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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2009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已廢止01修正信息辦法全文發布辦法廢止決定目錄030204基本信息《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于1999年12月27日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2008年年12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的決定》業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2009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予以公布施行。2018年5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2023年2月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廢止《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信息修正信息第一次:2009年1月5日,簽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工作,可以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在有關區域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二、刪除第十二條:“在居民區內確需熔化瀝青的,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到指定地點并使用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用設施熔化。”同時,刪除與其對應的原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第十二條”幾個字。三、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受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登記之日起十日內予以批復,并提出相應的環境管理要求。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四、刪除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發布辦法發布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的決定》業經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栗戰書2009年1月5日

辦法全文辦法全文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第一條為保護居民居住環境,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共同負責的原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居民居住環境污染。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文化、交通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生活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工商、衛生、市政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廢止決定廢止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十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梁惠玲2023年2月3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十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廢止下列10部省政府規章:……三、《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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