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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電貴州煤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委會批準:丁海強審核:丁海強韓興趙志國胡林沈瑞馬華冷明昊楊順成高建設凌沖劉威峰主編:趙志國責任編輯:丁海強名目公司概況-5-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6-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6-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6-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7-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8-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9-六、安全培訓管理制度-10-七、隱患排查管理制度-14-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16-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8-十、礦用裝備器材運用修理管理制度-19-十一、礦井災害預防管理制度-23-十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25-十三、安全獎罰制度-29-十四、入井人員管理制度-37-十五、安全生產舉報制度-38-十六、管理人員下井及領導帶班制度-40-十七、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42-十八、勞動定員管理制度-43-十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44-二十、爆炸材料管理制度-46-二十一、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制度-51-二十二、煤礦職工工傷管理制度-69-二十三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74-二十四、領導帶班檔案管理制度-75-二十五、事故反省制度-75-二十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管理制度-76-二十七、安全生產承諾制度-76-第二部分生產技術管理制度-77-一、采掘工作面工程質量管理制度-77-二、礦井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制度-85-三、采掘工作面頂板管理制度-87-四、錨桿支護管理規定-89-五、開工答應證制度-93-六、巷修管理制度-94-七、礦壓觀測管理規定-95-八、建立礦井技術檔案管理制度-96-九、關于強化煤質管理的規定-98-十、煤礦科技成果管理標準-XXX-十一、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標準-106-第三部分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112-一、施工測量管理標準-112-二、礦井地質工作管理規定-118-三、地測生產安全聯系制度-123-四、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制度-123-五、地測資料管理制度-124-六、地測裝備、工具、運用、發放、保管制度-124-七、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125-八、巷道貫穿測量管理制度-125-九、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26-十、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127-十一、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135-十二、探放水確認制度-137-第四部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38-一、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138-二、局部通風機管理制度-140-三、巷道貫穿管理制度-141-四、通風設備管理制度-142-五、礦井測風管理制度-142-六、通風系統檢查分析管理制度-143-七、通風設備安設及質量驗收管理制度-143-八、一通三防圖紙及圖例繪制管理規定-144-九、一通三防技術例會制度-145-十、通風調度管理制度-145-十一、通風內業管理制度-146-十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制度-148-十三、礦井瓦斯檢查制度-149-十四、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51-十五、瓦斯超限處理制度-151-十六、特別環節瓦斯管理制度-152-十七、瓦斯巡回檢查標準-154-十八、瓦斯檢查交接班標準-155-十九、瓦斯報表審批標準-156-二十、防止瓦斯超限管理方法-156-二十一、瓦斯超限、排放和事故追查制度-158-二十二、瓦斯超限停送電管理制度-161-二十三、綜合防塵管理制度-161-二十四、防滅火管理制度-163-二十五、井下消防器材檢查運用管理制度-166-第五部分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66-一、爆炸材料儲存、保管制度-166-二、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管理制度-167-三、爆炸材料裝卸、運輸管理制度-167-四、電全電阻檢查、編號制度-168-五、爆炸材料發放、清退制度-169-六、爆炸材料銷毀、處理制度-170-七、井下爆破管理標準-170-八、發爆器發放、運用管理制度-182-第六部分煤與瓦斯防突管理制度-182-一、瓦斯抽放鉆孔設計、施工的規定和審批制度-182-二、抽放瓦斯基礎參數定期檢測、檢驗制度-183-三、瓦斯抽采管路安裝、檢修、維護制度-184-四、瓦斯抽采工程質量驗收制度-186-五、瓦斯防治例會制度-187-六、瓦斯抽采鉆場施工管理制度-188-七、瓦斯抽放裝備保養、檢修制度-188-八、瓦斯抽放裝備停運聯系制度-189-九、瓦斯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190-十、瓦斯抽采泵站管理制度-190-十一、瓦斯抽采泵站安全管理制度-191-十二、瓦斯綜合治理考核方法-192-十三、突出危險性采掘工作面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制度-194-十四、石門(井巷)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管理方法-195-十五、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方法-199-第七部分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管理制度-203-第一項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203-一、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203-二、監測系統調試管理制度-204-三、安全監控管理制度-205-四、監測監控系統裝備、設備管理制度-205-五、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制度-206-六、監測監控系統異樣情況上報制度-208-七、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備和傳輸裝備定期檢修制度-209-八、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209-第二項壓風自救系統管理制度-209-一、壓風機管理制度-209-二、壓風自救裝置管理實施細則-211-第三項通訊聯絡系統管理制度-213-第四項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214-一、供水自救系統管理制度-214-二、供水施救系統裝備、設備管理制度-214-第五項人員定位跟蹤系統管理制度-215-第六項井下安全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216-第八部分機電運輸管理制度-217-一、防爆電氣裝備檢查管理標準-217-二、機電現場管理標準-220-三、機電裝備管理標準-226-四、小型電器管理標準-229-五、斜坡運輸管理標準-232-六、耙矸機運用管理標準-238-七、地面供電管理標準-239-八、井下供電管理標準-241-九、機電裝備運用運行、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管理標準-243-十、電氣實驗管理標準-246-十一、機電事故分析追查管理標準-246-十二、機電裝備包機管理標準-248-十三、機電管理人員上崗檢查管理標準-248-十四、電纜管理標準-249-十五、阻燃膠帶運用管理標準-250-十六、五小電纜運用管理標準-253-十七、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及兩閉鎖管理標準-255-十八、井下愛護接地裝置管理制度-257-十九、機電資料管理規定-260-二十、停送電確認制度-261-二十一、防爆裝備入井、安裝驗收管理制度-262-第九部分基建礦井建設工程管理制度-263-一、總則-263-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紙管理制度-263-三、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制度-2-四、工程材料和施工機械質量管理制度-265-五、監理工程質量管理制度-267-六、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制度-267-七、文明施工及環境愛護管理制度-268-八、工程質量資料管理制度-269-九、獎懲制度-269-第十部分綜合管理制度-271-一、公文處理管理標準-271-二、印章和簽名管理標準-275-三、財務資金內掌握度-277-四、工會管理標準-279-五、固定資產管理方法-281-六、勞動防護用品選購、驗收、保管發放運用等管理制度-287-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88-八、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方法-290-九、公司煤礦員工培訓管理方法-291-十、辦公用品管理標準-294-十一、招標管理實施方法-296-十二、車輛管理標準-306-十三、治安保衛工作標準-308-十四、消防安全管理標準-312-十五、煤炭銷售管理體系和方法-313-附表1: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表-321-公司概況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產權隸屬于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公司注冊地位于安順市。20XX年6月,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相繼注冊成立了國電六枝安家寨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國電畢節雙龍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國電安順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從事煤礦開發、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等業務。3家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所屬礦井共8座,即織金縣興盛煤礦、雙龍煤礦、閩橋煤礦、沙子井煤礦,六枝特區安家寨煤礦、中柱煤礦、灑志煤礦、四新煤礦。企業所屬礦井經鑒定有2座為高瓦斯礦井,有6座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目前設計產能330萬噸/年,掌控煤炭儲量2.95億噸。十二五期間,貴州省力爭建成1個年產5000萬噸、2個年產3000萬噸、5個XXX0萬噸、10個500萬噸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煤炭企業集團掌握在200個以內。依據國家和貴州省政府的政策法規規定,貴州省第二輪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資格煤炭產能不少于150萬噸/年。為保證貴州公司煤炭開發持續發展,為此,國電貴州電力公司對管理組織機構進行整合優化,將現有3家煤業投資公司進行整合,組建成立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不但符合國家和貴州省政府政策規定要求,而且便于企業統一管理、削減管理環節、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完成最正確有效的管理模式。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第一條為增加公司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標準工作人員的安全職責,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是公司的一項綜合性工作,必需施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親密協作,共同搞好安全生產。(一)各級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范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二)各級管理部門人員,都必需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崗位上,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三)現場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操作)過程中必需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按標準標準作業(操作),做到安全自保和互保。(四)各級安全監察部門人員監督檢查本公司各級人員、職能部門及現場作業(操作)人員安全職責履行情況,對分管范圍內人員安全負監督監察責任。第三條各單位(部門)必需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職責、工作標準和責任追究,并在執行過程中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第四條落實管生產必需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第五條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要常常或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按時解決。要充足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第六條公司及各單位要將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工作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與經濟利益掛鉤,作為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第七條因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工作失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法》等有關規定擔當相應責任。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第一條為了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消退事故隱患,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辦公會議為例會制,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25日(節假日順延),主會場設在公司調度會議室,分會場設在各單位調度會議室。第三條會議由公司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指派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主持。第四條參與會議人員范圍:(一)公司XX政領導,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業務的副總工程師,公司機關各部室負責人;(二)各單位礦長(經理)XX委書記,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礦長(經理)總工程師及副總工程師和有關科室相關人員;(三)地面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有關科室相關人員。第五條會議內容和議題:(一)傳達貫徹上級和公司安全方面的會議及有關文件精神;(二)通報全公司上月安全生產情況,總結安全生產經驗;(三)研討當前存在隱患及實行的防范措施;(四)通報各類事故情況,分析重傷以上事故原因;(五)調劑需公司及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的人、財、物;(六)研討、部署下月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工作重點及實行的安全技術措施。第六條要求(一)辦公室對會議形成的決議要認真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二)對會議形成的看法和決議,按誰開會誰負責原則催促檢查落實。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完成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目標制定以年度為周期,主要依據上級部門與公司簽訂的安全、經濟發展等目標責任書,同時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發展的實際情況。第三條各單位主領導是完成本單位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單位的其他副職詳細負責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司及各單位每年初下發XX政1號文,確立安全生產指導思想,確定安全生產奮斗目標,提出完成安全生產的詳細要求和措施,把安全生產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單位(部門),各單位(部門)再進行進一步分解,并以此作為安全生產的考核指標。第五條每個年度之初,公司要與各單位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要與基層隊伍(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員工人人寫安全保證書。形成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機制。第六條公司及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保證安全目標管理方法有效的運行,到達完成安全生產的目的。第七條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內容(一)煤礦生產單位安全指標主要內容包括:總死亡人數掌握指標、百萬噸死亡率掌握指標、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等。(二)地面單位安全指標主要內容包括:杜絕重大災害性損失、杜絕惡性交通及其它事故、毀滅工業生產死亡事故等。(三)安全目標保障指標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指標、安全費用提取及運用指標、瓦斯抽采利用指標、安全培訓計劃完成指標等。第八條安全目標的實施及考核(一)各單位依據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及考核方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核,全面完成安全目標。(二)年度安全目標完成與否要作為評先評優、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施行安全生產一票拒絕制。(三)依據安全目標責任書內容的要求,由公司安全監察局牽頭每季度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委會。(四)公司安委會依據考核結果研討確定,對安全目標完成優良的單位班子成員進行嘉獎,對安全目標完成較差的單位班子成員進行懲罰,獎罰額度依據詳細情況確定。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條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備長效投入機制,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XX]168號文件通知,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費用,是指從各生產單位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本錢中提取,特地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備投入的資金。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按月實際原煤產量,在原煤本錢中按噸煤10元提取安全費用。第三條安全費用由公司集中布置運用,專款專用。各單位每年11月申報年度建議計劃,公司計劃發展部牽頭,有關業務部室參與,對建議計劃進行研討檢查,綜合平衡,經公司領導批準簽發下達正式下年度計劃執行。第四條納入安全費用計劃的工程,必需單獨按月報送統計報表,要求每月底將報表一式X份報計劃發展部、安全監察局和相關業務部門。第五條安全費用運用范圍:(一)礦井主要通風裝備的更新改造;(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備;(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設備;(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設備;(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裝備的安全防護裝備設備;(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裝備設備;(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裝備設備;(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宣傳、教育、培訓、安全嘉獎、搶險救災和先進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等支出。第六條用安全費用布置的工程工程的設計、預算、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和審批制度比照維簡費工程管理。第七條安全費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答應結轉下年度運用。會計核算,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第一條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礦的基礎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為了強化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改善作業環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檢查、考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以目標、責任、標準、掌握、考核、信息為內容的保障體系。第三條領導小組每季召開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會議,通報規劃和措施落實情況,研討分析存在的問題,總結布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第四條各單位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體系,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崗位職責和考核獎罰方法。第五條每年年初,公司要結合全年安全生產料想情況,制訂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要明確目標、責任及獎罰標準,制定實施規劃的方法和措施。第六條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貴州省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方法》執行。第七條本公司礦井屬高瓦斯兼突出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難點是瓦斯治理,因此,必需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重點工作。第八條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一)領導小組成員,實行靜態和動態結合的方式開展檢查工作,要常常深化現場,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按時提出整改看法。(二)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由安全監察局牽頭,領導小組成員及生產、機電、通風等相關部門人員參與。(三)各專業部門要對各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動態專項檢查,依據不同時期的特點,檢查內容要詳細全面,并將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季度考核中。(四)各單位執行礦月檢、井旬檢、隊日檢、班班檢的檢查驗收制度。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礦間互檢,各單位每季度組織一次隊間互檢。第九條各專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施工人員要全面理解把握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并對比標準進行施工、檢查、驗收工作。第十條對檢查驗收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不予定級,責令限期整改,并進行二次復查,確保檢查驗收的真實有效,每一次集體檢查都必需記錄在案。第十一條嚴格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打分、誰簽字的原則,檢查完8小時內顯現事故,檢查人員負連帶責任,堅定克服搞形式、走過場等不良現象。第十二條公司及各單位要將安全質量標準化納入各礦、各級管理人員工作業績考核拒絕指標之一,與經濟利益掛鉤,獎優罰劣,并作為年終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六、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標準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安全培訓質量,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素養,防范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養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第三條安全培訓人員分類(一)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所屬煤礦礦長。(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1、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所屬煤礦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2、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3、公司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4、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負責人。(三)特種作業人員范圍1、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簡單發惹事故,對操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裝備、設備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2、煤礦特種作業工種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墜落高度2米及以上)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四)煤礦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事煤礦生產作業的人員(簡稱煤礦其他從業人員)。第四條安全培訓職責(一)各級主要負責人對轄區內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煤礦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礦長布置列級培訓調學工作,組織從業人員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二)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礦長負責組織安全監察、人力資源部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經公司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三)各單位必需建立健全員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制定員工安全培訓管理方法,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具體、精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四)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教育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并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五)托付二級級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實施對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對安全培訓質量負責。(六)托付三級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實施對區隊級及以下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對安全培訓質量負責。(七)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煤礦,應自己組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煤礦,應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八)煤礦全部從業人員必需接受安全培訓,把握必要的安全生產學問,具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備事故應急處理的力量。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工作。第五條安全培訓工作施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別離的原則。培訓機構要根據《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和教材所規定的內容和學時實施教學。第六條安全培訓單位健全完善教學計劃的編制、教案編審、聽課記錄、開展教研活動等制度。開辦各類安全培訓班,必需有教學計劃,有統一教材,嚴格執行審批手續。第七條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煤礦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一)主要負責人1、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根本學問、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學問;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學問;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三)煤礦其他從業人員1、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煤礦作業安全危險與職業危害,安全設備、勞動防護用品的運用和維護要求,從業人員在防治煤礦災害中的安全職責等安全管理常識。3、礦井生產概況,包括本礦井的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和采煤方法。4、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井下爆破、防治水通等安全根本學問,5、職業病防治、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創傷急救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現場參觀與根本技能訓練。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身體健康,無阻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震顫麻痹癥等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4、必需進行與本工種相順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核成果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管理(一)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經原或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二)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或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根據以上規定申請延期復審。(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不予通過;符合以下情形的,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1、違章操作造成嚴峻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的確的;2、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賜予行政懲罰的;3、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4、未按規定參與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第十條安全培訓學時要求(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90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三)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安全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需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第十一條煤礦應施行師傅帶徒弟制度。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除根據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著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第十二條與以下情況應當重新參與安全培訓。(一)公司及各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重新參與安全培訓。(二)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與安全培訓。(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前方可上崗作業。(四)其他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五)公司及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運用新裝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第十三條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培訓機構要按時辦理《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第十四條公司及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責令重新培訓,對違紀現象按以下規定賜予懲罰:(一)凡在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安全培訓被通報扣分的,賜予責任單位罰款20XX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二)在公司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需根據下達的指標布置參訓人員,發現冒名頂替一名,對學員單位懲罰20XX元;不經請假每缺一人次,對單位罰款500元。(三)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全監察部通知財資部門,由財資部門、安培機構布置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用30元。(四)對巡考、監考失職者,賜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與巡考、監考的資格。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賜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七、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掌握危險源,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擔心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條礦級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礦長對本礦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全面責任,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煤礦應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責任。第四條公司安全監察部根據職責各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業務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各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隱患排查整治報告(一)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時,必需立刻礦級通防部和安監部門匯報,礦級通防部必需立刻向公司通防部和安全監察局報告。各級領導和監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按職責分工組織核實,研討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進行整改。(二)每月25日前,各單位要將本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書面報告公司安全監察局。書面報告要有礦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書面報告包括隱患現狀及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與安全措施、整改發展情況。(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內容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實行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三)公司每月召開一次隱患排查工作會議,各單位每周召開一次隱患排查辦公會議,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對存在隱患進行分級認定,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一)各級領導要根據公司規定要求下井,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和消退隱患。(二)公司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活動,對高瓦斯及水文地質條件冗雜礦井每月排查2次,由分管安全或生產的副總經理組織,各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三)公司安全監察部與其他職能部門每月對各單位進行巡回隱患排查。(四)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每周進行一次,由分管安全或生產的副礦長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各單位職能部門每天必需對礦井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動態檢查。(五)事故隱患排查要分系統、分專業,逐頭逐面進行排查分析,責任要落實到人。對查出的隱患,檢查人員要填寫隱患通知單,集體排查要有記錄和會議紀要,。第七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施行分級管理(一)依據事故隱患的嚴峻程度和解決的難易程度,將隱患分為A、B、C、D四級。A級:隱患嚴峻、處理難度大,各單位解決不了,須由公司研討解決的重大隱患;B級:隱患較嚴峻、處理難度較大,區(隊、科、車間)解決不了,須由礦級單位解決的較大隱患;C級:由區(隊、科、車間)解決的事故隱患;D級:由班組或作業人員能夠立刻解決的事故隱患。(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分級整改工作A級: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與相關業務部門研討整改措施,下達整改方案,并由公司分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落實情況。B級:由礦長或礦長指派有關副職與相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駐礦安監處和礦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改情況;C級:由區(隊、科、車間)長或分管副職、技術主管負責制定整改措施,分管安全副職和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整改情況;D級:由隊長全面負責,副隊長或班組長負責實施隱患整改,安檢員監督檢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第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施行閉環管理,隱患排查分類整理落實整改復查驗收信息反應環節閉合,保證了全部隱患能夠得到落實。第九條堅持擔心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隱患的作業場所,在未消退或掌握危險源從前,不得從事整改隱患以外的其它作業活動。第十條安全監察部門必需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重大隱患登記臺賬,每月末對各單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和上報。第十一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賜予行政懲罰和責任追究(一)各單位或有關部門不能按時排查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懲罰方法規定擔當相應責任。(二)各單位發現的隱患不按時進行整治或整治不利的,處XXX0元以上的罰款。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第一條為了標準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提高監管效率,保障煤礦安全,愛護職工人身安,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煤礦安全監督檢查應當以預防為主,按時發現和消退事故隱患,有效訂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施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辦相結合。第三條監督檢查人員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標準,按照本制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第四條公司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有權隨時進入煤礦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與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第五條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一)公司安全監察部、駐礦(公司)安監處按照本制度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業務部門監督檢查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二)公司總經理領導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各分管副總經監督檢查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安全監督檢查應依靠職工和工會組織,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三)礦長對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全面負責。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及區(隊)級干部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監督檢查。第六條實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連續檢查結合的檢查方式,采納實地觀測、召開匯報會、查閱資料、個別訪談、考試或提問等檢查方法。(一)公司每季度定期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礦每月定期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區隊、班組要堅持日檢、班檢工作制。(二)公司領導及部門人員按規定的次數入井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礦級領導及部門負責人下井帶班指揮生產,必需同時檢查安全工作。(三)礦級安全檢查人員入井檢查每月不少于20次。班組長作業前,必需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作業人員施行標準化作業,負責崗位責任范圍內安全檢查工作。(四)公司及各單位要組織小分隊進行不定期、不定時的安全檢查。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安全生產突擊檢查。依據季節性特點,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五)安全生產大檢查必需由主要領導帶隊,組織各專業部門和安監部門以及現場管理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參與檢查。檢查的重點要依據上級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和季節性特點確定。第七條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檢查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二)檢查各級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人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三)煤業投資公司帶班、基層領導跟班和安檢員上崗情況:(四)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兌現情況;(五)檢查工作現場事故隱患和三違行為;(六)檢查工程質量、裝備和設備質量和文明生產情況;(七)檢查安全培訓、安全教育和特別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八)檢查建設工程三同時執行情況。(九)安全裝備、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情況。第八條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訂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應當賜予懲罰的行為,按照安全生產責任懲罰方法作出確定。第九條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要求立刻消退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逼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刻停止作業,下達立刻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的指令,并立刻將緊急情況報告通防部和安全監察部門。第十條嚴格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簽字的原則,檢查完8小時內顯現事故,檢查人員負連帶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懲罰方法規定擔當相應責任。第十一條安全監察部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安全監察檔案。對每次大型安全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具體記錄,并由參與檢查的負責人簽名后歸檔。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第一條為了標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礦級單位總工程師分別對公司級和礦級的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工作全面負責,并主持審批工作,個別專業性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礦長審批。第三條審批的部門及人員(一)礦級單位審批由礦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副職和副總,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質、安監等部門,呈報單位技術員和技術主管、區長、隊長參與。(二)公司審批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副職和副總,生產、技術、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部門,匯報單位總工程師和主管部門,呈報單位技術員和技術主管參與。第四條安全技術審批依據是國家的《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標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方法》及公司的《煤礦安全技術管理規定》、礦井操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標準。第五條每一個水平、采區必需有批準的水平、采區設計。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需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各項采掘、安裝、檢修工作,沒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不準施工。第六條安全技術審批(一)礦井建設工程工程設計、礦井開拓延深設計、技術改造設計、采區設計、工作面設計是安全技術的重要載體,須經礦級單位、公司兩級審批,在開工前1個月完成。(二)作業規程是安全技術的主要載體,須經礦級單位審批,在開工前7天完成。礦井轉變采煤方法、掘進工藝或采納非正規采煤方法的作業規程須經礦級單位、公司兩級審批。(三)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并在上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司,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四)一些重要工程(如大硐室開鑿、井巷大修、大型裝備安裝或檢修、重要巷道貫穿)和重大隱患(如過大斷層、過空巷、自然發火區、煤柱區、通風瓦斯治理、防治水、井下焊接)都必需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后生效實施。第七條審批人員必需全面細致審核安全技術,提出改正看法或內容補充。會審會議,必需有會議記錄、參與人員簽名,公司會審的應編寫下發會議紀要。第八條規程(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改變或規程規程(措施)有遺漏缺欠,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人員要向主管部門申請補充相關措施,審批生效后執行。第九條礦級單位總工程師應每月組織對規程(措施)的內容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復審,對復查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建議,總工程師簽署復審看法。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需貫徹執行批準后的作業規程(措施)。規程(措施)執行完畢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執行情況進行系統的總結,查找缺乏,吸取教訓。十、礦用裝備器材運用修理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標準礦用裝備器材的運用修理管理,保證裝備正常運行,防止各種裝備器材事故的發生,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建立裝備器材管理體制,施行局公司、礦、區三級管理,公司、礦兩級應設置機電部(科)即裝備器材管理部門,并按擁有裝備器材臺數,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單位必需制定礦用裝備器材運用修理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第三條機電副總經理、機電副礦長、機電副區隊長,對所管范圍的裝備器材運用修理管理全面負責,各級機電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本級裝備器材運用修理管理工作。第四條堅持設計、制造與運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礦用裝備器材運用(一)礦用機電裝備器材必需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裝備必需有防爆合格者證,否則,不得入井。安裝的電氣裝備在入井前,還必需進行防爆性能能檢查驗收。(二)裝備器材必需根據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運用。凡本單位未運用過的新型裝備器材,在投入運用前,必需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出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三)主要裝備器材運用應施行包機制。1、裝備器材運用要施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2、單人運用的裝備器材由操負責。3、多人操作的裝備器材施行機臺長制。4、公用裝備器材必需指定專人負責。5、對多班制生產的裝備器材,必需執行交接班制度,應有運行(運用)記錄。(四)各種主要裝備司機及器材運用人員必需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要做到四會(會運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解故障)。(五)要合理運用裝備器材,嚴禁超負荷、超標準運用。第六條礦用裝備器材維護(一)全部裝備器材都必需嚴格根據裝備器材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維護,貫徹裝備運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施行裝備誰運用,誰維護專責制。(二)運用中的裝備器材必需保持完好狀態,安全愛護裝置齊全,動作牢靠,防爆裝備不失爆,并應定期檢查、實驗,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準運用。(三)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修理)制度,確保裝備器材常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防止和杜絕跑、冒、滴、漏。(四)主要裝備應分別制定合理的運行標準和工作定額,定期進行精度、性能測定,發現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時,應進行調整或檢修。(五)修理工作要施行區域修理負責制。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裝備要作好巡迥檢查、計劃修理和故障檢修,對重點裝備關鍵部位要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并做好記錄。(六)鍋爐、壓力容器應嚴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運用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實驗。(七)主要管路、纜線裝置和已施行集中遙控的裝備,應設置專職機電修理工負責分片包干、巡回檢查維護等工作。(八)強化儀器、儀表的管理。全部運用的儀器、儀表和掌握裝置,必需按規定周期進行校驗,保證靈鍤、精確、牢靠。計量用的儀器、儀表,應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和標定。(九)強化潤滑管理,建立并嚴格執行潤滑五定(定人、定質、定量、定點、定期)制度,做好換油記錄,主要裝備要建立潤滑卡片。第七條礦用裝備器材檢修(一)堅持執行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與預防檢修相結合的檢修制度。主動推行故障診斷和狀態監測技術,按裝備器材狀態合理確定檢修時間和檢修程度。(二)日常檢修(小修)按定期修理的內容或針對日常檢查(點檢)發現的問題,部分折卸零部件進行檢杏、修整、更換或修復少量磨損件,根本上不拆卸裝備的主體部分。通過檢查、凋整、緊固機件等技術手段,恢復裝備運用性能。(三)一般檢修(中修、項修、年檢)依據裝備的技術狀態,對裝備精度、功能達不到工藝要求的工程按需要進行針對性檢修,一般耍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機件,必要時進行局部刮研,更換油質,校正座標,以恢復裝備的精度和性能。更換電機個別線圈和部分絕緣,進行涂漆,烘干。在檢修過程中,充足利用鍍、噴、鑲、粘等技術手段,恢復其精度。(四)大修理:對裝備器材進行全面修理,使裝備完全恢復精度和額定力量,需要對裝備全面解體,對全部零部件進行清洗檢查,更換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復裝備應有的精度和性能,調整機械和電器操作系統,處理裝備基礎或更換裝備外殼,配齊安全裝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噴漆或電鍍,按裝備出廠或部頒大修標準進行驗收。(五)煤礦裝備器材的大修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機電修配廠及專業檢修點擔當,需要托付外部檢修的,需由裝備管理部門統一外委。需要得到檢修答應證才能檢修的煤礦主要裝備,必需持有該種裝備檢修答應證的企業才能擔當檢修任務。(六)裝備器材日常檢修、一般檢修所需費用,直接攤入生產本錢,裝備大修理費用由裝備大修理資金中支出。裝備大修理基金應按規定的提存率提取,由裝備管理部門按計劃把握運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以保證裝備按期大修,財務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七)裝備器材檢修計劃必需納入各級生產計劃下達考核。主要裝備器材要編制檢修作業計劃,包括檢修前技術準備和生產準備。對修理冗雜和工作量較大的重點裝備器材,應采納網絡技術編制修理計劃,按計劃施工。(八)應嚴格執行裝備大修理開、竣工報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裝備必需做空、輕、重負荷試運轉和效能測定,按檢修質量標準嚴格驗收,隱藏工程應有中問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后要將檢修內容具體記錄,大修理后的裝備要施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內,發生的修理質量問題,應由承修單位免費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九)裝備器材依據生產工藝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要求,實行不同的檢修方式1、采掘、運輸和其它移動裝備,應保持肯定的備用數量,施行按計劃輪換檢修。采掘、運輸裝備的修理,每天應不少于4~6小時,交接班時要有15分鐘能互檢時間。2、有備用的大型固定裝備,應按計劃周期輪換開動,停下來的裝備應按時修復備用。礦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倉等,應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檢修完畢。3、礦井主、副井提升系統,斜井及主要上、下山運輸線、井口裝備等平常不能檢修的裝備,應在礦井停產檢修日進行檢修。4、各礦井的主要提升、運輸系統的日常修理,每天要保證2~4小時的檢查修理時問。施行四班作業的礦井,要確保一班施行檢修。5、每個礦井的停產檢修天數包括節假日在內,全年應有12~15天。多井口生產的礦、多礦井礦務局,其礦井停產檢修日應當錯開,施行輪番停產檢修,盡量保證生產均衡。(十)礦井停產檢修計劃的布置和實施,應按以下規定進行:1、礦井停產檢修,應集中力量解決平常不能檢修的主要裝備缺陷和各種安全愛護裝置的實驗和整定。2、停產檢修確定后,應編制檢修工程任務書、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勞動組織,以及施工網絡圖或施工指示圖表。3、檢修計劃、檢修質量標準和檢修工程任務書應組織參與檢修的全體人員學習商量,制定保證措施。在停產前,要檢查落實停風、停電、停水和停等機各項準備工作。4、每項檢修任務都應指定負責人,并明確分工。重大檢修工程應成立檢修指揮組,在檢修期內強化調度工作,檢查檢修質量和進度。檢修完畢要保證有充足的試運轉時間。第八條礦用裝備器材租賃、調劑與調撥(一)生產、基建施工裝備器材應逐步施行內部租賃制。1、租賃裝備器材產權屬企業,由公司租賃站統一管理,有償租給企業內部各單位運用,并可逐步向外部單位開展租賃工作。2、租賃的范圍,主要是構成固定資產的裝備器材,可先自移動裝備開頭,逐步擴大到全部裝備器材。對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小型裝備器材,基層單位可實行內部租賃形式,租給區、隊、班組運用,施行有償運用,喪失賠償,集中保管,專業檢修。3、公司應制定裝備器材內部租賃方法,詳細規定租賃業務范圍、租賃計劃、租賃費標準、交接手續和相應的經濟責任制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二)閑置裝備器材調劑利用1、除了在用、備用、修理、改裝、特種儲藏、搶險救災所必需的裝備器材以外,其它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產的裝備器材稱為閑置裝備器材。2、暫不需用或需要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裝備應進行封存。經管理部門核準封存的沒備,可以不提折舊。封存沒備必需檢修完好,妥當保管,定期保養,嚴禁拆套。3、閑置裝備應主動進行處理,同時可報請上級幫助處理。對企業管理范圍內的閑置裝備,可以向外出租或有償轉讓。出租、轉讓閑置裝備,應合理作價,并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4、出租或轉讓閑置裝備器材的收入,應用于的裝備器材更新改造。國家規定已被淘汰的裝備器材,不許擴大、轉讓。待報廢的裝備器材嚴禁作為閑置裝備器材轉讓和出租。裝備器材,應連同附屬裝備、專用配件及技術檔案,一并移交給接受單位。(三)裝備器材調撥1、經公司批準,因管理體制調整,轉變隸屬關系的裝備器材,人員成建制調動,裝備器材也應伴著轉移,可以施行無償調撥。2、裝備器材一律以調撥通知單下達辦理調撥手續。調出、調入單位均無權更改調撥通知單所列的裝備器材。調出裝備器材的全部配套附屬裝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以及巳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庫存配件,均隨主機一并調撥;未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庫存配件按有價轉讓處理。第九條礦用裝備器材改造更新與報廢(一)要依據長遠發展規劃和現有裝備技術狀態制訂裝備器材的改造更新規劃。各單位裝備管理部門制訂年度計劃,經機電總工程師審核后報公司批準,由裝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二)裝備器材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所需費用不超過所改造裝備大修理費用70%時,可列入大修理費開支;若超過時,應列入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費用從折舊費基金中布置解決。裝備器材改造后用大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理增值,用折舊基金開支的應辦理增值手續。(三)裝備器材更新的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裝備器材更換技術性能落后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裝備,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裝備,可以報廢更新:1、裝備老化、技術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運用年限的老、舊、雜裝備器材;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3、嚴峻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康健,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峻,無法修復的,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裝備器材。(四)裝備器材報廢可結合裝備清查,作為日常工作進行。由各單位主管裝備領導組織裝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看法,經公司批準后辦理報廢手續。第十條裝備器材發惹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吸取教訓,實行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全部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按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分別賜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觸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對隱滿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懲罰,并追究領導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級各單位要建立裝備器材事故和未遂事故記錄,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對常常發生的事故類別、時間、場地、部位和原因等進行分析研討,制定改進措施。對裝備器材本身存在的問題,要向設計、制造部門反映,或通過修理、改造來提高裝備器材的安全牢靠性。十一、礦井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范和遏制各種災害事故發生,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公司礦井災害(簡稱災害)是指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頂板事故。第三條災害預防必需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實行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當事故一旦發生,必需按時實行措施進行處理和快速搶救遇險人員。第四條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審批工作,安全監察局級及各業務部門監督檢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貫徹、落實、執行情況。第五條各單位要成立主要災害預防領導小組,礦為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為副組長,成員為各副總、各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第六條各單位必需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需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并制定相應預防和處理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裝備列入企業年度財務、供應計劃。第七條每年12月初,礦級單位總工程師組織下一年度災害預排查和編制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并提交公司批準后由礦長組織實施,各業務部門負責落實。第八條災害預防計劃編制內容(一)依據各煤礦井下年度災害事故危害評估,確定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公司礦井災害類型為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頂板事故。(二)依據礦井地質條件、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情況,分別提出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征兆,認定多發地點。(三)分別提出預防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和必需的物質準備。(四)對不同性質的災變,分別提出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的處理措施、方案。(五)礦井一旦發惹事故后,通知災區和受威逼地區人員的方法(電話、信號),確定井下人員避災路線,撤退時負責人及井下人員自救、互救方法,搶救設備和裝備。(六)提出搶險救災人員的行動路線,搶救方法和措施,對井下人員的統計方法,以及向待救人員供應空氣、食物和飲用水的方法。(七)提出災變時期的通風方式,它對順當搶救人員具有確定意義,針對不同性質的災變,可制訂以下幾種通風方式:1、風向、風量不變,保持事故前的正常通風系統;2、向不變,而轉變事故區域的風量;3、風流短路(盤區風流短路、局部風流短路等);4、風機停止運轉;5、局部反風或全礦井反風。(八)確立災害事故預防處理領導小組及各專業分組成員,制定各有關人員的任務職責,使預防和處理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第九條處理事故原則(一)礦井一旦發惹事故,災區人員要采納最快最有效的傳報手段和方法通知和引導災區人員和受威逼區域的人員快速從災區安全撤出,并用電話通知礦通防部,簡述事故發生地點、原因、性質、情況危險程度等,礦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需立刻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各項規定和處理程序進行緊急調度,按時下達礦長指令,隨時調度井下搶險救災工作。(二)當發生火災瓦斯事故時,全部井下人都必需在本班班長的組織與帶著下,帶好自救器,撤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面,當井下發生著火事故、水災、大面積頂板冒落等事故時,人員都必需在本班班組長帶著下,撤離危險區域,或利用現場的工具,器材進行搶救或防止事故擴大。不能掌握事故時,各隊班組長或有經驗的工人應帶著災區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清點人員全部按避災路線升井,同時,必需立刻發出警報通知可能受災地區的全部人員撤離。第十條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下發后一月內,由各單位負責人與技術員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貫徹學習,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考試。第十一條在每季結束前15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下一季度可能顯現的災害情況進行排查,依據排查情況進行修改、補充。特別情況下,如生產系統發生重大改變,要立刻修訂相應的主要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內容。第十二條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要制定礦井救災演習方案,演習后要對演習情況進行總結,提交演習報告,不斷提高災害預防及處理力量。十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掌握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中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大事或事故(災害)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第三條每年開工前各單位必需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充足考慮各種因素,對各種潛在的危險源和危險目標進行標定,并制定具體、可行的預防措施和人員緊急疏散、撤離路線。第四條應急救援原則(一)施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應急和應急管理工作施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足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二)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削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強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三)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在提高安全風險辨識、事故防范水平的同時,強化常態下應急基礎工作,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命的力量。(四)科學適用。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適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五)分級響應:應急工作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和影響范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第五條應急救援機構(一)領導機構。在總經理領導下,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事故救援組織協調工作。礦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事故救援的最高領導機構。(二)辦事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地點設在公司、礦兩級通防部)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三)工作機構。公司及礦相關部門依據相關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第六條應急救援運行機制(一)預測與預警各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辨認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按時發現、按時報告、妥當處置。(二)預警級別和發布1、事故應急響應相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級。Ⅳ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XXX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Ⅲ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XXX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Ⅱ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XXX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Ⅰ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XXX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應實行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3、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經有關領導批準可通過有線播送、有線電視、信息網絡、警報器;特別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敲擊能發出較強聲響的器物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三)應急處置1、信息報告。事故發生后,各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立刻報告礦通防部,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礦調度立刻報告煤業投資公司和相關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按時續報有關情況。2、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在報告重大事故信息的同時,要依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按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掌握事態的擴散。3、應急響應。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掌握事態的重大事故,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要按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工作組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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