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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有資產監督政府出資人和運營者依法對指定的、或者所屬的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本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管理活動的總稱01基本特征意義問題及原因管理對象立法狀況管理對策目錄0305020406基本信息國有資產監督是指政府出資人和運營者依法對指定的、或者所屬的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本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管理活動的總稱。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國有資產監督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監督規范的特殊性。它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采取綜合性措施調整國有資產監督法律關系

調整國有資產監督法律關系包括經濟、行政和刑事的調整方法。

(1)經濟的凋整方法。我國民法和經濟法所體現的國有資產法律規定,對國有資產法律關系進行著大量、廣泛的經濟調整,理順了國有資產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各種經濟關系。

(2)行政的調整方法。我國大量的行政法規,以行政的方法詬整著國有資產關系,如計劃經濟關系、財政預決算關系、國有資產管理關系等等。

(3)刑事的調整方法。我國刑法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對于侵犯國有資產的各種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刑事處罰,如果沒有這種法律手段,就不能有效地制止那些侵犯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2.監督管理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的需要。由于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不同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國有經濟引導控制國民經濟的方式發生變化。因此,一方面,政府對社會經濟的一般管理職能必須面向社會、面向各種經濟成分,而不能只管理國有經濟。管理對象管理對象每一種法律規范,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例如,民法是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所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也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有資產的產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調整國有資產所有權關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核心任務是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財產,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物質保證。所以,維護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系,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首要任務。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規范中,有許多關于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它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同時,憲法還規定了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法律地位,它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民法通則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這一規定,就排除了國有資產屬于任何單位、組織、機關、個人所有的根據,也就是說國家財產縣屬于全國人民的共有財產,財產所有權是屬于全國人民共有的,任何單位、機關、組織、個人都沒有任何根據與理由將全民所有的國有財產化為機關、單位、組織、團體和個人的財產。

2.意義意義1.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

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著控制和引導作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利于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監督機構的職責、企業的權利與責任,保障國家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和國家財政收入。

2.有利于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核心是對產權的管理,即明確產權關系,維護和保障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而這種管理必須從基礎工作開始。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我國今后還要保持乃至擴大政府投資規模,對于新形成的國有資產,其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等項基礎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利于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3.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強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是國有資產監督的主要方面。立法狀況立法狀況中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基本法的立法管理剛剛起步,目前尚未形成一部完整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基本法規。廣義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是指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是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在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應包括與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等等。實施細則、具體條例和規章制度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1992年7月3日國務院令103號發布),《財政部企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財工字7號),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勞動部關于頒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企發98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事選派暫行規定》(國資企發第59號),《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件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第7號),《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的意見》(1997年2月27日國務院頒布),《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2000年3月15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3號令發布)等等。問題及原因問題及原因(一)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形式及其危害

國有資產流失有多種形式:在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暗箱”操作,以國有資產送人情;以假破產真逃債形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借合資名義,行套錢之實;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有些國企負責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改革的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國有資產流失速度之驚人,流失量之大,已經成了困擾改革與發展的一個El益嚴重的問題,成為嚴重制約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據估計,從20世紀80年代末至今,國有資產流失平均每年在500億元左右,有時甚至高達1000億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并使之法制化,強化國有資產的監管,建立約束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已是經濟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國有資產流失并不是一個新問題,在國有企業改革啟動之初就已經存在,而且一直是國企改革中的熱點、焦點和難點。針對這一問題,學術界、實務界、政府監管層做了很多工作,已經建立起一套包括法律、政策以及產權交易的規則框架。但是,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表明這套法律框架并沒有得到很好地實施和執行,問題的關鍵在于缺乏對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督。管理對策管理對策(一)強化內部監督制約

1、完善國有企業內部領導體制國有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經營的最基本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逐漸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的內部領導體制,形成企業內部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機制,以強化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約束機制。應盡快明確企業中國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夠進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有職有權地參加管理監督。尤其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對企業法人財產及凈資產的保值增值承擔責任。2、健全企業內部決策制度應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行性研究,擬定產權轉讓方案,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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