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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政策指引為加強宅基地管理,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有效實現形式。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完善審批實施程序、節余指標調劑及收益分配機制。除了《土地管理法》之外,新修訂編纂的多部法律法規從不同的角度對宅基地進行了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財產權正在從單一的依托土地管理,向社員屬性的人身依附性、財產屬性逐步進化完善,如同《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6款所講,“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如何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依法依規做好宅基地管理和違法查處工作,筆者結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鄉村促進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陜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344號)等文件,參考《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整理匯總如下政策指引。一、運用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相關政策法律指引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的,“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梳理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相關法律指引如下。(一)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性質。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村集體和集體財產的直接管理者,在落實法律法規、村規民約,以及在管理集體財產、化解矛盾上,具有第一順位的管理職責。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法典》第101條第1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尚在征求意見,且并不具有法定效力,故僅做系統學習的參考。其中,第6條關于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礎設立,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不得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破產。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員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設立的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享有相應市場主體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以其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設立或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二)集體土地的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民法典》第262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11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參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5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應當充分發揮在管理集體財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一)發包農村土地;(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耕地等土地資源并進行監督;(四)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出讓、出租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組織開展集體財產經營、管理;(六)決定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七)分配、使用集體收益;(八)分配、使用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三)民事權利救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第1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民法典》第235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263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265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四)法律后果承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38條第2款:“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體財物、挪用集體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他人侵占村集體財產的行為具有幫助的,根據《民法典》第1169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6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參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中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者,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村集體財產權益。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違法侵害行為發生時,或出現違法行為苗頭、造成較小危害時,具有法定的及時制止,及時處理、并履行財產管理職責;同時,將該違法行為上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共同侵權,相關人員在民事上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瀆職、玩忽職守等失職行為,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目前情況看,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土地及建筑物、集體土地管理時,履行公開公示、召開會議等法定程序上問題較多,故此,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宅基地試點改革、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利用上,加強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履職能力建設和監督管理尤為重要。二、行政管理法相關法律指引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除了需要符合集體建設用地這一法律構成要件外,還涉及鄉村規劃、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的施工安全、村民身份確定、財產權益保護,以及村莊風貌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一)《土地管理法》涉及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指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分為公共、公益設施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及宅基地三部分。1、宅基地管理規定。(1)《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土地管理法》第59條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3)《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至第5款規定,(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4)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5)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以上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作為集體建設用地范疇中,用于保障村民居住的土地。由于部門職能調整,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法律授權的審批機關,應當結合上述條件進行履行審批,即:對于是否構成宅基地,鄉鎮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認定判斷。同時,由于自然資源部門已不負責宅基地管理工作,只能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認定土地違法、規劃違法,不具有對于涉及人身依附性的宅基地違法的認定資格。2、部門職責。(1)《土地管理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在規劃宅基地用地時,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城鎮規劃。鄉鎮依法履行審批和認定,也當然受上述法律規定約束。)(2)《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即:涉及宅基地建設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土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3)《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的,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批準。(4)《土地管理法》第67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5)《土地管理法》第75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土地管理法》第77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上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7)《土地管理法》第78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綜上,在宅基地綜合管理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保障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監督。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應當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村鎮規劃、村莊規劃為前提。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認定為宅基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專用手續,即:有限的土地總量范圍內,在保護耕地、管理集體建設用地、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之間的數量平衡、用途管制問題。3、法律責任。(1)非法批準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9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宅基地的批準和認定上,鄉鎮人民政府應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批準、認定宅基地的前提,違反法律法規的應承擔責任。(2)制止行為和限期責令拆除進行區別。《土地管理法》第83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行政強制執行)。(3)工作人員責任。第84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綜上,如存在村委會、村集體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違法審批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建筑物正在建設中的制止行為屬于防止危害擴大的行政強制措施,按照《行政強制法》相關程序進行,由于該行為一般較為緊急,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損害最小原則,注重行政效能。限期責令拆除,屬于行政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履行處罰程序。4、對第七十八條的爭議問題。(1)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規定,對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沒有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地方已出臺相關規定,按其規定辦理。未出臺相關規定,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出具規劃意見后辦理登記。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在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交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公告15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審核結果辦理登記。即:宅基地審核批準、管理部門如認為是宅基地,且符合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公告公示程序,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規劃區域外地補辦手續!!!并非拆除。從管理的邏輯順序上看,如果認為是宅基地,首先,按照土地管理法44條補辦手續,而非拆除。其次,在變更之后,予以確權登記,納入管理范疇。農業農村部門按照59、62條進行管理。最后,通過多元化管理手段無法調整解決的,才是行政處罰。(2)《土地管理法》第78條寫在第七章“法律責任”篇章,是對第59條、第62條農業農村部門管理職責而賦予的法律責任。第59條、第62條的管理職責和第78條之間具有密切關聯,即:行政處罰是管理行為的一種糾錯懲戒方式,不能孤立地看第78條的法律責任。農業農村部門需要牢牢把握第62條的管理職責。針對存在的爭議,我們完全可以通過管理行為規避爭議。首先,在宅基地管理中,如果認定為宅基地,那么必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規劃、村莊規劃;如存在不符合的情形,需要結合《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依法變更規劃、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履行農轉用手續。在完成手續后,納入宅基地管理范圍,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第59、第62條進行管理。其次,根據行政法綱要損害最小原則盡可能減少財產損害,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劃撥,等自治行為和多元化管理手段無法調整解決、無法調和的,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對監管不力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具有土地和規劃巡查上報人員的瀆職失職行為一并提請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即:應先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而不能直接啟用罰則,依靠行政處罰架空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職、轉變土地性質、調整規劃等履職行為。即便是違法違規建設,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土地和規劃、宅基地管理之中的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不作為行為將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后果。同時,行政處罰是具有懲戒性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通過理順管理行為,可以解決第77條和78條之間的爭議。(3)從部門職責角度看,農業農村部門主要是按照第59條、62條履行宅基地管理職責,目的是保障和規范村民“合法居住”法益的保護;自然資源部門履行“土地數量、用途管制”法益保護管理;住建部門對經濟發展完成農轉用手續后的城市建設進行管理;在土地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土地用途管制的三者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因此如何平衡耕地數量、經濟發展所需農轉用、村民居住以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集體建設用地,尤為重要,切不可偏廢。(二)《城鄉規劃法》涉及農村建設住宅法律指引。1、規劃制定職責。(1)應當編制鄉規劃、村規劃。《城鄉規劃法》第3條第2款、第3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2)縣、鎮總體規劃負責單位。《城鄉規劃法》第15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3)村莊規劃責任。《城鄉規劃法》第22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綜上,在《城鄉規劃法》涉及的九種規劃中,和宅基地審批具有直接關系的有: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即:鄉鎮、村應當預留用于宅基地審批的集體建設用地,如涉及土地性質變更的,應當依法報送土地管理部門。同時,村莊規劃應當履行法定村民會議、公示程序,否則,可能導致行政機關程序違法。2、規劃實施。(1)涉及城中村問題。《城鄉規劃法》第40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第54條第1款,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符合國家規定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村民住宅小區;嚴格控制單家獨戶建房,對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審批。開發區內的村莊改造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的原則,集中進行建設。(2)農村宅基地審批,相關規劃要求。《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3)宅基地補劃時,村莊規劃修改。《城鄉規劃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綜上,由于城中村已經屬于城市、城鎮規劃范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進行管理,已經不屬于鄉村規劃體系范圍,也已經不具有審批宅基地的先決條件。另外,宅基地審批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如果涉及土地變更的,基于規劃法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審批部門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于批準宅基地的整體區域依法進行農轉用手續。即:規劃先行。3、違法查處。《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主體未建設完成時的限期責令改正屬于行政處罰前的防止危害擴大的制止行為,系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如果主體建設已完工,限期責令改正,屬于行政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程序查處。查處后,相對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履行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由鄉、鎮人民政府執行。(三)《城鄉促進法》相關內容。《城鄉促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城鄉促進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城鄉促進法》第51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城鄉促進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綜上,縣級人民政府具有農村房屋安全、規劃管控、建設行為管理和服務職能、用地保障職能,鄉鎮人民政府具應當履行規劃職責,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三、其他政策法規文件規定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涉及內容。第5條第6項規定,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農墾、農業水價、集體林權、國有林場林區等重點領域改革,推動農村改革擴面、提速、集成。第11條第2款第四項規定,縣級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工作上,責任主要包括:(四)以縣域為單位組織明確村莊分類,優化村莊布局,指導推動村莊規劃編制,分類推進鄉村振興。建立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庫,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第12條第一款規定,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發揮基層基礎作用,健全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機制,“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第13條規定,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制度,組織動員農民群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確定本村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并組織實施,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等情況。2、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廳字〔2022〕18號)中,一是明確本次試點工作的范圍主要是試點地區2013年以來及2013年之前一段時間有整體關聯性的、在耕地上建設的、沒有合法合規用地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各類房屋。二是指出組織實施中,地方黨委和政府是開展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省級黨委和政府總責,試點地區黨委和政府負責抓落實。三是明確實施地區為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西安市高陵區承擔新一輪國家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同時承擔住宅類房屋專項整治試點工作。其他區縣均暫不開展住宅類房屋專項整治工作。3、《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中,對建設規定,質量標準,巡查制度,監督職責,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應當全文學習。4、《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第54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符合國家規定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村民住宅小區;嚴格控制單家獨戶建房,對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審批。開發區內的村莊改造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的原則,集中進行建設。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鎮、村莊規劃實施,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村民新建、改建住宅,應當持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妥善處理相鄰關系的材料,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后,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后,依法辦理用地手續。5、《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規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村莊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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