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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引入2003年非典視屏案例1、抗擊非典2、北京首個公共醫療應急大樓啟用3、全面大傷員得到轉移治療,災區未見重大疫情4、浙江衢州一小學69名學生出現發熱腹瀉嘔吐癥狀2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公共衛生監管法律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預防疾病,促進人民健康和提高生命質量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公共衛生包括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學校衛生、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放射衛生、化妝品衛生、保健用品衛生、國境衛生檢疫、特殊人群衛生保健、傳染病管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范疇。本章重點講述公共場所衛生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內容。3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概述
一、公共場所的概念公共場所(publicplace)是指為了滿足公眾對生活、文化和人際交往的需求而設立,供公眾共同使用,具有一定圍護結構的場所。4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公共場所按其用途目前分為七類:①住宿和交易場所;賓館、飯館、招待所、咖啡廳、酒吧、茶室;②凈身和美容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③文化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游戲廳、舞廳、音樂廳;④體育休息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⑤文化交流場所: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⑥商業活動場所:商店、書店;⑦就診和交通場所:醫院候診室、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目前并沒有將所有的公共場所都納入法定監督對象,如集貿市場、郵電局、證券交易所、營業廳等。5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公共場所衛生立法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國務院于1987年4月1日發布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衛生部制定了《公共場衛生監督監測要點》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培訓大綱》,1988年制定了《旅店的衛生標準》等十一項公共場所國家衛生標準。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的重要標志。這些衛生法規、標準和文件,是目前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主要法律依據。6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二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
一、公共場所衛生要求(一)室內空氣質量達標(二)微小氣候適宜(三)采光、照明良好(四)噪音符合標準(五)用具和衛生設施符合衛生標準(六)用水達到衛生標準(七)室內裝飾的衛生要求7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公共場所對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一)具有衛生知識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育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內容。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二)取得健康合格證(三)搞好個人衛生8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
(一)報告的范圍發生下列事故應及時報告:①因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②飲用水遭受污染或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或水源性中毒;③放射性物質污染公共設施或場所造成的內照射或外照射健康損害;④公共用具、衛生設施被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⑤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9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報告責任人報告責任人是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也有報告義務
(三)報告時間和處理發生死亡或者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監督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10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1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事故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11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權限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法定機構,依法實施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能。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12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及其權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13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衛生監督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衛生監督員負責對所管轄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監督檢查,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各項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14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三、處罰
(一)行政責任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之一的,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①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③拒絕衛生監督的;④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營業的。上述各項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5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對衛生監督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處罰決定送達后3個月內被處罰單位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監督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6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者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受害人賠償損失。案件的受理費應按《賠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致人死亡或者殘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17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規定
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長和人員流動的頻繁,以及城市的快速發展,一個國內爆發的傳染病會迅速播及到全球范圍內任何一個國家,從而使一國的危機傳導為全球危機。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信息通暢、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法律制度就顯得極為重要。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于2003年5月9日公布與施行。18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概念及立法意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是為了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在法律上發揮重要作用。(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healthemergency),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9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征:一是突發性,它是突如其來,不易預測;二是在公共衛生領域發生,具有公共衛生屬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三是對公眾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20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原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1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立法的意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制定,標志著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進一步納入法制化軌道,保證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有力、有效、有序進行,為今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運轉高效的行政應急法律制度。對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體系,有效應付當前或今后可能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公共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次序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22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中國公共衛生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標志著中國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納入了法制軌道。
23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的建立
應急機制(emergencymechanism)的建立是為了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有效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而建立起的反應靈敏、信息暢通、運轉高效、指揮有力、責任與義務明確的機制,有利于抗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把災害控制到最低程度。24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一)制定應急預案1.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包括: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⑵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⑶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任務;⑸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⑹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25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突發事件預防與監測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26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三)應急處理準備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3.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27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2.突發事件的責任報告。
3.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4.突發事件應急報告的核實與確證。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5.突發事件的通報。
6.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29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30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31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主體權限
(一)各級政府的職責(二)啟動應急預案
(三)采取應急控制措施(四)應急處理32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五、法律責任
(一)各級政府部門的責任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所指構成犯罪,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失職罪。33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2.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紀律的國家公務員,應根據其錯誤程度、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和人事部1996年頒布的《關于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要求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刑。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和第四百零九條規定。
34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3.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主要涉及《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35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和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36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構成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和第四百零九條所指犯罪內容37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二)醫療機構責任醫療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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