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公司要跟我簽勞務合同公司與個人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系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二者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范。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勞動者屬于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注:勞務關系不需要給勞動者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2) 報酬支付的原則上,勞動關系由于受國家干預較多,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3) 報酬支付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一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系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系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而在勞務關系中,單位也有對勞動者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對其給予其他紀律處分等形式。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系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用人單位欺凌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強制性義務;而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因此,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充分協商,法律不予干預。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其產生、變更、終止及糾紛解決均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若勞動法沒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勞務關系時,當事人可以雙方協商確定是否需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對此不加干涉。糾紛解決途徑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且適用中止和中斷;因勞務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訴,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首先你要明白兩者的含義,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兩者有一定的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 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3)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5) 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擴展資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勞務合同即使簽訂了該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也成立勞動關系。(一) 用人單位和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你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 你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份合同對你不利,因為到時需要你證明符合上述情形。二、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 考勤記錄;(五)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擴展資料: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1) 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 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 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6)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7) 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8) 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9) 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10) 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務合同即使簽訂了該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也成立勞動關系。(一) 用人單位和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你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 你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份合同對你不利,因為到時需要你證明符合上述情形。二、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 考勤記錄;(五)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擴展資料: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1) 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 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 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用人單位欺凌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強制性義務。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勞務合同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甲方不是單位本身而是另外一家公司,這就是勞務派遣,你目前面對的就是這樣一種情形。但說實話,這個單位做法不對,即便要求員工簽勞務派遣合同,也應該有勞務公司在場與你簽勞動合同的,不應該直接由用人單位與你簽派遣合同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方面就存在問題。還有一個就是用人單位沒有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隱瞞重要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各種應知應會的內容,用人單位采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也應該在你入職的時候如實告知你。可實際上你們單位卻在你過了試用期轉正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卻突然在勞動合同上甲方單位處寫著別的人力資源公司,事前從未通知過你,也沒有跟你說明,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你所在的工作單位之所以不直接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跟第三方公司合作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說白了目的就是為了想省錢省事不擔風險。如果你在這樣的勞動合同上面確認簽字了,也就意味著你跟工作單位沒有直接關系的,你有什么問題就跟他們無關了,要找也是去找人力資源開發公司。而這個時候你可能連人力資源開發公司在哪個地方都不知道!有麻煩也是你自己的麻煩了。所以,簽這樣的合同你就要格外注意工資、福利及社保等約定內容,尤其是社保看是不是繳納五險。如果合同中約定的社保、工資及福利都非常明確非常規范,那么簽訂這樣的勞務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規定的模棱兩可或者沒有明確的說明購買五險等內容,那么這樣的合同就不要簽了,還是早點重新找工作吧,簽了就吃虧了。因為大多數勞務公司都是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這方面員工對員工很不利。萬一你已經簽訂了這樣的合同,有些待遇沒有,比如勞務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也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勞務公司補繳社保,并且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想要獲得這些權益,你需要分別到不同的主管部門投訴,補繳社保要去社保局投訴,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要去勞動局投訴。拓展資料: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 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3) 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 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5) 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工程流體力學B》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太原理工大學《熱流體學及應用》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山東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區2025年數學三下期末綜合測試模擬試題含解析
- 昆明學院《安全信息技術》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延安大學《研究型建筑設計》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世界文化產業》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一嗨租車會員注冊協議書二零二五年
- 二零二五版裝修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書
- 二零二五版兼職人員聘用協議
- 買車補充協議書及相關合同書條款
- 國家開放大學(江西)地域文化(專)任務1-4試題及答案
- QCR 409-2017 鐵路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梁管道壓漿技術條件
- 南師地信培養方案
- 采購工作調研報告(3篇)
- 10KV高壓開關柜操作(培訓課件PPT)
- 希爾國際商務第11版英文教材課件完整版電子教案
- 《學弈》優質課一等獎課件
- 2023年6月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真題(第1套)(含答案)
- 靜脈導管常見并發癥臨床護理實踐指南1
- Sup20普通瀝青混合料目標配合比設計
- 2023年北京天文館招考聘用筆試參考題庫附答案詳解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