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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邏輯學---引論學習目的:引論是本課的導言,學習目的在于對法律邏輯學這門課做一個概括了解,培養學習法律邏輯學的興趣。本章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明確“法律邏輯學是什么”,“法律邏輯學學什么”,“為什么學法律邏輯學”和“怎樣學法律邏輯學”。本章重點:法律邏輯學的性質和對象,學習法律邏輯學的意義。教學方法:講授與討論相結合

導入:歷史上有一個著名的“半費之訟”的例子。古希臘著名學者普洛達哥斯與其學生歐提勒士曾約定,歐提勒士的學費分兩期付,一半學費規定在歐提勒士畢業時付,另一半學費規定在歐提勒士出庭第一次勝訴之后交付。但是歐提勒士畢業后遲遲沒有出庭,普洛達哥拉斯急不可耐,便決定向法庭起訴,要歐提勒土付另一半學費。他對歐提勒士說:“如果你打勝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約定,你應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你打敗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決你也應該給我另一半學費,你或者打勝這場官司或者打敗這場官司,反正你都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推理:只有天氣轉暖,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才會消融;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消融了,所以天氣轉暖。在此基礎上,蘇軍司令員又進行了一系列推理:如果天氣轉暖,那么德軍掩體中的雪也會融化;如果雪融化,就會使掩體變得泥濘,德軍就會清理掩體中的積雪,如果清理積雪,就會把帶雪的泥土一起拋出;如果某處有濕土拋出,那么某處就有掩體,如果拋出的濕土多,那么該處的兵力就多(反之則兵力少)。所以天氣轉暖,就能從有無濕土拋出和拋出的多少推知德軍的兵力部署情況。根據這一系列推理,蘇軍司令員有效地摧毀了德軍防線。第一節邏輯學的產生和發展一、“邏輯”的含義“邏輯”是英語logic的音譯,源于古希臘語“λογο”(邏各斯)一詞,“邏各斯”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辯證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的著作中,他沒有給這一詞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認為“邏各斯”是萬物產生的根據,是人們“頃刻不能離開的東西”,因此可理解為是指“那種與一切運動和變化聯系著的規律”,是支配著“言語、語詞、理性的根據”。“邏輯”一詞在現代語法中是個多義詞。主要有以下幾種含義:1、指稱客觀事物的規律。例如:新生事物不可戰勝,而腐朽的東西終究要滅亡,這是事物發展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是指客觀事物發展的規律。2、指稱某種理論、觀點或說法。例如:康德的先驗邏輯此處的“邏輯”是指一種哲學理論。又如:明明是侵略,卻說成是友誼,這是強盜的邏輯。此處的“邏輯”中指一種說法或觀點。3、指稱邏輯規則或邏輯規律。例如:推理要合乎邏輯此處的“邏輯”是指邏輯規則或規律。4、指稱邏輯學。例如:古代的邏輯是和當時的語法學、修辭學密切結合的。邏輯是法學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此處的“邏輯”是指邏輯學這門課程。二、邏輯的產生邏輯問題(亦即思維或論辯的正確性問題)成為人們的研究對象,幾乎同時起源于三個古老的國家,即古代的希臘、印度和中國。不過,真正形成較完整的學科體系并在世界各國流傳至今的,是古希臘的邏輯學,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出現,迄今已有2000多年。在古希臘,當時雖然是奴隸主貴族政治時期,但生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一方面,社會政治生活中演講辯論的風氣盛行,不僅出現了一批專門以論辯為職業的人,而且還出現了一批專門培養所謂有智能、善辯論者的教師,即智者學派。另一方面,古希臘的自然科學尤其是數學,特別是以歐幾里德為代表的“幾何學”有了很大發展。這不僅表現了人們已具有較高的抽象思維能力,而且,其證明本身就包含了邏輯知識。古希臘邏輯科學的創始人是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22年)。他的《工具論》一書奠定了邏輯科學的理論基礎,他被稱為“邏輯之父”。《工具論》包括《范疇篇》(即概念),《解釋篇》(即命題與判斷),《前分析篇》、《后分析篇》(即推理與證明),《論辯篇》(即論辯常識),《辯謬篇》(即揭露詭辯的方法),這本書對后世影響很大。亞里士多德以后,直到中世紀,歐洲的邏輯學家在邏輯學的基本理論方面雖作了一些研究,但發展不大。在我國,先秦時期的邏輯思想異常活躍,社會上出現了“百家爭鳴”的文化局面。當時的諸子百家為使世人采納己見,便相互辯詰,其中有很多邏輯方面的知識。惠施、公孫龍、韓非和茍況等人,都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邏輯理論,特別是后期的墨家的邏輯理論就更加完整和系統。《墨經》是一部內容非常豐富的邏輯專著,它包括《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在這部專著中,當今邏輯學所講的概念、判斷和推理等在《墨經》中都已有論述。比如,《小取》篇中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這里的“名”相當于概念,“辭”相當于判斷,“說”相當于推理。它說明了概念是用來反映事物的,判斷是用來推導事物之間因果關系的。我國古代的邏輯學先后被稱做“名學”、“辯學”、“理則學”和“理論學”等。到了東漢時期,由于董仲舒倡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此后的邏輯學說便趨于衰微了。

在古代印度,同樣是諸教紛紛興起,他們之間互相論爭,其中,勝論派和正理派開創了因明學。“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于推理的學說。如陳那在《因明正理門論》中提出的“三支論式”認為,每一個推理形式都是由“宗”、“因”、“喻”三部分組成。這里所謂的“宗”相當于三段論中的結論,所謂“因”相當于三段論的小前提,所謂“喻”相當于三段論的大前提。古希臘的邏輯學、印度的因明學和中國的名辯學,猶如三顆瑰麗的明珠,在世界古代邏輯史上交相輝映。二、邏輯學的發展16世紀以后,資產階級革命帶來了科學的革命,這一時期的自然科學發展迅速,使邏輯邏輯學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和發展,甚至可以說是經歷了偉大的轉折。例如,哥白尼的太陽中心說,笛卡爾的解析幾何,牛頓和萊布尼茨的微積分,伽利略的動力學,拉普拉斯的星云說,并且電磁波的發現,蒸汽機、渦輪機、電動機的發明都在這個時期。

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被馬克思譽為“整個近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的弗蘭西斯·培根,建立起歸納邏輯理論,主要著作《新工具》。法國著名數學家笛卡爾則進一步完善了演繹法,并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關于推理過程中可以運用簡單的符號,建立“普遍數學’’的設想,給后繼者創立符號化的數理邏輯以啟迪。

17世紀法國波爾·羅亞爾修道院的阿爾諾和尼卡爾合寫并出版的邏輯著作,即被后人稱的“波爾·羅亞爾邏輯學”,更是大大地豐富和完善了原有邏輯學的內容,成為近代邏輯學中最早的也最具代表性的邏輯學教科書,流傳甚廣,影響深遠,可以說傳統邏輯學的主要內容和體系,至此基本定型。17世紀后半期,特別是18世紀以后,傳統邏輯在原有基礎上朝著兩個根本不同的方向發展。一方面,人們基于傳統邏輯還不夠形式化而帶來的不精確、不系統的弊端,在傳統邏輯基礎上發展出了數理邏輯。早在17世紀末期,德國數學家萊布尼茨在笛卡爾思想影響下就設想把數學方法應用于邏輯,把邏輯推理變成純符號的邏輯演算,使邏輯成為一種證明藝術,并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工作。盡管他后來中斷了這一研究,設想未能實現,卻給邏輯的發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對后來數理邏輯的創建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被公認為數理邏輯學奠基人。此后,經過19世紀末期英國數學家喬治·布爾、德·摩根,以及后來的德國數學家弗雷格和20世紀英國數學家羅素、懷特海等許多人的努力,前后經歷了200年左右的時間,終于建立起了嚴密、完整、嶄新的邏輯體系——數理邏輯。另一方面,在科學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18世紀末期德國的一些哲學家卻從另一個角度批評了傳統邏輯的不足。他們基于傳統邏輯只研究思維的形式,沒有把思維的內容和思維的形式統一起來;基于它只立足于思維的確定性而撇開了思維的變動性、辯證性,提出了研究辯證思維的問題,從而出現了辯證邏輯。

德國哲學家康德首先對傳統思維提出批評。他認為亞里士多德的邏輯雖然完善,但它只研究思維的功能及其形式,不研究思維的內容、來源,因此他把這樣的邏輯稱之為“形式邏輯”、“普通邏輯”,使傳統邏輯的這種稱謂流傳至今(不過,當代學術界更傾向于認為嚴格意義下的形式邏輯僅指數理邏輯,而把傳統邏輯稱為普通邏輯)。

繼康德之后,19世紀德國的辯證邏輯的創始人黑格爾在批評傳統邏輯的基礎上,努力用他的辯證法觀點來改造舊邏輯,建立新邏輯。他在《邏輯學》這一巨著中,系統地研究了思維的辯證或辯證思維的問題,勾畫出了一種新的—即辯證邏輯學科體系的輪廓。自此也可以說又誕生了一種與傳統邏輯根本不同的、既是世界觀又是方法論的另一種意義上的邏輯—辨證邏輯。第二節法律邏輯學的性質和研究對象一、法律邏輯學的性質法律邏輯學是一門介于普通邏輯學和法律科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是一門工具性質學科。二、法律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法律邏輯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是法律思維形式及其規律。思維形式:是思維內容與形式的統一,思維內容是思維反映的特定對象及其本質和規律;思維形式是思維賴以存在和表達的方式,即概念、判斷和推理。思維的邏輯形式:是指思維形式的各部分之間的聯系方式。例如:所有金屬都是導電體。所有出現尸斑的尸體都是死后2-4小時的尸體。所有哺乳動物都是用肺呼吸的動物。所有S都是P。又如:如果死者背上有自己無法形成的致命傷,那么,死者是被人殺害的。如果數X能被8整除,那么,數X能被4整除。如果p,那么q。再如:法律是有階級性的,刑法是法律,所以,刑法是有階級性的。所有出現尸斑的尸體都是死亡后2-4小時的尸體,本案死者的尸體是出現尸斑的尸體,所以,死者的尸體是死亡后2-4小時的尸體。M是P,S是M,所以,S是P。邏輯形式是由邏輯常項和邏輯變項構成。邏輯常項:是思維形式中不變的部分。如:所有…都是…如果…那么…邏輯變項:是邏輯形式中可變的因素,即可以表示任何具體內容的部分。如:S、P、M、p、qS、P、M是詞項變項;p、q是命題變項。第三節

司法工作者學習和掌握邏輯知識的必要性一、司法工作者必須懂得法律邏輯學1、學習法律邏輯學對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從已知探求未知,進而提高其工作質量和效率有其獨特的作用。2、學習法律邏輯學對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準確地表述思想和嚴密地論證思想也是必不可少的。3、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論辯能力與識別謬論、駁斥詭辯的能力。二、學習法律邏輯學的方法1、理論聯系實際2、一般和特殊相結合3、講練結合案例:孔某系12歲的小學生,與同學約定“六一”騎單車去郊游。趁父母不在家時偷偷拿出1000元,到某商店買了一輛新的山地車,實際花費910元。孔某的父母發現后,在孔某帶領下找到商家要求退車。商家不承認車是在該商店購買的,并表示商品售出后不退貨。

孔某的父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認為該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孔某則認為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合理。

本案涉及哪些問題,哪些是邏輯問題?

本案主要涉及下列問題:(1)山地車是不是這家商店售出的?(2)《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哪些是有效的?(3)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孔某與該商店之間的買賣合同是不是有效的?(4)上述法律規定是否合理?第一個問題屬于事實問題,第四個問題屬于價值問題,第二個問題和第三個問題涉及邏輯問題。作業:一、名詞解釋:法律邏輯學邏輯常項邏輯變項二、指出下列各段文字中具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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