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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自我檢測提分A卷含答案
大題(共10題)一、城市某單位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禮華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80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80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氏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區氏兄弟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于是區家兄弟向龍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氏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厚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68萬元作為購房款給區氏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區紹富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80萬元支付。問題:(1)本爭議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種性質的訴訟,是否為共同訴訟?如果是的話,是何種共同訴訟?(2)法院受理時將區氏兄弟三人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答案】二、甲有色金屬廠是某市產業部下屬的國有企業。假設2014年3月18日甲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屬廠。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該有色金屬廠破產。管理人及時擬訂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已知債權人會議共有債權人10人,債權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全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為A、B二人,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00萬元。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2014年11月30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該廠曾在2014年1月時放棄對某機器廠的120萬元債權。同時,有人舉報在2013年2月20日,該市產業部將甲有色金屬廠所有的一臺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無償調撥給另一企業使用。問題:(1)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2)此次債權人會議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如何通過?并說明理由。(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5)對某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答案】三、案情:A市的甲和B市的乙達成協議,由甲交給乙1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4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于償還原先所欠債務,200萬元用于聯營投資。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銀行3家達成協議,由丙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乙,乙將400萬元資金一次性匯入丙銀行存儲。協議達成后,丙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了乙。但是乙并未劃款給丙卻持這張匯票到了B市的丁銀行辦理質押貸款400萬元,并由B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這時,丁銀行幾次向丙銀行查詢所出匯票的真偽,在得到準確有效答復后貸款400萬元給乙。丙銀行在收不到資金的情況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開匯票。在該匯票將到期的前兩天,丙銀行和甲以乙不按協議劃款為由要求退票,丁銀行以乙拖欠貸款逾期不還為由分別向A、B二市法院起訴,二市法院競相凍結該匯票。B市法院搶先實現,但A市法院先行認定匯票無效并且判決由乙賠償有關損失、丁銀行退還匯票給丙銀行。乙已經喪失償債能力,貸款質押匯票又難以兌付,丁銀行400萬元貸款面臨損失的危險。問題:(1)該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銀行和甲的訴訟理由是否應予支持?丁銀行是否應返還匯票?為什么?(3)丁銀行是否可以就匯票實行其質押權?為什么?(4)應該由哪個法院判決?該如何判決?【答案】四、材料一、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順應時代潮流,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風險挑戰,必須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保證。材料二、要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材料三、這場抗議斗爭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檢驗。新征程上,要突出問題導向,從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撐、提升應急物資儲備和保障能力、提升國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和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等方面入手,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加快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增強社會治理總體效能,不斷提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夯實制度保障。問題:根據材料,結合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談談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作用。【答案】五、(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縣個體工商戶,其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是林產品加工,經營方式是加工、收購、銷售。高某向甲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銷管理費后,將自己加工的松香運往A省乙縣出售。當高某進人乙縣時,被乙縣林業局執法人員攔截。乙縣林業局以高某未辦理運輸證為由,依據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以及授權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該目錄規定松香為林產品,應當辦理運輸證)的規定,將高某無證運輸的松香認定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高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沒收決定,法院予以受理。有關規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涉及運輸證的規定如下:除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外,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運輸證,否則由林業部門給予沒收、罰款等處罰。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規定“對規定林產品無運輸證的,予以沒收”。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如高某經過行政復議再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2.如高某在起訴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院應如何立案?對該請求可否進行單獨審理?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的性質是什么?可否適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運輸的松香是否屬于“非法財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審理本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法規?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關于沒收的規定是否符合該要求?【答案】六、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指出,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執法者必須忠實于法律。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在全司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答案】七、案情: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當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年8月,該公司中期報告表明,中期凈利潤7797,76萬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該公司在某家證券報上刊登的2014年度報告中稱,2014年實現利潤5,7億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凈利潤3,75億余元,是去年凈利潤的1005倍,分配預案每10股轉送8,9股。同年2月24日,該股票成交量創了4996,7萬股紀錄,換手率28%,成交金額達17,93億元。與此同時,各種不利傳聞在場內外流傳,對此,該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長李某也通過新聞媒體向外傳遞公司業績高速增長毋庸置疑等信息,負責年報審計的某會計師事務所公開表示財務報表是真實準確的。據調查,該公司的幾大股東在2014年中期報告披露之前低價大量購進股票,搶在2015年3月之前高價拋售,大量獲利,而該公司所稱其實現的5,7億元利潤中,虛假利潤5億多元。問題:本案中哪些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答案】八、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進口相機一部。回來天色已晚,王一遂將相機帶回家,打算第二天再還。當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見此相機,愛不釋手,定要以3000元買下,王一見財起意,遂賣之。數日后,王四手頭錢緊,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王二見此相機,甚為眼熟,便問從何來,王四答從王一處購得,王二心頭雪亮,但因價格便宜,遂不動聲色,將之買下。王二買得后甚是喜愛,將自己心愛的玉石鑲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將相機丟失,被同在香山賞紅葉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現場等候了一會,未見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見到報紙上登了一則啟事。寫明“如有拾得者,酬謝1000元”。王五見失主所尋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機,便攜帶相機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拒絕。于是,王五拒絕交付相機,王二威脅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機關報案,雙方爭執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將相機帶回家,交給8歲兒子帶到學校去拍“奧運笑臉”。上學途中,該相機丟失被X撿到,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王六以2萬元購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機在王六處,遂要求王六返還,此時,距離王三失去相機已整整兩年過去了。問題:1.基于王一將相機賣與他人的事實,王三可以對王一提起何種之訴?2.王四可否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3.王二以2000元價格從王四處購得相機,請問能否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4.王二買得手機后將其玉石鑲嵌其上,請問:該行為是否屬于所有權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應無償返還為由,拒絕給付酬金,請問,王二的抗辯是否有效?為什么?6.王五兒子丟失了相機,王五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7.現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該相機的歸屬發生爭執,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為什么?8.假設王五兒子丟失的相機被人拾得并交給失物招領處,經公告無人認領,公告期滿,招領處將相機以拍賣的方式賣給王七,現在王二對該相機主張權利。法院該如何判決?【答案】九、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休庭,由院長作出了回避決定。審判結束后,經合議庭評議,判處被告人張某和王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張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被害人錢某認為判決太輕,因此,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問題: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請說明理由。【答案】一十、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材料一: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24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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