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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前言新加坡是一個讓老少中國人都倍感親切的華人國家:新加坡電視連續劇是最早步入中國家庭的外國電視節目之一,新劇《天涯同命鳥》曾經于xxxxx(為求帖子活著,自宮刪除5字)之后的無邊暗夜中,撫慰過眾多大陸人焦苦絕望的心靈;新加坡的《聯合早報》是迄今為止唯一獲準在大陸發售的外國非純經濟性讀物;在大陸人當中,新加坡的發達和繁榮家喻戶曉。因為新加坡的發達、繁榮和與國際接軌的外表,許多中國人以為新加坡是自由民主國家,這是大錯。新加坡雖然有著“三權分立”和“法治”等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的幾乎所有外部特征,卻毫無憲政民主的內涵、新加坡言論自由的虛假性首先,新加坡沒有新聞出版自由。這是新加坡自由民主虛假的最有力佐證,也是新加坡掩飾不住的專制毒瘡惡臭。任何專制獨裁政權,都不會容忍新聞出版自由,鉗制媒體和出版是專制獨裁政權的共性,因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權力來源不合法,而新聞出版自由意味著反對的聲音大量出現,這就無可避免地暴露政權的不合法性,從而動搖專制獨裁國家的“國本”。因此,沒有新聞出版自由,是任何專制獨裁國家,不管如何偽裝,都掩蓋不了的共性。表面上看,新加坡似乎沒有新聞審查機制,各大媒體也沒有類似于那種專事審查和過濾的附體自律系統,實際上,新加坡的媒體完全操縱在政府(人民行動黨)手里:自1965年獨立以來,李光耀政府大力“凈化”媒體市場,到70年代,新加坡知名的民營報紙、廣播、電視臺被查禁一空,僅剩下少數對政府唯唯諾諾的不起眼媒體,被新加坡政府用以裝點門面,標榜“新聞自由”;另一方面,人民行動黨所壟斷的政府,通過政府持股的方式間接控制了該國兩大媒體集團——新加坡報業控股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傳媒公司,在執政黨的控制下,新加坡各大新聞媒體表面上獨立運作,實際上其業務主管在新聞報道上必須遵從大股東(政府)所要求的輿論導向,否則輕則炒魷魚,重則“依法”“嚴懲”,而因為傳媒市場政府獨霸的局面,一個媒體的新聞從業人員,一旦被政府踹出來,便從此錄上黑名單,再無可能在別的媒體找到工作,因此對政府的限令,新加坡的媒體業務和新聞從業人員主管絕大多數戰戰兢兢,決不敢越雷池一步。同樣,在李光耀政府的“法治”下,到70年代,新加坡的民營出版社也幾乎被掃蕩一空,現存的新加坡大出版社全都是政府控股的出版社。通過這種狡詐的方式,人民行動黨就牢牢控制了新加坡的新聞和出版。在人民行動黨的種種限制下,異議的書籍和出版物既不可能在新加坡得到出版,反對的聲音很難見諸新加坡的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網站;雖然,新加坡政府為了顯示“自由民主”,有時也容許一點不那么“激進”的異議言論,但總是放在不顯眼的版面和非黃金時間段,顯要版面和黃金時段絕對沒有反對黨和異議言論的存身之處。新加坡政府鉗制新聞輿論的黑手,還伸向了國外。表面上看,新加坡政府容許多種西方報紙和雜志在新加坡發行,顯現出一種“新聞自由”的景象,實際上,能夠在新加坡發行的外國出版物,都對新加坡政府做到了“自律”(沒有批評新加坡政府和領導人的言論),否則,立即會被吊銷在發行許可,甚至會被以“誹謗罪”告上法庭,判處巨額罰金。控以“誹謗罪”,通過法庭進行狠狠的整治,正是新加坡鉗制敢言國際媒體的的殺手锏武器:20多年來,新加坡政府以“誹謗罪”,先后把《遠東經濟評論》、《亞洲金融》、《彭博新聞》、《國際先驅論壇報》、《經濟學人》告上新加坡法庭,并且“勝訴”、獲得了巨額賠款。在1989年11月,新加坡法院就曾以判定《遠東經濟評論》“誹謗”總理李光耀的罪名成立,判決該雜志賠償23萬新元。2006年8月,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和前總理李光耀抓住《遠東經濟評論》所發表的一篇文章,以“誹謗罪”將出版商和主編告上法庭,并且從9月28日起禁止這個雜志在新加坡販賣銷售。在新加坡濫控“誹謗罪”的威脅下,在新加坡營運、發行的外媒和外國出版物要么卷攤子走人,要么乖乖實行自律。新加坡政府對民眾接收信息自由權的剝奪,做法如出一轍。新加坡政府嚴禁個人和任何民間組織自行安裝衛星天線接收器、審查所有的外國電視節目、對網絡進行嚴格的管制:封鎖過濾一切異議言論和批評新加坡政府的外國網站。新加坡政府對學術自由的限制,有過之而無不及,對大學人文學科教師的授課書目及授課內容,新加坡政府實施嚴密地審查,對外教的審查尤為嚴厲,甚至連授課參考書目都要審查。對民眾日常言論自由的鉗制,新加坡政府更是猶有過之:新加坡警方和“內部安全局”至今設置獎項,獎勵國民舉報“誹謗政府者”,在告密的高壓下,新加坡老百姓普遍對國內政治事務、領導人噤聲,而只敢談及經濟、生活、體育……民眾對政治話題噤若寒蟬。新加坡鉗制新聞、出版、學術、信息、言論的惡劣表現,在國際上獲得了“記者公敵”的稱號,“記者無國界”組織評估的世界各國新聞自由度排名,在167個國家當中,作為亞洲首富之一的新加坡歷年徘徊在140名前后,居然連非洲蘇丹、津巴布韋這樣的國家都不如,在亞洲也是倒數檔次。、新加坡選舉的虛假性有人認為,新加坡有著完備普選,說明它是民主國家。持這種觀點的人,大概被新加坡的民主假像迷花了眼睛。新加坡雖然有一人一票的普選,但是這種普選是被政府操控的普選,完全沒有公正性可言:由于人民行動黨政府壟斷媒體和操控著新加坡媒體,因此包括反對派在內,執政黨的一切競爭對手嚴重缺乏發聲的渠道,在宣傳上遠不能象人民行動黨那樣,擁有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龐大的傳媒支持。現代社會,是一種嚴重依賴新聞傳媒的信息社會,公眾的意見受傳媒的影響巨大,在現代社會中,誰掌握了傳媒,誰就擁有了獲取民意支持的巨大優勢。新加坡執政黨和在野挑戰者在傳媒資源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新加坡的普選成為大人和兒童之間的比武,人民行動黨的挑戰者還沒選就輸了一半。在別的許多國家,缺乏媒體支持的反對派還可以發起街頭運動為自己造勢、拉票,以彌補媒體支持的不足,比如:善于運動群眾的臺灣民進黨,就是在媒體資源不如國民黨的情況下,成功地以游行、示威、集會、靜坐等“群眾運動”彌補了不足,兩次擊敗了連戰領銜的國民黨。但是在新加坡這種辦法卻行不通,因為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政府對一切集會(包括游行、示威、靜坐)進行嚴格限制:新加坡原來嚴禁一切戶外示威游行集會,今年放寬限制,允許示威游行集會在指定的新加坡芳林公園舉行,但一樣,必須事前向警方“申請”,而且活動不能公園門,否則以“違法”論處。新聞出版自由的缺失和集會自由的受限,使得新加坡的在野黨很難獲得足以挑戰執政黨的名望。出了以上述規范和“法治”的手段壓制競爭者外,人民行動黨政府還利用政府職權,采取一系列法外的“模糊”手段對競選對手實施遏制,這包括在選舉前重新劃分選區、運用行政資源等不公平措施,甚至還包括選后報復“不聽話”的選區:例如,政府在市政建設、教育、甚至交通等發展上故意壓制在野黨占優勢的選區,造成選區的建設和發展明顯落后于執政黨選區,從而迫使選區選民不敢投在野黨競選者的票。這些法外陰招屢屢得逞,而反對派卻啞巴吃黃連,沒有控訴政府的依憑: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政府不能采取這些措施,而新加坡執政黨政府所控制的議會,又故意對這些方面不予立法。如果以上的限制措施仍然不足以阻遏挑戰者的脫穎而出,人民行動黨就會立即祭出其殺手锏“法治”武器——控以“誹謗罪”:在新加坡以往的選戰中,少數對人民行動黨形成了挑戰的在野黨、反對黨競選者,無不被政府以“誹謗罪”告上法庭,同時,遭到為政府所操控的各大媒體極力的丑化,而功虧一簣,甚至身敗名裂。新加坡反對黨參選人徐順全、蕭添壽的遭遇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這種一邊倒有利于執政黨的極端不對稱的選舉,反對派政黨要想獲勝,難于登天。難怪,在新加坡建國后的歷次選舉中,人民行動黨黨的總得票率從未低于60%.綜上可見:新加坡的民主完全是假民主,其“普選”和“競選”的國際化外表特征、其操控選舉的“法治”化、精致化和多樣化的手段,令其遠比橡皮圖章式假民主更具欺騙性。三、新加坡政體“三權分立”的虛假性新加坡的假憲政民主體制之所以特別具有欺騙性,還在于它有一套深具“三權分立”外表特征的政治體制:新加坡的憲法明確宣稱本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憲法也沒有規定新加坡由人民行動黨一黨領導;就政權的組織形式上看:新加坡采取的是虛位總統內閣總理制的政體,總理由議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由直選產生,議會掌握國家的立法權、并有權對政府實施監督;政府對法院沒有管轄權......表面上看,新加坡的政治體制,與德國等成熟的內閣制憲政民主國家別無二致。實際上,新加坡的“三權分立”是完全虛假的。因為種種“模糊”(變相或隱晦違憲)的操作規定,新加坡政權在運轉當中,變成了行政權一權獨大的結構:在政府的精致化違憲控制下,議會權屈從于行政權,議會實際上成了隸屬于政府的一個“立法”和議事部門;而新加坡的法院體系,則成了政府貫徹其“法治”意志的工具。(一)立法機構獨立性的虛假新加坡議會獨立性的虛假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議會立法權的虛化。新加坡議會表面擁有立法權,但與幾乎所有的民主國家議會不同,新加坡議會出臺的新立法,不能夠直接提交國家元首簽字生效,而必須先經過政府司法部門的審查批準.新加坡政府通過這種特殊的“司法審查權”,以種種藉口,如“違憲”、“不利于經濟發展”、“不科學”等等,阻止一切不利于己的立法生效;更何況,由于人民行動黨一黨獨大,人民行動黨議員占據著議會的絕大多數議席,不利于政府的立法提案即使被提出來,也不可能被通過。新加坡議會的立法權,基本上被虛化。二是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權虛化。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新加坡議會議員并非全部由民選產生,還包括部分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由政府“內定”,新加坡政府不赤裸裸地以各級現任官僚充任“人大代表”,而是一般是將忠實的親政府“民間人士”塞進議會,這種手法不僅同樣達到操控議會的目的,而且對外更具蒙騙性。本來,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就在議會中占據優勢,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的存在,使得反對黨在議會中的影響更加微不足道,任何實質性監督政府的問責提案,都不會得到通過;新加坡議會對政府“監督”活動,普遍成為事先得到政府允許的“民主”秀。因為立法權和監督權兩項大權的虛化,新加坡議會權對行政權的制衡完全癱軟無力,而行政權對議會權的“制衡”倒是實實在在地存在,在政府的“制衡”下,新加坡議會的獨立性喪失殆盡,基本上唯唯諾諾、唯命是從,一如政府掌控的木偶,其橡皮圖章的性質少不了多少。(二)新加坡司法體系獨立性的虛假由于三個特殊職位、機構的設立,新加坡憲法所規定司法獨立,成了一紙空文,這三個特殊職位、機構分別是司法委員、內部安全局和反貪局。“司法委員”是新加坡政府操控司法的首要工具。“司法委員”的設立,是1997年修憲的結果,新加坡97年憲法規定:高等法庭增設司法委員職位,以加速案件的審理;擁有同高等法庭法官一樣的權力。然而,增設的“司法委員”卻實行任期制、其人選由總統“酌情”決定,這就為新加坡總理控制司法委員大開方便之門:由于新加坡總統只有履行禮儀、程序等象征權力,對人事任免,總統一般僅有在總理“提議”上簽字的走過場“權力”,司法委員由總統“酌情”決定,實際上等于其人選由總理“酌情”決定,以此,總理就可以在司法委員的職位上安插親信;由于新加坡總理長期在位,而司法委員的任期較短,因此總理就可以驅逐那些“不聽話”的司法委員,換上忠于自己的人;由于司法委員擁有與同級法官同等的大權,新加坡總理也就通過各級司法委員,削奪了法官的權力,把法院體系牢牢地操縱在自己手里。新加坡政府操縱司法的主要手法是:一切關涉到政治的訴訟,比如對反對派的“誹謗罪”訴訟,都交由司法委員或“可靠”法官審理,而與政治無涉的案件,則一般由法官獨立判案。通過這種手法,新加坡政府既把司法變成了貫徹自己意志的工具,又裹著“司法獨立”的迷人衣裙,散發著虛幻誘人的“法治”光彩。另兩個特殊機構分別是“反貪局”和“內部安全局”。新加坡反貪局只對總理一人負責,擁有巨大的權力:它集政府、執法、檢查三種職權于一身,有權不經過法院對一切嫌疑份子及其家人、關系人采取搜查、扣押、逮捕、清查賬目、凍結資產等措施,反貪局有權不經過法院審判對嫌疑者實施關押,甚至有權對一切公職人員進行跟蹤、監控??????作為一個政府機構,新加坡反貪局擁有巨大特權,足使其不受一切法律程序的制約,完全突破了司法權的制衡;反貪局的法外之權,以“反貪”的堂皇名義,給新加坡總理帶來了事實上凌駕于憲法之上的無上權力,憑藉反貪局的特權,總理盡可以揮舞“反貪”利劍,輕而易舉地將政敵、不聽話的官員斬落馬下。因為反貪局特權,司法體系對政府的制衡權很大程度上被削奪,凌駕于憲法之上的總理,當然能夠脅迫法院唯命是從,面對總理高舉的“反貪”的利劍,法官們同樣戰戰兢兢,這樣的司法還能有獨立性可言?種種特點,讓新加坡反貪局看上去酷似明朝“東廠”、“錦衣衛”這樣的特務機構,而新加坡總理更像中國古代專制帝王。“內部安全局”擁有與“反貪局”相似的凌駕于憲法之上的特權地位,它同樣只對總理一人負責,同樣可以隨意捕人、關人。與民主國家不同的是,新加坡政府的這個“安全”機構主要職能并不是反特防諜,而是鎮壓國內反對派,一如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組織和大國的政治警察組織。憑藉“內部安全局”的特權,新加坡總理可以以“國家安全”為名,任意懲治反對派,而新加坡法院體系根本無從過問。因為內部安全局,新加坡司法體系的權力又被剝奪了一層。在司法委員、反貪局、內部安全局三管齊下的操控、削奪和威脅下,新加坡的法院還能不按政府的意思斷案?四、披著精致化“法治”外衣的政治迫害在沒有新聞自由、沒有司法獨立的情況下,新加坡政府對異議人士和反對派的迫害也就得心應手,肆無忌憚。新加坡反對黨秘書長徐順全,因為在競選當中得票不菲,對人民行動黨構成了挑戰,立即被李光耀和吳作棟告上法庭,指控他的競選演講有“誹謗”內容,經法院審理,徐順全“果然”敗訴,被判賠償50萬美元、并且剝奪競選國會議員資格,經此官司,徐順全傾家蕩產、并一度入獄。在徐順全一案中,辯護律師鄧亮洪因為“不聽話”,在法庭上為徐順全說了幾句公道話,即被以“欺詐罪”告上法庭,鄧亮洪被迫逃亡澳大利亞。另一位新加坡著名反對派人士、新加坡律師公會會長蕭添壽律師,也曾經參選國會議員,在選戰大獲成功,眼看就要當選,卻被李光耀控以“窩藏毒品”罪,被法院判處重刑,坐了近10年的監牢,蕭添壽現今流亡美國。除了借助法庭以“法治”的名義整治反對派外,李光耀更是動用內部安全局,肆意拘捕關押大量的反對派人士。新加坡異議份子謝太寶,是迄今為止已知的未經過法院審判被關押最久的人,他遭內部安全局監禁23年,出獄后又被軟禁9年,直至1998年才獲釋,被監禁、軟禁期間沒經過任何法院審判。1965年獨立以來,新加坡政府迫害反對派人士的例子不勝枚舉。司法權獨立的虛假性,為政府操縱司法迫害異議者大開方便之門;而立法權獨立的虛假性,又為政府侵犯人權的行為裹上了光鮮筆挺時髦的“法治”制服。與其他幾乎所有專制獨裁國家不同,新加坡政府對反對派的迫害,一律以“法治”的面目進行,新加坡政府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靠的是一系列侵犯人權的惡法,比如,授權政府不經過法院,可以任意抓人、關人的“反貪法”、“內部安全法”;再如,新加坡至今保留嚴重侮辱人格且不人道的當眾鞭撻肉刑;新加坡的嚴刑峻法全世界罕有,其濫用死刑,不遑多讓(藏有15克海洛因即可判絞刑),至少在1994年?1999年期間,新加坡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所占人口比例,居世界第一。這些事實上違憲的法律及有違人道的惡法之所以能夠出臺和保留,就是因為作為立法機構的議會實際上操控于政府之手;因此,新加坡的“法治”,說白了就是貫徹政府意志的走過場。新加坡政治體制的這些特點、新加坡法律中的大量惡法,使得新加坡政府能夠游刃有余地羅織各種非政治罪名,對政治反對人士進行“法治”化的迫害,新加坡的所謂“法治”就是當局殘酷迫害政治反對派的得心應手工具,更具欺騙性。新加坡也是將政治案件非政治化處理的先驅和大師。其它國家以“嫖娼”、“詐騙”、“貪腐”等由頭和罪名,將政治案件非政治化處理,學的就是新加坡。不能不承認:新加坡這種精致化的假法治更具欺騙性。五、東方專制模式有特殊強大的誘惑力綜上可見,新加坡是一個穿戴著憲政民主高級晚禮服的法西斯國家。但是新加坡的法西斯政治,帶有濃重的東亞式專制色彩。新加坡政治是一種家長制家族式的專制政治,最高權力為李光耀家族牢牢壟斷。自獨立以來,李光耀憑藉一黨獨大,連選連任,“合法”地占據總理職位長達35年,這實際上成了變相終身制;李光耀雖然于1990年主動宣布“退休”,實際上卻退而不休:他不僅扶持親信吳作棟繼任總理,而且搞出一個“內閣資政”的特殊職位由自己擔任,“資政”表面是顧問,卻擁有重大事物的決策權,因此,坐在“資政”寶座上的李光耀,實際上成了新加坡的太上皇。李光耀“退休”后不僅以垂簾聽政的方式繼續操控政局,而且還親自出任“新加坡投資局”主席,新加坡投資局掌管整個新加坡的外匯儲備,李光耀執掌了新加坡投資局,等于掌控了新加坡的金融命脈。因此,李光耀雖然卸任總理,卻繼續牢牢掌握著新加坡政治、經濟大權,繼任總理吳作棟不過是傀儡;李光耀的退而不休、老人干政,有過之而無不及。繼吳作棟之后“當選”總理的李顯龍是李光耀的長子,李顯龍不僅是總理,還兼任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主席(相當于人民銀行行長),為了權力上的“保險”,李顯龍甚至赤裸裸地以總理身份,親自擔任政府財政部長。而李顯龍的妻子何晶(李光耀的大兒媳婦),則持有新加坡主要大公司之一“淡馬錫”公司的主要股份;李光耀的次子李顯揚,則是新加坡最大國企“新加坡電訊”的總裁。在李光耀“舉賢不避親”的栽培和安插下,新加坡的政治、經濟、金融大權牢牢掌握在李光耀家族的手中,李光耀家族儼然成了新加坡的皇族,執政黨人民行動黨實際上成了李光耀的家族政黨。李光耀搞家族政治,全世界只有朝鮮金家的獨裁者能與之相比。李光耀不僅是政治獨裁者,還攫取了新加坡意識形態的專斷大權。憑藉無上的權力和新加坡“國父”的老資格,李光耀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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