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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行政規章01政策全文2004年版修改決定2011年版內容解讀目錄03050204基本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是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2017年2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四章處理程序第五章附則12345政策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第四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七)未執行回避制度的;(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第四章處理程序第十六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第十七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第十八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于違紀違規行為,但按原規定不屬于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作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2011年版201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部長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2004年版第一條[目的]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第三條[對象]第四條[處理要求]第五條[處理權限]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0103020405062004年版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八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九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十條[涉密人員違紀違規處理]第十一條[個別作弊試卷認定及處理]第十二條[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0103020405062004年版第十三條[考點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第十四條[處理權限]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第十六條[替考行為]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第十八條[盜竊行為]0103020405062004年版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或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準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第三條[對象]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協會或學會等。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第四條[處理要求]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適用法規準確。第五條[處理權限]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受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委托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對本考點本科目有關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在考試中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考試主管部門會同考試機構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參與調查處理。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八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四)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五)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六)未執行回避制度的;(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第九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六)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七)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八)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九)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第十條[涉密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相關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十一條[個別作弊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作弊試卷,對涉及作弊試卷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二)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即雷同試卷)。第十二條[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發現集體作弊問題的,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的全部成績和該考點承辦下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試卷雷同或參與集體作弊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第十三條[考點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考點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雷同試卷應試人員依據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第十四條[處理權限]在評卷工作中,發現作弊(或雷同)試卷的,由評卷領導小組報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對大規模作弊情況,考試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考試主管部門,由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處理程序第十九條[核實]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應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查實情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監考人員應及時糾正并如實記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當場向違紀違規人員告之考場記錄內容。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填寫收據暫留保管。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按規定處理。第二十條[決定書]對違紀違規行為當場做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時告知被處理人,填寫考場違紀違規情況記錄單,并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認定后存檔備查。對事后作出決定的,應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決定書內容包括:被處理人姓名及所在單位名稱,或者被處理單位名稱、,處理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處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方式,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機構名稱及印章等。第二十一條[陳述、申辯、復核]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或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第二十二條[復核處理]接受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對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的處理決定,應當維持。對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處理程序的處理決定,應變更或撤銷。因錯誤決定對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救。第二十三條[復議或訴訟]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四條[附加處理]對違紀違規人員做出的處理決定,由考試機構通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或解聘。第二十五條[備案]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對本地區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及其考試機構,對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軍隊考試]軍隊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地方考試]地方自行組織的與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的各項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施行]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內容解讀內容解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包括總則、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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