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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內容僅供您學習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改正或者刪除。中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構想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和保護。可是權利絕不是無限的,權利總要受到另一種權利的限制。有權利就意味著有義務,法律就是要尋求個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需要對權利加以限制來平衡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問題。一方面,為了促進文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廣泛的權利,可是,如果不對這種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將導致著作權人濫用權利,妨礙社會公眾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的目的也在于激發作者的創造欲望,創造出更多的作品,如果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限制過嚴,就會挫傷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這也違背著作權法鼓勵作者進行創作的立法目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利益而對著作權人的權利設定限制的制度之一。當前中國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列舉式,本文在指出其存在的眾多弊端的同時,分析了美國的立法模式,并為中國重建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中國現行模式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根據規定,她人能夠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項制度.但各國對此規定也有差異,在英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是FAIRDEALING,在美國則是FAIRUSE,其中,”Fair”有著”合理”、”公平”雙重含義。該詞是一個理念色彩濃厚,模糊度較大的詞。還有一些個別國家版權法規定,合理使用而不需支付,被稱為自由使用(FREEUSE).當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合理使用的規定主要采用兩種模式,即”概括式”和”列舉式”。中國現行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采納的是列舉式,著作權法第22條用列舉式規定了屬于作品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即”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地利用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權利”。另外并沒有給出”合理性"的判斷標準。二、中國合理使用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中國當前采取的是列舉式,其優點是,法律實施起來能夠對號入座、簡便易行,對法官而言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能夠較容易的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其次,對公眾而言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可是列舉式也存在許多弊端,其一是缺乏靈活性,由于立法的滯后性,法律不可能以列舉方式窮盡所有可能發生的現實情況,也就是說并不是沒有在22條列舉的范圍內的,就一定不構成侵權,同時也不意味著在22條列舉范圍內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最終標準不是看其是否在22條規定的范圍之內,而是能否經過三步檢驗法的檢驗。《伯爾尼公約》、《知識產權協議》和《版權條約》均規定成員國只有在滿足”只能在特殊情況下作出、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及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這三個條件(即”三步檢驗法”)的前提下,才能對”專有權利”規定限制和例外。另外,中國立法僅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不但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體規定上也存在著適用模糊的缺陷。下面以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第一種情況”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例,分析其缺陷。制定合理使用制度原本是為了”促進信息廣泛傳播,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文化、科學事業的進步和繁榮”。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對作者的權利加以限制。可是這種限制并不是無限的,作者付出時間和精力創造出作品,就理應對作品享有專有權利,而且從行使其專有權利中獲得經濟利益,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對其加以限制,這種限制也應當是有限的,不能無限制的損害作者的利益。例如,教師為了授課,為學生每人復制了吳東教授的《知識產權法》中的兩頁,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吳漢東教授的著作權,可是教師授課是為了公益,因此有必要對其著作權加以限制,從而把這種行為排除在權利保護之外。同理,”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是一樣,為了促進經濟文化的繁榮,作品的傳播和再創作,個人在一定范圍和程度內,為了自己的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應當被允許,這時就必須排除作者的專有權利,來達到這個目的。可是應當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都能夠構成合理使用,上面已經提到,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最終標準不是看其是否在22條規定的范圍之內,而是能否經過三步檢驗法的檢驗,若不能,就應當屬于侵權行為了。例如,甲為了自己欣賞而在網上下載了王菲的《紅豆》,按照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行為屬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構成合理使用,不屬于侵權行為。如果乙也是為了欣賞,而經常在網上下載當紅歌星的曲目,這種行為表面上看也符合”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應當屬于合理使用,可是,正如上文提到,這兩種行為是否都構成合理使用最終還是要看其能否經過三步檢驗法的檢驗:第一,”只能在特定的特殊情況下作出”。”只能在特定的特殊情況下作出”的意思是”限制或例外不能變成常態或一般情況”,對于第一種情況,甲只是偶然一次下載,并不是常態或者一般狀況,故滿足此條件,而對于第二種情況,乙經常下載當紅歌星的曲目,顯然,乙是這種使用行為不是在特定的特殊情況下作出的,而是已經變成了常態或者經常狀況。故不滿足此條件。第二,”不能和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對于歌曲,著作權人對其的正常使用就是制作成CD進行出售或者出租,以供她人欣賞,從而獲得經濟利益。偶然一次的下載,并不會影響其銷售或者出租,因此不會和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而公眾長期或者大量下載作品,將導致其不會再購買著作權人和相關鄰接權人授權發行的正版作品,會直接侵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使用行為”,阻礙著作權人”從行使其專有權利中獲得經濟利益”。也即和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故上例中乙的行為不滿足此條件。第三,不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由于以數字格式在網上傳播的音樂和影視作品等在質量上同原版相當接近,甚至完全能夠替代正版作品,因此當大量用戶未經許可經過網絡下載自己需要的音樂和電影后,往往就不再去購買著作權人和相關鄰接權人授權發行的正版作品了,這種行為勢必會對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不利影響,如果都允許個人”合理使用”,那么將導致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即會不合理地損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而實際上,個人過度下載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確實會對著作權人的財產權造成很大的影響。例如,由于大量用戶在網上下載MP3歌曲,曾導致正版唱片銷量在美國、加拿大、德國出現了20%—30%的大幅下滑,丹麥的主要唱片公司甚至被迫裁員10%。也正是鑒于此,當前發達國家一般不承認個人網上大量下載能夠構成”合理使用”。美國曾發生過一個案例,被告是個人用戶塞西莉亞,她由于在網上大量下載MP3歌曲(一周內多達首)而被唱片公司起訴侵犯其著作權。雖然被告辯稱,她下載歌曲的目的是為了先試聽,然后再去購買正版唱片,屬于合理使用。但法院認為:”免費從網上下載歌曲會對正版歌曲產生市場替代效應,很可能導致正版唱片銷量下降。”據此,法院認為其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因此判決被告敗訴。由此能夠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她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都能夠構成合理使用。三、對中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探究(一)對美國版權法中合理使用”四個檢驗標準”之分析上文提到,當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合理使用的規定主要有”概括式”和”列舉式”兩種。中國采取的是單純列舉式,存在諸多弊端,采取概括式的代表是美國。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107條規定,”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確定對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慮的因素應當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有版權作品的性質;(3)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4)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首先,關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質。這個要素包括考慮”這樣的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特征或者非營利性的教學目的”,其中”商業性特征”并不要求直接的經濟利益,”對版權作品的重復的、剝奪性的復制,即使復制品不是用來銷售,還是會構成商業性使用”。也就是說,是否是商業性使用并不是以是否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來衡量的,而是使用者是否由于沒有支付正常的價格而獲利。是否是商業性使用是判斷合理使用的首要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也即,不構成商業使用并不意味著一定是合理使用。其次,關于作品的性質。對此處被使用作品的性質的理解,一般將其區分為紀實作品與虛構作品和已發表作品與未發表作品。一般情況下,法律對于虛構作品的保護范圍要大于事實作品。因為事實作品的創造性程度較低,若是過分保護,會不利于公眾利益,而且,盡管事實作品受到法律保護,但事實本身卻不能被保護。相應地,對于未發表作品的保護也嚴于已發表作品。在美國,受普通法保護的未發表作品,一直不允許擅加使用。再次,關于所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美國學者認為,”該因素要求我們從整體去衡量被使用作品的狀況,從一般意義上講,所使用的篇幅或實質性內容越多,就越會冒犯著作權人的利益,這種使用就越不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被使用部分在整個作品中占到相當的比例或者被使用部分雖然數量上不占很大的比例,但卻構成了整個作品的核心內容,就不構成合理使用。最后,關于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這個因素一般被認為是最重要的因素。法院不但要考慮這種使用對版權所有人當前可開發的市場帶來能夠估量的損害,而且同時必須考慮”復制者進行的這種不受限制的廣泛的行為將導致對原作的潛在市場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法院在考慮這個因素時,一般結合其它因素一起考慮,例如,結合商業性使用的判斷,若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業性使用,則一般會認定第四個因素為不合理,特別當這種使用與原作的使用形成競爭時。美國版權法合理使用的四條判斷標準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深遠影響。可是正如吳漢東先生所言這四條標準并未成功解決”合理性”標準涉及的幾個或抽象或具體的困惑。比如,什么是合理?以何主體的角度去看是合理的?等等。在四條看似明確的判斷標準之下,實際上確實為理論界或實務界提出了更多的問題和思考。由于這四條判斷標準較為抽象,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極大的靈活性,給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對執法者法律素養、審判經驗等要求比較高,否則就會因執法者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由于對合理使用的法律標準掌握不準,造成審判結果的不公正。事實上,美國的許多判例也表明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裁量下會有不同的結論。(二)中國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之構想正如上文提到,列舉式和概括式各有利弊。列舉式,即將可合理使用的情況以立法形式逐條明確列舉出來。立法沒有明列的使用她人作品的情況,均視為侵權。這類立法形式的好處是一目了然,具體明確,可是在具體操作中彈性欠缺,往往會因規定的疏漏和新情況的出現引起糾紛。概括式即法律僅原則性地規定可合理使用的準則,不就合理使用的情況作逐條規定。這種立法形式其優點是運用靈活,能夠包容現實生活中的大部分情況,但缺點就是太抽象,對其做出的解釋不一,不利于司法操作。這也是為什么美國即使制定合理使用的四條標準,但也沒能使美國相關案件的審理一蹴而就,相反卻始終存在著規則適用上的諸多混亂的原因。因此,綜觀美國及其它各國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中國合理使用制度可采取概括式為主、列舉式為輔的混合主義模式,即在有限列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的行為的同時規定合理使用的判定標準。判定標準可參考《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驗法”和美國的”四個標準”,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可做參考:第一,使用行為的目的。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規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滿足社會公眾對社會知識信息的知悉權,因而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可是這種限制不應該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須是出于善意并促進公益。其次,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非以營利為目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為介紹、評論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使用、為報道時事新聞而使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而使用或者為其它非營利性目的而使用等等,這些使用行為都是非營利性質而且是為促進社會發展需要的。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質。主要區分為已經發表作品和未發表作品、事實作品和創作作品等。一般來說,合理使用限于已發表作品。對于未發表作品,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有可能侵害作者的”發表權”和”私人秘密權”。對于創作作品的合理使用要嚴于事實作品,因為事實作品的創造性相對較低,且內容多包涵公共信息,過分保護會影響社會公眾的知悉權。第三,使用的程度。這個判斷標準具體能夠從量和質兩方面進行分析。在創作中少量引用原作內容是進行創作活動所允許的,可是,大量引用原作內容則有可能構成抄襲,屬于侵權行為。一般來說,復制作品的內容越多,則越不可能認為是合理使用;如果引用原作品篇幅雖少,但卻是原作品最能表示著作權人主旨思想或者最能體現原作品獨創性的,也有可能對原著作權作品構成實質性侵害,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法律所保護的合理使用應是引用、有限復制的非實質性使用。第四,使用結果對市場(包括潛在市場)的影響。毫無疑問,對市場影響的判斷在合理使用構成要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無論是對使用主觀目的的判斷還是對作品使用程度的判斷最終都應落腳到對該作品是否產生侵害性市場影響的結論上。事實上,較之其它判斷標準來說,法官們更為注重市場影響的要素,在有些案例中,遇有其它標準不足以判斷合理使用時,她們往往倚重于作品市場后果的分析。1975年美國國會聽證會考慮到教育廣播對視聽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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