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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7/21/20231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為加強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上海市政府建設財力資金、財政專項資金、城建資金投入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其它資金投資本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行。中央財政全部或部分投資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活動,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執行。7/21/20232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上海市水務局負責本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監督管理工作。7/21/20233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分為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工程項目完工驗收。政府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分為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專項驗收是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檔案等的驗收。專項驗收按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實施細則的第三章不作具體規定。7/21/20234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后續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第六條水利工程驗收工作的依據是:(一)國家、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依據。7/21/20235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處理原則。主任或組長對爭議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應報請驗收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7/21/20236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驗收過程中發現工程實物質量與驗收資料不相符合、工程質量有爭議、發現的問題需要通過必要的檢測才能確定時,竣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法人對工程作進一步抽樣檢測。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檢測項目和數量由項目法人和質量監督機構確定并報驗收主管部門核定。第九條工程建設過程中如發生各類質量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對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過,當事人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后方可進行各類驗收。

7/21/20237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法人驗收

7/21/20238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節分部工程驗收

第十條分部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設計、施工等單位代表組成。第十一條分部工作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成,資料齊全,經監理單位按照標準評定合格。第十二條當具備分部工程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進行分部工程驗收。7/21/20239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一)聽取參建單位關于建設責任履行情況和質量評價意見的匯報:(二)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質量,包括單元工程的質量檢驗與評定情況;(三)鑒定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四)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五)提出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意見;第十四條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及相關資料在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7/21/202310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節單位工程驗收

第十五條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或委托代建制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或代建制單位、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供應(制造)商、運行管理等單位代表組成。單位工程驗收應當通知質量監督機構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驗收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第十六條單位工程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涉及的分部工程已通過驗收;資料齊全(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報告、施工單位施工總結、監理單位工程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評價報告、檢測工作報告)。第十七條單位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進行驗收。

7/21/202311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單位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一)聽取參建單位關于建設責任履行情況和質量評價意見的匯報;(二)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質量,分部工程的質量檢驗與評定情況;(三)鑒定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四)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五)討論并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意見。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的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1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回復項目法人。

7/21/202312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節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第二十條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關的監理、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制造)、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參加。第二十一條當具備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進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第二十二條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和工作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已完成(經項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按規定進行了各種驗收以及施工質量評定,已經試運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驗收資料滿足驗收要求,包括施工圖紙和竣工圖。

7/21/202313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的主要工作(一)檢查合同范圍內工程項目和工作完成情況,施工現場清理情況;驗收資料整理情況,施工期工程運行情況;(二)審查有關驗收報告;(三)確定合同內項目遺留尾工和處理意見;合同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四)討論并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

7/21/202314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節工程項目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代建制單位)、設計、監理、施工、設備供應(制造)單位以及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組成。工程項目完工驗收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參加。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完工驗收的主要工作:(一)檢查各合同工程的完成及驗收情況;各合同工程之間的聯動性;(二)解決各合同工程之間存在的影響整個工程項目發揮整體效益的問題;(三)討論并通過《工程項目完工驗收鑒定書》。7/21/202315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組織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前,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同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七條項目法人在通過工程項目完工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的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同時將《工程項目完工驗收簽定書》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21/202316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章政府驗收

7/21/202317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八條階段驗收可委托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代建制單位)、質量監督機構、設計、監理、施工、運行管理等單位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驗收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第二十九條階段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涉及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已完成,資料齊全(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報告、施工單位階段施工總結、監理單位工程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評價報告、檢測工作報告)。第三十條當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階段驗收,并決定是否委托項目法人主持。

7/21/202318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一)聽取參建單位關于建設責任履行情況和質量評價意見的匯報;(二)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質量,包括涉及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質量檢驗與評定情況;(三)鑒定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四)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五)討論并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意見。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的結論意見和相關資料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

7/21/202319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節竣工技術預驗收

第三十三條竣工驗收分兩個階段進行,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一般應在工程項目法人完工驗收1個月內提出。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四條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組織竣工技術預驗收。是否進行竣工技術預驗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第三十五條竣工技術預測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成立技術預驗收專家組,專家組可以根據需要分設若干專業組對工程進行技術檢查。技術專家比例應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員應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

7/21/202320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技術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檢查工程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是否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二)檢查歷次驗收執行的技術標準是否準確;(三)檢查未完工程是否影響工程安全運行;(四)對重大技術問題做出評價;(五)形成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7/21/202321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的主要工作:(一)查閱有關資料,檢查工程建設情況;(二)檢查歷次驗收中的遺留問題和運行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三)確定尾工內容清單、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四)對重大技術問題做出評價,根據工程檢查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質量做必要的抽樣檢測;(五)討論并通過《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六)討論并修改《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7/21/202322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節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有關區(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其它有關部門單位代表、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不應為項目參建單位人員,且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應少于二分之一。項目法人(代建制單位)、勘測、設計、監理、施工、運行管理單位和主要設備供應(制造)商作為被驗收單位參加會議,其代表負責解答竣工驗收委員提出的問題,并在有關驗收文件上簽字。7/21/202323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能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作出專題報告。第四十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經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第四十一條竣工驗收的條件是,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建設完成;工程投資已落實,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已經明確,工程款已經按合同結清,工程項目法人完工驗收、專項驗收、技術預難收(需要時)已經通過,工程質量達合格標準;竣工驗收所需各項工作報告(監理工報告、建設管理報告、質量安全監督報告等)已經完成。

7/21/202324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竣工驗收會議主要工作和程序:(一)召開預備會,聽取項目法人有關驗收會準備情況匯報,確定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名單:(二)檢查工程現場及查閱有關資料;(三)召開大會宣布驗收會議議程宣布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名名單觀看工程聲像資料聽取項目法人的《工程建設管理報告》聽取竣工技術預驗收專家組的《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聽取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抽檢報告》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驗收委員會委員和被驗收單位代表簽字。7/21/202325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竣工驗收鑒定書》中的質量結論應當準確反映工程建設實際,達到合格及以上標準的工程項目定為合格。第四十四條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鑒定書發送有關單位。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依據。第四十五條項目法人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管部門。7/21/202326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管部門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證書(工程竣工證書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格式)。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7/21/202327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章罰則

7/21/202328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第四十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五十五條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1/202329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五章附則

7/21/202330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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