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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性投資及其治理安排的理論進展

目前,專用性投資及其帶來的問題已成為現代合同理論的中心問題。相關研究成果構成了獨立合同、最佳所有權、公司財務結構和管理秩序的重要基礎。用威廉姆森(1985)的話說,資產專用性對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過分,如果資產沒有專用性,交易成本經濟學就沒有說服力。值得注意的是,對專用性投資概念本身及其治理安排的研究近年來都取得了許多重要進展。這些進展可以使我們比較清楚地認識專用性投資在契約和組織理論中所處的地位,以及理解如何對專用性投資進行有效治理的問題。具體而言,契約治理能否達到有效率的專用性投資水平?為了達到最優的專用性投資水平,是否需要進行縱向一體化?本文將對這些密切聯系的問題進行較為系統的分析和綜述。一、組合準租收益對專用性投資的理論思考可以追溯到馬歇爾對組合準租金(CompositeQuasi-rents)的論述。準租金指的是資產的價值超過資產殘值(維持資產運營的費用)的部分,而一種資源的組合準租金則是依賴與其它專用性資源的連續聯合而產生的準租金部分(馬歇爾,1920)。馬歇爾舉了房租和水力軋鋼廠兩個例子。房租一部分屬于地基,另一部分屬于建筑物本身;水力軋鋼廠的租金一部分屬于建筑用地的租金,另一部分是其所使用的水力的租金。用現在的話說,這兩個例子都涉及到了相互專用性投資。馬歇爾指出,如果水力和土地歸屬不同的人所有,對組合準租金的分割會引起很多困難,甚至導致水力軋鋼廠項目的取消。但是,馬歇爾并沒有進一步探討組合準租金對于理解企業組織和契約安排的重要性。專用性投資作為契約和組織理論中的核心概念,則是在威廉姆森、克萊因、阿爾奇安等人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廣泛使用專用性投資概念之后。二、資產專用性治理對生產鏈條中其他環節的影響威廉姆森(1988)將資產專用性定義為,在不犧牲生產價值的條件下,資產能夠用于其它用途和由其他使用者使用的程度。克萊因等人(1978)在可侵占準租金的基礎上探討長期契約與縱向一體化在治理專用性投資上的相對有效性。可侵占準租金指的是資產價值超過資產在次優用途上所具有的價值的部分。不難看出,克萊因等人(1978)的可侵占準租金概念與馬歇爾的組合準租金概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可侵占準租金在數量上等于組合準租金。威廉姆森(1991)將專用性投資分為六類:(1)位置專用性;(2)物質資產專用性;(3)人力資產專用性;(4)特定資產專用性;(5)品牌資產專用性;(6)時間專用性。需要指出的是,威廉姆森所說的這六種投資都是專用于某一交易伙伴,一旦雙方的交易關系破裂,投資的價值就會部分甚至全部喪失,因而威廉姆森等所關注的實際上是關系(或交易)專用性投資(這與本文后面提到的產業、任務和模式專用性投資是不一樣的)。前五種專用性已經有大量的文獻進行了研究,而時間專用性受到的關注則相對較少。時間專用性是馬斯滕等人(1991)提出的,指的是在時間對績效至關重要的情況下,一個環節的中斷會對整個生產鏈條中其他環節產生極大影響,機會主義供應商就可以通過在最后一分鐘停止供貨或工作得到更大的收益。這與前五種專用性不同。即便完成某一任務所需要的資產和技能是相當普通的,但是由于在倉促之間很難找出并安排另一個合適的供應商或雇員,就會導致不同于前五種專用性的套牢。比如,盡管建筑業中使用的物質資產大多專用性不強,但是,由于在設計和位置上的唯一性,很難像制造業那樣可以通過存貨進行緩沖,一個環節上出現問題往往會產生系統性的影響,導致其他一系列環節的延遲和停工。再如,對于產品存在易腐性的產業而言,時間專用性也是非常重要的,Gallick(1984)對金槍魚捕撈業的研究說明了這一點。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經濟學家認為,在不確定性足夠高的情況下,根據投資特征和交易頻次的不同,有效率的治理結構如下:也就是說,對于重復發生的交易而言,隨著資產專用性程度的提高,市場合約逐漸被雙邊合約取代,雙邊合約又逐漸被一體化合約(內部組織)所取代;對于偶爾發生的交易而言,隨著資產專用性程度的提高,市場合約逐漸被新古典合約和一體化合約取代。簡而言之,只要資產專用性足夠高,在一定的交易復雜性或不確定性條件下,契約會變得越來越沒有吸引力,而一體化相應活動的可能性則越來越大。據此,可以從時間專用性的角度解釋報社、雜志社和出版社與印刷廠之間的治理安排。書籍在出版前有大量的時間進行計劃,而且從經濟角度看,書籍的推出也可以不必過于倉促,而出版和銷售速度對報紙的重要性顯然比書籍大得多。出版社可以利用當地甚至全國的任何一家印刷廠,因而沒有哪家印刷廠專用于某個出版社。就時間因素對銷售的重要性而言,雜志和期刊位于書籍和報紙之間。雖然和報紙印刷廠相比,雜志印刷廠是一種專用性程度較低的資產,但可侵占準租金可能并不少。因而,報社往往擁有自己的印刷廠,雜志和印刷廠之間是一種長期契約,而出版社則采用短期一次性交易形式。當前,與資產專用性治理相關的爭論在于,資產專用性能否作為縱向一體化的主要動因(即上表的最后一列)。張五常(1983)指出,縱向一體化的原因在于間接定價比直接定價的成本更低,機會主義行為是為了降低定價成本而進行間接定價的產物,它伴隨一體化現象發生,但不是一體化的主要原因。科斯本人也堅定地反對將資產專用性作為解釋縱向一體化的主要依據。盡管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中沒有提到資產專用性的概念,但是《企業的性質》部分地是對資產專用性問題思考的結果,(1)而且,早在1932年就已經否定了資產專用性對于縱向一體化的重要性(Coase,1988)。科斯強調,不采取縱向一體化的方式,企業也能解決長期契約中在經濟學家看來難于駕馭的資產專用性和機會主義問題;而且,從實際見到的任何準租金價值來說,締約費用比縱向一體化的費用更大情況也從未發生過。對此,克萊因(1988)認為,科斯之所以拋棄了對資產專用性的分析,原因在于科斯將簽約過程過于簡單化以及對簽約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的看法過于狹隘;縱向一體化所節約的主要交易成本不是科斯所強調的與起草和執行契約的數量相關的“墨水成本”,而是與契約所引起的套牢相關的成本,包括在談判和再談判中試圖避免、創造或實施機會主義行為而導致的大量租金耗散。為了對這種爭論進行驗證,科斯(2000)重新調查了資產專用性理論中的經典案例———通用-費舍案例。(2)調查表明,克萊因等對通用-費舍案例的描述與事實相去甚遠,真實的通用-費舍案例完全不能作為支持資產專用性理論的證據,資產專用性理論也完全解釋不了其引證最多的通用-費舍案例。這也使得科斯進一步堅信“解決資產專用性問題,一般而言,采取長期契約的方法要比縱向一體化更好。”三、不完全契約的專用性投資非單一方一人契約治理能否達到有效率的專用性投資水平?為了達到最優的專用性投資水平,是否需要進行縱向一體化?對于如何對專用性投資進行有效治理的問題,在正式文獻中也出現了兩種明顯不同的觀點。哈特和莫爾(1988)開創性地研究了在初始契約中納入重新談判或者修改機制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彌補不完全契約的問題。哈特-莫爾對履約技術的假定允許初始契約將所有的討價還價能力配置給一方,(3)以及重新談判失敗時的唯一默認選擇就是取消交易。具體而言,他們假定交易是自愿的:只有在雙方同意進行事后交易的情況下,交易才會發生,同時在取消交易的情形下法院無力判別是哪一方不愿意交易引起的。從而,在不可證實性條件下,交易各方所進行的專用性投資將嚴格小于最優水平(定理4)。哈特和莫爾認為,投資不足的原因在于雙方的投資選擇存在外部性。以買方為例,如果其減少專用性投資,就會減少交易的預期價值,這會使得交易要么以更低的價格進行,要么由于無效率而取消。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其交易伙伴都會遭受損失(而不僅僅是買方自己)。對于賣方的投資決策來說也是如此。由于任何一方從進一步投資中得到的個人收益都小于社會收益,這種外部性就會導致投資不足。在與哈特-莫爾基本相同的研究思路下,Chung(1991)、Aghion等人(1994)與N觟ldeke和Schmidt(1995)卻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不完全契約(簡單契約、重新談判設計和期權契約)可以實現有效的關系專用性投資。Chung(1991)、Aghion等人(1994)與哈特-莫爾(1988)的主要區別在于,假定法院會應任何一方的要求執行契約的初始配置或者默認選擇。與哈特-莫爾假定取消交易是唯一的默認選擇不同,Chung強調將初始配置設定為正的交易水平,Aghion等人則將平均交易水平設置為默認選擇。這樣初始配置或默認選擇就對重新談判或者契約修改階段產生了嚴格的約束,從而導致各方的投資決策比哈特-莫爾所說的更為有效。Chung以及Aghion等提出的具體契約設計思路(4)是:(1)將重新談判博弈中的全部討價還價權力配置給各個締約方中的一方。(2)規定重新談判失敗時的恰當默認選擇。條款(1)可以通過一個要么接受要么走人博弈(Chung,1991)或者罰金、抵押等締約工具(Aghion等,1994)實現,條款(2)則在簽訂初始契約中加以規定。這種設計隱含的邏輯是,條款(1)使一方(比如賣方)成為交易關系的剩余索取者,同時,條款(2)中的初始配置或者默認選擇使另一方(買方)得到正確的投資激勵;假定買方被引導做出有效率的投資的話,作為剩余索取者的賣方也會進行有效率的投資,最優的投資水平就會達到。與此類似,N觟ldeke和Schmidt(1995)指出,在哈特-莫爾提出的經典套牢模型中,如果法院能夠證實賣方交貨情況就能達到最優。不同之處在于,他們認為做到這一點并不需要依賴重新談判設計或復雜的顯示機制,只要用一個非常簡單的期權契約就行了。概而言之,哈特-莫爾(1988)的結論是,當契約用于促進雙方必須進行關系專用性投資的交易時,一般不可能實現最優,這與威廉姆森(1979)、克萊因等(1978)是一致的。但是,Chung(1991)、Aghion等人(1994)和N觟ldeke和Schmidt(1995)等卻恰恰相反,強調在選擇適當事后決策結構的前提下不完全契約就可以實現有效率的投資,為科斯“長期契約足以解決資產專用性所帶來的問題”的觀點提供了證明,簡單契約、重新談判設計和期權契約則是他們分別提出的契約例證。Che和Hausch(1996,1999)在對專用性投資重新劃分的基礎上,界定了以科斯和威廉姆森為代表的兩種觀點分別成立的條件,從而提出了一種解決專用性投資治理安排爭論的思路。Che-Hausch根據專用性投資的性質,將專用性投資劃分為自利性(SelfishInvestment)、合作性(CooperativeInvestment)和混合性(HybridInvestment)三類。(1)專用性投資的性質由該投資的直接受益方確定。如果專用性投資的直接受益者只是投資者自己,這種投資就是純粹的自利性投資;如果專用性投資直接受益者只是交易伙伴,就是純粹的合作性投資;如果專用性投資的直接受益者既包括合作伙伴又包括投資者自己,就是混合性投資。如果以b、s分別代表買方和賣方的關系專用性投資,q、ε代表交易的數量和不確定性,V(q,ε,b,s)和C(q,ε,b,s)分別代表買方的收益和賣方的成本。則可以用下表概括不同性質的專用性投資:在對專用性投資的性質進行界定的基礎上,Che-Hausch認為,自利性投資提高投資者的現狀點,而合作性投資的作用正好相反:它通過改善對方的現狀點惡化了投資者的討價還價地位。由于合作性投資和自利性投資對于投資者現狀點的影響不同,不完全契約對自利性投資和合作性投資的保護效果是完全不同的。進一步,Che-Hausch指出,Chung(1991)、Aghion等人(1994)與N觟ldeke和Schmidt(1995)等所得出的結論———通過恰當設計契約就能夠達到最優投資并支持雙邊交易下的最優結果———只是對于自利性投資才能成立。對于合作性投資而言,締約的價值取決于雙方能否承諾不進行重新談判。只要雙方能夠可置信地承諾不對契約進行重新談判,不管投資的合作性有多高,都可以達到有效率的水平。在這些情形下,如同科斯等經濟學家所說的那樣,長期契約可以解決有資產專用性帶來的套牢問題。但是,在給定合作性投資水平的條件下,如果締約雙方不能承諾不對契約進行重新談判,就會存在一個契約相對于事后重新談判沒有任何優勢(也就是說締約是沒有價值的)的討價還價能力分配范圍。而且,隨著投資的合作性增強,契約無價值的范圍會逐漸變大;如果雙方的投資是純粹合作性的,對于任何討價還價能力分配來說,契約都是沒有價值的。這時,為克服由過高的合作性投資帶來的套牢問題,威廉姆森、克萊因等所主張的縱向一體化以及格羅斯曼-哈特-莫爾所主張的資產所有權配置就提供了比契約更為有效的治理結構。Lyon和Rasmusen(2004)并不同意Che和Hausch(1999)的觀點,認為購買者期權契約能夠解決即便是純粹合作性投資帶來的套牢問題。原因在于,對于合作性投資而言,雙方進行重新談判的威脅是不可置信的。比如,進行合作性投資的是賣方,則直接受益的是買方,被套牢的是賣方。顯然,賣方沒有進行重新談判的動機。如果買方出于侵占準租金的目的要求重新談判的話,這種威脅是不可置信的。因為如果賣方拒絕被威脅的話,買方實施其威脅行為時受到損失的不僅僅是賣方,買方也會受到損失。同時由于買方可以單方面控制這種威脅行為,也就是說,買方可以單方面收回該威脅。如果賣方堅決抵制買方的威脅,買方就不會實施這種威脅,因為真的實施這種威脅對買方也沒有好處。也就是說,買方不過是在虛張聲勢,其進行重新談判的威脅是不可置信的。既然在合作性投資的條件下進行重新談判的威脅是不可置信的,應用Che和Hausch(1999)的論證,科斯所說的長期契約就可以有效地解決資產專用性問題,而無需進行縱向一體化。四、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概念另一種可以為上述爭論提供借鑒的是,針對專用性資產概念所進行的更為細化的實證研究。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關于產業專用性投資(Neal,1995)、模式專用性投資(Miwa和Ramseyer,2000)和任務專用性投資(Gibbons和Waldman,2004)的研究,這三個概念都是相對于威廉姆森等所說的關系(企業)專用性投資而言的。一般只將人力資本分為通用性和企業專用性兩類。Neal(1995)基于美國跳槽人員多年的(1984、1986、1988和1990)統計數據,提出了第三種人力資本——產業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概念。在提出產業專用性人力資本概念之前,由于這種專用于某一產業或經濟領域的人力資本顯然不是通用性的,因而往往籠統地歸于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的范疇。但是,這種人力資本實際上并不同于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比如,編寫程序的能力并不專用于某一軟件企業,而是專用于軟件產業;教學和科研能力并不專用于某一研究機構,而是專用于某一專業和研究領域。Neal認為,工人的工資由工人具備的一般技能、產業專用性技能和企業專用性技能決定的,而這三種技能的獲得取決于工人的生活經驗、產業工作年限和企業工作年限。Neal(1995)的實證分析至少表明兩點。一是,在同一產業內跳槽工人的工資比進入其他產業的工人工資明顯要高許多,這就證明確實存在產業專用性人力資本。二是,在同一產業內跳槽的工人工資近似于在原來企業中工作所能得到的回報的標準橫截面估計值,也就是說,在同一產業內跳槽前后的收入變化相差無幾。這說明企業專用性因素對于工資收入的影響很小,即人力資本中專用于某一企業的分額是很小的。Gibbons和Waldman(2004)則提出了任務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概念。任務專用性人力資本指的是由工作中所特有的學習機會(從干中學)所累積的專用于某種任務而不是某個企業的人力資本。當任務專用性人力資本所有者到其它企業工作時,只要他們從事相同的工作,其人力資本就不會像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一樣變得無用。反之,如果被調換到新的工作崗位上,即便是在同一個企業內部,其任務專用性人力資本也會變得無用。從這個意義上講,任務專用性的概念更貼近于斯密關于勞動分工導致熟練程度提高,進而導致報酬遞增的思想。只要從事的是同樣的工作,在那一個企業工作對其生產力的影響并不大。因而,這種人力資本的價值會反映在工資之中,不會因此導致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套牢,也就不會導致對任務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投資不足。Miwa和Ramseyer(2000)通過對日本汽車產業組織的研究提出了模式專用性投資的概念,而且認為模式專用性投資比關系專用性投資更為重要。與關系專用性投資只能專用于一家企業或特定交易關系不同,模式專用性投資能夠用于一類產品的生產模式。在日本汽車產業,模式專用性投資主要表現為:第一,幾乎所有的供應商生產的產品對于各個汽車廠商而言都是通用的。所有的汽車都有擋風玻璃、減震器、前燈、座位、氣缸、煙灰缸等。它們的大小和形狀可能存在差異,但是,如果一個供應商能夠為某個汽車廠商生產這些產品,同樣可以為其它廠商提供這些產品。換句話說,生產中的大量資產都是模式專用性的而不是關系專用性的。為生產豐田佳美的尾燈而進行的投資,往往也能夠用于豐田花冠和本田雅閣的尾燈生產。第二,任何模式專用性投資都是短期的。對絕大多數汽車廠商而言,一種車型的壽命僅為四年。結果,即便分包商確實擁有專用性資產,通常也不能產生長期的準租金,產生準租金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四年。因而,如果任何企業有模式專用性準租金,可以通過契約安排以及在模式結束時的市場競爭很好地保護這種租金。而日本汽車產業的實際情況也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對產業專用性、任務專用性與模式專用性投資的研究可以表明,通用性投資和企業專用性投資的兩分法是有問題的。這種兩分法很可能會高估關系專用性投資的重要性,從而對市場契約治理專用性投資的能力產生懷疑。正如上述研究所說的那樣,對于產業專用性、任務專用性與模式專用性投資而言,市場契約可以很好地保護這些投資的準租金,避免由套牢問題導致的投資不足和低效率。如果如相關文獻所證明的那樣,產業專用性與模式專用性投資所占的比重足夠大,就可以為科斯的觀點“從實際見到的任何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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