保險人欺騙投保方或阻礙投保方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1)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保證是對某個特定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不是對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證,因此,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保證條件只部分地損害了保險人地利益,保險人只應就違反保證部分拒絕承擔履行賠償義務。下列情況除外:(1)因環境變化使被保險人無法履行保證事項(2)因國家法律、法令、行政規定等變更,使被保險人不能履行保證事項,或履行保證事項就會違法(3)被保險方破壞保證是由保險人事先棄權所致,或保險人發現破壞保證仍保持沉默,亦視為棄權。3.3補償原則一、補償原則的概念1.含義:補償原則也叫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狀況,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即被保險人僅有權取得其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以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發生中盈利。這個原則表明了保險合同與賭博交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并消除了被保險人故意制造損失的動機.損失補償原則量的規定質的限定2.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對保險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既保障被保險人在受損后獲得賠償的權益,又維護了保險人的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的權益,使保險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則下履行。(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從而減少道德風險二、損失補償范圍與實現方式1.損失補償范圍:必須以保險事故發生為前提,以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為結果。補償范圍保險標的的損失上述損失的費用(1)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2)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損失的補償;(3)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4)對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補償:包括損失施救費用、查勘檢驗鑒定費用及訴訟仲裁費用。
2.法律依據?保險法?第57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保險人的賠償額不僅包括被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價值,還包括保險標的損失的各種費用如施救費用、檢驗費用、訴訟費用等3.保險補償的實現方式:主要依據是受損標的的性質以及受損狀況。現金賠付修理更改重置三、賠償責任的限度1.以實際損失為限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后,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2.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不能高于保險金額。3.以可保(保險)利益為限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首先必須對受損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該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四、賠償方式的選擇比例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免責限度賠償方式:相對與絕對免賠額(率)3.4近因原則一、近因原則的含義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險損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險事故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則的含義: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近因的認定方法1.順推法:從最初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直到最終損失發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個事件的近因。2.逆推法:從損失開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沒有中斷,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例如:暴風吹倒電線桿電線短路火花引燃房屋財產損失三、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1.單一原因2.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失原因保險風險非保險風險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非保險風險3.連續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失(1)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風險(2)連續發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風險前因是被保風險,后因除外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兩種情況前因是除外風險,后因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LeylandShippingCo.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1918)案例:Itwaswartime2.Ashipwashitbyanenemytorpedo3.Shewasbadlyholedandindangerofsinking4.Themastermanagedtoreachport5.Repairworkwasstarted6.Astormblewup7.Theshipwasstillindangerofsinking,thisriskaggravatedbythestorm8.Tosavetheharbourfrombeingblockedbythesunkenship,theharbourmasterorderedheroutofport9.Shesuccumbedtothestormoutsidetheport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一艘輪船被敵艦的魚雷擊中船體被打穿并處于沉沒的危險船長勉強把該船駛到港口修理工作開始遇到暴風的天氣該船仍然處在沉沒的危險,并因暴風而加劇為避免港口被沉船堵塞,港口命令該船駛出港口隨后該船在港外因暴風沉沒。另一案例:火災造成危房一棟建筑物因火災嚴重受損,其外墻隨時可能倒塌,危害到旁邊另一建筑物,為了消除危險,政府當局命令拆除受損建筑物,拆除過程中外墻倒塌,損害了另一建筑物。4.多種原因間斷發生:時間上是間斷的,另外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3.5代位追償原則一、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見新《保險法》60-65條)?保險法?第60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追償原則代位求償權物上代位權履行代位求償權的規定1.保險人一般應在支付了賠款之后才獲得代位求償權2.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被保險人享有的權益,但不能超過賠付金額3.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4.在權益轉讓后,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但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繼續保留索賠權5.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含義: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與義務。海上保險的委付即為物上代位的例證。接受委付的決定權在保險人。物上代位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案例:一艘保險金額為8000萬的船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沉沒,因海面情況復雜和水較深,事發后無法立即打撈,也無法判定沉船的損失程度。據此,保險人只得接受被保險人的委付申請,作為推定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給被保險人。事發3年后,保險人委托打撈公司將沉船成功打撈出水,經修復后(打撈和修理費用300萬),保險人將此船以9000萬的價格出售給另一航運公司。原船東知悉后,認為保險人不當得利700萬,通過法院起訴保險人,要求返還保險人的收益。問:如何處理???二、規定追償原則的意義:(1)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不當利益;(2)使肇事者承擔其因疏忽或過失所負的法律責任;(3)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盡快恢復生活或生產三、代位追償權的使用1.前提條件:第一保險標的的損失的原因是保險事故,同時,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第二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是在其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2.使用范圍:第一,保險人的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款額只能限制在賠償的金額范圍以內;其次,保險人不得干預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再次,保險人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追償的費用超過可能獲得的賠償額時,也會放棄代位追償權。3.適用范圍:第一:保險代位追償原則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第二: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除非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保險事故。3.6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重復保險:是指同一保險標的分別由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承保,而且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目的: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分攤,從而使所得到的總賠償金不超過實際損失額。一、重復保險的含義二、分攤的方法:1、責任限額制:按各自的責任限額比例分攤某保險人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的總責任限額X損失額2、順序責任制:按簽訂保險單的時間順序而定,先簽單的保險人先負責賠償,當賠償不足時再按順序由下一個保險人賠償,如此類推。3、比例責任制: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某保險人責任=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總保險金額X損失額?保險法?第六十八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采用的是比例責任制的分攤方法。三、共同保險: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按各自的比例承保同一保險標的計算公式:賠款共保業務的普遍:廣州、上海地鐵、中國工商銀行1000億財產的承保等
=損失額X保險金額保險價值X共保比例某一保單的保險金額為80萬,共同保險比例為80%,損失時的實際價值為100萬,損失金額為50萬。保險人應賠付:1.不考慮共同保險:2.按共同保險賠付: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自付: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二、保險合同的成立三、保險合同的有效四、保險合同的生效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概述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雙方為締結合同而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立與合同成立不同。訂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則是訂立的結果。合同訂立側重于雙方自接觸、磋商直至達成合意的動態過程;合同成立則主要是指合同已客觀存在的靜態結果,是一個事實判斷。合同訂與合同有效、生效也不相同。合同有效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其核心在于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所定的有效要件,依法取得相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已經成立且依法有效的合同所有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實際上依法發生。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未必一定生效。(二)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的合同訂立一樣,保險合同訂立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1。要約要約,又稱為發盤,是指締約人一方以締約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保險合同而言,要約人是被保險人。實踐中,投保人提出要約,表現為投保人填寫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書。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的宣傳推銷活動,其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而非要約。2。承諾又稱為接盤,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的承諾,通常表現為保險人承保的行為。保險人簽字蓋章之后,保險合同隨之成立了。保險人的承諾,既可以保險人作出,也可以代理人作出。保險人的承諾不能對投保人要約的內容作實質的變更,否則構成反要約。保險實務中,也有可能保險人為要約人。(1)保險人以柜臺方式銷售保險。(2)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未保留核保權的續保單。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究竟由誰為要約,誰為承諾,依據當事人所為意思表示的實質內容加以判斷。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保險法并未硬性規定保險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有利于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便于舉證,保險法同時規定締約后保險人有及時簽發保險單等書面憑證的義務。主要的保險合同書面形式1.
投保單2.
暫保單?3.
保險單4.
批單5.
保險憑證小保單,法律效力的認定:保險憑證上沒有規定的以正式保單為準;有沖突的以保險憑證為準具有同正式保單同樣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大于正式保單二、保險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本質是合意,而成立則意味著締約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旨在判斷合同存在與否。(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為保險人和投保人(非被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1)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2)并未要求意思表示自愿真實。特殊要件(討論)保險單證的簽發+保費的交付既然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則保險單證的簽發并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既然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保險合同不需要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綜上所述,保險合同的成立,除了須具備當事人和意思表示一致這兩個一般要件之外,并不以保險單證的簽發和保險費的實際交付作為特殊要件。保險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三、保險合同的有效保險合同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因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按照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合同有效是對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給與的價值判斷。保險合同有效需要滿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的雙重要求。(一)保險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1。主體適格主體適格是指當事人須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具備享有合同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保險人和投保人均需具備締約能力,合同才有效。保險人為法人,一般具有締約能力,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超出其經營范圍。投保人分法人和自然人。法人組織當然具有締約能力,但是自然人要有所區別。(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締約能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3)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視法定理人追認的情況。追認后,自始有效;未追認,自始無效。(4)對于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也視為有效合同,如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等。2。意思表示自愿真實“意思表示無瑕疵”,意味著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深思熟慮的。由于誤解、欺詐脅迫等導致認識的偏差,如果沒有這些因素,當事人就不可能訂立合同。3。內容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違背法律規定。有效的合同必須是合法的。(二)特殊有效要件1。危險存在(1)無危險無保險的原則如果危險已經發生或已確定的不可能發生,則沒有必要求助于保險,當事人由此訂立的合同當然無效。(2)例外:追溯保險所謂追溯保險,是指對客觀上已確定發生或者已確定不發生的危險,當事人主觀上仍善意地相信危險的存在,從而訂立保險合同,其保險合同有效。追溯保險始于海上保險。德國、臺灣地區都有相關規定。我國沒有規定,但也不應加以干涉。2。交付保險費的約定保險合同有效的要件是,保險費繳付的約定還是交付行為本身呢?前說認為,只要有關于交付保險費的約定,則保險合同就有效;后說認為,投保人必須實質的繳納保費以后,保險合同才有效。我們偏向于前說。3。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4。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對于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從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分析,分為兩類:善意超額保險與惡意超額保險。對善意超額保險,通常認為超過部分無效,未超過部分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惡意超額保險的效力,有幾種處理:(1)全部無效;(2)超過部分無效;(3)解除或者撤銷合同;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四、保險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從而使其所有具有的法律效力得以實際發生。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所謂生效條件,又稱為延緩條件、停止條件,是指決定合同效力發生與否的條件。附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附期限法律行為,是以將來確定的期限為準,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業界推行的“零點起保”便是體現。案例張某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填寫了投保單,簽名,交付了全部保費給代理人王某。保單顯示的保險期限為2001年5月12日到2002年5月12日。王某出具了蓋有保險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并表示第二周送達保險單。5月14日出險。5月15日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結果發現代理人尚未交付投保書以及保費給公司,公司自然也未簽發保險單。據此,保險公司認為火災事故發生之時,公司沒有簽發保單,保險合同尚未成立,無須賠償。請分析本案例中保險公司賠償理由是否充分?根據我們對保險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分析,合同成立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意思表達一致即可,并沒有簽發保單或者交付保費的特別約定。本案中,代理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成立無疑義。保險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附有其他限制條件和約定。本案中并未發現其他約束條件,所以判定合同生效。保險公司必須予以賠償。第四節合同履行一、概述保險合同履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的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實現權利人享有權利的行為。二、保險合同的同時履行問題合同履行的時間順序:1。先履行(后履行方可履行抗辯權)2。后履行(先履行方可履行不安抗辯權)3。同時履行保險合同一般屬于同時履行。三、強制履行問題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請求權由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行使。因此,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有條件,只能是在事故發生之后或者期限屆滿。在此之前,被保險人無權請求,更不得強制保險人履行該義務。保險人的強制履行請求權,一般表現為保險人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但人身保險的保費不得以訴訟方式來主張,而財產保險可以。四、投保人的義務第五節財產保險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一、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一)財產保險合同變更的含義主要表現為保險標的的轉讓,即變更了合同的投保主體。即是指財產保險合同未到期之前,投保人將保險標的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仍想以原保單作為自己的保險標的的保障。(二)財產保險合同變更的條件和法律后果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財產保險合同變更的首先應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當事人協商一致3、必須經保險人的認可二、財產保險合同的解除(一)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與法律后果。根據《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新法27條)(1)投保人、被保人不履行有關安全的義務。(2)被保人不履行有關通知義務。(3)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新法16條)(4)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后(二)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與法律后果(新法15、16條有關規定)(三)財產保險合同不得解除的規定貨物運輸與運輸工具的航程保險,保險責任一徑開始,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終止保險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三、財產保險合同終止財產保險合同終止是指因一定是由的產生或出現而使財產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終止的原因有1自然終止:期限屆滿2保險人履行義務而終止(注意部分損失履行的規定)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后,如無特別約定,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即告終止。3、因合同主體行使終止權而終止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到某種特定情況,享有終止合同的權利,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4、因保險標的的全部滅失而終止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滅失,保險標的已實際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5、因解除而終止解除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兒童慢性咳嗽與處理1急性咳嗽,時間短于4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2亞急性咳嗽,時間介于4-8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3慢性咳嗽,時間超過8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一.定義CONTENTSONE1二.咳嗽感受器與部位三種感受器
RARlike(快速適應性感受器,機械刺激為主)
Nociceptive(傷害感受器,化學刺激為主)
Polymodal(咳嗽感受器,機械刺激與酸)有髓神經纖維口咽部、喉、支氣管樹、外耳道與鼓膜A
神經纖維C神經纖維C類神經纖維感受器(VR1)無髓神經纖維通過釋放神經多肽,刺激RARs主要位于支氣管Opioidreceptor阿片受體,有μ、κ、δ和σ亞型麻醉鎮痛劑通過某些肽類物質(如β-內啡肽)及μ阿片受體抑制咳嗽呼吸道中也存在μ受體,參與了芬太尼誘發嗆咳過程慢性咳嗽經常(16~62%)同時由一種以上病因引起UACS,哮喘,GERD是各年齡慢性咳嗽最常見的三種原因慢性咳嗽是57%哮喘和75%GERD的唯一癥狀大多數慢性咳嗽能明確病因,使治療有效率達84~98%三.慢性咳嗽的常見病因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UACS)
慢性鼻竇炎慢性鼻炎,包括過敏性鼻炎增殖體肥大吸入綜合癥
胃食道反流病(GERD)
會厭功能障礙支氣管源性疾病哮喘綜合征病毒感染后咳嗽心因性疾病兒童慢性咳嗽(胸片正常)的常見原因常見的支氣管源性疾病是兒童慢性咳嗽的第一大原因支氣管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CVA)
非哮喘性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NAEB)<一>哮喘綜合征有慢性氣道炎癥,氣道高反應,肺功能異常有咳嗽及喘息發作,以夜間和清晨為重有特應性家族史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及支氣管擴張藥有效1.支氣管哮喘有慢性氣道炎癥,氣道高反應,肺功能大多正常;中央氣道慢性炎癥和支氣管反應增高平滑肌收縮刺激肌梭內咳嗽感受器以咳嗽為主,偶爾有喘息發作以夜間和清晨為重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支氣管擴張藥有效2.咳嗽變異性哮喘又稱過敏性咳嗽有慢性氣道炎癥,痰液嗜酸細胞>2.5~5%無氣道高反應和肺功能異常僅有咳嗽,無喘息發作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有效;支氣管擴張藥無效3.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激素敏感性咳嗽常用的相關檢查支氣管舒張試驗支氣管激發試驗3%NaCl霧化吸入誘導咳嗽痰液咳出或吸出處理后計數嗜酸細胞數痰液嗜酸細胞>2.5~5%誘導痰嗜酸細胞計數RSV毛細支氣管炎與慢性咳嗽有密切關系RSV導致支氣管結構或功能的持續損害RSV改變神經敏感閾值,咳嗽感受器閾值降低RSV誘導RSV-IgE形成,ECP增高RSV誘發咳嗽(哮喘、肺發育不全、氣道吸入)<二>病毒感染后咳嗽以夜間及清晨咳嗽為主,可伴有喘息發作多持續3-8周,但對于早產兒、小于3個月的嬰兒及伴有基礎疾病的患兒持續時間較長部分伴有特異體質的患兒,對糖皮質激素及白三烯拮抗藥物治療有效是兒童慢性咳嗽常見原因之一分泌物直接刺激鼻咽部分泌物反流刺激咽喉分泌物導致鼻咽喉部神經敏感度增加<三>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
慢性鼻炎過敏性鼻炎常年性非過敏性鼻炎血管運動性鼻炎感染性鼻炎慢性鼻竇炎增殖體肥大引起UACS的原因有:臨床表現喉部發癢、疼痛,咳粘液性痰及清嗓動作有咽后壁分泌物流動感咽后壁可見粘液樣分泌物咽部粘膜呈鵝卵石改變(結節狀淋巴濾泡)一代抗組胺藥物/鼻減充藥物有效胃食道反流酸性反流非酸性反流氣管食管瘺吞咽協調障礙<四>吸入綜合癥胃食道反流反流形式:食道下端咳嗽感受器反流到咽下部或喉部(咽喉部反流)吸入氣管或支氣管肺多見于小齡幼兒,表現為喂水或奶時的嗆咳部分見于神經肌肉受損或發育異常的患兒上呼吸道感染后會加重癥狀進食稠厚流質或鼻飼能明顯改善癥狀吞咽協調障礙1.室內環境空氣污染污穢或刺激性有害氣體;氣媒性過敏原2.在集體環境中生活
幼兒園和小學<五>慢性或反復呼吸道感染3.支氣管肺功能結構異常氣道堵塞
支氣管異物、支氣管淋巴結壓迫、異位血管.氣道結構異常原發性纖毛運動障礙慢性氣道炎癥麻疹肺炎后,先天性心臟病肺功能異常早產兒、支氣管發育不良胸部平片或CT:明確肺部病變鼻腔鏡:明確鼻炎及鼻竇炎鼻竇平片或CT:明確鼻竇炎吞鋇、同位素、食道下端pH測定:明確胃食道返流支氣管擴張或激發試驗:明確哮喘或病毒感染后咳嗽誘導痰液試驗:明確嗜酸細胞支氣管炎纖支鏡檢查:明確異物超聲心動圖檢查:心臟情況四.常用輔助診斷措施ONE1常見慢性咳嗽的處理方法過敏性鼻炎:鼻用糖皮質激素抗組胺藥-減充劑/抗組胺藥避免過敏原/刺激物血管運動性鼻炎:鼻用嗅化異丙托品感染后鼻炎:第一代抗組胺藥-減充劑鼻用嗅化異丙托品慢性鼻竇炎:抗生素+抗組胺藥-減充劑
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治療原則避免接觸過敏原;
阻斷或減輕炎癥反應和分泌物的產生;
治療感染;
糾正結構異常
診斷為UACS誘發咳嗽的患者,如果第一代抗組胺藥物和(或)減充血劑(A/D)的經驗性治療沒有效果,下一步應進行鼻竇的影像學檢查吸入皮質醇,減輕氣道炎癥和氣道反應性白三烯受體拮抗劑,
受體激動劑,治療夜間陣發性咳嗽一般不用祛痰藥、中樞性止咳藥和抗生素咳嗽變異性哮喘
(Coughvariantasthma)吸入性糖皮質激素及白三烯拮抗藥物有效對支氣管擴張藥物無效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避免反復呼吸道感染
受體激動劑或溴化異丙托品緩解咳嗽必要時可吸入糖皮質激素一般在1歲后逐漸好轉
感染后氣道高反應性加強喂養指導稠厚食品鼻飼喂養吞咽協調障礙1.針對性抗病原治療2.治療局部慢性病灶3.調節機體免疫狀態4.加強營養與鍛煉
慢性遷移性感染重視病史與體檢,包括耳鼻咽喉和消化系統疾病。根據病史與體檢結果選擇有關檢查,由簡單到復雜。先檢查常見病,后少見病。診斷和治療兩者應同步或順序進行。如前者條件不具備時,根據臨床特征進行診斷性治療,并根據治療反應確定咳嗽病因,治療無效時再選擇有關檢查。慢性咳嗽的病因診斷原則
1.病史和查體,通過病史詢問縮小診斷范圍
2.常規X線胸片檢查
3.胸片有明顯病變者,可根據病變的形態、性質選擇進一步檢查。
4.胸片無明顯病變者,如被動吸煙、環境刺激物,則脫離刺激物的接觸,觀察4周。咳嗽仍未緩解或無上述誘發因素,則進入下一步診斷程序。
慢性咳嗽病因診斷流程具體步驟:5.肺通氣功能+支氣管激發試驗,診斷和鑒別哮喘通氣功能正常、激發試驗陰性,進行誘導痰檢查
6.懷疑呼吸道過敏者,可行變應原皮試、血清IgE
和咳嗽敏感性檢測。7.存在鼻后滴流或頻繁清喉時,可先按UACS治療,聯合使用第一代H1受體阻斷劑和鼻減充血劑。對變應性鼻炎可加用鼻腔吸入糖皮質激素。治療1~2周癥狀無改善者,可攝鼻竇CT或鼻咽鏡
8.對于飲水或喂奶嗆咳者,可考慮改用稠厚食品,必要時進行短期鼻飼喂養。
9.上述檢查仍未確診,或試驗治療仍繼續咳嗽者,應考慮進行高分辨率CT和纖支鏡以及心臟超聲檢查,除外支氣管擴張癥、支氣管內膜結核及左心功能不全等疾病。
10.反復發作的慢性咳嗽患者,夜間不咳,較敏感,如上述各項檢查和針對性治療均無效時,應除外心因性咳嗽。
注意點:
1.經相應治療后咳嗽緩解,病因診斷方能確立。
2.部分患者可同時存在多種病因。如果患者治療后,咳嗽癥狀部分緩解,應考慮是否同時合并其它病因謝謝第三節分析文體特征和表現手法2大考點書法大家啟功自傳賞析中學生,副教授。博不精,專不透。名雖揚,實不夠。高不成,低不就。癱偏‘左’,派曾‘右’。面微圓,皮欠厚。妻已亡,并無后。喪猶新,病照舊。六十六,非不壽。八寶山,漸相湊。計平生,謚曰陋。身與名,一起臭。【賞析】寓幽默于“三字經”,名利淡薄,人生灑脫,真乃大師心態。1.實用類文本都有其鮮明的文體特征,傳記的文體特征體現為作品的真實性和生動性。傳記的表現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人物表現的手法、結構技巧、語言藝術和修辭手法。2.在實際考查中,對傳記中段落作用、細節描寫、人物陪襯以及環境描寫設題較多,對于材料的選擇與組織也常有涉及。3.考生復習時要善于借鑒小說和散文的知識和經驗,同時抓住傳記的主旨、構思以及語言特征來解答問題。傳記的文體特點是真實性和文學性。其中,真實性是傳記的第一特征,寫作時不允許任意虛構。但傳記不同于一般的枯燥的歷史記錄,它具有文學性,它通過作者的選擇、剪輯、組接,傾注了愛憎的情感;它需要用藝術的手法加以表現,以達到傳神的目的。考點一分析文體特征從哪些方面分析傳記的文體特征?一、選材方面1.人物的時代性和代表性。傳記里的人物都是某時代某領域較
突出的人物。2.選材的真實性和典型性。傳記的材料比較翔實,作者從傳主
的繁雜經歷中選取典型的事例,來表現傳主的人格特點,有
較強的說服力。3.傳記的材料可以是重大事件,也可以是日常生活小事。[知能構建]二、組材方面1.從時序角度思考。通過抓時間詞語,可以迅速理清文章脈絡,
把握人物的生活經歷及思想演變過程。2.從詳略方面思考。組材是與主題密切相關的。對中心有用的,
與主題特別密切的材料,是主要內容,則需濃墨重彩地渲染,
要詳細寫;與主題關系不很密切的材料,是次要內容,則輕
描淡寫,甚至一筆帶過。三、句段作用和標題效果類別作用或效果開頭段內容:開篇點題,渲染氣氛,奠定基調,表明情感。結構:總領下文,統攝全篇;與下文某處文字呼應,為下文做鋪墊或埋下伏筆;與結尾呼應。中間段內容:如果比較短,它的作用一般是總結上文,照應下文;如果比較長,它的作用一般是擴展思路,豐富內涵,具體展示,深化主題。結構:過渡,承上啟下,為下文埋下伏筆、鋪墊蓄勢。結尾段內容:點明中心,深化主題,畫龍點睛,升華感情、卒章顯志,啟發思考。結構:照應開頭;呼應前文;使結構首尾圓合。標題①突出了敘述評議的對象。②設置懸念,激發讀者的閱讀興趣。③表現了傳主的精神或品質。④點明了主旨,表達了作者的情感。⑤運用修辭,使文章內涵豐富,意蘊深刻,增加了文章的厚度與深度。四、語言特色角度分析鑒賞傳記的類別自傳采用第一人稱,語言或幽默調侃或自然親切;他傳采用第三人稱,語言或樸實自然或文采斐然。語意和句式句子中的關鍵詞所包含的情感、態度等,整句與散句、推測與肯定、議論與抒情、祈使與反問等特殊句式,往往有著不同一般的表現力。這些都是分析語言的切入點。修辭的角度修辭一般是用來加強語言的表現力的。抓住修辭特點,就能從語言的表達效果上加以體味。語言風格含蓄與明快、文雅與通俗、生動與樸實、富麗與素淡、簡潔與繁復等。1.(2015·新課標全國卷Ⅰ)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題目。[即學即練]朱東潤自傳1896年我出生在江蘇泰興一個失業店員的家庭,早年生活艱苦,所受的教育也存在著一定的波折。21歲我到梧州擔任廣西第二中學的外語教師,23歲調任南通師范學校教師。1929年4月間,我到武漢大學擔任外語講師,從此我就成為大學教師。那時武漢大學的文學院長是聞一多教授,他看到中文系的教師實在太復雜,總想來一些變動。用近年的說法,這叫作摻沙子。我的命運是作為沙子而到中文系開課的。大約是1939年吧,一所內遷的大學的中文系在學年開始,出現了傳記研究這一個課,其下注明本年開韓柳文。傳記文學也好,韓柳文學也不妨,但是怎么會在傳記研究這個總題下面開韓柳文呢?在當時的大學里,出現的怪事不少,可是這一項多少和我的興趣有關,這就決定了我對于傳記文學獻身的意圖。《四庫全書總目》有傳記類,指出《晏子春秋》為傳之祖,《孔子三朝記》為記之祖,這是三百年前的看法,現在用不上了。有人說《史記》《漢書》為傳記之祖,這個也用不上。《史》《漢》有互見法,對于一個人的評價,常常需要通讀全書多卷,才能得其大略。可是在傳記文學里,一個傳主只有一本書,必須在這本書里把對他的評價全部交代。是不是古人所作的傳、行狀、神道碑這一類的作品對于近代傳記文學的寫作有什么幫助呢?也不盡然。古代文人的這類作品,主要是對于死者的歌頌,對于近代傳記文學是沒有什么用處的。這些作品,畢竟不是傳記文學。除了史家和文人的作品以外,是不是還有值得提出的呢?有的,這便是所謂別傳。別傳的名稱,可能不是作者的自稱而是后人認為有別于正史,因此稱為“別傳”。有些簡單一些,也可稱為傳敘。這類作品寫得都很生動,沒有那些阿諛奉承之辭,而且是信筆直書,對于傳主的錯誤和缺陷,都是全部奉陳。是不是可以從國外吸收傳記文學的寫作方法呢?當然可以,而且有此必要。但是不能沒有一個抉擇。羅馬時代的勃路塔克是最好的了,但是他的時代和我們相去太遠,而且他的那部大作,所著重的是相互比較而很少對于傳主的刻畫,因此我們只能看到一個大略而看不到入情入理的細致的分析。英國的《約翰遜博士傳》是傳記文學中的不朽名作,英國人把它推重到極高的地位。這部書的細致是到了一個登峰造極的地位,但是的確也難免有些瑣碎。而且由于約翰遜并不處于當時的政治中心,其人也并不能代表英國的一般人物,所以這部作品不是我們必須模仿的范本。是不是我國已經翻譯過來的《維多利亞女王傳》可以作為范本呢?應當說是可以,由于作者著墨無多,處處顯得“頰上三毫”的風神。可是中國文人相傳的做法,正是走的一樣的道路,所以無論近代人怎么推崇這部作品,總還不免令人有“穿新鞋走老路”的戒心。國內外的作品讀過一些,也讀過法國評論家莫洛亞的傳記文學理論,是不是對于傳記文學就算有些認識呢?不算,在自己沒有動手創作之前,就不能算是認識。這時是1940年左右,中國正在艱苦抗戰,我只身獨處,住在四川樂山的郊區,每周得進城到學校上課,生活也很艱苦。家鄉已經陷落了,妻室兒女,一家八口,正在死亡線上掙扎。我決心把研讀的各種傳記作為范本,自己也寫出一本來。我寫誰呢?我考慮了好久,最后決定寫明代的張居正。第一,因為他能把一個充滿內憂外患的國家拯救出來,為垂亡的明王朝延長了七十年的壽命。第二,因為他不顧個人的安危和世人的唾罵,終于完成歷史賦予他的使命。他不是沒有缺點的,但是無論他有多大的缺點,他是唯一能夠拯救那個時代的人物。(有刪改)【相關鏈接】①自傳和傳人,本是性質類似的著述,除了因為作者立場的不同,因而有必要的區別以外,原來沒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西洋文學里,常會發生分類的麻煩。我們則傳敘二字連用指明同類的文學。同時因為古代的用法,傳人曰傳,自敘曰敘,這種分別的觀念,是一種原有的觀念,所以傳敘文學,包括敘、傳在內,絲毫不感覺牽強。(朱東潤《關于傳敘文學的幾個名詞》)②朱先生確是有儒家風度的學者,一身正氣,因此他所選擇的傳主對象,差不多都是關心國計民生的有為之士。他強調關切現實,拯救危亡,尊崇氣節與品格。這都是可以理解的。(傅璇琮《理性的思索和情感的傾注——讀朱東潤先生史傳文學隨想》)★作為帶有學術性質的自傳,本文有什么特點?請簡要回答。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本題考查分析文本的文體基本特征和語言特色。解答時,要在閱讀的基礎上,了解文章的文體特征、內容的側重點、內容表達的特征。本文作為一篇帶有學術性質的自傳,突出特點之一就是偏重學術經歷,介紹了自己的傳記文學觀及其形成過程。文章的開頭與結尾,將自己的生平與學術結合起來,尤其是為張居正寫傳原因的解說,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和自己家庭的情況,更是呈現出學術背后的家國情懷。在行文方面,語言平易自然,穿插“怎么會在傳記研究這個總題下面開韓柳文呢?”“我寫誰呢?”等口語,語言平白如話,就像面對面閑談一樣。答案①偏重學術經歷,主要寫自己的傳記文學觀及其形成過程;②寫生平與寫學術二者交融,呈現學術背后的家國情懷;③行文平易自然,穿插使用口語,就像和老朋友閑談一樣。1.一般和具體結合我們在對文本的一般性特征進行分析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富有個性的“具體”的特征。[思維建模]分析文體特征2要領2.注意效果解讀
分析文體特征時,不能僅僅停留在辨別認知的層面上,而必須懂得去對它們做“效果”分析。對“效果”的分析不外乎從這樣的兩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表達者的表達這個方面去考慮,看他采用這樣的方式會給他的表達帶來怎樣的好處;二是從閱讀者這個方面考慮,看他這樣做可以對讀者的閱讀產生什么樣的積極的效果。分析傳記的文體特征?咀嚼經典高考題目提升審題答題技能高考曾經這樣考品答案,悟技巧,不丟分1.(2014·遼寧卷)本文第一自然段有何作用?請簡要分析。(6分)(《侯仁之:城市的知音》)①交代侯仁之選擇歷史專業的原因;②寫出了侯仁之對國家民族命運的關注,使傳主形象更加豐滿;③體現了傳記的真實性;④為下文介紹侯仁之的學術研究及成就做鋪墊。(答出1點給1分,2點給3分,3點給5分,4點給6分)2.(2013·福建卷)文章已有“《夢里京華》”一例,為何還要例舉“委曲求全”?請簡要分析。(4分)(《那一種遙遠的幽默》)①增強說服力,進一步突出王文顯劇作別有一番幽默,肯定他喜劇創作的能力和影響。②引出下文對王文顯任代理校長時行事風格的敘寫,形成對比,以突出王文顯治校的持重務實,一絲不茍。(每點2分,意思對即可。)3.(2012·新課標全國卷)12(1)選項E:本文擷取謝希德人生的若干片斷,描寫她熱愛祖國、獻身科學、關愛親人的事跡,表現了一位杰出女性的偉大人格。(√)(《謝希德的誠與真》)本選項考查對文體特征的理解,涉及文章的選材、文本的主要內容與主題等內容。(正確選項,3分)因傳記是記載人物生平或事跡的一類記敘文體,它的表達技巧比較接近于小說和散文,可以說文學類文本的表現手法都與傳記相通。由于傳記的文體特征,需要格外注意其他人物對傳主的映襯、細節描寫、引用和議論等方面。考點二分析表現手法3題型(一)敘述1.順敘的作用(效果):思路清晰,結構條理。2.倒敘的作用(效果)[知能構建](1)能增強文章的生動性,使文章產生懸念,更能引人入勝。(2)強調作用,這一段主要寫了……放到開頭強調了傳主的……(與傳主精神、品質等的關系)。(3)表達了作者對傳主怎樣的情感(與作者情感的關系)。(4)深化了主旨(與主旨的關系)。(5)使文章結構富于變化,避免了敘述的平淡和結構的單調。3.插敘的作用(效果)(1)內容上:①(如果是引述他人的話,或是傳主自己的話、書信等)突出了傳記的真實性,使文章內容更充實。②深化了文章主題。③使人物形象更加鮮明。④(如果是引述他人的話等就屬于側面描寫)側面烘托了傳主的……⑤(如果插敘的語段拿傳主和其他人對比)通過對比,襯托出了傳主的……(2)結構上:①避免了結構的平鋪直敘,使行文起伏多變,使結構更加緊湊集中。②對……做了必要的鋪墊照應,補充說明。(二)描寫(主要是細節描寫)1.描寫的三種作用(1)讓傳主形象更全面完整,更立體化。傳主形象是由多個側面組成的,只表現其偉大的一面,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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