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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國際物流結算方式演示文稿目前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優選第八章國際物流結算方式目前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第一節國際物流結算中的票據

一.票據的概念及特征二.匯票三.本票和支票目前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

一.票據的概念

1.定義廣義的票據:商業上作為權利憑證的單據包括鈔票、發票、提單、保單和倉單等。狹義的票據:只限于以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可以流通轉讓的特種證券,具體是指依據票據法簽發和流通的,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的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目前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票據的特征

流通性(Negotiability)無因性(Non-causativeNature)要式性(RequisiteinForm)提示性(Presentment)返還性(Returnability)目前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

A建筑公司從B鋼鐵廠購進一批鋼材,數量20噸,價款5.6萬元。鋼材運抵建筑公司后,A為B鋼鐵廠簽發一張以A公司為發票人和付款人、以B廠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個月后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個月后,B廠從C金屬公司購進一批冶金軋輥,價款6萬元。B廠就把A公司開的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畢。匯票到期后,C公司把匯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絕付款,理由是B鋼鐵廠供給的鋼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1目前六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二.匯票(BillofExchange;Draft)1.定義

《英國票據法》定義——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我國票據法定義——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目前七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一般為匯票的要項,但并不是匯票的全部內容。按照各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要項必須齊全,否則受票人有權拒付。2.匯票的基本內容(1)應載明“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額(4)付款期限(5)付款地點(6)受票人,又稱付款人(7)受款人(8)出票日期(9)出票地點(10)出票人簽字目前八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匯票的種類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銀行匯票(Banker’sDraft)

商業匯票(CommercialDraft)

目前九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按照有無隨附商業單據

光票(CleanBill)

跟單匯票(DocumentaryBill)

目前十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按照付款時間的不同

即期匯票(SightDraft)

遠期匯票(TimeBillorUsanceBill)

目前十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遠期匯票付款時間規定辦法見票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sight)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date)提單簽發日后若干天付款(AtxxdaysafterdateofB/L)指定日期付款(Fixeddate)目前十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4.匯票的使用

匯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兌、付款等。如需轉讓,通常經過背書行為轉讓。匯票遭到拒付時,還要涉及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等法律權利。目前十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三.本票(PromissoryNote)

1.定義本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于見票時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簡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對受款人承諾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目前十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本票的內容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的支付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的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字。本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目前十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本票的種類商業本票銀行本票即期本票

遠期本票

目前十六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四.支票(Cheque;Check)

1.概述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對銀行簽發的曲銀行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在簽發支票后,應負票據上的責任——出票人對收款人擔保支票的付款法律上的責任——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銀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時,就會遭到拒付。這種支票叫做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目前十七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支票的內容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

(2)無條件的支付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的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字。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目前十八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支票的種類

按我國《票據法》,支票可分為: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轉賬支票——只能用于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轉賬結算。但有些國家規定,支取現金或是轉賬,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選擇。但一經劃線就只能通過銀行轉賬,而不能直接支取現金。因此,就有“劃線支票”和“未劃線支票”之分。

目前十九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支票、匯票、本票的區別

匯票本票支票當事人三個兩個三個性質委托支付證券自付證券委托支付證券到期日即期/遠期即期/遠期即期票據行為需承兌無需承兌——份數一套一張一張目前二十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第二節匯付和托收一.匯付匯付和托收這兩種支付方式屬于商業信用——即銀行不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僅由買賣雙方根據貿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順匯——資金的流動方向與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匯付方式采用的是順匯方法。

逆匯——指資金的流轉方向與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托收方式收取貸款采用的是逆匯方法。目前二十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1.匯付(Remittance)

匯付又稱匯款,指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款項匯交收款人。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如采用匯付,一般是由買方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收到單據或貨物)和時間,將貨款通過銀行,匯交給賣方。目前二十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匯付業務中的關系人匯款人收款人匯出行匯入行2.匯付中關系人目前二十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匯付的種類信匯(MailTransferM/T)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T/T)票匯(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目前二十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匯付方式的性質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銀行只提供服務,因此,使用匯付方式完全取決于買賣雙方的信任,賣方交貨后出單據后,買方是否按時付款,則取決于買方的信用。據此,匯付方式的性質屬于商業信用。目前二十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4.匯付方式的使用

采用預付貸款(PaymentinAdvance)和訂貨付現(CashwithOrder),對賣方來說,就是先后交貨,資金不受積壓,對賣方最為有利。采用賒銷(OpenAccount)時,對賣方來說,就是先交貨,后收款,賣方不僅要占壓資且還要承擔買方不付款的風險,因此,對買方最為有利。

目前二十六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二.托收(Collection)

1.定義根據《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定義: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兌,或憑付款或承兌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目前二十七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現行有關托收業務的國際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訂并于1995年修訂的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ICCPublicationNo.522。最新修訂本的《托收統一規則》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自公布實施以來,已被許多國家的銀行所采用,并據以處理托收業務中各方的糾紛和爭議。我國銀行在接受托收業務時,也遵循該規則辦理。目前二十八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托收方式的當事人

委托人(出口人)付款人(進口人)托收行代收行2.托收當事人目前二十九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⒈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⒉承兌交單(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單托收。3.托收的種類

目前三十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跟單托收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

遠期付款交單(D/Paftersight)目前三十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4.托收的性質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并不承擔對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跟單托收對出口人雖有一定的風險,但對進口人卻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不必預付銀行押金,減少費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資金融通和周轉。目前三十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5.使用托收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1)調查進口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2)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條例。3)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4)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或投保出口信用險,投保賣方利益險。5)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目前三十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

某出口商A以FOB條件向美國某一進口商B出口一批商品,其結算方式采用D/P見票后30天。但后來此種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出現了大幅下跌,當匯票到期時進口商沒有付款。與此同時,由于采用FOB貿易術語,貨物保險由進口商辦理,當貨物抵達目的港后,由于無人照料出現了部分變質。出口商有鑒于此,只有將貨物在當地低價出售。出口商由此蒙受了巨大損失。請分析案例中出口商應吸取的教訓。

案例分析-2目前三十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第三節信用證

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雙方往往互不信任,出口商擔心發貨后進口商不付款,進口商則擔心預付貨款后出口方不發貨,而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當面貨款交割方式既不可行又非常罕見。目前三十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一.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信用證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在銀行與金融機構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證支付方式把由進口人履行付款責任,轉為由銀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人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時,也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目前三十六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1.信用證的含義

UCP600在第2條“定義”中規定:“信用證意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由此可見,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目前三十七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007年修訂本)UCP600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于1933年問世,歷經數次修改——1951年修訂本、1962年修訂本、1974年修訂本、1983年修訂本(UCP400)、1993年修訂本(UCP500)。2002年初國際商會成立統一慣例修訂工作小組,萌發了修訂UCP500的動議。2006年10月25日完成修訂。2006年11月,國際商會在全球范圍內正式發布。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從而全面取代實施了長達13年的UCP500。目前三十八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信用證業務中的當事人

1.申請人(Applicant)UCP600定義的2.開證行(IssuingBank)基本當事人3.受益人(Beneficiary)4.通知行(AdvisingBank)5.議付行(NegotiatingBank)6.付款行(PayingBank)7.償付行(ReimbursementBank)8.保兌行(ConfirmingBank)9.受讓人(Transferee)又稱:第二受益人

目前三十九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供了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但如果開證行破產倒閉而無力付款,出口商仍然有向進口商索要款項的權利,只不過,這時是依據買賣合同而非信用證索款。出口商首先不是向進口商收款,而是向開證行或其授權的付款銀行收款。3.信用證的特點目前四十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信用證是獨立于貿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開證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就付款給出口商,而不管出口商是否履行了買賣合同。

UCP600在第4條規定:“開證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票等文件作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做法。”合同和信用證不符,按合同辦還是信用證辦?目前四十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

UCP600第5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所謂“認單不認貨”。只要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即使貨物有缺陷銀行仍需照付貨款。反之,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有不符之處,即銀行在審單時發現了不符點單據,即使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要求,銀行仍有權拒付貨款。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會怎么樣?目前四十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關于不符點單據不符導致拒付是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種極為普遍的現象,這降低了信用證的使用范圍,也導致信用證的訴訟案激增。UCP600在第14條“審核單據的標準”中的d項中規定:“單據中的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參照解讀時,無須與該單據本身中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UCP600即使在單證之間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而僅要求“不得矛盾”(Mustnotconflictwith),從而體現了審單標準寬松化的傾向。目前四十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4.信用證對出口商的作用

1)保證出口商憑單取得貨款

2)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

3)出口商可以取得資金融通交貨前,可打包貸款(PackingCredit),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收到信用證并辦理貨物出運后,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可敘作出口押匯取得貸款。目前四十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5.信用證對進口商的作用

1)確保取得出口商履行買賣合同的證據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有效地將買賣合同條款轉化為對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2)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開證。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TrustReceipt)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目前四十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6.信用證對銀行的作用

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比例的開證押金或擔保品,這就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了便利。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作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目前四十六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信用證業務不足

手續繁、費用多出口商容易用假單據欺詐

按照UCP600第34條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目前四十七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二.信用證的形式

(一)形式1.信開本(ToOpenbyAirmail)2.電開本(ToOpenbyCable)(1)簡電本(BriefCable)(2)證實書(3)全電本(FullCable)(4)SWIFT信用證目前四十八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二)信用證的內容

1.信用證的當事人2.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信用證的編號、種類、開證日期等。3.信用證金額與匯票條款4.裝運期限、交單期限和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等。5.單據條款:提交單據及份數等。6.其他事項:(1)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2)開證行保證承付的文句;(3)其他特殊條款7.信用證系根據UCP600開立的文句。目前四十九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

(三).信用證的種類

1.按照是否由另一銀行保證兌付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L/C)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L/C)目前五十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

即期信用證(SightL/C)

遠期信用證(UsanceL/C)目前五十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按款項支付方式

承付信用證(HonourL/C)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L/C)

承付(Honour)是開證行、保兌行、指定銀行在信用證項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

目前五十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UCP600中,構成議付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單據沒有不符點2.議付行給予客戶書面承諾,表示立即或日后(在到期目之前)給付資金。在單據存在不符點的情況下,審單行墊付資金只能算作出口信用證項下審單行對出口商的一種融資行為。

UCP600仍將議付定位為一種單純的給付對價的行為嗎?審單行確認單證相符后,沒有給出書面承諾給付資金,而是在寄單后才給予資金融通,也是只一種融資行為,不能稱為議付。

目前五十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4.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Credit)

按照UCP600的規定,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目前五十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5.其他種類的信用證(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Credit)(2)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Credit)(3)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Credit)(4)備用信用證(StandbyL/C)目前五十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

國內A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筆進口鋼材的合同,貨物價值為504萬美元,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A公司依約對外開出信用證后,在信用證裝期內,外商發來傳真稱貨物已如期裝運。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來的全套單據,提單表明貨物于東歐某港口裝運,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單據經審核無不符點,開證行對外承兌。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貨物依然未到,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反饋是:在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只在裝運港裝運鋼材。由此斷定,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的信用證詐騙。但此時開證行承兌已經單據,且據議付行反饋信息,該行已買斷票據,將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期日對外付款,A公司損失慘重。在信用證項下進口商的風險有多大?進口商的利益究竟該怎樣去保障?

案例分析-3目前五十六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1.詐騙風險——出口商偽造單據

銀行的一種慣例——只管單據的表面審核,而對單據的真實與否不加注意。單據一經承兌,信用證關系——〉票據關系各國法院涉及善意持票人、無害第三方利益時,都規定不得就此頒布法院止付令,這在某種程度上給信用證項下的詐騙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進口商在信用證業務中所面臨的風險

目前五十七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貨物質量風險——出口商以次充好

進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兌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權單據在內的全套單據,才能憑以提取貨物。目前五十八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匯率風險4.市場風險5.開證行的素質風險——開證行義務的不履行和不作為

目前國內的許多開證行并不審核單據,而只是向開證申請人照轉單據,抑或粗略審單。目前五十九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四.進口商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核實提單的真實性

要求客戶在裝船后一定時間如24小時內發送裝船通知,以便查詢船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查到提單有詐,即使單據不存在不符點,也可尋求司法救濟,應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在開證行付款或承兌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證項下貨款。

目前六十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規范好商品的檢驗條款

如在信用證中要求客戶提交獨立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一些檢驗公司通常提供裝船檢驗,如此可避免貨物未裝船或裝船貨物的質量問題。目前六十一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3.作好外匯保值4.摒棄投機心理,作好貿易的下游工作5.選擇好開證行目前六十二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五.信用證欺詐行為的補救措施

1.民事賠償買/賣方依合同對違約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由于信用證欺詐不同于一般的國際貿易糾紛,如果欺詐者騙取款項后逃之夭夭或宣告破產,即使法院判決民事賠償,也無法真正實現。目前六十三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2.追究欺詐者的刑事責任我國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八屆五次會議修訂的新《刑法》中第一次把“信用證詐騙罪”單列出來須指出的是,追究信用證欺詐者的刑事責任,屬國內法管轄,不適用國際法,這與民事賠償中可適用國際慣例不同。在有確鑿證據證明存在信用證欺詐時,國內受騙者應配合公安機關偵察,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欺詐者的刑事責任。目前六十四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第四節合同中的支付條款目前六十五頁\總數六十七頁\編于六點一.匯付方式下的支付條款例1:電匯:買方應于2007年9月15日前將全部貨款已電匯方式與付給賣方。(ThebuyershallpaythetotlevaluethesellerinadvancebyT/TnotlaterthanSept.15,2007.)例2:票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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