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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附答案)

1、某公司接到國外開業的信用證,規定:“于或約于5月15日裝船”。

該公司于5月8日裝船,并向銀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簽發的提單,但卻遭到

銀行拒絕付款,問這是為什么?

答: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假如信用證對裝運日期使用“約

或大約”,應視作規定日期前后5天的時間內裝運,起訖日期涉及在內。因此,

本例中信用證規定”于或約于5月15日裝船”,按上述規定,實際裝運日期應

是5月10日一5月20Bo而賣方于5月8日裝船并提交5月8日簽發的提單,

開證銀行當然可以“單證不符”為由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2、某公司接到一份經B銀行保兌的不可撤消信用證。當該公司按信用證規

定辦完裝運手續后,向B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各項規定的單據規定付款時,B銀

行卻聲稱:該公司應先規定開證行付款,假如開證行無力償付時,則由他保證

付款。問B銀行的規定對不對?

答:B銀行的規定是毫無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的規定,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在遵守信用證一切條款的條件下,對受益人

承擔付款、承兌的責任,保兌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因此

就本案例來講,B銀行為信用證的保兌行,他也就承擔了一方面付款的責任,對

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而不是俟開證行無力付款時

他再保證付款。他對受益人的規定,是混淆了“保兌”和“擔保付款”兩種概念,

他的規定是不合理的。

3、某開證行按照自己所開出的信用證的規定,對受益人提交的,經審查符

合規定的單據已履行了付款責任。但在進口商向開證行贖單后發現單據中提單

是倒簽的,于是進口商立即規定開證行退回貨款并補償其他損失,問進口商的

規定合理嗎?

答:進口商的規定不合理。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銀行審核單據,只看其表面的“單證

相符”與否,至于單據的真偽、單據的形式等概不負責。因此,就本例來講,進

口商于付款贖單后才發現提單日期是倒簽的,銀行對此沒有向受益人追償貨款的

責任,也無向開證申請人退回貨款的義務。這項損失,進口人只能按買賣協議向

出口方、承運人索賠,而與開證行完全無關。

4、我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協議,價格條件味CIF鹿特

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手套

的溫度減少到了最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楞紙箱,再裝入20尺

集裝箱,貨品到達鹿特丹后,檢查結果標明:所有貨品濕、霉、沾污、變色,

損失價值達8萬美元。據分析:該批貨品的出口不異常熱,進口地鹿特丹不異

常冷,運送途中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送。試問:

(1)保險公司對該批損失是否補償?為什么?

(2)進口商對受損貨品是否支付貨款?為什么?

(3)你認為出口商應如何解決此事?

答:(1)保險公司不賠。因是商品自身的內在缺陷,屬除外責任,保險人對

此不負責。

(2)進口商應支付貨款。由于CIF條件是憑單付款,本案的進口商付款后可

憑檢查證書向出口商提出索賠。

(3)出口商對此負補償之責任。

5、某載貨船舶在航行途中忽然觸礁,致使部分貨品遭到損失,使個別部位

的船板產生裂縫,急需補漏。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決定修船,為此,

將部分貨品卸到岸上并存倉,卸貨過程中部分貨品受損。事后記錄這次事件導

致的損失有:(1)部分貨品因船觸礁而損失;

(2)卸貨費用、存倉費用以及貨品損失。問從上述各項損失的性質來看,屬

于什么海損?

答:(1)是因運送工具遇意外事故而導致的直接損失,屬單獨海損;

(2)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修船而導致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共

同海損。

1、某貨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貨品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

船長為了船貨的安全決定采用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為遂被撲滅,但由

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

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調查,這次事件導致的損失有:①1000貨品被

燒毀;②600箱貨由于灌水滅火受到損失;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

⑤額外增長的燃料和船長、船員的工資。從上述情況和各項損失的性質來看,

哪些屬單獨海損,哪些屬共同海損,為什么?

答:

(1)以上各項損失,屬于單獨海損的有①③;屬于共同海損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損失中部分損失的問題,部分損失分兩種,一種是單獨

海損,一種是共同海損。所謂單獨海損,指損失僅屬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

不涉及其他貨主和船方。所謂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海上碰到災害、事故,

威協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使航程行以

繼續完畢,船方不意識地、合理地采用措施,導致某些特殊損失或支出特殊額外

費用。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有以下條件:①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

或者是不可避免而產生的,不是主觀臆測的;②消除船、貨共同危險而采用的措

施,必須是故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須是屬于非正常性質的損失;④費用支出是額外

的。

(3)結合本案例①③損失是由于貨船火災導致,屬意外事故,故其為單獨海

損;②④⑤損失是船長為避免實際的火災風險而采用的故意的、合理的避險措施,

屬于非正常性質的損失,費用支出也是額外的,故其屬于共同海損。

2、某載貨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忽然觸礁,致使部分貨品遭到損失,船體個別

總部人頭攢動船板產生裂縫,急需補漏。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決定修船,

為此將部分貨品卸到岸上并存艙,卸貨過程中部分貨品受損,事后記錄:這次

事件導致的損失有:①部分貨品因船觸礁而損失②卸貨費、存艙費及貨品損失;

從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來看,屬于什么海損?

答:

(1)以上各項損失,屬于單獨海損的有①;屬于共同海損的有②。

(2)本案例涉及海上損失中部分損失的問題,部分損失分兩種,一種是單獨

海損,一種是共同海損。所謂單獨海損,指損失僅屬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

不涉及其他貨主和船方。所謂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海上碰到災害、事故,

威協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使航程行以

繼續完畢,船方不意識地、合理地采用措施,導致某些特殊損失或支出特殊額外

費用。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有以下條件:①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

或者是不可避免而產生的,不是主觀臆測的;②消除船、貨共同危險而采用的措

施,必須是故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須是屬于非正常性質的損失;④費用支出是額外

的。

(3)結合本案例①損失是由于貨船觸樵導致,屬意外事故,故其為單獨海損;

②⑤損失是船長為避免實際的船板裂縫風險而采用的故意的、合理的避險措施,

屬于非正常性質的損失,費用支出也是額外的,故其屬于共同海損。

3、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品,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額

的110%投保平安險,6月初貨品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

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貨品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數日后,該輪又忽然

觸礁,致使該批貨品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達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

批貨品的損失是否補償,為什么?

答:

(1)保險公司對于該批貨品的損失應當補償。

(2)本案例涉及保險理賠問題,現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運送貨品

保險條款》規定平安險的重要保險責任范圍有八項,其中二項為:由于運送工具

遭受擱淺、淹沒、觸礁、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

事故導致貨品的所有或部分損失;第三項為:在運送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

淹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品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

海嘯等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所有損失。

(3)結合本案例,觸礁是由于意外事故導致的,應賠;遇暴風雨受損的2100

美元,是在運送途中由于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損失,但又因該批貨品是在觸礁意

外事故前導致的,所以保險公司對上述兩項損失都要補償。

4、我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協議,價格條件為CIF鹿特

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生產產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千

真萬確的清楚度降到了最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愣紙箱,再裝

入20尺的集裝箱,貨品到達鹿特丹后檢查結果表白:所有貨品濕、霉、變色、

沾污,損失價值達80000美元。據分析:該批貨品的出口地不異常熱,進口地

鹿特丹不異常冷,運送途中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送,試問:(D保險公司對

該項損失是否補償,為什么?(2)進口商對受損貨品是否支付貨款,為什么?(3)

你認為出口商應如何解決此事?

答:

(1)保險公司對該批貨品的損失不予補償。因素是: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海洋貨品運送保險條款》基本險的除外責任: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被保險貨

品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少所導致的損失;被保險貨品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

特性及市價跌落、運送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補償損失。在本

案中,運送途中一切正常,貨品發生質變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故保險公

司對該批貨品的損失不予補償。

(2)進口商應支付貨款。由于本案中交貨條件為CIF,根據《2023年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解釋,按CIF條件成交,買賣雙方交貨的風險界點在裝運

港的船舷,貨品越過裝運港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品越過裝運港船舷以

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另CIF是象征性交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即

使貨品在運送途中所有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但如貨品品質問題,

[案例1]

我國某出口公司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協議規定:”水份最高為14%,雜質

不超過2.5%。”在成交前,該出口公司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該出口公司

又電告買方成交貨品與樣品相似,當貨品運至英國后買方提出貨品與樣品不符,

并出示了本地檢查機構的檢查證書,證明貨品的品質比樣品低7%,但未提出品

質不符合協議的品質規定。買方以此規定該出口公司補償其15000英磅的損失。

請問:該出口公司是否該賠?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

案例分析:

該出口公司沒有充足的理由拒絕補償。由于賣方行為已經構成雙重保證。在

國際貿易中,凡是既憑樣品買賣,又憑說明買賣時,賣方所交貨品必須既符合樣

品規定,同時又符合說明規定,否則,買方有權利拒收貨品。本案中,協議規定

水分為1蝴,雜質不超過2.5機以此來看,雙方是憑說明進行買賣,我方所交貨

品只要符合協議規定就算履行義務。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并

且沒有注明“參考樣品”字樣,簽約后又電告對方所出運貨品與樣品相似,買方

有理由認為這樣業務既憑樣品又憑說明進行交易。因而買方檢查貨品與樣品不

符,有權索賠。

本案例啟示我們:

(1)在國際貿易中,若向對方郵寄參考樣品,一定注明“參考”字樣。

(2)對于賣方在簽訂協議時,如能用一種方法來表達品質的,盡也許不要再

提供其他的也許與前一種品質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達品質的方法,以免買賣雙

方就此產生爭議與糾紛。

(3)對于買方來說,假如要用幾種方法來共同約束的話,要盡也許在協議中

訂明,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簽定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協議。其中品質規格

為: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交貨品質以中國商檢局品質檢查為最后依

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協議簽定后又電告對方,確認

成交貨品與樣品相似。貨品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品質檢查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

書。貨品運抵德國后,該外國公司提出:雖然有檢查證書,但貨品品質比樣品

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品,因此規定每噸減價6英磅。

我公司以協議中并未規定憑樣交貨為由不批準減價。于是,德國公司請該

國某檢查公司檢查,出具了所交貨品平均品質比樣品差7%的檢查證明,并據此

提出索賠規定。我方不服,提出該產品系農產品,不也許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只好賠付一筆品質

差價。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

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后的“電告”都是協議的組成部分。

根據商品特點對的選擇表達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達就不要用兩種,避免

雙重標準。

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復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后

重要的物證。

[案例3]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公司按FOB條件訂購5000噸鑄鐵井蓋,

協議總金額為305萬美元(約人民幣2534.5萬元)。貨品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

產。

該協議品質條款規定:鑄件表面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

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

協議規定(1):訂約后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約人民幣25萬元的“反保

證金”,交第一批貨品后5天內退還保證金。

協議規定(2):貨品裝運前,賣方應告知買方前往產地抽樣檢查,并簽署質

量合格確認書;若質量不符協議規定,買方有權拒收貨品;不經雙方一致批準,

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否則由終止協議的一方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運用協議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

鑄件表面“光潔”是一個十分模糊的概念,沒有具體標準和限度;“不得有

裂紋、氣孔等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

對方的實際目的是25萬反保證金。

這類協議的特點:價格誘人,工藝簡樸;技術標準模糊,并設有陷阱;預收保

證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詐對象多為協議管理不嚴、缺少外貿經

驗、急功近利的中小公司。

案例1案情簡介:出口協議規定的商品名稱為“手工制造書寫紙”。買主收到貨品后,經

檢查發現該貨品部分工序為機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單據均表達為手工制造,按該國法

律應屬“不合法表達”和“過大宣傳”,遭用戶退貨,以致使進口人蒙受巨大損失,規定我

方補償。理由有二:(1)該商品的生產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關鍵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

制作;(2)該筆交易是經買方當面先看樣品成交的,而實際貨品質量又與樣品一致,因此應

認為該貨品與雙方約定的品質相符。后又經有關人士調解后,雙方在和諧協商過程中取得諒

解。對此,希予評論。

要點評析:本案例協議中約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達商品品質,是屬于“憑

說明買賣”的一種表達方法。從各國法律和公約來看,憑說明約定商品品質,賣方所交商品

的品質與協議說明不符,則買方有權撤消協議并規定損害補償。本案我方從主線上違反了買

賣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品質說明,從而構成賣方的違約行為,應承擔所交貨品與協議說明不

符的責任。同時貿易中假如采用樣品表達商品品質需要在協議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體規

定,而本案例中協議中沒有明確表達雙方是采用樣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說的實際所交貨品與

樣品一致不能稱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產品在實際業務中不也許采用所有手工制作,應

當在協議中標明“基本手工制造書寫紙”,以免雙方產生爭議,與實際所提交產品品質完全

吻合。

案例2案情簡介:協議規定水果罐頭裝入箱內,每箱30聽?賣方按協議規定如數交付了

貨品,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裝24聽的小箱,而所交貨品的總聽數,并不短缺。可是,買方以

包裝不符合協議規定為由拒收整批貨品,賣方則堅持買方應接受所有貨品,理由是經買方所

在地的公證人證實:不管每箱是裝24聽或30聽,其每聽市場價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訴訟。

對此,你認為法官應如何判決?依據何在?

要點評析:根據《公約》規定,賣方需要按照協議約定的數量、品質規格交貨,并按照協

議規定的方式包裝或者裝箱,假如沒有按照規定,賣方需承擔違約責任。通常協議中的包

裝條款針對包裝方式或包裝材料的規定,對于每個包裝的數量,屬于雙方特殊的約定。假如

雙方約定賣方沒有按照規定數量裝箱,買方有權拒收貨品,則本案例中買方可以拒收整批貨

品。但是案例中只是約定每箱的聽數,一般認為賣方屬于一般違約,所以買方只能提出索賠,

不能以包裝不符合協議規定為由拒收整批貨品。

案例1案情簡介:我某出口公司按FCAShanghaiAirpo代條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貨

價5萬美元,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海運往孟買;支付條件:買方憑由孟買某銀行轉交

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告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公司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

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用電傳向印商發出裝運告知I。航空公司

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空運至孟買,并將到貨告知連同有關發票和航空運單交孟買某銀行。

該銀行立即告知印商收取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手表價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

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公司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不下,逐提交仲裁。

假如你是仲裁人,你認為應如何解決?

說明理由。要點評析:印商應當付款。由于FCA的風險點在貨交承運人處,即本案中上

海虹橋機場貨交航空公司處,交貨時間為8月31日,符合協議8月份交貨的時間規定,賣

方按照協議規定履行了交貨義務,所以買方印商應當付款。

案例2案情簡介:印度孟買一家電視機進口商與日本京都電器制造商洽談買賣電視機交

易。從京都(內陸城市)至孟買,有集裝箱多式運送服務,京都本地貨運商以訂約承運人的

身份可簽發多式運送單據。貨品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裝箱堆場裝入集裝箱后,由貨運

商用卡車經公路運至橫濱,然后再裝上船運至孟買。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擔公路和海洋運送的

風險;孟買進口商則不愿承擔貨品交運前的風險。試對■以下問題提出你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CIF術語報價?(2)京都制造商是

否應提供已裝船運送單據?(3)按以上情況,你認為京都制造商應當采用何種貿易術語?

要點評析:(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CIF術語報價。由于這三個

術語只適合水運,交貨點都在裝運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橫濱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

愿承擔京都至橫濱這段公路運送的風險,因此交貨點應當在京都,合用多式聯運。所以不能

按FOB、CFR、CIF術語報價。(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裝船運送單據。由于多式聯運方

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3)按以上情況,京都制造商應當采用交貨點在貨交承運人

處,合用各種運送方式的貿易術語如FCA京都、CPT孟買、CIP孟買。由于這三種術語的交

貨點都在京都貨交承運人處,一旦在京都完畢交貨,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擔之后發生的風險,

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規定;另一方面,印度進口商也無需承擔交貨前的風險,符合印商的規定。

但是這三個術語中CIP術語為首選,由于此術語中包含保險,京都至孟買的風險可由保險公

司承保,假如發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印商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3案情簡介:我某出口公司擬出口化妝品去中東某國。正好該國某中間商積極來函與

該公司聯系,表達樂意為推銷化妝品提供服務,并規定按照每筆交易的成交金額給予傭金

5%o不久,經該中間商與本地進口商達成CIFC5%總金額50000美元的交易,裝運期為訂約

后的2個月,并簽訂了銷售協議。協議簽訂后,該中間商即來電規定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傭

金2500美元。我公司復電稱:傭金需待貨品裝運并收到所有貨款后才干支付。于是,雙方

發生了爭議。試問:這起爭議發生的因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應接受什么教訓?

要點評析:這起爭議發生的因素是事先未協商好傭金的支付時間。我出口公司應吸取的教

訓是此后與傭金商就何時支付傭金做出明確規定,并達成書面協議。一般而言,出口業務中,

傭金應當在出口公司收到所有貨款后才干支付。由于,中間商的服務,不僅在于促成交易,

還應負責聯系、督促實際買主履約,協助解決履約過程中也許發生的問題,以便協議得以圓

滿履行。

案例4案情簡介:與利比亞商人訂立.的出口協議,使用的貿易術語為CFR.目的港規定為

“的黎波里”,我方交貨時誤將貨品運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導致損失。試分析我方

工作中的教訓。

要點評析: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議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國家,城市等。

案例5案情簡介:我國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港口條件與新加坡商人達成一筆出口交易,

新商開來信用證的金額和單價均按FOB中國港口計,規定貨運日本橫濱港,并在提單上表

白“運費已付”字樣,試分析新商為什么要這樣做?我方應如何解決?

要點評析:我司以FOB中國港口條件與新加坡商人成交,因此無需支付運費,新商卻規定

提單上表白“運費已付”字樣,也許是新商是一個中間商,將貨品轉售下家時采用了主運費

已付類的術語,比如CIF等,下家規定提單上表白“運費已付”字樣,所以他向我司提出此

規定。為了便于新商的交易,我司可以答應當規定,但前提是新商要把運費事先付給我司。

案例6案情簡介: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協議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訂艙

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訂艙。為了方便協議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規定。但由于船期比較

緊張,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訂到合適的艙位,且買方又不批準改變裝運港。因

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訂艙履行交貨

義務為由撤消協議。試問:我方應如何解決。

要點評析:規定買方必須付款。由于FOB項下辦理運送是買方義務,賣方只是代為辦理,

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

案例7案情簡介:某年,中國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價格向加拿大某進口商出口500公噸

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屬季節性商品,進口商規定且雙方批準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信用證開

證日期:9月底裝運:不遲于10月31日,不允許分裝和轉船到達日期:不得遲于11月

30日。否則,買方有權拒收貨品支付條件:信用證下90天遠期匯票由于天氣惡劣,班輪

于12月5日才到達魁北克。因此,進口商拒絕提貨,除非按貨品總價值打20%折扣以補償

進口商所發生的損失。通過多輪痛苦談判,該交易以出口商損失360,000美元,即貨品總

價值的15%折扣而告終。問:該案例的癥結何在呢?

要點評析:該案例的癥結在于到達日期條款。對于出口商來說,其最大錯誤在于在于自己

的無知或疏忽批準將這一條款寫進了協議。上述協議雖然是以CIF術語的形式訂立的,但

并非真正的CIF協議。根據《INCOTERMS2023》,CIF的交貨點在裝運港船舷,賣方只要在規

定期間將貨品越過裝運港船舷,就完畢了交貨義務,所以真正的CIF協議屬于裝運類協議,

賣方無需保證貨品何時到達何地。由于國際貿易術語是慣例,屬于選擇性約束力,當事方可

以將慣例修改之后寫入協議,協議規定高于慣例。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協議雖選用CIF術語,

但同時規定貨品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是一份有名無實的CIF協議,這種協議實質上是一

種到貨類協議。可見本案中賣方拿的是裝運類的低價格,承擔的卻是到達類的高風險。

案例8案情簡介:我方從泰國A公司進口一批大米,簽定“CFR上海”協議,貨輪在臺

灣海峽附近淹沒。A公司未及時向我方發出裝船告知,我方未辦理投保,無法向保險公司索

賠。故我方規定對方承擔責任,但泰國A公司以貨品離港,風險已經轉移給我方為由拒絕

承擔責任。問:泰國A公司的行為是否合理,究竟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要點評析:不合理。由于我方未及時投保是賣方未及時告知導致的,因此泰國A公司應當

承擔責任。

案例9案情簡介: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憑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支付方式向科威

特ABC公司出售貨品一批。ABC公司按協議規定開來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并經我方

審核無誤。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將貨品在裝運港裝上開往目的港的海輪,

并在裝運前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按CIC條款辦理了貨品運送保險。但裝貨海輪在開航后不久

起火爆炸淹沒,該批貨品所有滅失。你認為,我出口公司該如何解決,并說明理由。

要點評析:憑相符單據規定買方付款,由于CIF的風險點在裝運港船舷,貨損發生在我方

交貨之后,因此風險由買方承擔。但是買方付款后,我方可將單據交給買方,并對保險單背

書,協助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例10案情簡介:我內陸某出口公司于2023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

共1200箱,每噸售價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

2月25日之前,貨品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

貨品運到天津,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品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三天,倉庫半夜著

火,是夜風大火烈,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所有被焚。辦事處立即告知內地公司總部并

規定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規定日商將信

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請分析此案應吸取的教訓。

要點評析:我國進出口公司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送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

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送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應提倡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特別是內陸地區的出口。案例中出口

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在該市有集裝箱中轉站,即可接受拼箱托運

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本地將1200箱

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并且本地承運人

(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本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品運往天

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并且推遲結匯。

案例11案情筒介:我方按CIF條件進口一批床單,貨品到達我方后發現床單在運送途中部

分受潮,而賣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協議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并規定我方支付貨款。問我方

能否以所交貨品受潮為由而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要點評析:不能,由于CIF的風險點在裝運港船舷,而貨損是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后,賣方

已完畢交貨,風險已轉移至買方,所以不能以此為由拒付,但是可以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然,假如是承運人責任,應向承運人規定補償。

案例12案情簡介:我方按CIP南京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其經海上運送,到達上海港后

轉為公路運送運至南京。我方受領貨品后,賣方有求我方支付貨款和公路運費,請問賣方行

為是否合理?

要點評析:不合理。由于CIP南京,賣方負責辦理運送,并支付運費到南京,因此賣方只

需支付貨款即可。

案例13案情簡介:我某出口公司對某日商出口大米,做出發盤,其中規定:每公噸CIF

大阪150美元,裝運港是大連,現日商規定我方改報FOB大連價,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

何調整?假如最后按FOB條件簽訂協議,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何

差別?

要點評析:應從CIF中扣除運費和保險費,從而求得FOB價。按照CIF和FOB成交的風險

同樣,由于兩者的風險點都在裝運港船舷,區別重要在于CIF相對FOB,賣方義務增長了辦

理運送和保險的責任,并支付運費和保險費。

案例14案情簡介:我某外貿公司按照CIF倫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貨品。賣方在規定的裝運期

內裝船并取得相應單據。貨品在運送過程途中時逢埃以戰爭爆發,蘇伊上運河關閉,只能繞

道非洲南端。事后買方就航行途中發生的繞航費用、貨品濕損以及未能按預計時間到達向我

方提出索貽。問我方是否應當補償?為什么?

要點評析:我方無須補償,由于CIF的風險點在裝運港船舷,賣方按照協議約定期間、地

點完畢貨品裝運即完畢交貨,對于交貨后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案例15案情簡介: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條件成交出口一批貨品,協

議規定,商品的數量為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協設規定的開證時

間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貨品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

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貨品在倫敦港的卸貨費和進口報關費的收據,規定

我方按收據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為什么?

要點評析:對于在倫敦港的卸貨費,應當由我方支付;但是進口報關費,不應由我方支付。

由于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條件成交,所以支付的運費應當涉及卸至倫

敦港碼頭的卸貨費。但是CIF貿易術語項下的進口清關是買方的義務,因此,我方不需支付

進口報關費。

案例16案情簡介: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

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品交給我方指定

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品后,發現部分貨品有水漬,據查是由于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

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

為什么?

要點評析:無理。由于FCA項下,我進口方負責運送,但我方未在協議約定的裝運期內派

去運送工具,導致賣方無法及時交貨,所以在運送工具晚到的時間內發生的損失應當由我進

口方承擔。

案例17案情簡介: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戶因價格條款發生了一些分歧,一直爭執

不下。A和這個客戶做的業務是空運方式進行運送,A認為“CIF”只合用于“海運及陸運方

式”而不是用于“空運方式”,所以堅持用“CIP”條款(并且銀行方面也堅持按照國際慣例

空運必須使用“CIP”)。可客戶堅持要用“CIF”,他們認為“CIP”比“CIF”多一個費用。A

想問到底“CIP”和“CIF”在費用上有什么區別?A的做法是不是對的?

要點評析:CIP比CIF多了一個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運送費用。A的做法對的。

由于CIP的風險點在貨交承運處,而CIF的風險點在裝運港船舷,因此出口業務中采用前者

便于賣方及早交貨。

案例18案情簡介:新加坡A公司與馬來西亞B公司訂立FCA協議,購買500噸白糖,協

議約定提貨地為B公司所在地。2023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貨,B公司已

將白糖裝箱完畢并放置在臨時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夠,規定B公司幫助裝貨,

B公司認為已履行完應盡義務,故拒絕幫助裝貨。A公司代理人無奈返回,3[|后A公司再

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貨品。但是,在貨品堆放的3天里,因遇濕熱臺風天氣,貨品部分受

損,導致10%的臟包。問:該損失應由哪一方承擔?

要點評析:Incoterms2023重新規定了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交貨地在賣方所在地

時,賣方負責裝貨;交貨地在賣方所在地之外時,賣方不負責卸貨。可見,在本案中,B

公司將貨品裝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貨義務,B公司應負責裝貨。A公司在3日后自行

派人將貨品裝車并提走,可以視為放棄了規定B公司裝貨的權利,但在此之前的貨品滅失或

損壞的一切風險仍應由B公司承擔。

案例19案情簡介:我國無錫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國出口貨品一批,裝運期為5月份,

集裝箱裝運。我方4月26日收到買方發來的裝船告知,告知我方載貨船舶將于5月15日到

達裝運港。為了及時裝運,我公司業務員于5月10日將貨品從無錫運至上海碼頭倉庫,不

料貨品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所有損失。問:(1)以上損失是否應當由我方承擔?為什么?

(2)若采用FCA無錫交貨,該損失是否應當由我方承擔?為什么?(3)采用FCA貿易術

語和FOB貿易術語在交貨地點、運送方式和單據、結匯時間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要點評析:(1)以上損失應當由我方承擔。由于FOB上海的風險點在上海裝運港船舷,

該損失發生在貨品越過船舷之前,因此由賣方承擔。(2)若采用FCA無錫交貨,該損失

不應當由我方承擔。由于FCA無錫的風險點在無錫貨交承運人處,而該損失發生在運出無

錫之后,因此風險已轉移至買方。(3)采用FCA貿易術語和FOB貿易術語在交貨地點、

運送方式和單據、結匯時間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FOBFCA交貨地

點:裝運港船舷貨交承運人處運送方式:水運各種運送

方式運送單據:提單依運送方式而定結匯時間:轉運港越過船

舷之后貨交承運人之后

案例20案情簡介:中國A公司(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賣方)于某年3月20IJ訂立

了5000公斤羊毛的買賣協議,單價為314美元/KG,CFR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6FNF,信

用證付款,裝運期為當年6月,我公司于5月31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賣方傳真我方稱,

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II。但

直到8月18日Safety輪才到港,我方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主線沒有協議項下的貨品,

后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協議項下的貨品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但此時已導

致我方遲報關和遲提貨,被海關征收滯報金人民幣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賠。

要點評析:在船名船期告知錯誤這一問題上,責任在賣方是不容置疑的。由于根據CFRA7

的規定,賣方有義務將轉船的變化情況及時告知買方,以便買方能采用通常必要的措施來提

取貨品。可是本案的賣方沒有這樣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設法打聽貨品的下落甚至支付滯報金

之類的額外費用。故仲裁庭裁決出口方補償滯報金給我方。

案例21案情簡介:2023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

公司(以下簡稱出口方)簽訂協議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LOS-ANGELES,支付條

件為不可撤消的跟單信用證,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寧波某

運送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運送協議。8月初出口方將貨品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

車。途中由于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

到發生車禍的告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規定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

月,并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也許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稱批準延期,但規定貨

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批準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余貨品并

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規定所有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

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要點評析:本案例充足表白了CIF術語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業務時顯得“心有余而力局

限性”。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品實際控制權的轉移對運送單據規定的限制致使內陸出口

方無法在本地交單內陸地區使用CIF術語尚有一筆額外的運送成本對于更多采用陸海聯運

或陸路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CIP比CIF更合適。從合用的運送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

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品的實際控制

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從使用的運送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助于內陸出口業

務在本地交單結匯。

案例22案情簡介:我國黑龍江某外貿公司2023年以FOB條件簽訂了一批皮衣買賣協議,

裝船前檢查時貨品的品質良好且符合協議的規定。貨到目的港后賣方提貨檢查時發現部分皮

衣有發霉現象,經調查確認因素是由于包裝不良導致貨品受潮引致,據此買方向賣方提出索

賠規定。但是賣方認為貨品在裝船前品質是合格的,發霉在運送途中發牛.的,因此拒絕承擔

補償責任。對此爭議應作何解決?

要點評析:盡管發霉是在運送途中發生的,但是產生發霉的因素,即包裝不良因素則是在

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是賣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過失。按照有關FOB的風險轉移規定,賣

方有理由提出索賠規定,賣方的拒絕是沒有道理的。

案例23案情簡介:2023年1月份我國某一進口商與東南亞某國以CIF條件簽訂協議進口

香米,由于考慮到海上運送距離較近,且運送時間段海上一般風平浪靜,于是賣方在沒有辦

理海上貨運保險的情況卜將貨品運至我國某一目的港口,適逢國內香米價格卜跌,我國進口

商便以出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全為由,拒收貨品和拒付貨款。請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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