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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俄羅斯知識產權立法編典化的技術權制度

為了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實現市場經濟從原材料經濟向創新經濟的轉變,俄羅斯于2006年12月下旬通過了《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卷第77章(以下簡稱第77章)。“在統一技術組成中,知識活動的結果的使用”(以下簡稱“統一技術權利”)。統一技術權是以前俄羅斯法中并不存在的制度。它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權利,其客體是復合性的,包含受不同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以及此前不受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統一技術)。統一技術權包含兩層權利:第一層是各作者或權利持有人對構成該復合客體的各智力活動成果的權利,該權利根據專有權移轉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移轉給統一技術權的持有人;第二層是對復合客體整體的使用權,通常為完成統一技術的組織者(履行人)所享有,例外情況下由公法組織(俄聯邦或者俄聯邦主體本文將介紹統一技術權的立法背景與目的,和圍繞該章所發生的爭論,同時介紹作為立法制度的統一技術權的基本內容。一、第二,關于民法典總體架構在俄羅斯知識產權立法法典化的過程中,俄聯邦民法典第77章完全是一個創舉,它與第69章到第76章之間有根本性的差別。它所調整的對象,既不是發明、工業設計、實用新型,也不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而是可能包含了發明、實用新型、工業設計、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應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還可能包括之前不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如技術資料、其他信息等。而且這種客體也不在第1225條中規定的受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和個性化手段在整個獨聯體成員國范圍內,非常重視對國家所享有的科技領域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獨聯體成員國議會間大會早在2002年12月7日就專門通過了獨聯體防務與安全常設委員會提出的《實現國家對科學與技術領域中的知識產權客體的權利的示范法》俄羅斯力求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建立適當的國家創新政策,加速技術產業化和知識產權商品化的進程。據不完全統計,俄羅斯知識產權的總價值約為4000億美元,其中90%為國家所有,并以專利的形式存在。因此,如何保護國家的創新成果并加快科技成果的實踐應用成為俄羅斯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主攻方向也有人建議在民法典第四部分中“應有專門一章,可以實質性地改變權利保護和技術轉讓部分的現狀”參與民法典起草的馬科夫斯基教授也說:“在那里,有一個特殊的機制,所有的權利、所有的參與統一技術創作的人都被集合起來,而且某人對發明,還可能是對科學作品享有專有權,還有人享有其他的專有權,它們都被集合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而規定由一個主體享有,以便組織對相應技術的推廣”,“但它的確與其他的權利有本質性的差別”在俄民法典第四部分通過后兩年多,圍繞該章的爭議仍在繼續。一種意見認為,該章不應當納入民法典之中。俄聯邦總統下屬的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2009年5月13日以備忘錄形式公布了《完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七編“智力活動成果與個性化手段權”的基本構想》,二、統一技術權的客體統一技術權的客體為統一技術,即以客觀形式體現的融合了發明、實用新型、工業設計、計算機軟件或其他應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且能夠在民事或者軍事領域中的特定實踐活動予以應用的科技成果(統一技術)。作為復合客體,其特點在于:第一,它意味著對由不同的知識產權制度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個性化手段法等所調整的知識產權客體整體的使用。統一技術可以包括各種各樣的受不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工業設計、計算機軟件等,甚至還包括之前不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成果,如技術資料和其他信息。對統一技術而言,其中必須具備某些受俄聯邦民法典第七編的規定保護的客體,而其他客體是“可以”而非“必須”在統一技術的構成中出現,因而是非必要的因素。但是鄰接權的客體,以及旨在于使民事流轉參加者及其產品、工作和服務個性化的知識產權客體不能納入統一技術的構成之中,因為統一技術的立法目的在于專門解決特定的科技任務。納入統一技術的智力活動成果并不因為被納入統一技術而喪失其獨立的作為專有權客體的價值,其專有權依照法律仍然有效。因此,可以說統一技術權并非是對某一智力活動成果的專有權,而是對包含了多個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活動成果的復合客體的第二位權利。第二,它應當被視為科技活動成果,而非單純的特定知識產權客體的總和。根據1996年8月23日俄聯邦法律《科學與國家科技政策法》第三,統一技術要想獲得法律保護,也必須具有客觀表現形式。有學者認為,它還應當具有實踐上的可應用性,即實用性。這是從技術的概念中推演出來的第四,并非所有的統一技術都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只有完全或部分由國家撥款研發的統一技術才會受法律保護。國家撥款通常是指為創造統一技術而無償提供預算資金。預算資金可以以資助的形式提供。統一技術權的規則僅適用于使用聯邦預算或者聯邦主體預算資金完成的統一技術。由于俄羅斯立法并沒有特殊規定,所以無論預算資金在創建統一技術的撥款中所占的份額,也無論統一技術的目的性用途(民用、軍用還是兩用),統一技術權的規范都應適用。立法并沒有規定使用自治市預算資金的情形,這是因為向研發新技術活動撥款并不是自治地方的任務。現行立法排除了對依靠私人資金或自治市預算資金完成的統一技術的保護,也排除了將統一技術權的規范適用于通過以預算貸款形式在有償基礎上使用聯邦預算或俄聯邦主體預算資金完成的統一技術。對于沒有使用預算資金創建的統一技術和由自治市預算資金參予創建的統一技術,由民法典關于復合客體的條款調整(第1240條)。三、單個技術實體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俄聯邦民法典第1544條和1546條的規定,統一技術構成中的智力活動成果使用權屬于創作統一技術的組織者,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才屬于俄羅斯聯邦或俄聯邦主體。第二,賦予權利人選擇統一技術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統一技術的專有權屬于創造統一技術的組織者,該人也被稱為履行人。組織創造智力活動成果可以是使用自己的力量和資金創造,也可以是與第三人簽訂創造為統一技術所必要的智力活動成果的合同,此外還包括取得對于相關知識產權的權利的行為,前提是這些知識產權已經存在且對于研發和推廣統一技術是必要的。這是在民法典第四部分起草過程中增加的新規定,在2005年之前采用的規則是:“所有依靠聯邦預算完成的智力活動成果,都屬于俄羅斯聯邦和國家訂貨人,國家訂貨人有義務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有效地處分科技活動成果。”在多人共同進行創造技術的活動時,就可能產生多人共享統一技術權的問題,即由預算資金和其他投資者的資金共同參與創造的統一技術的權利可以同時屬于俄聯邦、投資者、履行人和其他權利持有人。如果統一技術權屬多人共有,則他們共同行使該權利。其處分由共有者按照一致同意進行。如果某一共有人單獨處分該權利,則其他權利人在證明法律行為的另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缺乏必要的權限時,可以請求確認該處分無效。有學者提出由于統一技術權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所以有時難以查明所有的權利持有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保障技術權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有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余地。只有在證明取得人知道或者明顯應當知道處分人缺乏實施該法律行為的權限時,才能認定該法律行為無效。該規則不僅對于移轉統一技術權的法律行為適用,也可以在簽訂許可使用協議時適用,因為它們都屬于統一技術權處分行為。對統一技術權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收益按照共有人之間的協議進行分配。如果統一技術權的各部分可以具有獨立意義,則根據權利持有人的協議確定,對統一技術的哪個部分的權利屬于哪一個權利持有人。所謂的獨立意義是指統一技術的一部分能夠不依賴于該統一技術的其他部分而被使用。每一個權利持有人都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統一技術相應的具有獨立意義的部分,他們之間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在此情況下,整個統一技術權以及對統一技術權的處分仍舊由全體權利持有人共同行使。使用具有獨立意義部分所獲得的收入屬于對該技術部分享有權利的人(第1549條)。立法并沒有規定統一技術權產生的時間,由于其作為知識產權客體不需要登記,可以認為統一技術權產生的時間應當是其最終完成時。但是除了創造統一技術外,立法還規定了履行人有義務以適當方式辦理對在統一技術中所使用的智力活動成果的權利。因此,技術權的產生時間只能是在以適當方式辦理了對于所有納入統一技術構成的智力活動成果的權利時。法律沒有對統一技術的創造者提出特別要求,因此他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某些法定的特殊領域中,研發只能由獲得特別批準的主體才能進行,則履行人應取得該許可。例如,研發航空技術、武器和軍事技術(《某些種類活動許可法》第17條),以及使用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創造統一技術等必須獲得許可(《國家秘密法》第27條)在權利持有人拒絕為創造新技術而移轉智力活動成果使用權時,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其提供相應的權利,即提出強制許可的要求(第1239條和第1362條第2款)。此外,俄聯邦政府為了國家防務和國家安全利益可以在支付補償的條件下不經權利持有人同意而批準使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設計(第1360條)。對納入統一技術的客體的作者而言,其作者地位權和人身非財產權仍然有效。履行人作為技術權的主體還承擔了辦理和保護納入統一技術的知識產權的義務。在此情況下,如果統一技術權不是由履行人享有,而是由公法組織享有,則取得和保護納入該統一技術的知識產權的義務并非由公法組織承擔,而仍然是由履行人承擔(第1546條第3款)。該義務可以劃分為三類:第一,確認組織者對相應客體的權利,如提出專利頒發申請和智力活動成果國家登記申請;第二,簽訂合同、辦理專有權移轉,如簽訂專有權轉讓合同,與專有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等;第三,對所使用的客體采取保護措施,包括事實性措施,如對相應的信息采取保密制度,以及法律性措施。違反該義務會導致確認對該統一技術的專有權由俄聯邦或俄聯邦主體享有(第1546條第1款第3次款和第2款第2次款)。第一項義務,應當在自統一技術創造工作完成之時起6個月內辦妥。之所以要以最快的方式辦妥上述權利是因為不完成這一步,就會阻礙權利持有人履行其他義務,如將統一技術應用于實踐(推廣)的義務。根據第1544條第3款,立法允許權利持有人選擇知識產權客體的法律保護方式。選擇法律保護方式的妥當性問題由統一技術權的持有人決定。該款僅規定了選擇法律保護方式的一般標準,即所選擇的保護方式符合權利持有人的利益并能保障將技術應用于實踐。該標準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進行客觀評價的,所以如果權利持有人選擇的保護方式無助于或有礙于統一技術的實踐應用,則其行為即可被視為是違反法定義務。但是由于選擇法律保護方式不同于承認和取得專有權的義務,所以法律并沒有規定在選擇了無效的法律保護方式時所產生的其他消極后果。履行人作為統一技術權的主體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將統一技術應用于實踐。因此,與大多數智力活動成果權的持有人不同,統一技術權的持有人不能不使用所創造的客體(第1545條第1款)。但是在民法典中并沒有規定該義務的履行條件,以及不履行的后果。法律規定推廣技術義務的內容、終止程序、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該義務的后果應當由俄聯邦政府規定(同條第2款)。俄聯邦主體的權利公法組織(俄聯邦和俄聯邦主體)作為統一技術權主體的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546條第1款和第2款。根據該條,除了創造為保障俄羅斯聯邦國防和安全所必要的技術屬于俄聯邦以外,其他情況下技術權的歸屬主要是看創建統一技術使用了哪個主體的預算資金。在以下情況下,依靠或有俄聯邦預算資金參與創造的統一技術的權利屬于俄聯邦:(1)直接與俄聯邦國防和安全保障有關;(2)俄聯邦在統一技術創造前或在后來的實踐應用階段之前為統一技術的創造工作撥款;(3)在統一技術創造工作結束之后6個月內履行人沒有保證實施確認或取得構成統一技術的智力活動成果專有權的所有必要行為。而在以下情況下,依靠或有俄聯邦主體預算資金參與創造的統一技術的權利屬于俄羅斯聯邦主體:(1)俄聯邦主體在統一技術創造前或者在后來的實踐應用階段之前承擔了為統一技術創造工作撥款;(2)在統一技術創造工作結束之后6個月內履行人沒有保證實施確認或者取得構成統一技術的智力活動成果專有權的所有必要行為。公法組織的統一技術權是由法律規定產生的,不考慮公法組織的意愿。俄羅斯聯邦的統一技術權產生的特別依據是該技術與保障俄聯邦國防和安全有直接關系。按照俄聯邦《國防法》對俄聯邦和俄聯邦主體而言,統一技術權產生的共同依據包括:第一,在統一技術創造前或在后來的實踐應用階段之前為之撥款。這是一個獨立的產生依據。提供撥款的決定可以是在該技術完成前或完成后做出。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履行人由于某種原因,特別是缺乏經濟效益而不能堅持到應用階段。第二,在統一技術創造工作結束之后6個月內履行人沒有實施確認或取得構成統一技術的智力活動成果專有權的所有必要行為。以此激勵履行人在較短的時間內以適當方式辦理智力活動成果的相關權利。在俄聯邦或俄聯邦主體取得統一技術權時,履行人仍不免除辦理相關權利的義務。他必須先把上述權利辦給自己,然后再移轉給相應的俄聯邦或者俄聯邦主體。但立法并沒有規定履行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上述義務的后果。公法組織取得統一技術權后就有必要對統一技術權進行管理。按照一般規則,該公法組織并不直接進行技術推廣,而是應當移轉給進行實踐應用的人。所以公法組織的主管機關應當按照立法要求組織技術轉讓。只有與保障國防和安全直接有關的技術,主管機關才在認為可以進行轉讓之前承擔技術推廣和使用的義務。四、統一技術法的轉讓統一技術權的移轉是極為重要的,因為統一技術權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在法典層面上調整技術移轉問題”統一技術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包括通過轉讓合同、使用許可合同、包含轉讓或許可使用因素的其他合同,轉讓統一技術權全部或其中具有獨立意義的部分。第二,俄聯邦必須在有償和競爭的基礎上移轉統一技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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