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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拆遷公告【篇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87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文物古跡。本市危舊房改造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六條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七條本市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管理、資質等級評審和資質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第八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二)房屋租賃。(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劃市區內(在規劃市區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第二十二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持其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復核,并按復核結果補償。評估機構復核的費用,由過失方承擔。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評估機構資質管理的規定,定期公布符合規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第二十四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第二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六條拆遷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給予資助或者提供房屋臨時安置。第二十七條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的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第二十八條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拆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補償款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第二十九條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應當在規劃市區內(在規劃市區外的房屋拆遷除外)、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繼續執行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第三十條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第三十二條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第三十四條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劃。安置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房改危改區的安置和補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棄就地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由房屋承租人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二)屬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實行產權調換,并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差價,所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項規定實施。(三)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拆遷房改危改區內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的安置房,所購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拆遷房改危改區內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安置房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的差價,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換購住房,換購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被拆遷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房屋承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處理。房改危改區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償,并允許其用補償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權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第三十六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包括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產權仍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后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縣國土房管局保存。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答復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規劃批準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評估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評估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收回資格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四十三條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修繕和改建以及文物保護等項目涉及房屋拆遷,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發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房屋拆遷,不適用本辦法。【篇二:北京拆遷政策大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通政發[2004]21號關于確定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區位補償價標準及有關補助費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盡快完善我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體系,經區政府研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就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普通住宅指導價、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困難戶補助費等具體標準確定如下:一.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的確定㈠經鄉鎮政府以上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其實際使用面積不超過批準的部分為合法宅基地面積,超過批準的部分為違法占用面積;通縣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卻沒有建房用地批準書,但屬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1982年以前經合法劃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種條件的宅基地為違法占地。㈡每宗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為0.3畝(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為0.4畝(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標準的宅基地面積按合法批準的面積計算。㈢經過合法批準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超出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超出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30%補償。㈣違法占地形成的各類用地,不予補償。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標準㈠永順鎮、梨園鎮,潞城鎮公路六環以西區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基準價格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導價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價550元/平方米,戶均安置面積120平方米。㈡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范圍內的通州行政轄區部分、北京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基地、北京通州工業開發區;馬駒橋、漷縣宋莊試點小城鎮規劃范圍內;潞城鎮(原胡各莊除公路六環以西區域)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基準價格為:600---1250元/平方米;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按550元/平方米,戶均安置面積按120平方米。㈢臺湖鎮、張家灣鎮的鎮政府所在地中心區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基準價格為:400---1000元/平方米;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按550元/平方米,戶均安置面積按120平方米。㈣通州行政轄區內除上述地區以外的地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基準價格為:210---630元/平方米;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按550元/平方米,戶均安置面積按120平方米。㈤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按安置房屋均價確定;其它價格參照上述標準執行。㈥拆遷人應按照區政府拆遷辦公室批準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執行。三.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標準㈠經營面積的確定。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正式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經營場所與被拆遷的房屋一致,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可給與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經營面積按實測的正式房屋經營面積確定。㈡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發放標準。對于經營行為符合下列條件:1.連續生產經營兩年以上,生產經營活動的起始時間自取得工商執照日期計算,截止日期到拆遷公告公布時間為準。2.年納稅額在1800元以上,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年納稅額在18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年納稅額在1000元以下,600元以上,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3.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行為,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100至3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4.在暫停期限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不予補償。四.搬遷補助費和提前搬家獎勵費㈠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積1.5倍按每平方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㈡經營性用房的搬遷補助費以實際經營面積按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㈢由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給予搬遷補助。㈣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提前搬家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日期計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五.住房困難戶的認定及補助標準㈠住房困難戶的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同一宅基地院內已經有3個已婚家庭,長期居住一年以上。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無正式住房。3.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㈡住房困難戶的補助標準: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一個家庭可申請住房困難安置補助,困難安置補助標準按屆時一套兩居室安置樓房總價的50%計算;拆遷人無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難安置補助標準參照《關于通州區拆遷安置補助標準的批復》(通政文[2002]58號)中自建房補助標準執行。㈢該項補助款應當用于購買或者承租住房。六.新批宅基地補償標準對于有新批宅基地條件的地區,拆遷人除對被拆遷人的被拆除房屋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以外,還應當對新批宅基地面積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屆時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30%給予補償。二00四年四月五日【篇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號北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9-08-10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代市長王岐山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九條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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