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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代理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依照法律規定,受W的委托事務所的指派,我們擔任被告W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開庭前,我們聽取了被告W的陳述,查閱了本案相關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開庭后,經過法庭調查和原、被告之間質證,本案的事實已非常清楚,現就本案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被告W與原告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原告訴求應依法駁回。一、原告所提交的證明借款存在的證據關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原告主要提交了兩方面的證據予以證明:一是原告轉款給R的證據,證明原告向R轉過80萬元。但這部分證據只能證明轉款事實,并不能證明款項的性質。W表示,當時并未明確是借款,是在離婚時R堅持要求按借款去寫,自己認為雙方本來是假離婚,為了緩和R的情緒,因此并未在此款項的性質上計較,但W始終不認為是借款。二是原告提交的借款關系證據,共三份,即1、R單獨簽名的一張50萬元的借條;2、R和W共同簽名的一張50萬元的借條;3、另有2015年8月28日兩被告的離婚協議書中記載了80萬元為借款,且要求按140萬總額來歸還。二、原告所交借款證據均不能證明債務還存在對于這三份證據,被告代理人認為,均不能認可,理由為:(一)對于R單獨書寫的借條(2009-12-15),因沒有W的簽字,又不能證明真實的簽定時間,R與原告又系親生父母關系,明顯存在著利害關系,因此不應予以采信。且該借條只涉及50萬元,對于另30萬元是否是借款,原告也未提供證據;(二)對于顯示有W和R兩人共同簽名的借條(2010年元月),W否認了該借條的真實性,堅稱系R和原告共同偽造,亦不可信,代理人認為W所述可信,原因為:1、在R于2009年12月15日已為其父母書寫了借條的情況下,2010年元月為什么又再次讓雙方書寫借條;2、該借條中借款人處的“R”、“W”兩個名字從筆跡看均象W一人書寫,此處W為什么要替R簽字,顯然R也意識到這一點,因此在“R”后面又親自補了一遍自己的簽名,導致這張借條中有兩個“R”的簽名。這是借條疑點之一;3、這張借條,除借款人處的“R”、“W”兩個名字外,其余字全部是R所補,并無W的字跡,這是借條疑點之二;4、這張借條,從大小看,應該是來自于一張A4紙,“R”、“W”的兩個簽名處于紙的左上部,紙的下部被人為撕掉,看不到內容,整個借條偏小,這不太符合書寫借條的方式。這是借條疑點之三。W主張自己從未簽過50萬的借條,此證據很可能是原告和R在其簽名上方補寫的借條內容,達到偽造證據的目的。R原與W是夫婦關系,第一次離婚后還一直同居,2016年6月底才正式分開,R確有方便條件拿到簽有W名字的紙條,加上以上疑點,代理人認為該借條也不能采信。(三)對于2015年8月28日兩被告的離婚協議書,也不能證明W欠原告的錢,理由為:1、這份離婚協議書W也作為證據予以了提交,但同時,也提交了另一份與R簽訂的協議,即2015年12月6日兩被告簽訂的內容為“雙方2015年8月28日離婚所附離婚協議內容自2015年12月8日起自動失效,雙方不再履行”,等于撤銷了原來8月28日雙方所簽的離婚協議的全部內容。至于為什么撤銷,這既有對于所謂的債務,W本人其實并不承認,在兩被告正式離婚時,雙方對于財產結清的一種合意;同時,也是在W為R購房出資447萬元,同時全額承擔了原虎坊路房屋的全部未還貸款135萬元,合計出資近六百萬元中(W證據3-5),早已含有了對兩原告的還款,R對此予以認可,方才簽訂了這一結清協議。說明W確實不再欠原告的錢,至于R是認為父母的錢是贈與無須償還,還是拿了W的錢卻沒有還給父母,均與W無關,即使有債務存在,也應由R去償還,W已無還款義務。2、對于W與兩原告之間再無財產糾紛,W還提交了后兩次與R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其內容均為婚后無債權債務,試想,如果W確實欠兩原告的錢未還,R怎么可能不在離婚協議里寫清對其父母的欠款呢?尤其是在最初的離婚協議里,R堅持寫其父母的所謂債務,而到了后兩份離婚協議里卻已只字不提。3、綜合W提交的2015年12月6日的協議(W證據2)、W轉款給R近600萬元(447+135=582,這其中僅有67萬元系應由W承擔,其余515萬元系W實際付給R的)的事實,以及當時虎坊路的房屋市場價只有八九百萬元的事實,W根本無須給R如此多的折價,可以推算出其中必然含了對原告的還款。三、本案中還款方式應考慮離婚案件中對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最后,對于還款方式,代理人認為必須要考慮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在離婚案件中,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處理夫妻一方父母的借款,判決歸還借款的方式幾乎是毫無例外的判歸子女這一方償還,另一方將債務的一半直接付給配偶,由其向父母歸還。法官可查閱海量的離婚案件檔案,看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時是否如此。因此,W習慣性地將款項支付給R,由R歸還,完全符合離婚案件的通常做法,也就是W已償還完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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