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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三權分置問題研究文獻綜述目錄TOC\o"1-2"\h\u5759宅基地的三權分置問題研究文獻綜述 116086第1章緒論 1197391.1研究背景及意義 1287711.2研究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2124051.3國內外相關研究 218972第2章宅基地相關概念及理論 4324372.1宅基地“三權分置”概述 4124772.2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理論 516795參考文獻 6第1章緒論1.1研究背景及意義近年來,三農問題的熱度遞增不減,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關注農村發展問題,農村的穩定發展關系到國家的整體發展,黨和國家要不斷地加強對農村發展的關注度,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宅基地作為農民生活和生計的保障,是農民最寶貴的財產。對大多數農民來說,擁有宅基地是最后的保證和結果。我國農民宅基地產權制度隨著社會大環境的變化而波動起伏,我國目前的制度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農民(即宅基地使用權人)僅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在城鄉閉塞的時代,人口流動速度及人口性質變化較小,一個宅基地能夠固定生活在某一區域幾代人,基于此種現象,在農村地區便出現了一個不成文的規范:家中長輩去世后,晚輩基于《繼承法》可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然而,當今社會提倡城鄉一體化,越來越多的農民走進城市,在城市中定居,并成為城市居民,但是仍擁有“老家”宅基地的使用權。國家的目的是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免費發放宅基地給農民使用,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加上宅基地資源極為匱乏的大背景,國家一直嚴格限制宅基地的流通。而成為城市居民的“農民”是否還能夠繼續無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則在學界一直有爭論。近年來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流轉問題成為眾多學者的研究對象及研究熱點,但是對于宅基地繼承問題進行專項研究的學者則屈指可數。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許多農民對于宅基地繼承問題都存在疑慮。在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展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針對繼承、買賣而形成的“一宅多戶”等歷史遺留問題出臺政策進行解決,但是畢竟只是個別城市小范圍的進行試點,要想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推進,則需要從學理上進行討論,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其可行性。1.2研究的主要內容及方法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運用系統分析法、實證研究法、文獻分析法完成論文。實證分析法:深入農村進行調查,研究分析我國現行的繼承法相關法律及政策,并篩選整理宅基地繼承相關的案例及法律文書,歸納整理宅基地繼承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審理方法和結果,實證分析法提供的數據更加真實并且具有說服力,使本文的結論更加有理有據。文獻分析法:將論文題目分為兩部分,三權分置和宅基地繼承問題進行搜集和閱讀大量的文獻,對所涉及的問題現存的觀點進行總結,在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確定本文研究路徑及文章框架。在以上兩種分析方法的基礎之上,綜合運用歸納研究、系統分析等書寫方法,尋找宅基地繼承問題在三權分置背景下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并提出可行性的解決辦法。1.3國內外相關研究針對三權分置的含義: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在2008年在中央一號文件中正式被提出,打破了農村宅基地“兩權分離”的狀況,賦予了宅基地相關權利新的含義,鑒于目前的情況,三權分置中三權的特殊意義還沒有統一的理論。一些研究者認為,應當將宅基地與“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戶資格權”區分開來。在此種觀點下,資格權起的是對宅基地的基本保障功能,使用權則體現宅基地的財產權。溫世揚和梅維佳提出,如果宅基地的身份條件被取消,宅基地就能夠自由流動。關于三權分置,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資格權與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并不分離。它最初是一種宅基地許可證,農民可以自由使用這種使用權,并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社會中的有需要的人。關于繼承宅基地的問題:在沒有明確的關于繼承宅基地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學術界有考慮過繼承宅基地的問題,沒有得出統一的結論。李紅玲、張建文等部分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身具有的福利無償性和社會保障性兩大特定直接決定了宅基地不可繼承,宅基地的福利無償性直接保障著農民的居住權和農村宅基地不流失,因此不可以繼承。而持有另一種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他們提出宅基地使用權屬于農民的私有財產,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應當承認其具有可繼承性。徐衛東從保護農民利益原則、尊重無權平等原則出發,主張進城后的農民仍然享有宅基地繼承權的權利。在法理演繹方面,實行集體所有權是宅基地所有權三權分置政策的第一要務。通過研究宅基地資格權的正確內涵和正確屬性,研究者得出結論:資格權是集體成員宅基地分配中的權限。大多數研究者沒有明確質疑資格權的合理性,但有學者認為在立法論層面,應當堅持“宅基地使用權”的立法表述,舍棄“農戶資格權”的稱謂,并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在制度設計上,鄭風田認為,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宅基地使用權的長期、自由、充分流轉。有研究者認為,我國現行宅基地制度不能充分認識宅基地的法律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提出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資格權屬于各種法律屬性,應制定《宅基地法》。一些研究人員建議,應加強和登記獲得宅基地資格的權利,以便為進一步分離提供體制基礎。在政治方面方面,宅基地所有權“三權分置”的建議是一個國家積極削弱宅基地管理權并逐步加強集體宅基地所有權和個人資格權的過程。從法律角度來說,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是通過立法和司法加強實際交易。研究者在政治推理方向上進行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借鑒了承包地的改革“三權分置”思想。有研究者認為,宅基地三權分置應借鑒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思路和實施路徑,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功能和條件。二是指參考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有研究者認為,宅基地的流轉應借鑒建筑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逐步擴大宅基地的流轉范圍,使其與國有建筑用地同價。三是加強宅基地流轉途徑,比如抵押宅基地使用權。第四,改進宅基地持有的有償退出機制,改進使用權和資格權變更的登記制度。與位于不同位置的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政策的實施相關的問題可以概括如下:首先,宅基地的面積通常較小,布局分散。其次,宅基地使用權的傳播范圍有限。第三,規劃村莊的建設不恰當。第四,產權登記“兩違”存在諸多問題。研究人員提供的實現路徑,結合與之相關的問題,大致如下:第一,權利的強化和證書的發放。二是在風險可控的框架下,適度擴大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范圍。三是加強村莊建設的規劃和管理。第2章宅基地相關概念及理論2.1宅基地“三權分置”概述2.1.1宅基地所有權“三權分置”的三權是指使用權、資格權、所有權。所有權主要解決宅基地的歸屬問題,即權利客體范圍的確定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宅基地歸農民協會所有”,但沒有明確界定農民協會的概念內涵,所以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所有權的虛擬性和法律地位的缺失。目前,研究者對農民集體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和村農民集體。這就導致概念模糊,無法界定其法律性質,因此宅基地在實際管理中存在各種困難。我認為,宅基地的大部分所有權應被定義為一個“村莊”,居住在該村莊的農民集體組成一個集體經濟組織,選舉出村民代表、村長等人組成村民委員會代為管理行政村范圍內的所有宅基地。2.1.2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資格權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宅基地需求。宅基地的申請審查程序非常嚴格,首先申請人需要向村集體提出申請,村集體在接到申請后,在集體范圍內要針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討論,決定其是否有資格獲得村集體內的宅基地使用權,討論后需要將申請人的申請信息及村集體的初步討論結果在集體范圍內進行公示。如果集體內的其他成員對此申請的討論結果沒有其他意見,則可以取得相關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村集體進行初步討論后,需要將申請人的所有證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若沒有發現問題,則交由區(縣)宅基地管理部門進行核實,最后能否批準宅基地還要取決于區(縣)政府的決定,最后由村集體(向村集體內成員進行公布。在此處需要強調的是,宅基地的面積會根據每戶的實際情況劃出一定的使用面積標準,并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的政策只準許“一戶一宅”,不得超標準請、建設,否則最終將會以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宅基地不同于城市中的住宅用地,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轉對于主體有具體的要求,其要求使用權人必須是村集體中的成員。農民的整體收入水平較城市人口來說低,農村的發展也較為緩慢,整體的大背景使宅基地的經濟價值較低,所以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成員專屬性。同時,為維護宅基地整體市場的穩定性,法律明確規定宅基地的流轉僅限于村集體內部成員。但是隨著社會整體的快速發展,此“硬性規定”正在被逐步打破,城市生活的壓力及高成本,使越來越多的城市人口及房地產開發商對宅基地產生青睞,因此宅基地已逐步從福利性宅基地轉變為經濟性宅基地,我國也已經在部分地區開展改革試點。目前,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標準主要存在三種:戶籍管理、事實認定及其他農戶。戶籍管理是目前廣泛使用的一種識別方法,即如果農民的戶籍在村內,自然被認為是村集體的內部宅基地所有權。而事實認定則是針對戶口不在村集體內的農戶,按照其是否事實生活在本村內決定其是否有資格。若農戶在村集體內居住且集體經濟組織為其唯一經濟來源,以此來維持生活,則可以在村集體內進行協商認定其資格權。2.1.3宅基地使用權根據中央一號文件,“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是今后宅基地使用權改革的主要方針路線。使用宅基地的權利是限定宅基地的權利的次級權利。一種新的權利來源于對宅基地進行科學管理的權利,類似于農業宅基地的經營權和承包權。同時,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村集體成員之間自由流轉。2.2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理論2.2.1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理論爭議作為我國特有的宅基地制度,國內制度僅由《物權法》的四條規定。但隨著我國整體環境的不斷發展,宅基地不僅僅是農民的住所,還承載著生活記憶和財產,對農民來說更為重要。最近幾年以來,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相關的司法案件越來越多,針對錯綜復雜的糾紛問題,現有的簡單條文已無法進行有效的指導。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宅基地應為農戶個人所有,屬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依法應當可以繼承。但對于宅基地下的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進行繼承,學者屆對此各有說法。2.2.2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理論依據(1)宅基地使用權不可繼承理論目前,大多數研究人員認為,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拒絕宅基地繼承權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不是農民私有財產,因此不具有繼承的財產性;第二,社會保障和“一戶一宅”政策決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可繼承性。我國對宅基地的定位為福利性和社會保障性,宅基地是國家無償分配給農民的福利,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則會使繼承人無端收益,這與宅基地本身的定位不相一致。(2)宅基地使用權可繼承理論三權分置政策生效后,宅基地使用權的可繼承性將不再受繼承人是否為集體經濟成員、宅基地是否有建筑物的影響。首先,基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用益物權的目的是通過允許所有權人使用物來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三權分置”后,對宅基地的使用權變成了用益物權。由于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和使用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所以單獨繼承沒有法律障礙。與此同時,繼承是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一部分,剔除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權使得在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時不必成為國家經濟組織的成員。基于農民自己的意愿。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流轉,使宅基地使用權成為不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沉睡的巨大資本”。禁令并沒有完全阻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征收。事實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并不少。吳某丁、吳細九取得了一份集體建設宅基地使用證,證明該宅基地的所有權來源為繼承。參考文獻[1]陳廣華,李鳳興.三權分置視角下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研究[J].江蘇農業科學,2020,48(06):283-289.[2]吳迪,陳鳳.中國宅基地制度改革回顧、思考與展望——以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為背景[J].中國房地產,2020(27):8-12.[3]李玲.“三權分置”背景下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的法律風險與防范措施[J].哈爾濱學院學報,2020,41(09):83-86.[4]杜宗翰.“三權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20.[5]張盛良.我國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法律問題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20.[6]龐瑤.三權分置下宅基地資格權繼承的制度構建[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17(05):70-73.[7]侯霞.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研究[J].法制博覽,2020(12):92-93.[8]張建文,李紅玲.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賃權”的解釋路徑[J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