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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篇

書目

運輸企業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主動預防、妥當處理道路運輸平安事故,愛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生道路運輸平安后,現場有關人員馬上實行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馬上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其次條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實行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生道路運輸平安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改變的,應當剛好補報。

第四條平安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狀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實行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緣由、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緣由、經過、損失等狀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狀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緣由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肅穆處理不放過;廣闊員工沒有受到教化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看法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平安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緣由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平安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平安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縣內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為了剛好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主動實行預防措施,制止平安事故的發生,特制本制度。

1.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尊

重科學的原側。

2.事故報告

2.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干脆或逐級報告主管部門負責人,重大狀況應干脆報總公司有關領導,若發生火災事故且較嚴峻時應同時馬上報火警119;

2.2總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有關單位;

2.3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務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平安部門進行報告,以便探討實行相應措施,避開再次發生;

2.5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2.5.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5.2簡要經過;

2.5.3事故緣由初步分析推斷;

2.5.4實行的措施及事故限制狀況;

2.5.5事故報告單位。

3.事故現場處置

3.1事故發生后,現場部門負責人員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應快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撤離、疏散現場人員和群眾,防止事故擴散,擴大;

3.2事故發生后,如導至人員傷亡時,應馬上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救援;

3.3愛護事故現場。

4.事故調查

4.1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平安部,保安隊,監察室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門及縣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3事故發生的部門應當主動協作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供應一切便利條件,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

4.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4.4.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和人員受傷、經濟受損失的狀況;

4.4.2確定事故責任者;

4.4.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4.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處理

5.1事故處理必需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5.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發生部門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具體的整改安排與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和平安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公司平安部負責監督檢查;

5.3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的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及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辦公室和平安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5.4對事故發生部門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根據《職工獎懲條例》賜予懲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平安部或事故發生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緣由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5.6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平安部負責將調查處理資料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加油站平安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平安生產法,做好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平安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1.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覺者應馬上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應馬上向單位領導匯報,并剛好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單位負責人應在1小時之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狀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照實供應證據、證言,不得拒絕。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供應便利,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檔案由平安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包括事故現場檢查紀律、旁證材料、影像資料、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材料、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平安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根據“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

2、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依據事故發生的緣由,比照本單位平安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

3、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平安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平安裝置和設備,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依據狀況輕重,分別賜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依據情節輕重賜予部門負責人(包括平安員、班組長)扣發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平安教化,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平安操作規程;

(2)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

(3)設備有缺陷,作業環境擔心全,平安裝置不齊全;

(4)對已發覺的隱患既沒有實行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剛好解決。

5、凡是發布違反勞動愛護法規的指示、確定和規章制度,無視平安部門的警告,未剛好消退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

6、對于事故的責任者,假如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于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狀況或有意拖延不報的,對照實反映事故狀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懲罰。

膠印廠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企業平安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愛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和企業的財產平安,切實做好企業的平安生產工作,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安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需利用一切條件和技術對傷員進行現場救援并送往離現場最近的醫院,同時,馬上將事故狀況向所在單位的領導、企業安監部、企業分管領導報告;設法實行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愛護好現場,等待有關部門現場勘察。

2、發生設備事故后,現場人員要在不危及人身平安的狀況下實行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系統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剛好向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安監部報告;當設備事故的發生危及人身平安時,現場人員可緊急停止系統設備運行,撤離現場,然后向有關部門、領導報告。

3、發生交通、失火、失盜等事故,現場人員必需盡可能地實行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門的負責人、平安管理小組以及分管領導報告。

4、依據《平安生產管理方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或電網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剛好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企業平安管理小組。

5、企業各部門發生任何事故、故障、異樣狀況,都必需在事發的兩個小時內向企業平安管理小組匯報。

二、平安事故調查制度

1、一般輕傷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由分管平安副職組織事故處理小組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交企業平安管理小組;事故調查過程中,允許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在場陳述事故發生的狀況,參加調查分析;事故處理結果由事故處理小組探討,按有關制度執行。

2、重傷或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由企業或上級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調查。

3、造成設備損壞、公私財物受損,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礙、事務,由所在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將處理狀況以書面形式報到企業平安管理小組;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業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4、事故調查的任務

(1)了解發生事故的詳細時間(年、月、日、時、分)、詳細地點,檢查現場,找尋確定事故緣由的痕跡和物證以及進一步綻開調查的線索,做好具體記錄,必要時進行現場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2)了解受傷人數、損害部位、醫療部門對受傷狀況的診斷報告、設備損壞的部位和程度、對生產造成的影響、經濟損失的狀況。

(3)調查事故的緣由。

(4)向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和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前生產、設備運行狀況,受害人和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設備有無缺陷、防護裝置狀況,操作是否正常,發生事故時的搶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干脆相關人員的狀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受過何種平安教化和技術訓練等)。

(6)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和設備等資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報告。

(8)根據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

(9)做出有關責任人的懲罰看法。

(10)填寫事故報告單報送有關部門。

(11)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及通報發各單位學習,以便吸取教訓。

三、平安事故處理制度

1、平安事故處理要貫徹“平安第一,以人為本”的方針和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處理事故時,要把愛護人的生命平安放在第一位,當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首先救治傷員,然后才愛護財產;處理正在發生的事故時,要在確保人身平安的狀況下,實行措施,設法防止事故擴大。

2、事故發生后,企業要快速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剛好投入事故調查。

3、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緣由,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做好防護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對事故責任者的懲罰按企業《平安生產管理方法》和《平安生產獎懲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地項目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殊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覺的人員,必需馬上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需馬上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馬上根據有關規定向平安生產管理部門照實報告事故狀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駕馭事故狀況,查明事故緣由,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狀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愛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須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需作出標記或有具體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需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根據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平安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平安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仔細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緣由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干脆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化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行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肯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狀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緣由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看法;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詳細地點;(2)受損害的人數、損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平安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損害人干脆接觸造成損害的危急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生事故時,受損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樣反應和征兆、發生異樣現象的推斷和處理;(6)受損害人和與事故干脆有關人員的狀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平安教化等。(7)平安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平安操作規程;平安教化;平安檢查、平安活動狀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平安措施及管理方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平安留意事項、工程項目支配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平安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安排支配。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需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仔細愛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復原現場。

四、分析事故緣由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緣由。工傷事故發生的緣由很困難,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緣由造成的,詳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緣由:

1、違反平安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平安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學問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實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憊、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方法擔心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平安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平安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擔心全狀態運轉;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運用不當;10、平安檢查制度不嚴,對擔心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緣由: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限制的突然災難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狀況,分析事故緣由(找到事故的干脆緣由和間接緣由)后,必需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化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干脆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肯定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據情節和后果的嚴峻程度,分別賜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看法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峻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峻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峻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平安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牢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峻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生事故未剛好實行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平安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平安學問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平安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意拆除平安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平安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覺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剛好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平安教化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平安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平安設施、平安信號、平安標記、平安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峻失修、嚴峻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支配上,在不能保證平安生產的狀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仔細實行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平安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平安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覺有發生事故危急的緊急狀況,不馬上報告或不主動實行措施,因而未能避開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聽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記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懲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主動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生事故后,不仔細吸取教訓,實行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生后,有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晰,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平安科檔案,并填寫書目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干脆或間接經濟損失的具體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療部門對傷亡狀況的報告;(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狀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領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具體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學校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主動預防、妥當處理在校學生損害事故,愛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平安,特制定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學校發生火災,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災難等平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根據事故類別、性質向有關部門求援施救,同時應當馬上報告學校負責人。

學校負責人接到平安事故報告以后,應馬上啟動相應的平安預案,快速實行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應當馬上照實報告教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學校內發生人員死亡(正?;蚍钦#┗蛞淮涡允鹿蕚?人或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平安事故。學校應當在10分鐘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局面報告市教化局安監辦。事故損害程度低于以上狀況的一般事故應當在24校內電話或口頭向教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化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平安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狀況。事故簡要經過、實行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緣由、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相互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損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潔處理;如損害較重,應剛好把學生送往旁邊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協作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剛好調查緣由,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方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損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損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往旁邊的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晰,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方法。

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損害,學校在獲悉狀況后,要馬上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狀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剛好報警。

學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老師馬上護送旁邊的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學生發生不適狀況,學校應馬上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愛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剛好上報,10分鐘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教化局安監辦,并主動協作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需剛好報警,限制人員流淌,協作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房屋給學生帶來損害時,馬上將學生撤離到平安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剛好報告教化行政主管部門。

場地、設施給學生帶來損害時,馬上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等引起損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校內任何發覺火情的人應剛好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剛好疏散學生到平安地帶,盡量避開人身損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需剛好報警,限制人員流淌,協作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道路運輸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主動預防、妥當處理道路運輸平安事故,愛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發生道路運輸平安后,現場有關人員馬上實行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馬上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其次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實行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

發生道路運輸平安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改變的,應當剛好補報。

第四條

平安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狀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實行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緣由、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緣由、經過、損失等狀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狀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落實生產平安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削減生產平安事故,現依據《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

第一條

凡發生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必需根據《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逐級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單位、部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其次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首先向事故發生地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縣兩級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暢通。

第三條

危急化學品運輸、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消防部門應當在向政府報告的同時,通報同級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后要對信息要素進行審核,對信息要素不完整的,快速向有關地區和單位跟蹤、查核,并剛好對生產平安事故的搶救和處理狀況進行跟蹤調度,剛好續報,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第五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事故信息溝通機制,在事故接報后,做到剛好通知和反饋。

第六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線索舉報制度。經對舉報核查,確屬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必需馬上開展調查處理,并可以對舉報人賜予肯定嘉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在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時,應當根據《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到客觀、精確、全面。除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機構外,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對事故緣由、事故性質作出定論或推論,更不得擅自向社會公眾披露。

二、生產平安事故的調查

(一)關于事故調查授權

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市屬、駐揚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未設立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市政府派出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傷3人以下或者干脆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托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必需剛好上報至實施托付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年內重復發生事故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托付,應當干脆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九條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傷20人以下或者干脆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20人以上或者干脆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干脆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

在本市轄區內,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托付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派相關人員參與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地在本市管轄范圍內,但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屬本市管轄范圍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出《事故協查函》。對《事故協查函》未答復或明示不派人參與的,不影響對事故的調查。

(二)關于事故調查組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工作由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在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下開展工作,事故調查組全部人員應當聽從調查組統一分工和支配。

第十二條

依據事故等級不同,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分管領導擔當,或由被授權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派人組成。依據事故詳細狀況,事故調查組可以通知其他相關部門參與,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派人參與。事故調查均應以書面形式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與;是否參與,由人民檢察院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出現《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除根據《條例》應當追究相關責任外,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勒令其停止參加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剛好更換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覺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要求退出事故調查;不主動退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讓其停止參加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剛好更換人員。

(三)關于開展事故調查和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緣由、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為確保事故調查順當進行,事故調查組可以依據須要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幫助,相關部門應當協作。對干預或者阻擾事故調查并經教化仍不改正的單位或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事故基本狀況調查清晰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相關人員依據事故調查組形成的看法撰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事故調查組應當召開會議,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探討,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最終簽字確認。

三、生產平安事故的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由被授權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附上特地請示,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其中,對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復,由市政府辦公室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復主送被授權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抄送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八條

對市人民政府干脆組織事故調查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市長辦公會探討確定。政府批復干脆批至有關部門,抄送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九條

政府批復對事故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性質、事故責任以及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依法確定應由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懲罰或行政處分。同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監察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懲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有關部門做出行政懲罰或處分確定后應當在1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給同級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

其次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根據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同時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次十一條

建立生產平安事故調查處理狀況公布制度,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生產平安事故統計以及調查處理狀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調查處理狀況,應當剛好予以公布。

其次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政府批復做出的行政懲罰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向作出懲罰確定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復議,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其他事項

其次十三條

本看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其次十四條

本看法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其次十五條

本看法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省對事故調查處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十六條

本看法由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說明。

化工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平安生產法》和《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平安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落實事故負責追究制度,防止和削減平安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利益,保障職工的平安和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生產平安事故定義

生產平安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務。

2、事故等級劃分

依據生產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干脆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2.1、特殊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干脆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傷50至99人,或者干脆經濟損失5000萬至1億元的事故。

2.3、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傷10至49人,或者干脆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干脆經濟損失100萬至1000萬元的事故。

2.5、稍微事故:指死亡或重傷0人,干脆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平安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主動預防、妥當處理道路運輸平安事故,愛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生道路行車平安事故后,當班駕駛員及現場有關人員馬上實行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馬上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其次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實行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生道路行車平安死亡事故后,公司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改變的,應當剛好補報。

第四條平安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狀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實行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緣由、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緣由、經過、損失等狀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狀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緣由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肅穆處理不放過;廣闊員工沒有受到教化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看法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平安部門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損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平安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緣由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平安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七條生產平安事故檔案

1.事故快報表。

2.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4.事故認定書。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確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關的資料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平安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駕馭事故狀況,查明事故緣由,仔細吸取事故教訓,探討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削減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平安,剛好實行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事故匯報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平安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馬上報告礦調度室。

調度室值班電話:外線6026258內線80018002

2、不論井下還是地面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需剛好將事故狀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狀況、實行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馬上實行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剛好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馬上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狀況、初步緣由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剛好匯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由安監部組織,分管領導參與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需設法愛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打算工作,對有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供應相關狀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干脆責任者賜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平安科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規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途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第三條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平安部門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平安科等部門參與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剛好上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3、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依據事故調查權限由集團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須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干脆利害關系;

3、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驗、緣由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狀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狀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詳細執行以下規定: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允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懲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損害方式、擔心全狀態、擔心全行為。

(三)確定事故的干脆緣由:

干脆緣由是干脆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擔心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擔心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緣由:

間接緣由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肯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化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平安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平安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剛好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仔細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責任分析:

1、依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干脆緣由和間接緣由分析,確定事故的干脆責任、間接責任者。

干脆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干脆緣由的人員責任屬干脆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擔心全行為、物的擔心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緣由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干脆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干脆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干脆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八條事故責任追究及懲罰

依據申南凹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事故追究處理做如下規定。

(一)發生重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平安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特長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1000-15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平安員行政警告處分。

(二)發生輕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平安的領導處200-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特長300-5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500-10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平安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平安的領導處1000-1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特長1500-2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當班班組長、平安員行政記過處分。

(四)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平安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特長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隊(組)長、跟班副隊特長1000-1500元罰款;賜予當班班組長、平安員行政警告處分。

(五)其他方面的事故視詳細狀況比照以上規定,結合平安績效、平安風險抵押金考核的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追究。

(六)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執行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真實狀況和資料的單位,依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賜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懲罰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時視詳細狀況追究、懲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以上懲罰由平安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平安基金。

第十二條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由平安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三條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平安部門負責建立臺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平安部門統計上報。并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實行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丟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報工傷申請登記表后,交平安部門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需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需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需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需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平安科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本制度的說明權歸礦平安委員會。

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干脆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干脆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干脆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干脆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平安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局部通風機無安排停風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9、干脆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面發生火災造成干脆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1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殊嚴峻的非傷亡事故。

(七)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安排停風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6、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10、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2、干脆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殊嚴峻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

16、地面發生火災在成干脆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17、礦區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18、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八)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16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安排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實行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安排停風10min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7、干脆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

9、副井跑車的;

10、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平安閥門失效;

11、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2、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發生火災造成干脆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建筑工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覺者,應馬上向干脆領導報告,干脆領導接到報告后,用電話或其它快速方法馬上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質量平安部、主管經理;公司視損害程度分別報告上級主管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報到公司質量平安部,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傷亡人數及人員狀況,簡要經過,初步緣由及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看法肅穆仔細、剛好精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狀況派員參與。查清事故緣由,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看法,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剛好報到公司。

2.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項目部派員參與調查、分析。查清事故緣由,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看法,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2.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搜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訴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緣由,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看法。項目部(廠)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需嚴格愛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需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能清晰現場狀況,作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對有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肅穆處理,情節嚴峻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4.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4.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4.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需堅持事故緣由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化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5.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緣由。

5.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5.3肅穆仔細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依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峻程度,分別賜予經濟懲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1經濟懲罰:按公司《平安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6.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賜予懲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1玩忽職守,違反平安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7.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7.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平安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平安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平安教化而造成事故的。

7.5安排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因不按規定發放和運用勞動愛護用品而發生事故的。

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平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肅穆事故

責任追究,防止和削減生產平安事故,依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控股煤礦。

其次章事故報告第三條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要馬上報告本單位調度室;

(二)調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員馬上按程序報告值班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必需報告二級公

司調度室,二級公司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接報告后,馬上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示意圖)、簡要經過、傷亡狀況(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初步估算的干脆經濟

損失、初步緣由分析、已實行的措施等;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在報告事故同時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快速實行

一切必要措施,搶救涉險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降低財產損失,愛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章事故調查第四條調查程序

(一)發生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處理。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須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干脆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緣由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狀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類型和事故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提交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經過、事故性質、事故

類型、事故緣由分析、事故責任劃分及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等內容,并附相關資料(如事故現場示意圖、調查組名

單、人員傷亡狀況表、干脆經濟損失統一表等)。

(三)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別狀況不得超過30日。

第四章事故分析

第五條事故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允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懲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1)事故發生地點;

(2)人員傷亡(受傷部位、傷亡人數);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緣由;

(6)事故類型;

(7)事故緣由,分為干脆緣由和間接緣由

(三)確定事故的干脆緣由

干脆緣由是指干脆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擔心全行為和物的擔心全狀態:

1、擔心全行為包括:①錯誤操作、忽視平安、忽視警告;②造成安

全裝置實效;③運用擔心全設備;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當;⑥冒險進入危急場所;⑦攀、坐擔心全位置;⑧機器運轉時加油、

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⑨有分散留意力行為;⑩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11在必需運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運用;○12擔心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處理錯誤。

2、擔心全狀態包括:(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缺陷;(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5)其他。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緣由

間接緣由主要包括:

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2、沒有平安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4、勞動組織不合理;

5、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6、教化培訓不夠、缺乏平安操作學問;

7、施救不當;

8、其他。

(五)事故責任分析

依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干脆緣由和間接緣由分析,確定事故的干脆責任、間接責任者。

干脆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干脆緣由的人員責任屬干脆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擔心全行為、物的擔心全狀態、管理缺陷等間接緣由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干脆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

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

干脆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干脆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

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車間)管理人員、科室(處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

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

任者。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其干脆管理或領導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

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干脆管理或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加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管理或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

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覺后訂正不力,以致于發生生產平安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肯定的管理或領導責任者。

第五章事故懲罰第六條事故懲罰

(一)煤礦(包括王家嶺煤業,以下同)發生一起死亡1人平安責

任事故,賜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或總支)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平安副經理(平安副

礦長)記大過行政處分。

賜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罰款0.5萬元,平安副經理罰款0.3萬元。

對黨委(或總支)書記的處分,根據黨政同責的要求,由上級黨組織按相應程序辦理(下同)。

賜予二級公司罰款100萬元。

(二)煤礦發生一起死亡2人平安責任事故,賜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平安副經理(平安副礦長)降職處分。

賜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降職處分,平安副經理記大過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過處分。

并賜予每人罰款1~1.5萬元。

賜予二級公司罰款200萬元。

(三)煤礦發生一起死亡3人平安責任事故,賜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平安副經理(平安副礦長)撤職處分。

賜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撤職處分,平安副經理降職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并賜予每人罰款1.5~2萬元。

賜予二級公司罰款300萬元。

(四)年度內煤礦多次發生死亡事故從重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五)煤礦發生重傷以下(含重傷)事故,由所在二級公司制定調查處理及懲罰方法,上報備案后執行。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

查以及拒絕供應真實狀況和資料的單位,依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賜予罰款0.3~0.5萬元或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

(七)干脆經濟損失達到《平安生產法》規定的事故等級標準的,

根據對應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七條各二級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八條本制度說明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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