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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考點復習分享

大題(共10題)一、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后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后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并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査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備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癥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惡劣,后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不足外,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額改為11萬元。問題:本案發生后社會反響頗大,引發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答題要求:1.用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二、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材料一: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24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2.《鹽業管理辦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條鹽的運銷站發運鹽產品實行準運證制度。在途及運輸期間必須貨、單、證同行。無單、無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購鹽單位不得入庫。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要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推動的“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進一步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又要在創新政府管理上破難題,善于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和優化服務的“乘法”。如果說做好簡化行政審批、減稅降費等“減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壯士斷腕,那么做好強監管“加法”和優服務“乘法”,也是啃政府職能轉變的“硬骨頭”。放寬市場準入,可以促進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也能為更好的“管”和更優的“服”創造條件。問題:(一)請根據案情、材料一和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請簡答行政機關適用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和程序。2.《行政處罰法》對市鹽務管理局舉行聽證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3.市鹽務管理局以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4.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為什么?【答案】三、材料:2011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201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進一步作出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2014年10月20~23日。載入中國法治史冊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并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建黨90多年、新中國建立60多年來中央全會第一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決定》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決定》還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應堅持的基本原則與七大根本任務,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舉措有180多項。其核心是“良法善治”。問題:聯系實際,結合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論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總目標、原則、意義和任務。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600字。【答案】四、請結合法的本質的相關理論,簡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與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內在關系。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正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五、材料:胡錦濤同志在十八大報告中指出:“必須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問題:請談談你對公平正義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六、(此題與商法為二選一選做題)位于乙區的黃某有一房屋用于經營(個體工商戶),甲市乙區政府決定拆遷,為拆遷事項有序推進,成立乙區拆遷管委會,乙區政府與乙區管委會簽署協議《拆遷授權委托書》,由管委會負責拆遷具體事宜。黃某與管委會就其房屋估價260萬元,雙方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約定:“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由甲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后黃某認為房屋價值應為300萬元,遂向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黃某要求甲市乙區政府公開(或提供)拆遷補償人的補償事項信息,甲市乙區政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根據案情回答(如有不同處理意見,請列明):問題:1.本案的原告是誰?為什么?2.本案的被告是誰?為什么?3.《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屬于行政協議?4.本案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5.如何確定本案的起訴期限?6.甲市乙區政府以涉及第三人隱私為由拒絕黃某的公開申請的行為是否合法?【答案】七、被告人:吳某,男,24歲,無業;黃某,男,23歲,臨時工;陳某,男,24歲,某化肥廠工人。被告人吳某、黃某和陳某在一家飯館吃飯。吳某在陳某上廁所的時間內,將鄰桌一座位上的皮夾(內有現金等重要物品)偷過來交給黃某,黃某又將皮夾放于陳某擱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陳某返回后繼續吃飯,并不知衣服下放了東西。失主發現皮夾丟失后,立即尋找,當翻陳某的衣服時,陳某不讓翻,發生爭吵,在推拉時,凳子翻倒,皮夾露了出來。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吳某、黃某、陳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決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抗訴。上訴、抗訴期滿后三被告人被交付執行。后陳某在服刑期間提出申訴,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后,對陳某宣告無罪,但認為原判決對吳某、黃某量刑畸輕,改判吳某、黃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理由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其判決為生效判決,不服可以申訴。試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較原判刑罰更重的刑罰?【答案】八、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請探望在美國的兒子,向其頒發了護照和第一張出境卡。2007年王某又向該局申請換發第二張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單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國逾期未歸為由,向某市公安局發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親。因此,某市公安局遲遲未對王某的申請作出答復,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王某何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對王某提出申請的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訴訟后,雖依法提交了答辯狀和相關證據,但一直不參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動。法院應如何對待該局提供的證據?(4)在訴訟過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簽發了出境卡,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答案】九、甲欲傷害張某,為了保險起見找到外甥乙幫忙,為了保險起見,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騙其說:“我要到張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望風吧”,丙不答應,甲就恐嚇道:“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與乙一起進入張某家中,丙在門外望風,甲見床上一人睡覺,以為是張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頓亂擊,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個板凳向此人頭上猛砸幾下。甲先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貴手機,臨時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沒有制止。乙在甲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張家。乙出門后,甲問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電爐插上,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甲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二人發現門外沒有丙的蹤影,原來,丙見二人人戶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會就逃回家中。當晚,張家起火,相鄰幾間房都被燒毀。事后查明,當時在床上的人是張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擊打(尸檢表明,身上受輕傷、頭部為重傷),引發心臟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哪處傷情引起心臟病發作。問題:?1.關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實,甲、乙構成何罪?為什么??2.丙與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3.甲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乙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4.乙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甲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答案】一十、(2008年四川卷)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鬧事,砸碎店里玻璃數塊。此時某區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趙某執勤路過酒店,任某等人欲將王某帶回派出所處理,王某不從,與任某發生推搡。雙方在扭推過程中,王某被推倒,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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