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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自我檢測試卷A卷附答案
大題(共30題)一、西上市東河區的甲公司有股東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區有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正在準備拆遷。東下市西河區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區明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營房地產業務。A和B以個人的名義找到乙公司,與乙公司協商,A和B以該地塊的使用權出資,設立承接該開發的項目公司。達成《協議》,約定:①以乙公司為項目運營的商事載體;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務,包括投資、以土地使用權設定質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產;④AB分得房產后,即應無償轉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對股權進行了變更,并根據股權的調整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乙公司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丙公司,融資租賃2臺鏟車。為獲得更多融資款,乙公司將公司動產向丁公司設定了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了登記,為實現擔保物權,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找來了自然人C和D為提供連帶保證。后在經營過程中,乙公司將2臺鏟車賣給了自然人E,并獲得1950萬元貨款。后因為鏟車的質量問題和設計缺陷,E一直與乙公司交涉未果。乙公司為體現自己落實《民法典》中的營利法人社會責任,,承諾每年向“青少年成長基金”捐款1000萬元,并在媒體上宣傳。為獲取更多融資款,與戊信托商簽訂協議,由擔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提供擔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樓盤建成之后,乙公司陸續對外銷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F購買房屋后發現房屋的面積、容積率、配套設施均與宣傳有很大差距。A和B發現乙公司大規模融資,又迅速對外銷售房產,產生懷疑。向法院起訴乙公司違約,后在訴訟中撤回起訴。后乙公司經營不加,A和B申請將乙公司進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給予約定的40%的房屋。問題:1.甲公司的債權人能否直接請求股東A、B承擔責任,為什么?2.A、B得起訴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個(些)法院管轄?3.A、B能否主張撤銷乙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4.乙公司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主張撤銷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會”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夠任意撤銷對“青少年基金會"的捐款?5.自然人E針對2臺鏟車質量問題和設計上的缺陷,應該向誰主張權利?主張何種責任?【答案】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某市商業街開發了一幢商品樓,售價11000元/m2,甲選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1日辦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續,并且約定1年之內辦理所有權證書。甲因公需要出國1年,為了方便房屋的維護,甲在2010年2月18日將房屋鑰匙交給A公司下屬的物業處保管。3月份以后,該市的樓價大幅上漲,商品房供不應求。3月5日,A公司售樓人員乙從物業處取走了甲的房屋鑰匙,打開房門讓購房者參觀選購,該房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義與某丙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于3月20日辦理了交房付款手續,并于次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甲于2011年5月回國后發現本屬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氣憤,手持購房合同要求丙騰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絕。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房二賣”的確是自己的工作人員所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某甲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但拒絕甲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與此同時,丙將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產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準備購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帶領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與庚公司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辛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六個月內,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庚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辛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庚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庚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丁公司報價145萬元,并積極與丙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丁公司的幫助下,辛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后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辛向丁公司支付傭金1.38萬元。為此,庚公司對辛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惡意跳單”的違約金1.65萬元。1.A公司與甲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A公司與丙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在甲和丙之間,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歸誰?為什么?4.A公司應對某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為什么?5.丙與丁、辛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6.如果丙、丁、戊之間對合同傭金沒有約定,哪一方有義務向丁公司支付傭金?7.辛是否應當向庚公司支付違約金?【答案】三、王璐、孫艷華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某幼兒園教師。2015年11月至12月,王璐、孫艷華因幼兒穿衣慢或不聽話等原因,在幼兒園教室內、衛生間等地點,多次恐嚇所看護的幼兒,并用針狀物等尖銳工具將劉某某等10余名幼兒的頭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處刺、扎致傷。當地警方接到劉黃叔、陳龍等家長的報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孫艷華。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在這期間,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辯護律師,偵查人員以案情還沒有查清為由拒絕其聘請律師的要求。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劉黃叔、陳龍等家長也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中,家長以檢察院的書記員張乙曾在偵查階段參與偵查活動為由,對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請,對審判人員王丙以其長得太丑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請,被告人對審判員陳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請。一審宣判后,劉黃叔、陳龍等家長對一審判決不滿意,提出上訴。【問題】?1.如果一審宣判后,陳龍對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劉黃叔對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認定事實都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如何處理??2.如果一審宣判后,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訴,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沒有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對民事部分如何處理??3.如果一審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沒有上訴也沒有抗訴,劉黃叔對本案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在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如何處理??4.如果一審宣判后,劉黃叔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上訴中增加了獨立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5.在一審程序中,法院審查劉黃叔和陳龍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后,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院應當如何處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一審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法院應當如何處理??7.對張乙的回避該由誰來決定?偵查機關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律師申請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8.張乙之前的偵查行為效力如何??9.對于請求王丙回避的申請應當如何決定,申請人能否提出異議??10.對王丙的申請應當由誰決定?【答案】四、楊某被單位辭退,對單位領導極度不滿,心存報復。一天,楊某糾集董某、樊某攜帶匕首闖至廠長賈某辦公室,將賈某當場殺死。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立即執行,判處董某和樊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問題:1.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對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的一審判決,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樊某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3.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但賈某的妻子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楊某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后,下級法院發現楊某可能另犯有傷害罪,對楊某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五、張某、王某、李某強奸、盜竊一案,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審查過程中,認為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5月8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開庭后,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同時申請審判人員吳某回避,理由是吳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黃某的請客,在某酒樓吃飯時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機拍了下來。被告人張某還申請審判長齊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張某曾旁聽過齊某審判的另一起強奸、盜竊案。他認為齊某量刑偏重,閉庭后曾向齊某提意見,齊某非但不予接受,還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因此張某認為齊某對他有成見,由齊某擔任審判長,會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合議庭當庭駁回了這兩個回避申請。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對此決定不服,申請復議一次,又重復了上述理由。鑒于這種情況,合議庭宣布休庭,將回避申請報告院長決定。該法院院長聽取了審判長的報告,核實了有關情況,遂作出口頭決定:準許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要求審判員吳某回避的申請,決定吳某回避。對于被告人張某要求審判長齊某的回避申請,由于本案審判長齊某并不認識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提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不能成立,經復議駁回申請,由齊某擔任審判長審理全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強奸罪、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一審判決后,張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訴。于是一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張某的案件由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原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改判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上訴。1.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査中,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做法是否正確?2.張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請?3.合議庭當庭駁回被告回避申請的做法是否正確?4.被告人可以提出復議申請嗎?院長的做法是否正確?5.—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是否正確?為什么?6.二審法院在對此案的處理上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7.—審法院重審該案時,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答案】六、(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縣個體工商戶,其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是林產品加工,經營方式是加工、收購、銷售。高某向甲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銷管理費后,將自己加工的松香運往A省乙縣出售。當高某進人乙縣時,被乙縣林業局執法人員攔截。乙縣林業局以高某未辦理運輸證為由,依據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以及授權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該目錄規定松香為林產品,應當辦理運輸證)的規定,將高某無證運輸的松香認定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高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沒收決定,法院予以受理。有關規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涉及運輸證的規定如下:除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外,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運輸證,否則由林業部門給予沒收、罰款等處罰。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規定“對規定林產品無運輸證的,予以沒收”。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如高某經過行政復議再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2.如高某在起訴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院應如何立案?對該請求可否進行單獨審理?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的性質是什么?可否適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運輸的松香是否屬于“非法財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審理本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法規?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關于沒收的規定是否符合該要求?【答案】七、案情:甲某(20歲)、乙某(15歲)經過預謀,到某菜市場伺機盜竊。當見到丙某在攤位上買雞時,乙某示意甲某掩護,甲某即站在丙某身邊,裝著買雞,乙某用錐子從丙的褲內竊得人民幣1800元后離去。當丙某發現錢被竊之后,便將站在他身邊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認盜竊,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見逃脫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連刺數刀,將丙某刺傷。此時乙某返回現場,對著地上的丙說活該,便和甲某一起逃離現場。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當日被抓獲,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將甲某送往外地隱藏,在甲某躲藏期間,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資助其1萬元,甲某的父親后來得知事情很嚴重,就強勸其子甲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極不情愿,但其父還是將其強行綁送帶到派出所。問題:請用刑法理論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應如何定罪量刑,并闡述理由。【答案】八、案情:高某涉嫌強奸張某被立案偵查,后高某被A區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在關押的過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生審查,檢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請。后案件被公訴至A區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查的過程中,A區人民法院發現此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后請求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決定不開庭審理,高某的妻子非常關心案情申請參加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她的請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高某之前還涉嫌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法院決定對遺漏的盜竊罪作補充起訴。問題: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2.高某妻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應該向那個檢察院的那個部門提出?如果找錯部門怎么辦,找錯檢察院應該怎么辦?此案檢察院在作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可否邀請與案件無關的人大代表介入?3.A區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其應如何處理?4.中級人民法院準許妻子的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5.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盜竊罪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九、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價值30萬元的A、B、C三輛小轎車,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08年10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甲退還20萬元現金。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如果丙在執行中發現該判決確有錯誤,應該怎么辦?法院應該如何處理?5.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一十、案情:王某涉嫌資助恐怖組織被A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王某逃跑,后偵查機關迅速決定對王某進行通緝,并直接發布了通緝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國。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A市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給A市檢察院審查起訴,A市檢察院發現案件確實屬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于是A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審缺席判處12年有期徒刑。問題:1.偵查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2.本案缺席判決有無問題?缺席判決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決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如何保障?4.對缺席審理的一審判決能否上訴,上訴的主體有哪些?5.出現何種情形,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本案?【答案】一十一、某市某區公安分局將一起盜竊案件立案偵查后,以劉某有重大嫌疑為由拘留,后提請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區人民檢察院予以批準。區人民檢察院批捕后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處劉某有期徒刑5年。劉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劉某在服刑期間進行申訴,經再審確認劉某無罪。劉某被羈押247日。劉某接到再審判決書后,提出了國家賠償請求。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什么?(2)應如何支付劉某被限制自由的損害賠償金?(3)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劉某的請求?(4)劉某如果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應通過何種程序予以救濟?【答案】一十二、材料一:中國網新聞2017年3月20日訊: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主辦的“2017年《法治藍皮書》發布暨中國法治發展與展望研討會”今日在北京舉行。法治藍皮書指出,2016年,中央政府繼續取消和下放了部分行政許可,同時推廣“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加快推進簡政放權。中央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一方面可以降低企業、組織和個人的交易成本,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從事前審批到事后監督轉型,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依法決策、復議應訴和規范行政執法是中國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推動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改革。為政府制定與出臺重大決策作出合法性審查。政府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判,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中國出臺規范公安建設的文件,明確了公安執法工作的重心,指引了公安隊伍和公安輔警的建設方向,為進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材料二:推進嚴格執法,重點是解決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要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要嚴格執法資質、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法律公正、有效實施。問題:結合上述材料,談談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及如何推進依法行政。【答案】一十三、案情: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四、甲欲傷害張某,為了保險起見找到外甥乙幫忙,為了保險起見,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騙其說:“我要到張某家搶劫,你幫我去望風吧”,丙不答應,甲就恐嚇道:“搶劫的事也告訴你了,你要不去的話,我明兒滅你口”,丙被迫同意。第二天晚上,甲與乙一起進入張某家中,丙在門外望風,甲見床上一人睡覺,以為是張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頓亂擊,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個板凳向此人頭上猛砸幾下。甲先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貴手機,臨時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沒有制止。乙在甲走后,為了破壞現場,將房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毀張家。乙出門后,甲問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電爐插上,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甲聽到后也沒說什么。二人發現門外沒有丙的蹤影,原來,丙見二人人戶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會就逃回家中。當晚,張家起火,相鄰幾間房都被燒毀。事后查明,當時在床上的人是張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李某,李某因遭受擊打(尸檢表明,身上受輕傷、頭部為重傷),引發心臟病死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哪處傷情引起心臟病發作。問題:?1.關于造成李某死亡的事實,甲、乙構成何罪?為什么??2.丙與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3.甲拿走手機的行為如何定性?乙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4.乙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甲是否應對此行為負責?為什么?【答案】一十五、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指出,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執法者必須忠實于法律。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在全司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答案】一十六、【案例三】張三涉嫌強奸一案,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后,被某縣檢察院起訴至縣基層法院,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問題:1.本案的法庭審理是否公開?2.如果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甲、助理審判員乙、陪審員丙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丙未參加庭審,當事人有哪些權利?3.合議庭成員應當如何進行評議?4.本案中哪類主體有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法院應當如何告知申請權利?5.如果陪審員丙和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可以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七、某證券經營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以欺詐客戶為由,罰款20萬元。該機構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維持。判決書6月10日送達該證券機構,該機構依法上訴。二審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訴狀,經審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為對上訴人罰款5萬元,二審判決書同年9月10目送達該證券機構。后該證券機構請求證監會退回其多交的15萬元罰款,證監會一直未還。問題:(1)本案一審應由哪級哪地法院管轄?(2)證券機構在何期限內上訴才有效?(3)二審判決何時生效?(4)二審是否超過審理期限?(5)證券機構為追回多交罰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該手段有無期限限制?【答案】一十八、《江城晚報》記者張某在某報上發表一篇評論性文章,文中談道:“江城文壇中,有的作家剽竊別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著良心淪為有錢人的‘槍手’,文化素質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該報在江城所轄的甲、乙、丙、丁四個區發行。該市的作家陳某和李某認為該文有損全市作家的聲譽,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城晚報》報社和記者張某對其二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甲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報社地址位于乙區,故將本案移至乙區人民法院。乙區人民法院列陳某和李某為原告,列報社和張某為被告,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報社和張某指出陳某與李某在起訴前分別公開舉行新聞發布會,謾罵報社和張某,已經構成名譽侵權,故反訴陳某與李某二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乙區人民法院受理該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法院認定本訴請求不成立,反訴請求成立,判決陳某與李某向報社和張某道歉,賠償損失若干。陳某對反訴部分的判決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本訴請求同樣成立。陳某遂就該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李某未提起上訴。問題:(1)假設本案訴訟雙方在產生糾紛后達成仲裁協議,約定將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事后陳某和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為什么?(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上的錯誤。(3)如果陳某上訴后,在上訴期間就撤回上訴,并且法院裁定準許。則報社和張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審判決,為什么?(4)如果陳某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而此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5)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審查的范圍如何?本案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本訴部分的判決如認為不當,能否糾正?(6)李某未提起上訴,對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審判決結果而單獨執行一審判決?為什么?(7)假設本案被告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反訴,而在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則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8)如果在二審中陳某、報社和張某達成和解欲結束此案,法院應如何處理?(9)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假設二審人民法院改判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都成立,判決本訴被告和反訴被告向對方當事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本訴與反訴部分的判決在執行中能否進行抵銷或者吞并?【答案】一十九、案情:山東祥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從事醫藥產品生產行業。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分別為:普善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善藥業)與山東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各占48%股權,剩余4%股權由自然人股東持股。2013年5月6日,普善藥業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將于10日后進廠進行財務查賬審計。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函復普善藥業,以總裁辦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會的通知為由,拒絕普善藥業的查賬要求。經再次函告無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藥業代表來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廠區,提出進廠查賬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門外。為此,普善藥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閱并復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普善藥業的訴訟請求。根據查閱的情況,普善藥業發現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購買價值800萬元的專利技術外,還購進一臺價值500萬元的機器,用于開展創新轉型業務。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繼續支持公司發展。2016年,由于業務發展勢頭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實現上市交易,更名為山東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頗受二級市場追捧,公司盈利狀況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藥業委托A會計師事務所再次要求查閱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鑒于上次敗訴結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應普善藥業的查閱要求,不過拒絕提供公司的會計賬簿。普善藥業在查閱董事會決議時發現,祥康股份公司所購買的最近專利技術為無效專利,并非最新先進技術。會計師馬某遂將此消息通過微博發布,公眾知曉消息后,紛紛拋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由于會計師馬某泄密導致的市場預期差,祥康股份公司業績迅速下滑。在此情況下,為保護商業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過修改章程,禁止股東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同時,公司董事高某為配合公司安排,決定以后對董事會的重要決議不再制作記錄。另,根據最新資產評估報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經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問題:1.法院關于普善藥業的請求查閱公司文件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普善藥業查詢會計賬簿?為什么?3.針對會計師馬某的泄露信息行為,祥康股份公司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4.祥康股份公司為保密所作規定是否合法有效?為什么?5.董事高某的決定是否可行?其行為可能帶來哪些風險?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產申請?為什么?【答案】二十、案情:昌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劉昌、錢順、潘平與程舵,持股比例依次為40%、28%、26%與6%。章程規定設立時各股東須繳納30%的出資,其余在兩年內繳足;公司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劉昌擔任董事長,錢順擔任總經理并兼任監事。各股東均已按章程實際繳納首批出資。公司業務主要是從事某商廈內商鋪的出租與管理。因該商廈商業地理位置優越,承租商戶資源充足,租金收入頗為穩定,公司一直處于盈利狀態。2014年4月,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減少至300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額等比例減少,同時其剩余出資的繳納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隨后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公司盈利狀況不錯,但2014年6月,就公司關于承租商戶的篩選、租金的調整幅度、使用管理等問題的決策,劉昌與錢順爆發嚴重沖突。后又發生了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而錢順又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的情況,雖經潘平與程舵調和也無濟于事。受此影響,公司此后竟未再召開過股東會。好在商戶比較穩定,公司營收未出現下滑。2016年5月,錢順已厭倦于爭斗,要求劉昌或者公司買下自己的股權,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劉昌的堅決拒絕,其他股東既無購買意愿也無購買能力。錢順遂起訴公司與劉昌,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若公司不回購,則要求劉昌來購買。一個月后,法院判決錢順敗訴。后錢順再以解散公司為由起訴公司。雖然劉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運行正常等為理由堅決反對,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判決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更未進行實際的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該昌順公司仍登記至今,而各承租商戶也繼續依約向公司交付租金。問題:1.昌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為什么?2.昌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依法應包括哪些步驟?3.劉昌解聘錢順的總經理職務,以及錢順以監事身份來罷免劉昌董事長職位是否合法?為什么?4.法院判決不支持“錢順要求公司與劉昌回購自己股權的訴求”是否合理?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是否合理?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后,就昌順公司的后續行為及其狀態,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為什么?【答案】二十一、甲市A區的王某到甲市商業銀行存款,因工作人員疏忽,在存款單上誤將王某所存金額打印成16萬元,而王某實際所存金額僅為16000元。后儲蓄所工作人員發現,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單,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返還存單進行更改。A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銀行目前并未發生損失,決定對該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甲市商業銀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單上的金額支付其16萬元人民幣。在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甲市商業銀行提交了該銀行柜臺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將王某所存金額打印錯誤,王某對該證據予以認可。但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王某表示不認可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庭審結束之后,判決作出之前,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法庭認定王某的存款數額為16000元,載明16萬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敗訴,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行補償王某5000元,而王某則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經雙方申請,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定了判決書,送達雙方。請問:(1)對于甲市商業銀行的起訴,A區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2)王某在庭審中不認可李某證言的真實性,法院應如何處理?(3)在一審中,甲市商業銀行的反訴能否被接受?應如何處理?為什么?(4)二審中,法院結案的方式是否正確,為什么?(5)如果甲市商業銀行在二審中才提出反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二十二、【案例二】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被害人為趙某,女,30歲,某工廠職工。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趙某的前男友陳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陳某和范某,并經檢察院批準后對二人實施了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問題: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聽取哪些人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在多長時間內審查起訴完畢?2.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如何處理?3.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應送達哪些人或單位?哪些主體有權提起對該不起訴決定的救濟程序?4.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果決定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在第一審法院庭審期間,被告人陳某死亡,應當如何處理?5.在第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二十三、甲市太平區公安分局查證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毆打沈某,田某對此也供認不諱。6月22日,太平區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對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田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問題:(1)太平區公安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進行聽證是否合法?為什么?(2)太平區公安分局辦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計算?(3)太平區公安分局應將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期限多長?(5)從本案的處罰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權利?【答案】二十四、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館吃飯,在消費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發票,店主以發票用完了拒絕開發票,兩人發生口角。市民甲揚言要去稅務局舉報該飯店偷稅漏稅的行為,店主乙以為甲不會為了區區56元去舉報他,說:誰不去舉報,誰就是孫子。市民甲一氣之下到管轄的某區稅務局舉報店主乙,不想市民甲前后跑了十幾趟,稅務局也沒有對店主甲進行處理。市民甲氣憤之余揚言要告稅務局不作為的行為,稅務局在這樣的情形下對店主甲進行了100元的罰款,并同時做出對市民甲獎勵1元人民幣的決定。市民甲覺得稅務局獎勵自己1元錢的行為是對自己的侮辱,自己前后跑了十幾趟,車費也化了近百元。遂將該稅務局告上法庭。稅務局辯稱:按照國家稅法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的獎勵數額是按照舉辦違法金額的大小來決定的。因此,對于市民甲的舉報事實,獎勵1元人民幣已經是超過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因此是依法行政的正確決定,斷沒有侮辱市民甲的意思。請你根據上述描述,從一個法律人的視角,對這起烏龍事件談談自己的看法。答題要求:1.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2.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二十五、甲有色金屬廠是某市產業部下屬的國有企業。假設2014年3月18日甲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屬廠。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該有色金屬廠破產。管理人及時擬訂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已知債權人會議共有債權人10人,債權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全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為A、B二人,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00萬元。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2014年11月30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該廠曾在2014年1月時放棄對某機器廠的120萬元債權。同時,有人舉報在2013年2月20日,該市產業部將甲有色金屬廠所有的一臺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無償調撥給另一企業使用。問題:(1)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2)此次債權人會議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如何通過?并說明理由。(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5)對某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答案】二十六、王某是大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的會計。某日,王某出差將一張支票遺失。雖然大唐公司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損失,但是由于這次失誤,大唐公司將王某開除。王某由于被開除心情不佳,其與丈夫程某的關系驟然緊張。后雙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案情簡單,于是指定審判員張某獨立審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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