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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護理工作中常見案例分析

2016年3月大課題.doc2021/10/1011、一名行動不便的病人在輸液期間想小便,陪床未在,護士就說你一會兒吧。

巡視不到位我們的優質服務在里?2021/10/1022、一名家屬說病人鼻飼管固定的膠布臟了,需要換一下。護士說,面部有油漬,沒法換。另一名護士給予更換,前一名護士說,你還真有辦法(諷刺)。

基礎知識缺乏臨床經驗少(繃帶)我們的護理措施是什么?掩飾自己的不足2021/10/1033、一名病人因治療效果與醫院發生糾紛,長期住院,不在病房。主管醫生說其不在院內,發生爭執。護士將醫生叫到護士站簽名,護士將病人勸走,說病人不要臉、發生爭執,而病人為一名孕婦。意愿是好的處理方式不對開放性護士站說話未注意吵架的對象未認清替罪羊2021/10/1044、某醫院一名總務科人員,帶病人做檢查,此病人為一名左側肢體活動不利病人,在下電梯處摔傷住院23天,將醫院告上法庭。法院判醫院負主要責任。安全意識淡薄(護送用具)全程服務未體現(過程監護)2021/10/1055、護士將結晶的甘露醇給病人輸入,無不適,家屬以給病人的心理和生理均帶來了潛在的不良影響,侵犯了病人的健康權,因此要求索賠。

查對未做到:一看二倒三搖四再看五擰瓶2021/10/106例2:一名癌癥患者住院治療,治療護士配藥在未查對下將液體蓋啟開后發現為水溶性維生素未配,將藥物放入冰箱,想現用現配。下班未交班,主班護士未查看,即為病人換上,未遮光,后家屬發現,問護士,將藥物加入液體,避光。三查七對未做到未執行交接班制度藥物常識缺乏工作不認真巡視不到位2021/10/1076、有一名特護病人,特護護士在為其進行口腔護理操作時將棉球丟在病人口腔內,直到下班后,在為病人換口咽通氣道時,才發現并將其取出,未造成嚴重后果。

護理操作程序違規,護士欠觀察2021/10/1087、履行告知的義務

患者同意是醫療護理侵權行為的必要免責條件,是醫療護理行為合法性的前提,所以,護士應將每一項操作的目的、風險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屬,特殊治療、護理、檢查應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時履行簽字手續,這既是尊重患者的權利,也是護士自我保護的需要。2021/10/109例:一名護士為2名病人進行導尿時,(外科第二日做手術在做術前準備),病人到手術室后均出現血尿,原因是護士未見尿液,感覺長度夠就打氣囊造成尿道破裂。護理操作未規范知識缺乏危害大2021/10/10108、一名護士為病人進行留置針穿刺,未向家屬告知。在留置過程中,未標明穿刺日期,出現靜脈穿刺處感染、靜脈炎,由此發生糾紛。

告知未做到位常規操作違規交接班不到位未觀察2021/10/10119、某院急診科:一名醉酒患者,護士給予靜脈穿刺,連續穿刺3次未成功向患者表示道歉,家屬不滿意,意見大。此時交流能起作用嗎?操作有待提高護士靈活性差2021/10/101210、某院一名病人以高血壓、心肌出血入院,測170/110mmHg,醫院給予硝酸甘油慢點,14:00護士為其測量血壓,100/60mmHg,患病者血壓太低,極度恐慌,于是告知護士問其16:00左右能否再次測量一下。護士答應,但未與測量,直到第二日未提測量一事,當時也告知醫生,醫生也未對其測量血壓,病人不滿。藥物的藥理作用缺乏不了解病人的心理服務欠缺

2021/10/101311、一家醫院護士為一名老太太輸液將液體配錯致身體不適,發現后立即送三級醫院經治療好轉出院。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操作未執行三查七對及時救護2021/10/101412、一救護車去下縣接急救患者患者抬到車上,護士給予吸氧,發現氧氣瓶內無氧氣,隨口說“沒有氧氣了怎么辦”急救病人死亡,家屬索賠急救車上急救物品交接不規范安全、防患意識差護士說話、處理方式要改進2021/10/101513、某院一名患者住院,晚飯后出病室散步,路邊看象棋,較晚,想回家但未告知護士,返病室,樓道門已鎖,敲兩聲無開門,回家心梗死亡,引糾紛。巡視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應急預案知識缺失警惕性差護士長管理2021/10/1016警示:體現優質服務溝通交流到位工作認真負責各種操作規范遇事靈活處理

2021/10/1017護理工作中特殊的法律問題2021/10/1018

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身體健康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水平的需求越來越高。傳統的醫學模式“以疾病為中心”逐漸轉變為“以患者為中心”,這必然對廣大醫務工作者,特別是護理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2021/10/1019

護理人員在實施護理行為中應從法律的角度認識護理工作特殊的社會性,應用法律條文制約自己的行為,認真落實各種規章制度,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2021/10/1020

但目前護理工作中仍然存著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很多護士還沒有充分認識到護理工作中的每個環節由存在著法律問題,特別是對一些特殊法律問題。2021/10/1021例1:口頭遺囑—明確四要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2021/10/1022

對于口頭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醫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決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p>

2021/10/1023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地口頭遺囑用具備以下幾個要件: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緊急時刻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醫囑。2021/10/1024案例:

65歲的患者張某因腦出血住醫院神經外科,據病情予其一級護理,入院時患者精神尚清楚。2021/10/1025

住院期間,張某自感病情加重,于是他將值班護士小李叫到床前,口授遺囑,決定將全部財產由兒子繼承,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21/10/1026

值班護士小李將張某的口頭遺囑進行記錄并轉述給張某的兒子。張某的女兒很氣奮,2021/10/1027在分割遺產時,進行了民事訴訟,并提供了醫院對張某口頭遺囑的記錄。但由于當時只有一個見證人在場而敗訴。最后張某的兒子以醫院沒有保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為由,將醫院訴至法庭。2021/10/1028護士在做見證人時,必修明確以下程序:應有2—3個見證人參與;見證人必須看到或聽到,并記錄患者的遺囑內容。見證人應當場簽名,證實遺囑使患者的。遺囑應該有公證機關的見證。2021/10/1029例2、器官移植—規范摘取和植入兩環節器官移植:是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并損器官的過程。2021/10/1030案例:

楊某某,80歲,某單位老師,2007年10月份,被診斷為胃癌晚期。2008年11月25日,希望全麻活體捐贈自己的所有的健康器官,但因由安樂死之嫌遭醫院特別是護理人員的拒絕。2021/10/1031《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從第16—20條中,重點對人體器官的摘取和移入兩環節加以規范。2021/10/1032第一: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的前,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審查,并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2021/10/1033第二:摘取活體器官,應當查驗活體器官捐贈人同意捐贈其器官的書面意愿,活體器官捐贈人與接受人之間存在條規規定關系的證明材料,并應當向活體器官捐贈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后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以及預防措施等有關情況,并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后果外不會損害活器官捐贈人的其它生理功能,確保捐贈人的生命安全;2021/10/1034第三:摘取尸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捐贈人死亡后進行,對摘取人體器官完畢的尸體,除用于移植的人體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尸體原貌。2021/10/1035第四:對人體器官捐贈人應當進行醫學檢查,采取措施,降低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風險。2021/10/1036分析:實行全身器官捐贈的供體必須是尸體,而不能是活體。涉及到的不僅僅是一個醫學問題,更重要的是這種做法與倫理和法律有著明顯的沖突。2021/10/1037

因此護士在工作中,患者同意尸檢,捐獻自己的遺體或者組織器官時,特別注意應有患者或家屬簽字的書面文件,填寫有關卡片,做好詳細準確記錄,特別是患者的死亡時間。2021/10/1038例3、安樂死—兼顧法律和倫理“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Euthanasia,意思是“幸?!钡乃劳觥K▋蓪雍x:一是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2021/10/1039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癥的患者在垂危狀態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他親友的要求下,經醫師認可,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無痛苦的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2021/10/1040案例:李某患肝癌病情嚴重惡化,痛苦不堪,強烈要求醫生和其兒子采取措施迅速的死去,不要再讓其忍受毫無意義的痛苦。2021/10/1041醫院根據其病情向患者和他兒子李某送達了病危通知書,李某不忍看到母親在極度痛苦中生存,跪地懇求醫生讓母親盡早辭世。在李某保證承擔一切后果后,醫生指示護士對患者注射了冬眠靈,李某凌晨死亡。2021/10/1042案發后,醫生、此人兒子、護士均承擔了刑事責任2021/10/1043分析:我國目前尚沒有安樂死的成文法,根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于違法行為。護士不能給患者執行安樂死,否則將引起嚴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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