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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所得稅制中的經濟性重復課稅問題探析

一、我國所得稅制中經濟性重復課稅狀況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屬于古典所得稅制。所謂古典所得稅制,是指稅制安排中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關系,分別單獨設置課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從單個稅種來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稅,但同一筆所得先后作為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而被課征兩種稅,通常把這種情況稱為經濟性重復課稅。我國稅制至少在兩個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經濟性重復課稅。

1.對已分配的利潤的經濟性重復課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不允許從應稅利潤中扣除向股東支付的股息。同時,《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外,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費用。也就是說,在我國,一筆利潤先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然后稅后利潤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到個人手中時,還要征收20%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即對同一筆所得雙重征稅。如果稅后利潤分配到法人股東手中,根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規定,可以享受境內投資收益的稅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潤分配中間環節上的再次課稅。但這筆利潤一旦繼續分配到個人手中,重復課稅依舊。

2.對未分配的利潤的經濟性重復課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規定,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戶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不難看出,前兩條規定實際上是將法人進行投資和資產轉讓過程中已實現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而后一條補充的規定,實質上是擴大了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得的實現條件。這也就是說,即使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未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而留存,由于利潤保留形成的資本增值一旦實現為資本利得或轉增資本,投資方依然要將之作為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一筆利潤在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后,如果不進行分配,那么依然存在著因利潤留存所形成的資本利得被再次課以33%或20%的所得稅的可能。

如果是個人投資者,因為國家決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投資者以股票轉讓方式取得的資本利得不存在被雙重征稅的問題。但如果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資本利得,即轉讓其它財產的所得,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對于個人投資者,如果未分配利潤留存形成的資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場上以股票價格上漲的形式實現的,那么就不存在利得的重復課稅問題;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實現利得,比如無形資產或有形資產的高價轉讓,那么依然可能被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來重復課稅。

因此,當企業稅后利潤用于分配時,按照我國稅法,將造成對這部分利潤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即使企業稅后利潤未進行分配,由于我國所得稅制廣泛界定所得概念,實質上包含了對資本利得課征所得稅,因而仍然存在著對未分配利潤的潛在的雙重課稅。

二、經濟性重復課稅對資源配置影響的一般分析

按照西方稅收理論,所得稅制中經濟性重復課稅對資源配置的影響主要是使資本稅后收益和資金成本發生改變,進而影響投資者和籌資人的投融資決策。其作用大致體現在三個方面:

1.公司部門與非公司部門之間的扭曲

投資者通常將其資金運用劃分為公司部門和非公司部門兩部分,以平衡稅后報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臨著經濟性雙重課稅,這將使投資于公司部門的稅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資者會偏向于投資非公司部門,使公司部門的投入和產出減少,導致資源配置出現失衡。盡管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兩種投資的稅后收益相平衡,但除去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從稅前的經濟收益來看,公司部門更有效益。如果把資金由非公司部門移向公司部門,將使整個的經濟收益增加,也就是說消除重復課稅的扭曲將會帶來經濟上的凈收益。

消除扭曲的辦法,就是消除公司和非公司部門的稅后收益和稅前收益之間的不一致,也就是實現稅收待遇上的等同。在綜合所得稅制下,稅收待遇的公平體現為不同來源所得的總稅收負擔相同。

目前,消除所得經濟性雙重課稅的方法中,使用較廣的是歸屬制。其思路是先征收企業所得稅,然后在分配利潤時將已納所得稅歸屬到分配的股息中,當股東取得股息時,也同時獲得了已納稅款的抵扣權,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就可以用歸屬來的已納稅款抵扣應納個人所得稅。

2.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潤之間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稅制中,股息分配面臨經濟性重復課稅,無疑會暗示和鼓勵企業保留其利潤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復課征。對于企業而言,以保留利潤的形式所籌集的資金由于具有了稅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資金成本較低,這會促使聚集了許多保留利潤的公司從事原來須依賴外來資金且不愿進行的投資。另外,對于許多剛成立的中小公司,可能會因為外源性資金的缺乏而必須放棄一些效率高的投資計劃。很明顯,由于重復課稅這個稅收屏障的存在,會導致資金市場上資金配置的扭曲:一方面是有盈余的企業保留利潤投資于一些低效的項目;另一方面是市場上外源性資金減少使一些高效的投資無法進行。

除了股息分配的重復課征之外,前面還提到過,在對資本利得征稅的情況下,即使是未分配的利潤依然有被重復課征的潛在可能。一旦被投資企業會計帳戶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或投資企業轉讓投資或產權形成收益,這種潛在可能就變為現實的重復征稅。不難看出,對于留存下來的未分配利潤,如果既不用于轉增資本,也不形成資本利得的話,企業將長期享受稅收上的優待,而一旦將留存利潤轉增資本或形成資本利得,則投資者將不得不面對很高的稅收。因此,企業的利潤分配會出現一種“鎖入效應”,即企業長期地以未分配利潤的形式將收益保留在企業內使用,即不用于股利分配,也不用于轉增資本或向外投資,這明顯是對資源的流動和合理配置極為不利的。

目前解決企業利潤政策扭曲和“鎖入效應”的方法,主要是在企業所得稅中采取雙率制。雙率制就是指按照公司利潤分配與否,分別對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稅率、而對保留利潤課以較高稅率的一種企業所得稅制安排。其原理是:盡管對于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復課稅,但由于在企業所得稅階段課稅較輕,重復課稅后的總稅收負擔將不會過高;而對于留存利潤,先在企業所得稅階段課以較高的稅收,其后無論用于何種用途,只要加以適當的歸屬抵扣,也就不會出現稅收待遇上的極大差別,對企業利潤分配政策和資金市場的扭曲就能得到減輕和緩解。

3.債券和股票之間財源籌資方式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稅制中,因為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相當于用于支付公司債務利息的利潤免交所得稅,而股息所得要被雙重課征,所以在財政上利息優于股息,除非公司債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的邊際稅率充分地高于股東毛所得的邊際稅率。顯然,在純粹的古典制下,當股東和公司債券持有者按相同的邊際稅率繳納投資所得的所得稅時,就會鼓勵公司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資。此種扭曲會額外加大公司的負債,改變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加公司風險。

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稅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債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稅率繳納投資所得,才可能消除對企業融資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關于緩解或消除經濟性雙重課稅扭曲效應的方法,主要介紹了歸屬制和雙率制。這兩種方法各有特點,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理論上,我們可以設計一種與歸屬制等同的雙率制;在實踐中,也有一些國家將兩種制度結合起來,形成雙率歸屬制等混合所得稅制。

三、我國所得稅制中經濟性重復課稅對投融資決策的影響

1.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

首先是對投資者投資意愿的影響。由于我國在稅制安排中沒有系統地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因此投資者不得不面對所得的雙重課征。盡管按稅種分析,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股息紅利所得稅的稅率并不高,但重復課征之后,投資者實際的總稅負是:33%+(1-33%)×20%=%。客觀地說,這樣的稅負率相當高,非常不利于刺激投資者的投資意愿。

其次是對投資方向的影響。由于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覆蓋范圍僅是公司部門,因此雙重課稅的問題主要集中于向公司部門的投資,于是就產生了投資在公司部門和非公司部門分配的扭曲。非公司部門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個體、私營企業。在我國稅法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是歸在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和私營所得項下,按5%-35%的累進稅率一次課征,不存在重復課稅。因此,對于企業主和投資者而言,將個體私營企業上升為公司制企業在稅收上是不合算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成長和擴大。

再次是對投資方式的影響。由于重復課稅對于不同方式的投資影響程度不同,因此必然會對投資者投資方式的選擇產生作用。就我國的情況看,稅收作用在投資工具上,會使投資者偏向于房地產投資和金融資產投資,減少直接投資;金融資產中又會偏向于債券類投資而非股權類投資。因為按照稅法,個人投資者對公司進行直接投資,重復課稅的程度最嚴重,而且難以避免;而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盡管也存在重復課稅,但可以利用稅收上對股票轉讓的優惠節稅;以債券方式投資,則不存在雙重課稅;若投資于房地產,由于我國各項政策中對個人投資房地產的諸多優惠,比如營業稅的免除、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所得中的成本費用扣除等,實際上房地產投資的總稅收負擔偏低,在稅收上是最有利的。

2.對企業投融資決策的影響

首先,經濟性重復課稅直接影響企業的股利分配政策,會促使企業少分配股利,多進行利潤留存。由于我國所得稅制對保留利潤沒有采取任何稅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潤不用再次被課稅,而分配股利則要被重復課征,股東如果能通過資本利得的收益彌補不分配利潤的損失,并且這種利得能享受優惠,那么無論企業或是股東,不分配利潤政策都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則的。企業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擁有大量資金的盈利企業這樣做,會使得資金市場的資金供給結構發生變化,流動性下降,配置資源的效率下降,出現大企業擁有大量閑置資金、而許多中小企業卻無米下炊的情況。而且以資本利得收益彌補利潤不分配的效果還要受到資本市場的影響,一旦資本市場本身不景氣,投資者原本應得的股息收入不但無法實現,還得承受資本利得性損失,結果是市場上可投資資金大幅減少,進而引起投資和消費明顯下降。

其次,重復課稅還會影響企業的融資決策。我國將股息和利息歸為一類,同樣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當股東和公司債券持有者按相同的邊際稅率繳納投資所得的所得稅時,會鼓勵公司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而不以股份方式融資。也就是說,我國所得稅制是鼓勵企業負債經營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并且由于稅制影響的廣泛性,可能成為金融體系系統風險擴大的原因之一。

最后,所得重復課稅的經濟影響還體現在對企業再投資的影響。即使企業以留存利潤的方式避免了所得稅直接的雙重課稅,也仍然存在著被雙重課征的潛在可能。這是因為我國稅法中的所得概念包括了資本利得。如果留存利潤形成的資本增值一旦以投資收益或轉增資本的方式實現,依然難逃被重復課稅;但這部分利潤如果僅僅是留在企業內部作為自用資金,卻可避免再次課征。因此,投資者尤其是企業運用留存利潤,只能是不將資金用于對外投資和轉增資本,或者將已經獲得的資本增值不實現,形成“資本鎖入”效應。所以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公報中,“不分配不轉增”和高盈余公積、高未分配利潤項共存成為普遍的現象。很明顯,這對投資者、企業和國家都不利,投資者的收益不能實現,企業的資本不能擴張,國家的稅收也無法獲得。

四、解決我國所得稅制中經濟性重復課稅的對策建議

逐步緩解直至消除經濟性重復課稅問題,減小所得課稅對投融資決策行為的扭曲,不僅有利于促進民間投資,緩解國內通貨緊縮,而且有利于投資者和企業投融資決策的理性化,推動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同時,對于稅收本身而言,也有利于減少企業避稅、偷稅的誘因,使稅收收入可持續增長。從經濟全球化的角度來看,消除經濟性重復課稅也符合全球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有利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化競爭。因此,無論是出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稅制完善的考慮,還是出于加入WTO后參與國際競爭的壓力,抑或是出于運用積極財政稅收政策拉動經濟增長的要求,我們都必須采取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所得稅中的重復課稅問題。

1.我國解決經濟性重復課稅問題的背景和基本思路

在設計解決所得重復課稅的政策措施前,首先必須審視當前所得稅調整或改革所處的背景和環境。從宏觀經濟環境看,目前我國處于通貨緊縮的狀態,國內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經濟增長壓力很大,因此有必要將現行的緊縮性稅制逐步向中性、甚至擴張性稅制轉化。從當前世界性稅制改革的趨勢來看,公平、效率、中性和簡化是稅制改革的方向,尤其是所得稅制的改革,更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性稅制改革的核心。我國自1994年稅改之后建立起來的現行稅制,至今已經進入運行相對穩定有效的時期,盡管存在著不少問題,但要進行全面的激進改革,面臨的風險太大,而逐步調整可能更為可行。

因此,我們認為在解決所得的經濟性雙重課稅方面應有一個整體思路為指導:立足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還很不完善的國情,借鑒國外在消除雙重課稅方面的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調整所得稅制,逐步緩解直至消除所得的雙重課稅,以減少所得課稅對資源配置的扭曲,促進國內投資和消費的增長,推進稅制的完善以及稅收結構的調整。

2.可供選擇的方案

目前有關消除所得雙重課稅的方案主要有三種:

方案一:推行歸屬抵免制。即企業按一定規則將已納的企業所得稅歸屬到分配的股息中,在股東就其股息所得納稅時,可以用歸屬到的稅收抵扣額抵免應納所得稅。其優點在于一步到位,但缺點是調整范圍大,不僅同時涉及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改動,而且就我國現在的征管條件來看,實際征管的成本較高。

方案二:推行免稅制或減除法。免稅制是指在個人所得稅環節對股息所得免稅。而減除法是指在企業所得稅環節將用于支付股利的部分從稅前利潤中減除。這一方案的優點在于只需要調整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中的一個,相對來說影響較小,容易實行,消除雙重課稅的效果也不差,缺點在于政府放棄的稅收利益太多。

方案三:推行雙率制,即對企業的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稅率,而對保留利潤課以較高稅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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