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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比較法:批判與重構

【內容提要】比較法一直是一門處于邊緣位置、發展遲緩落后的學科。主要原因在于,傳統的比較法對比較法概念的比較中心主義理解,對比較法學科角色的工具性、實踐性定位,在理論上的淺薄和貧乏,在方法論上的單一陳舊。比較法要從困境中走出來,必須重構自己的概念、理論體系和方法論。本文提出,比較法是研究人類各種法律文化的科學。以此為基礎,比較法可以建構起以法律文化研究為中心的理論體系,大量吸收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方法論。

【摘要題】理論經緯

【關鍵詞】比較法/法律文化/解釋學

【正文】

隨著人類的歷史進入嶄新的21世紀,比較法這門學科邁入了其發展史上的第三個世紀。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比較法并未能取得與其歷史相稱的理論成就。同很多與之同時代產生的學科相比,比較法的發展顯得相當遲緩落后。社會學、人類學與比較法一樣都是在19世紀中期左右興起的學科,但是比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這兩門已成為人文社會科學之基本組成部分的學科相提并論,遠遠沒有獲得這兩門學科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認可。①即使同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等晚于其出現的法學學科相比,比較法在理論和方法論上也顯得相形見絀。在法學的學科體系中,比較法一直是一門處于邊緣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學科。那么,比較法的問題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較法怎樣才能走出發展的低谷?任何關心比較法事業的人們都不能不認真地思考這些事關比較法如何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一、比較法的批判

正如一個人只有經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評,才能發現和糾正缺點,不斷走向進步一樣,一門學科也只有經常對自己的研究活動和理論成果進行反思和批判,才能發現和糾正失誤,更快更好地發展。批判是人類思想發展的主旋律。人類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從而新思想不斷涌現的歷史。②這里所說的“批判”,不是對被批判對象不加分析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現為辯證性地對被批判對象進行揭示、辨析、鑒別和選擇的過程;也不是對被批判對象懷有敵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設性地推動被批判對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發展。比較法學家們埋頭于瑣屑的比較工作,缺乏對整個學科的批判意識,是比較法研究一直躑躅不前的一個重要原因。比較法學家應該多一些批判意識。本文試圖從比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論和方法論四個方面對既往的比較法做一全面的、系統的批判。

(一)比較法的概念:比較中心主義

什么是比較法?這無疑是比較法學習和研究中的重要問題。但是,這個問題的重要意義并不僅僅在于,它是步入比較法領域首先就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較法所有問題中的原點性、基石性問題。思考和解答這個問題,其意義絕不僅僅是為了給這個問題提供一個確定的答案,而是給整個比較法研究提供一種明確的思路和方向。對于一個比較法學者來說,對比較法是什么的回答,將直接影響其比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學術追求,直接影響其對比較法其他各種理論問題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種重要的理論爭論,最終都可能起因于或歸根于對什么是比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從地位上來說,這個問題不是比較法中的“一個”問題,而是比較法中的總體性、根本性問題。任何真正自覺的比較法學習和研究,都應當以對什么是比較法的提問和回答作為出發點。任何對以往比較法的有意識的突破和創新,都必須從對什么是比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說開始。

然而,比較法學家們大都不深究這個問題。大部分比較法學家采取一種實用主義的態度,根據自己的興趣或需要給比較法下一個簡單的定義。日本學者大木雅夫道出了這一點:“由于比較法沒有獨立的法的領域,所以在最初的起點上就被視為一種形式因人而異的、即所謂可以人為構成的研究部門。……每個人都從比較法應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據其與自己最重視的事物的聯系對其加以定義,結果是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而不是統一的比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意義,采取一種置之不理的態度。法國比較法學家達維德認為,比較法的概念、性質等問題僅僅是比較法的開創時期討論的問題。“現在,比較法已經牢固地扎下了根,這些討論已無現實意義,不需要再多費筆墨了”。④正是對這個問題的輕視或忽視,使得比較法學家對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種明確的自我認知意識和自我批判態度,使得比較法研究停留于經驗式的、現象層面的比較而躑躅不前。

從文字表述上看,比較法學家關于比較法的定義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從實質上看,這些形形色色的比較法定義有著一個共同的特點,即認為比較是比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強調比較在比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對“比較法”這個術語頗不滿意而試圖尋找新的術語取而代之的學者,他們所創造的各種新術語,如“比較法律體系”、“比較法律傳統”、“比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這些新術語中保留“比較”這個詞。在以往關于比較法是一種方法、還是一門學科的爭論中,無論是否認比較法是一門學科的人,還是主張比較法是一門學科的人,對比較法與比較的直接關系都堅信不疑,認為比較法是對不同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

這種比較中心主義的比較法概念直接決定和制約著人們對比較法的學術空間、學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問題的看法,對比較法研究及其發展產生了很多有害的影響。首先,它極大地限制和縮小了比較法存在和發展的學術空間。按照這種比較法概念,只有對各種法律體系及其規則的比較活動以及對此種比較活動中的方法論問題的探討才屬于比較法的范疇。在研究各種法律體系的基礎上提出關于法的性質的一般理論,提出關于法的發展的一般理論等活動,都不屬于比較法的范疇。其次,它導致對比較法的一種工具主義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較法由于被認為是一種純粹的法律比較活動,因而它被認為沒有自己獨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價值僅僅在于為其他學科和法律實踐服務。如果比較法是一門學科的話,它也不是獨立的學科,而只是一門工具性的、輔助性的學科。因此,套用一句時髦的歌詞來說,比較法學科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都是“比較”兩個字惹的禍。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比較在人類的認知活動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比較不僅是人類認識事物的一種基本方法,而且構成了人類一切認知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類在認識某一事物時,必然要拿這一事物與其他事物進行比較,在比較的過程中才能發現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學領域,比較實際上貫穿于一切法學研究活動中。美國比較法學者庫蘭()指出:“正如比較是理解過程的核心一樣,比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較就是對照其他的事物、領域來理解某一事物、領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東西,比較事業就一定存在。比較的存在不過在比較法這一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在比較法領域中,由國家的疆界和語言所導致、并為官方所承認的各種區別突顯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較因素。”⑦盡管比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較法中,我們不是要突出和強調比較方法的地位和意義,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較方法的地位和意義。不過,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不一定就是給比較法學科換一個更貼切的名稱。比較法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我們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只是不能為其字面意義所迷惑。

(二)對比較法學科角色的批判

從理論上講,每一門有生命力的學科在人類的科學大廈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學科所無法取代的位置。但這并不象去戲院看戲,位置預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對號入座就行了。每門學科的學者們必須合理地確定本學科在科學大廈中的適當位

置。正如一個人只有找到最適合于自己的社會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個人價值一樣,一門學科只有找到本學科的合適位置才能充分發掘本學科的發展潛力。而且,對一門學科作出什么樣的角色定位,直接影響這門學科朝著什么樣的方向發展。正是因為如此,學科的角色定位對于一門學科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比較法以一個反面的例子證明了這個道理。

比較法學家對比較法的學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關于比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討論中。從這些論述⑧可以看出,傳統的比較法學家對比較法學科角色的定位具有兩個明顯的傾向:一是把比較法視為一門工具性學科。在理論上,比較法為法理學(法哲學)、法律史、法社會學等學科提供有關其他國家的法律的資料,使這些學科能夠超脫本國法律體系的限制,得出關于法的普遍性認識。在實踐上,比較法通過介紹其他國家的法律的情況,為本國法律改革、法律解釋、律師執業、協調各國法律等各種法律活動提供幫助。二是把比較法視為一門實踐性學科。在理論與實踐兩方面中,傳統的比較法學家顯然對比較法在法律實踐方面的功能更感興趣,更為重視。他們更多地從比較法的實踐功能來論證比較法存在的合法性。

盡管傳統的比較法學家都極力鼓吹比較法的重要意義,但他們并沒有為比較法找到正確的位置。最根本的問題在于,他們忽視了比較法的科學屬性。科學的目的是提供有關研究對象的普遍性知識。比較法作為一門科學,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獲得有關被比較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識。⑨傳統的比較法學家認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識和理論僅僅是法理學、法律史等理論學科的任務。因此,他們主動放棄了對法的普遍性知識的追求和對比較法自身理論體系的建構,而把理論建構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學等理論學科。對比較法學科角色的這種定位,注定了傳統的比較法理論薄弱、思想貧乏的命運。

(三)對比較法理論的批判

比較法在理論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較法學界內外很多學者的廣泛關注和批評。⑩在這里,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傳統的比較法在理論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傳統的比較法研究主要是一種事實層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論層面的研討。(11)比較法研究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大塊:一是以各種法律體系或法律秩序的具體規則、制度為比較對象的微觀比較,二是以各種法律體系或法律秩序為比較對象的宏觀比較,三是比較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較法研究中,微觀比較占絕大部分,其次是宏觀比較,再次是比較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各種冠以“比較法”之名的雜志,如美國的《美國比較法雜志》、英國的《國際法與比較法》、中國的《比較法研究》等,發表的論文絕大部分是有關微觀比較的論文。在作為世界比較法研究集體智慧結晶的《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中,從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關微觀比較的內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關宏觀比較的內容,僅僅第2卷中的部分章節可算作是有關比較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的內容。無論是微觀比較,還是宏觀比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陳述不同法律體系及其具體規則、制度的異同。這樣,比較法實際上成了一個搜集和儲存法律異同之事實的倉庫。事實的考察當然是科學研究的重要環節,但事實的堆積并不是科學,正如石頭的堆積并不等于房子一樣。(12)科學研究更重要的環節是理論命題的確證,即從搜集的事實中歸納出具有普遍意義的理論命題,或者用搜集的事實證明或證偽作為假說的理論命題。比較法學家很少上升到科學研究這一層次,而是象德國學者賓德所說的那樣:“弄來了一大堆磚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較法沒有形成自己的概念體系。任何一門科學為了解釋或分析其所面對的自然現實或社會現實,都必然要發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經濟學家創造出了市場、交換、成本、價格、效率、供給、需求等一系列經濟概念,用它們來解釋或分析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經濟行為。而在比較法中,由于比較法學家認為比較法僅僅是一種簡單的法律比較工作,無須創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須使用被比較的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比較法一直沒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體系,而是一門寄生于其他法學學科之上的學科。但如果比較法不僅僅是對各種法律體系進行純粹的比較,而且還要提供有關法律體系如何運作的普遍性知識(這是科學的主要任務),那么它就必須形成自己的概念體系,以提供觀察和思考各種法律體系的分析框架,提煉或升華有關法律體系如何運作的理論認識。

其三,比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論觀點,而沒有形成理論范式。理論范式的形成是科學研究的最高層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學領域內形成的比較穩定的思維模式和分析結構,以及以這種思維模式和分析結構觀察、思考和分析問題而產生的理論體系。在比較法研究中,雖然一些比較法學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論觀點,如法系的劃分、法律移植等,但這些觀點只是一堆沒有內在聯系的命題。雖然比較法學家在一些問題上也存在爭論,如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爭,法系劃分標準上的爭論,但這種爭論主要是具體問題和具體觀點上的爭論,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學術思想、方法論和理論體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較法迄今為止未能象法理學等學科那樣產生在研究范式、學術思想、方法論和理論體系上有重大區別的不同學術派別。不同學術派別或理論范式的存在,是一門學科理論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結果,同時又是一門學科進一步繁榮發展的動力。沒有形成不同的學術派別或理論范式,是一門學科在理論研究上膚淺和稚嫩的一個重要標志。

(四)對比較法方法論的批判

德國著名的法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曾經說過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話:“某些科學如果必須忙于從事探討自己的方法論,就是有病的科學。”(14)我的觀點恰恰與拉德布魯赫所說的相反:如果一門科學很少探討自己的方法論,一定是有病的科學。科學認識區別于常識性認識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科學認識是按照某些客觀的、程式化的方法而獲得的認識,常識性認識則是在個人的情感、感覺、經驗的支配下獲得的認識。方法論是指一門科學的各種方法所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方法論對于一門科學的存在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用于科學研究的方法論是否正確、有效,直接決定科學研究活動的成敗和理論認識的正確性。其次,是否確立起自己的方法論,是衡量一門獨立的科學是否形成的標志。第三,方法論的不斷完善或更新,是推動一門科學向前發展的基本動力。科學發展的歷史表明,科學的發展過程是科學家們不斷地檢測、改進、充實、更新方法論的過程。什么時候方法論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時候科學的發展就終結了。

各種比較法教科書或著作對方法論問題不可謂不重視,一般都有專門的章節討論比較法的方法或方法論。盡管這些討論已經相當的深入細致,但其所涉及的問題實際上只有一個,即如何有效地進行比較。把比較當作比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僅僅關注比較中的方法論問題,這是傳統的比較法在方法論上的重大缺陷。這一缺陷是由于傳統的比較法學家往往將比較法視為一種純粹的比較事業所致。反過來,這一缺陷又導致比較法成為一個單純賣弄比較技巧的場所,使得比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會科學乃至法學之外。任何一門科學不可能只有一種研究方法,或者僅僅依靠一種研究方法。美國比較政治學家威德勒根據比較政治學的發展經驗指出:“將這一事業(比較政治學)等同于唯一的一種方法(比較)的看法是錯誤的。從整體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論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較法應當努力尋求各種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別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會科學、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豐富、充實自己

的方法論體系。這樣,才能真正擴大比較法的理論視野,從根本上改變比較法理論匱乏的狀況。

當今法學乃至所有科學的發展趨勢是多學科、跨學科研究的興起。(16)在法學領域中,最近幾十年里涌現一批以“法律與”為名稱的新興研究領域或學科,如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文學、法律與社會、法律與政治(批判法學)、法律與婦女(女權主義法學)、法律與種族(批判種族理論)等。這表明法學家的科際開放意識越來越強烈。但是,比較法學家對這種趨勢的反應相當遲鈍,因而比較法學家也往往被排除在這些跨學科研究之外。

二、比較法的重構

(一)比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見識的西方比較法學家已經清醒地認識到比較法存在的嚴重缺陷,并且正在積極地探求擺脫困境的發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種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為導向的思路。(17)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比較法學領域出現了一批以比較法律文化為研究主題和研究思路的論著。美國比較法學家埃爾曼的《比較法律文化》(18)是將比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過是將比較的對象從作為制度的法轉變為作為文化的法,擴大了比較的范圍,而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比較法學的傳統格局。德國比較法學家格羅斯菲爾德認為,“將比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較”是“處理比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較法的力量與弱點》一書試圖打破法系(法律體系)比較的傳統格局,從比較的角度揭示法律與文化、自然、語言等因素的普遍聯系。雖然格羅斯菲爾德已經表現出理論建構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種關于法律文化比較的系統的理論模式。他甚至都沒有明確解釋他所說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時學者霍克等人明確提出將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為比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們認識到傳統的比較法在理論和方法論上的缺陷,試圖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論為區分和比較不同法系提供一種堅實的理論和方法論基礎。顯然,他們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論作為服務于法系比較的工具,而不是認為比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種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構比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許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將沿著上述比較法學家開創的研究思路繼續前進,提出一種以法律文化為基石范疇、以法律文化研究為中心內容的比較法新模式。我相信,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較法從前述的種種困境和問題中擺脫出來。當然,由于篇幅所限,在這篇論文里,我只能對這一新模式作一些簡要的勾勒,具體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較法的新概念

我對比較法的解釋是,比較法是研究人類的各種法律文化的科學。這一解釋包含著兩層意思:其一,強調比較法研究的對象是作為文化的法,而不僅僅是作為規則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們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個民族的法律現象,才有可能真正認識和感受到人類的法律文明的多樣性和豐富性。文化的角度顯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個民族的法為己任的比較法所應當采取的最好的學術角度。其二,強調比較法對各種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種全方位的研究,而不僅僅是一種純粹的比較研究,盡管這種法律文化研究經常暗藏著一種比較的立場,經常使用比較方法。所謂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較法的研究范圍包括對各種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況的研究、對各種法律文化之異同的比較研究、對人類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問題的研究等。只有徹底擺脫比較中心主義傾向,比較法才能充分發掘自己的學術潛力,才能脫胎換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現在學科之林。不過,這一比較法概念一提出來,可能會遭致一些人的反對或異議。

第一種反對意見是,這一解釋篡改了比較法的本來意義。在持這種意見的人看來,比較法就是比較法,它總是意味著對法的比較研究,盡管作為比較對象的法可以作各種理解,如法律規則、法律體系、法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這種反對意見,我們可以用解釋學的例子來加以回擊。解釋學最初是一門研究理解和解釋的技術、方法的學問。(21)解釋學(Hermeneutik)一詞的希臘文詞根赫爾墨斯(Hermes)本是希臘神話中神的信使,他的職責是通過他的解釋向人們傳遞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們為了獲得對《圣經》的確切的、統一的解釋,而發展出來了一門正確理解和解釋《圣經》的技術學,即神學解釋學。當這種學問被用于法律的解釋時,便產生了法學解釋學。(22)后來,經由19世紀的德國哲學家施萊爾馬赫和狄爾泰之手,解釋學從各種具體形態的解釋學發展成為一種關于理解和解釋的普遍的、系統的理論。這是解釋學發展的第二個階段。此時的解釋學理論仍然沒有超出方法論和認識論研究的范疇。解釋學發展的第三階段是20世紀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伽達默爾等人創造的哲學解釋學。哲學解釋學與傳統解釋學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釋學從方法論和認識論研究轉變為本體論研究。哲學解釋學把理解作為人的存在方式來把握,試圖通過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現象發現人的經驗方式,在人類有限的歷史性的存在方式中發現人與世界的根本關系。解釋學的發展歷程對于比較法具有直接的啟發和借鑒意義。比較法和解釋學一樣,都是從系統地思考各自領域的方法和技術問題而發展起來的學科。但是,與解釋學相比,比較法到目前為止仍然停留在對法律比較的方法論研究上,(23)而沒有進一步發展為法律比較的本體論研究。所謂法律比較的本體論研究,是指對作為比較的前提條件的人類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質的研究。人類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樣的性質,直接決定我們怎樣對人類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進行比較。本體論研究是法律比較的方法論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較法不能將這種本體論研究視為與自己無關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進行本體論研究,才能扭轉比較法理論匱乏的局面,使比較法研究進入新的學術境界。本文所設計的以法律文化研究為特點的比較法模式正是一種關于比較法的本體論研究的嘗試。既然解釋學通過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釋學的最初意義)而成功地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比較法同樣也可以通過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較法的最初意義)而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另一種反對意見是,這一解釋無法將比較法與其他學科區分開,因為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法律社會學等學科都研究法律文化問題。的確,在比較法的發展史上,確定比較法的獨特研究對象一直是讓比較法學家們大傷腦筋的事。(24)人們通常都認為,一門科學存在的前提條件是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和領域。比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存在,必須有不同于其他學科的獨特的研究領域或范圍。(25)那些否定比較法是一門學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據是,比較法沒有自己獨特的研究對象。(26)然而,這種從研究對象或研究領域來界定一門學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學科間相互滲透和融合的趨勢日益明顯、大量交叉學科興起的今天,這種“劃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時宜。各種交叉學科(如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等)的興起表明不同學科之間并不存在明顯的地域界限。不同學科的區別并不在于研究對象或研究領域,而在于觀察視角、研究取向和思維方式。同一主題或領域可以同時被多個學科共同研究,只不過由于不同的學科的觀察視角、研究指向和思維方式不同,所看到的問題、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結論不同。譬如,文化哲學、文化人類學、文化社會學等學科都是以文化作為研究對象。它們并不因此就變成了同一個學科。它們仍然是不同的學科,因為它們是以哲學的、人類學的、社會學的等等不同方式來研究文化。因此,要確證比較法的獨立學

科地位,關鍵不是有沒有獨特的研究對象,而是有沒有獨特的觀察視角、研究指向和思維方法。在我看來,法理學、法社會學和比較法學雖然都研究法律文化問題,但它們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學是從總體、普遍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文化,更關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質、構成要素等基本問題,更多的是一種哲學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會學是從法律文化與其他法律現象的相互關系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文化,更為關心法律文化在社會中的地位與功能;比較法學是從多元的、比較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文化,更為關心法律文化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及其規律。正是因為比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視角和理論優勢,它對法律文化的研究不僅不會與其他學科的研究重復,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較法的理論體系

將比較法界定為研究法律文化的學科,有助于克服傳統比較法理論研究薄弱、缺乏理論體系的局面,建構起比較法自身的理論體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論研究為中心的理論體系。具體而言,這一理論體系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學的本體論問題一樣,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較法的本體論問題。在法學領域,關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問題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學家、法社會學家、法史學家對這個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們缺乏對這個問題的一種比較法立場和視角的思考和回答,從而也失去了一種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機會。這是一種其他學科所無法取代的研究立場和視角。從比較法的立場和視角來理解法律文化,我們能夠看到容易被其他學科所忽視甚至抹殺的東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學家和法社會學家都試圖提供一種具有普適意義的法律文化概念。這類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說是否真正普遍適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觀上掩蓋或抹殺了人類歷史上法律文化的豐富多樣性。盡管一些法社會學家(如千葉正士)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試圖提供一種能夠揭示社會內部多元法律文化圖畫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會內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畢竟是有限的,這種多元性遠遠不能與人類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從其可能性上說,人類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無限的。比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終是一個復數的概念。只有比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這種復數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約因素。當人們面對各種各樣的法律文化時,往往會問這種法律文化為什么是這樣的,那種法律文化為什么又是那樣的。比較法學必須回答這個問題,而不能讓人們失望。這就要求比較法學家通過對各種法律文化的比較去考察決定或制約法律文化之樣式或個性的各種因素,如宗教、語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為文化的法律與宗教、語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會因素的關系,既是作為一門科學的比較法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作為一門科學的比較法能夠大顯身手的領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類。如同生物學家試圖給成千上萬的生物物種進行分類,繪制一幅生物譜系圖一樣,許多社會科學家也嘗試對形形色色的人類文明或文化進行分類,提供一張人類文明或文化分布圖。在法律領域,比較法學家是許多社會科學家從空間的維度對法律文化進行形態學考察。但與生物學家的生物分類相比,比較法學家對法系的劃分顯得相當簡單、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學家對生物的分類是一種按照界、門、綱、目、科、屬、種等由高到低的多種層次而進行的系統分類。每一種生物都能在這個分類系統中找到其相應的位置。而比較法學家由于缺乏對人類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細致的了解,對法律文化的分類僅僅是一種宏觀上的一兩個層次的分類。不僅很多影響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類系統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種具體的法律文化也沒有在分類系統中反映出來。其次,生物學領域建立了各種專門探討分類原理、標準和方法的分類學,如植物分類學就有細胞分類學、植物化學分類學、數量分類學等,(28)這使得生物的分類有堅實的科學依據和基礎。而比較法學家們沒有對其所選擇的劃分標準、方法提供科學的論證,因而其劃分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武斷性。再次,生物學的分類是以生物的進化鏈條為線索所作的分類,生物分類系統同時也是生物的譜系結構圖。因此,生物分類系統不僅能夠反映地球生物的總體數量及其空間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歷史演變過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間的歷史聯系。而比較法學家顯然缺乏這種譜系意識,他們的目的僅僅是揭示人類歷史上存在的各種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慮各種法律文化之間的歷史聯系與譜系結構。盡管生物現象與文化現象有著重大區別,我們不可能照搬生物學的分類標準、方法,但是生物學確實能給法律文化的分類提供很多的啟示和思路。比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類研究,必須同時開展兩項工作:一是加強對法律文化分類理論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門法律文化分類學,為法律文化分類提供科學依據。二是全面考察人類歷史上存在的各種具體形態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種具體形態的法律文化的特質,就無法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法律文化分類系統,正如生物學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種生物的特性,就無法建立起生物的分類系統一樣。而要對現存的或歷史上曾經存在的成千上萬種法律文化進行考察,顯然不是少數幾個學者或一兩代學者所能完成的事業,而需要很多代學者的集體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變遷。比較法不僅關注法律文化在空間上的分布格局,也關注法律文化在時間上的變遷過程。早期的一些比較法學家將歷史研究的維度納入比較法的概念中。法國著名的比較法學家朗貝爾將比較法律史作為比較法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并認為比較法律史“努力將支配法律制度演變的社會現象延續之規律或自然法則帶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構中”。(29)比較法通過對多種法律文化的歷時性考察,主要解答這樣三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1)法律文化的變遷模式。對這個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回答這樣幾個問題:人類的各種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歷史變遷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樣的變遷模式;如果沒有,那么各種法律文化又是如何發展變化的?在人類學和歷史學研究中,不少學者認為,人類社會具有共同的發展規律和變遷模式。這其中又有進化論和循環論兩種主張。進化論認為,人類社會普遍遵循著一條由簡單向復雜、由低級向高級、由落后向先進的線性發展道路。進化論又有單線進化論和多線進化論之分。前者認為所有社會都遵循同樣的進化路線,后者認為不同社會遵循不同的進化路線。循環論認為,人類社會是循環發展的。譬如,斯賓格勒認為,每個社會都無可選擇地重復著一種從生長、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運。另外一些學者認為,人類社會根本不存在普遍的發展規律和變遷模式,每一個社會都有其特殊的歷史發展道路。比較法學家可以對這些理論假說進行檢驗,建立關于法律文化變遷模式的理論。(30)(2)法律文化變遷的原因。影響法律文化變遷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政治改革、法制創新、外來法律文化的傳入等。(3)法律文化變遷的機制。對這個問題的研究主要是說明法律文化的各種變遷是如何發生的。功能主義和沖突論對社會和文化變遷機制提供兩種不同的解釋。在功能主義看來,均衡和穩定是社會的常態。社會變遷不過是社會為了克服社會體系內部各部分之間或者社會體系與外部環境之間出現的暫時的緊張關系從而恢復正常的均衡狀態所作的自我調整。在沖突論看來,沖突和變遷是社會的常態。社會變遷是由各種社會群體之間的不平等關系及其相互斗爭所引起。這兩種理論為研究法律文化的變遷提供了

兩種理論假說。

第五,法律文化的傳播。法律文化運動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跨時間的縱向的運動,即法律文化的歷史發展;一種是跨空間的橫向的運動,即法律文化的傳播。法律文化的傳播是我們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點。真正意義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種富有影響力的法律文化從其發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帶)向其他地區(法系的邊緣地帶)擴散和傳播的結果。譬如,中華法系就是古代中國中原地區的法律文化向周圍的其他地區、鄰國傳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則是近代英國法律文化向傳統意義上的英聯邦國家傳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種法律文化的傳播以及對這種法律文化的共同繼受,構成同一法系的眾多地區的法律文化才表現出內在聯系與共同特質。一些比較法學家提出的所謂“非洲法系”,(31)只是一個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法系。盡管非洲各國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質,但這些特質絕不是同一種法律文化影響的結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條件、社會發展水平所導致的,就象很多處于不同大陸的古代社會由于自然條件、社會發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現出某些共同特質一樣。法系的基礎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隸制國家在法律上表現出很多相似特征卻不能歸為同一法系,在各個地區相對獨立地發展起來的非洲各國法也很難納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傳播也是我們考察各種法律文化的發展變化所不可忽視的因素。(32)不少比較法學家都承認借鑒與移植在法律變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認為:“借鑒與模仿是理解法律變革過程至關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變革中,或許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創性革新”。(33)美國比較法學家沃森明確提出了一種以法律移植為核心的法律變革理論。他認為,法律的發展是通過法律規則的移植而實現的。(34)近年來,法律移植成為比較法研究的熱點問題,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傳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傳播的一種途徑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遷移、軍事占領、學術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傳播的途徑和形式。法律文化傳播的研究內容非常廣泛,包括法律文化傳播的途徑、制約或促進法律文化傳播的因素、法律文化傳播的意義與作用、法律移植的選擇標準、法律移植的效果評價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動。傳統的比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種法律文化的共存視為一種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僅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異同。與世界上存在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這一基本事實并存的另一個基本事實是,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之間不斷發生交流、溝通、碰撞、競爭、排斥、滲透、融合等種種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現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動。后一個基本事實對前一個基本事實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法律文化的互動必將改變處于互動關系中的各種法律文化,從而改變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來在比較封閉的狀態下獨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各種特色鮮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動過程中彼此汲取對方的文化特質或文化因素,逐漸喪失了原來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質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較法學家所津津樂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過取長補短、相互移植,已經沒有了過去的那些明顯的區別。比較法學家苦心描繪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圖畫在很多方面都已陳舊過時了,必須重新審視和解釋當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較法不對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動現象給予充分的關注,它失去的將不只是一塊理論陣地,更重要的是其學術地位。當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間的互動往往以復雜多樣的形式、微妙難辨的過程、犬牙交錯的結果表現出來,因而這是一個更有難度、更具挑戰性的課題。

第七,全球化與當代法律文化。盡管人們對全球化的理解和評價不盡相同,但全球化之為當代世界格局和人類生活的標志性特征,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強勁的全球化浪潮的沖擊,這使得以人類生活為終極關懷的各門人文社會科學不得不正視和探討全球化問題。在法律領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擴張為起點的全球化大潮,已經并且仍在深刻地改變或影響人類法律文化的總體格局和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律文化。比較法學者應該比法學其他學科的學者更能覺察到這一點,也更有責任從理論上揭示了全球化對當代法律文化的影響。在“全球化與當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這樣四個問題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討:(1)全球化背景下人類法律文化的總體演變趨勢。譬如,人類法律文化的演變趨勢是趨同,還是趨異,或者兩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對民族法律文化發展的一般影響。譬如,全球化加劇了民族國家內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進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識的形成或增強。(3)全球化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自全球化運動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種強勢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現,在全世界廣泛傳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獨霸天下或者一枝獨秀。全球化也對西方法律文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如西方兩大法系逐漸融合、接近,西方國家對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納。(4)全球化對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全球化對非西方法律文化產生了顯而易見的、強有力的沖擊。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法律文化沖突,諸如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文化、外來法律文化與固有法律文化的沖突,不得不對其法律文化進行(某種意義上是痛苦的)根本性變革與重構。

(四)比較法的方法論

將比較法界定為研究法律文化的學科,有助于突顯比較法的多學科或跨學科的特性,有助于擴充和改進比較法的方法論。法律文化這一橋梁不僅能夠使比較法與法哲學(法理學)、法社會學、法史學等以法律文化為重要研究主題的法學學科互通有無,也能夠使比較法與哲學、人類學、社會學、歷史學等以文化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題的人文社會科學相互往來。研究主題上的相似性,為比較法借鑒或引進其他法學學科、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論和方法論提供了基礎與可能。比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進其他法學學科、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豐富和改善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傳統比較法研究以比較方法為主的單一格局,走出比較法研究的困境。現代哲學中的實證主義、結構主義、解釋學、現象學、分析哲學等哲學流派的方法論,現代人文社會科學中的人類學、民族學、符號學、社會學、心理學、語言學、文學藝術等學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對比較法研究具有參考或借鑒意義。下面僅以幾種方法為例說明其他學科的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中應用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釋學方法。解釋學是一門探討理解、解釋活動的性質以及理解、解釋的適當方法的學問。比較法與解釋學有著密切的關系。比較法研究實際上就是一種理解、解釋各種法律文化的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釋學。在此,比較法學家是解釋者,各個民族所創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釋的文本。解釋學所探討的各種問題在比較法中以更具體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對待解釋者的先見或前理解問題,是解釋學要回答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在比較法中以更明顯的形式存在著。比較法學家對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覺或自覺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價值觀的影響。這樣,比較法學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見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對待這種先見或前理解,同樣是比較法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解釋學的理論在比較法研究中具有應用價值,解釋學的方法對于比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論意義。

其二,符號學方法。符號學是20世紀興起的一門專門研究人類的符號現象的科學。符號就是人

用來表達或傳遞各種信息的事物,如語言、文字、圖畫、音樂、徽標、雕塑等。(36)文化與符號有著如影隨形、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符號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號的意義。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樣都是以各種符號為載體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書、行政機關具有法律意義的公文都是以書面文件(符號)來表達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各種法律職業者的身份是以各種服飾(符號)來表達的;審判、行刑等各種法律活動是以一定的儀式(符號)來表達的;民眾對法律的認識、態度、情感體現在各種俗語、諺語(符號)中。當我們面對一種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時,我們只有通過了解和把握其所創造、使用的各種法律符號及其意義,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從某種意義上說,比較法就是一種以各個民族的法律符號為研究對象的符號科學。因此,符號學理論和方法可以為比較法研究開啟一種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種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結構主義方法。結構主義是二戰以后在哲學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興起的一股學術思潮。在結構主義看來,世界是由各種關系(結構)而非各種事物構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夠被整合到一定的結構中,才是有意義的,才能為人所理解。因此,結構主義者的目的是發現組織和支配各種事物的永恒結構。(37)結構主義方法在比較法研究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比較法學家可以通過揭示制約人們的法律心理和行為的無意識的、超穩定的文化結構,從而譯解各種法律文化的密碼。此外,將結構主義方法引入比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較法從搜集材料的工作狀態中擺脫出來,成為一門善于思索、富有理論的理性科學。當代著名的人類學家格爾茲曾經高度評價施特勞斯將結構主義引入人類學的意義:“他使人類學得到一種理性的訓練。他使人類學成為理論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類學與世界的理性大潮聯系了起來,他使人類學脫離了手工藝的模式。他使人類學擺脫了經驗論的數據收集式的事務,并且將法國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說的理性特色引進了人類學。……從列維-斯特勞斯以來,人類學家們才認識到他們應該去思索,這的確是前所未有的情況。”(38)我們同樣希望結構主義方法的引進能在比較法中產生同樣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國人類學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書中提出來的。在本尼迪克特看來,任何一種文化并不是一大堆雜亂無章的文化現象或特質的集合體,而是在某種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統一體。因此,對一種文化的研究,就是發現或建立該種文化的模式,并根據這種模式解釋該種文化的各種具體特質或現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兩種傾向:一種是對文化的現象式描述,這種現象式的描述使人無法深入把握一種文化的總體特征;另一種是對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這種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樣性、差異性。在法學中,前一種傾向在比較法研究中表現得比較明顯,后一種傾向是法理學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傾向。因此,將文化模式的分析引進比較法對各種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學研究的局限性。

①關于比較法與人類學的比較,參見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三聯書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頁。

②哲學家們非常強調哲學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認為,“哲學的真正社會功能在于它對流行的東西進行批判。”見[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譯:《批判理論》,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頁。馬爾庫塞認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實,是哲學的歷史任務和哲學的向度。”見[德]馬爾庫塞著,劉繼譯:《單向度的人》,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頁。黑格爾曾經很形象地把哲學史比喻為“廝殺的戰場”。[德]黑格爾著,賀麟、王太慶譯:《哲學史講演錄(第1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1頁。正是因為哲學始終保持著這種批判精神,它才能執人類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頁。

④[法]達維德著,漆竹生譯:《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頁。有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關于比較法是一種純粹的方法、還是一門學科這場討論,是一種學究式、毫無實際意義的討論,不如擱置不論為好。見前引③,大木雅夫書,第60-62頁。

⑤關于比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參見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頁;何勤華:《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頁。

⑥何勤華先生在介紹了西方學者的比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學者關于比較法的表述盡管不同,但其中心內容是一致的,即比較法是對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進行的比較研究。”見前引⑤,何勤華書,第218頁。

⑦VivianGrosswaldCurran,“CultureImmersion,DifferenceandCategoriesinlaw”,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8,

⑧有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漢典等譯:《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頁;前引④,達維德書,第9-15頁;PeterDeCruz,“ComparativeLawinaChangingWorld”,CavendishPublishingLtd.,1995,;前引⑤,沈宗靈書,第50-59頁;朱景文:《比較法導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頁。

⑨見RodolfoSacco,“LegalFormants:ADynamicApproachtoComparativeLaw”,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1,

⑩參見[德]弗蘭肯伯格著,賀衛方、王文娟譯:《批判性比較:重新思考比較法》,載《法律的文化解釋》(梁治平編),三聯書店1998年第2版。弗蘭肯伯格認為,比較法在理論和方法論上研究的不足導致這門學科處于學術的邊緣地位,存在明顯的缺陷。另見JohnBell,“ComparativeLawandLegalTheory”,in,Wright(Eds),PresciptiveFormalityandNormativeRationalityinModernLegalSystems(1995),。貝爾指出,理論洞見對于比較法的發展是必不可少的,比較法現在需要補法律理論課。我國學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論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終是比較法學家們至為欠缺的東西,這種情形不可避免地導致比較法研究理論上的貧弱和實踐中的膚淺,并使得有識見的批判和建樹益發顯得急迫。”見前引①,梁治平書,第11頁。

(11)美國學者夏皮羅指出:“我認為,說比較法是一門有點讓人失望的學科并無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僅僅是指出不同國家的程序法或實體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說,比較不過是相互對照地描述不同法律體系,而不帶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轉引自JenniferWidner,“ComparativePoliticsandComparativeLaw”,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8,

(12)前引③,大木雅夫書,第63頁。

(13)轉引自BernhardGrossfeld,“TheStrengthandWeaknessofComparativeLaw”,ClarendonPress,1990,

(14)GustavRadbruch,EinführungindieRechtswissenschaft,1969,另參見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書,第53頁;前引③,大木雅夫書,第81頁。

(15)JenniferWidner,“ComparativePoliticsandComparativeLaw”,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8,

(16)參見UgoMattei,“AnOpportunityNottoBeMissed:TheFutureofCo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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