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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實施指南本實施指南是為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下簡稱“審核規范”)提供的指導性技術文件,具有通用性,適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及相應的服務機構等。
本實施指南對審核規范的各要素從目的、考慮因素、實施要求和實施結果等四個方面進行描述,以幫助用人單位更好地理解和實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并不增加審核規范的條款,也不提出實施審核規范的強制性方法。
本實施指南不能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
1.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
2.術語和定義
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實施指南。
2.1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注:這里的疾病指的是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疾病。
2.2審核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2.3持續改進continualimprovement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注:在體系運行的不同活動領域、不同階段都可體現不同程度的持續改進的內容。
2.4危害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2.5危害辨識hazard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2.6事件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注:事件包括未遂過失。
2.7相關方interestedparties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2.8承包方contractor
在經營管理者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經營管理者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2.9不符合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10目標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健康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managementsystem
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用人單位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注:這里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包括如公司、商行等所有組織,無論是否法人團體、公有或私營。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可以將每一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用人單位。
2.14員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注:可根據用人單位的組織形式采取相應的推選方式。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workers'safetyandhealthrepresentative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2.16績效performance
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2.17主動測量activemonitoring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2.18被動測量reactivemonitoring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2.19風險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2.20風險評價riskassessment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2.21安全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2.22可承受的風險tolerablerisk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注:框內楷體部分為對本條術語的進一步說明。
3.引用標準
本實施指南引用下列條款的部分內容。
3.1ILO/OSH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局
3.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4OHSAS18002:20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HSAS18001的實施指南
3.5BS8800:1996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南
3.6澳大利亞/新西蘭AS/NZ4801:20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
3.7澳大利亞/新西蘭AS/NZ4804:2000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原則、支持技術及通用技術指南
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圖1成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要素
4.1總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a)目的
建立和保持滿足審核規范全部要求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促進用人單位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遵守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b)考慮因素
實施審核規范時應考慮的所有因素將在本實施指南的中進行描述。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和條件,靈活、合理地確定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范圍。
—可選擇整個用人單位,也可以針對其中的某些運行單位或活動。如果審核規范的實施是針對某一特定的運行單位或活動,則可參考該用人單位中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其他運行單位制定的方針和程序,使之滿足審核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范圍的界定不應造成對其總體運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對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產生影響的運行或活動被排除在外的情況。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復雜程度、文件化的范圍和相應的資源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模、活動性質和實際能力,尤其是高風險企業和中小企業更應考慮其實際情況。
用人單位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重點放在遵守法律、法規要求,降低風險,保護員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實施初始評審對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初始評審應針對以下具體內容進行:
—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進行確認,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對現有的或計劃的作業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對所有現行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慣例、過程和程序進行檢查;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和趨勢分析。
根據用人單位活動的性質,適合于初始評審的方法包括檢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等,以及對以往管理體系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的分析。
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必要時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持續改進,用人單位應參照初始評審的方法和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實施審核規范時的所有其他要求也將在本實施指南中進行描述。
d)實施結果
—形成初始評審報告;
—建立一個有助于用人單位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能夠有效實施和保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4.2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圖2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6)傳達到全體員工;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a)目的
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用人單位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
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由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批準。
注: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整個經營方針和其他管理(如質量管理和環境管理)方針保持一致。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活動性質及規模;
—用人單位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持續改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
—員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相關方的需求。
c)實施要求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形成應該經過認真研究和交流,由最高管理者批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承諾指用人單位公開表明其有義務遵守現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將履行這種承諾。
注:“其他要求”可以是社團或集團方針、用人單位自己的內部標準或規范及其簽署的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自愿計劃、集體協議等。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核心,需在方針中體現出來。
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未來發展相一致,并符合本身實際所面臨風險的性質。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社會的期望使用人單位減少事故和事件風險的壓力日益增加。除承擔法律責任外,用人單位還應在努力改善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上做出承諾,使之充分適應經營活動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不斷變化,有效地預防事故、保護員工健康。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參與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鼓勵員工積極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并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來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等活動。
用人單位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策劃和準備是成功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關鍵。用人單位應避免由于提供的資源不充分、不適宜而造成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不切實際,并在公開聲明之前,確保可獲得必要的財力、技術等資源支持。
為使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有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形成文件,并定期評審,必要時應予以修改或補充,以保持其持續適宜性。
(6)傳達到全體員工
員工的參與和承諾對成功地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至關重要。用人單位應確保員工認識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對其自身工作環境的影響,及各自的職業安全健康義務。
所有員工應理解其職責并有能力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以便使他們能夠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做出有效的貢獻。
因此,要求用人單位向其員工明確傳達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使他們能夠衡量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用人單位應建立與其相關方就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進行交流的機制,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由于用人單位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各種變化,用人單位需定期評審和修訂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確保其持續適宜性和有效性。
如果對方針進行修訂,應及時與員工和相關方進行交流。
d)實施結果
制定出一個全面的、符合用人單位實際并得到廣泛、充分交流和易于理解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3策劃
圖3策劃
4.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應包括: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依據用人單位的范圍、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保證該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
—確定風險級別;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建立運行控制,提供相應信息;
—對所需控制活動的監測提供信息,以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形成文件,作為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并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用人單位所制定的風險控制計劃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a)目的
為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各項決策提供基礎,為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
本實施指南是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制定一些通用原則,而不是對如何開展這些活動提供具體的建議。用人單位可以據此確定特定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是否合理和充分。
注: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在不同行業不盡相同。關于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技術指導參見附錄1。
b)考慮因素
—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見4.3.2);
—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見4.2);
—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記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見4.5.4);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與其他相關方的信息交流(見4.4.3);
—用人單位所在行業的良好的作業實踐、典型危害類型、己發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
—用人單位的設施、工藝過程和活動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控制程序變更的詳細資料;
-場地規劃;
-工藝流程圖;
-危險物料清單(原材料、化學品、廢料、產品、副產品);
-毒理學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資料;
-監測數據(見4.5.1);
-作業場所環境數據。
c)實施要求
(1)總則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的復雜程度主要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和大小等因素。用人單位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充分考慮其風險控制現狀,以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要求。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引入新的活動或程序,或對其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采取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有關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并在引入新項目、新活動或對原有活動進行變更之前,將這些文件、資料和記錄予以擴充以涵蓋這些活動。
即使對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用人單位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用人單位應辨識和評價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并按如下優先順序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
—消除危害;
—通過工程措施或組織措施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
①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步驟
—劃分作業活動;
—辨識危害;
—確定風險;
—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
②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范圍
用人單位應確定其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范圍,并盡可能做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過程完整、合理和充分,并應滿足如下要求:
—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考慮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不僅針對正常的活動,而且還應針對周期性或臨時性的活動(如裝置清洗和維護、裝置啟動或關停期間等);
—除考慮用人單位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人員和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還應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
—進行危害辨識時,應考慮危害的不同表現形式。
此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還應至少確定以下方面:
—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見4.4.2),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咨詢或服務機構,這取決于其所采用方法的復雜程度;
—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應將人為失誤作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一個考慮因素。
(3)后續工作
—用人單位通過相應的監測來證明,所確定的糾正或預防措施(見4.5.2)已按時完成(必要時,有可能要求用人單位進一步實施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以調整風險控制措施,確定是否為可承受風險);
—向管理者提供有關糾正或預防措施完成情況的信息,為管理評審(見4.6)和修改或制定新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提供依據;
—應確定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能力是否與所規定的要求相一致,為培訓需求提供相應的信息;
—通過隨后的運行經歷,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修改提供信息反饋。
(4)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評審
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評審期限取決于:
—危害的性質;
—風險的大小;
—正常運行的變化;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化學品等的改變。
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則應進行評審,并在發生變化前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用人單位內部發生的變化;
—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用人單位的變化。
應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
d)實施結果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程序;
—辨識出的危害;
—辨識出的各項危害的風險程度;
—確定出每項危害的風險級別,是否為可承受風險;
—風險(尤其是不可承受的風險)監測和控制(見4.4.6和4.5.1)措施的描述或相關參考資料;
—為降低風險所需制定的目標和采取的措施(見4.3.3),以及對該過程進行監測所采取的手段;
—為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所需人員的能力要求和相應的培訓需求(見4.4.2);
—上述各個過程所產生的記錄。
4.3.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a)目的
使用人單位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的人員,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提高法律意識。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生產或服務過程的詳細情況;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3.1);
—良好的作業實踐;
—法律及行政法規;
—國內、國外、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標準;
———用人單位的內部要求;
—相關方的要求;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信息來源。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獲取這類信息的有效渠道(如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包括提供此類信息的媒體(報紙、CD、磁盤、國際互聯網等)。對于哪些要求是適用的、適用于何處、各部門應接受哪類信息,用人單位應進行準確的識別。
用人單位應認定和理解適用于其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了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或法規庫。
d)實施結果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程序;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應遵守的有關內容及其適用范圍(本項內容可采用登記表的形式);
—用人單位各崗位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可以是實際文本、摘要或相關說明等)。
4.3.3目標
用人單位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如可行,目標應予以量化。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體現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目標的重點應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a)目的
確定可測量的目標,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見4.2);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見4.3.1)的結果;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見4.3.2);
—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
—財務、經營及整體運行要求;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其他相關方的意見(見4.4.3);
—對以前目標實現情況的分析;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記錄:
—管理評審的結果(見4.6)。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根據上述“考慮因素”的信息和資料,針對其相關職能部門和層次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排定優先順序。目標應具有可測量的特性,與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相一致,并以初始評審和復評的結果為基礎。
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重點考慮那些受其影響的人員的信息和資料,以確保目標合理并得到廣泛接受;也應考慮用人單位外部的,如來自承包方或其他相關方的信息和資料。
目標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用人單位的特點制定,并適用于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類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既要針對用人單位內廣泛共同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又要針對個別職能和層次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與用人單位適用的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相一致;
—應將重點放在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的持續改進上,以達到最好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目標應形成文件,并向用人單位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級員工進行傳達;
—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更新;
—應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目標應合理、可行,并為實現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宜的時間表。
用人單位可根據其規模、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復雜性及時間表,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分解為不同的指標。指標和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之間應有明確的聯系。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的實例包括:
—風險水平的降低;
—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引入附加的功能;
—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
—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
目標應傳達到相關員工(如通過培訓或小組會議,見4.4.2),并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來實現(見4.3.4)。
d)實施結果
文件化和可測量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4.3.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管理方案。
方案應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內容:
(1)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而規定的用人單位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
(2)實現目標的方法、資源和時間表。
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針對用人單位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a)目的
通過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實現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管理方案應包括實現目標的相應對策和實施計劃,形成文件,并就管理方案的有關內容進行交流。應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測、評審和記錄,必要時對這些對策和實施計劃進行更新或修改。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評審結果;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用人單位生產或服務過程的詳細資料;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對可供選擇的各個技術方案的評審結果;
—持續改進的要求;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可利用的資源。
c)實施要求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應確定需要完成的各項任務,并確定負責完成每項任務的總負責人。
為完成每項任務,應規定各相關層次的職責和權限,確定完成每項任務的時間表,保證總體時間進度,并為完成每項任務配置適當的資源(如財力、人力、設備和后勤保障等)。
如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特定的培訓計劃(見4.4.2),則該培訓計劃中應進一步規定相關的培訓內容和相應的監督措施。
如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到作業規程、工藝過程、設備或物料方面的重大變更或修改時,管理方案中應規定進行新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并就相應的變化內容與有關人員進行協商。
d)實施結果
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4.4實施與運行
圖4實施與運行
4.4.1機構和職責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a)目的
為有效地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有必要對各相關層次的作用、職責和權限進行界定,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還應提供足夠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等),以便順利完成職業安全健康任務。
b)考慮因素
—組織機構及機構圖;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作業指導書;
—有資格的人員名單。
c)實施要求
(1)總則
用人單位應確定所有執行職業安全健康任務的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包括明確界定不同職能之間和不同層次之間的職責銜接。
需要對以下人員的職責加以規定: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各部門管理人員;
—操作工及其他員工;
—管理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的負責人;
—對職業安全健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的負責人;
—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
—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
用人單位應采用各種方式傳達和宣傳其職業安全健康理念,使員工意識到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是每個人的責任,而不僅僅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的責任。
(2)最高管理者職責的確定
最高管理者對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最終責任,并在職業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領導作用。其職責包括:
—批準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確保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
—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負有明確職責和權限的管理者代表(在大型或復雜的用人單位內,可以有多名管理者代表)。
(3)管理者代表職責的確定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應為最高管理層成員。在得到監督體系運行情況的人員支持的同時,管理者代表也應定期了解體系運行的績效狀況,并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定期評審工作。用人單位應確保管理者代表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不沖突。
(4)部門管理人員職責的確定
部門管理人員應有效管理其管轄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如果某區域內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責任由部門管理人員負責時,應將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管理作用和職責予以界定,避免職責和權限不清,并通過提高管理水平處理好職業安全健康與生產的關系。
(5)作用和職責的文件化
應采用與用人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對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文件化,如: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手冊;
—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
—作業指導書;
—培訓材料。
用人單位在向員工下達的書面作業指導書中應明確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
(6)作用和職責的交流
用人單位應將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向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傳達,確保使其了解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7)資源
管理者應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包括設備、人力資源、專項技能和培訓等)以保持作業場所的安全。
如果提供的資源足以實施包括績效測量和監測在內的職業安全健康計劃和活動,則可認為資源是充分的。
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
(8)管理者的承諾
管理者應提供直觀證據,表明其已履行對職業安全健康的承諾。這些證據可包括現場訪問和檢查、參與事故調查、提供糾正和預防措施所需的資源、出席職業安全健康會議和表示支持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等。
d)實施結果
—所有相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的確定;
—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或培訓材料中文件化的職責和權限;
—與所有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作用和職責進行交流的過程;
—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4.4.2培訓、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具備如下意識:
—遵循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程序,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業活動中實際和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以及改進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職
業安全健康效益;
—在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用人單位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訓計劃,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并根據其教育水平、工作經驗和接受過的培訓對其能力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審培訓計劃,必要時予以修訂以保證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培訓程序中應考慮不同層次員工的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風險。
a)目的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確保員工有能力勝任其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b)考慮因素
—確定的作用和職責;
—作業指導書(包括所執行的危險作業任務的細節);
—員工績效評價;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程序和操作規程;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計劃。
c)實施要求
(1)應免費對員工進行培訓,并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2)實施過程一般包括:
—系統地分析用人單位內各相關職能和層次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
—確定員工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與其個人現有水平之間的差距;
—及時并系統地提供必要的培訓;
—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3)應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開展培訓的計劃:
—使員工了解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及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
—員工上崗、換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系統培訓計劃;
—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在職業安全健康體系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對負責管理員工、承包方人員和其他人員(如臨時工)的所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培訓,以確保他們和他們所管理的人員了解其所負責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此外,還要確保員工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作業活動;
—對最高管理者進行其作用和職責(包括法人的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具有控制風險和減少疾病、傷害及其他損失的功能;
—根據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所暴露的風險水平制定培訓計劃。
應對培訓的有效性和實際達到的能力水平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可以在培訓過程中進行,也可以通過適當的現場檢查或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來確定是否已獲得相應的能力。
d)實施結果
—各崗位的能力需求;
—培訓需求;
—培訓方案或計劃;
—用人單位內可利用的培訓課程/資料;
—培訓記錄和培訓效果的評價記錄。
4.4.3協商與交流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下列活動:
(1)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如下權利: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實施和評審;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的任何變化的討論;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
—了解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通報相關方。
a)目的
通過協商與交流機制,鼓勵員工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實踐,為實現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程序及結果;
—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作用和職責;
—員工與管理者就職業安全健康進行正式協商的結果;
—員工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進行協商、評審和改進的信息;
—詳細的培訓計劃。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應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
—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對作業場所內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而進行的協商。
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代表性,并應了解誰是員工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d)實施結果
—管理者與員工通過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正式協商;
—員工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鼓勵員工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協商、評審和改進,并向管理者反饋有關信息;
—確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并建立與管理者的交流機制,例如:參與事故、事件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或訪問者)的職業安全健康簡報;
—包含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信息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公告欄;
—職業安全健康通訊;
—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標語等。
4.4.4文件化
用人單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在滿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應做到最小化。
a)目的
保持最新和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職責和權限;
—使用文件和信息的局部環境狀況,以及文件的物理特性或者使用電子及其他媒介的限制條件。
c)實施要求
(1)根據用人單位的規模及活動的類型,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不可承受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在制定必要的文件前,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需文件和信息進行評審。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沒有對文件的格式提出特殊要求,同時,也不必替換現有狀況下正在使用的適宜的文件,如手冊、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如果用人單位己建立了一個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可制定一個描述其現有文件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之間相互關系的綜述性文件或采用其他方式,使文件編制工作更為便捷和有效。
(3)文件化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d)實施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綜述性文件或手冊;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程序文件;
—作業指導書。
4.4.5文件和資料控制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滿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資料易于查詢;
(2)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所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a)目的
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b)考慮因素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職責和權限。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資料進行控制。
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同時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進行傳達。
d)實施結果
—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包括職責分工和權限的分配);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受控文件及其發放清單;
—歸檔記錄(其中有些記錄的保存應與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相一致)。
4.4.6運行控制
用人單位應確定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和活動,并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加以規劃,使之符合下列條件:
(1)對于缺乏程序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3)對于用人單位所購買和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標識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確保他們遵守用人單位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4)為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對于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它們對人的能力的適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a)目的
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b)考慮因素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對已識別的風險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定期評審控制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這類風險包括引起事故、事件或其它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情況。
控制程序中應考慮風險可能會擴展到其他外部相關方的作業場所或控制區域的情況,例如,用人單位的員工在某客戶的場地作業時,可能需要用人單位與外部相關方協商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
—在采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供方符合用人單位在采購和租賃合同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做出安排,在使用前符合上述各項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確保各項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承包方及他們的員工。針對作業場所內承包方所制定的程序應包括:
—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承包方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內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
—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以下是存在風險的典型作業活動及相應控制措施的實例:
(1)危險作業任務,包括:
—危險作業任務的識別;
—作業方法的確定和批準;
—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格;
—持證上崗制度和出入危險作業場所的控制要求。
(2)危險物料管理,包括:
—庫存量和存貯位置的確定;
—安全存貯措施和進出控制;
—物質安全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提供和獲取。
(3)安全裝置和設備的維護,包括:
—裝置和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個體防護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入口隔離和控制;
—與職業安全健康相關的設備和高集成系統的檢驗和測試,如:
-操作員防護系統;
-防護擋板和身體保護裝置;
-制動系統;
-煙感探測和滅火設備;
-裝卸設備(起重機、鏟車、吊車和起重設備);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護;
-重要的監測設備;
-局部通風系統;
-醫療設施和設備。
d)實施結果
—運行控制程序;
—作業指導書。
4.4.7應急預案與響應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確定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對其作出應急響應,以預防或減少與之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該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與有關當局、近鄰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的疏散問題。
用人單位應制定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實際效果的計劃和程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a)目的
主動評價用人單位潛在的事故和應急響應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b)考慮因素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現有局部應急設施和制定的應急響應或協商計劃的詳細內容;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
—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一份應急計劃,確定并提供適當的應急設備,通過定期演練檢驗其響應能力。
應急演練的目的在于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盡管桌面演練有可取之處,但用人單位應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使應急計劃有效。
用人單位應對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1)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緊急情況發生時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識別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核泄漏或毒物泄漏處理專家等;
—疏散程序;
—識別并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明確與外部應急機構的接口;
—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廠區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號碼等。
用人單位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有明確的規定,應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2)應急設備
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并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
應急設備可包括:
—報警系統;
—應急照明和動力;
—逃生手段;
—安全避難場所;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消防設施;
—急救設施(包括應急噴淋、洗眼裝置等);
—通訊設備。
(3)應急演練
應按預定計劃進行應急演練。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d)實施結果
—文件化的應急計劃和程序;
—應急設備清單;
—應急設備的測試記錄;
—包括以下方面的記錄:
-演練;
-對演練的評審;
-從評審中產生的建議措施;
-建議措施完成的進度情況。
4.5檢查與糾正措施
圖5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績效測量和監測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用人單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測;
(3)主動測量,監測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監測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歷史證據;
(5)充足的監測與測量數據和結果的記錄,以便于隨后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
a)目的
確定反映用人單位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績效參數,這些參數(但不僅限于此)應能夠表明: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是否正在得到實現;
—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實施和有效;
—是否已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失敗案例中,包括各類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訓;
—員工及相關方的培訓和協商與交流計劃是否有效;
—用于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狀況的信息是否已獲取并得到使用。
b)考慮因素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3.1);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良好的作業實踐;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不符合的處理程序;
—設備測試和校準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培訓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管理部門或管理者的總結報告。
c)實施要求
(1)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結合起來。
—主動測量。用于檢查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的符合性,例如,監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頻次和有效性;
—被動測量。用于調查、分析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失敗(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財產損失等)。
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資料(參見附錄2)通常用于確定目標是否實現。
(2)測量技術
以下是有關測量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方法實例:
—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結果的分析;
—利用檢查表對作業場所進行系統檢查;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例如巡查;
—對新的裝置、設備、材料、化學品、技術、工藝、程序或作業模式的預評價;
—檢查特種機械和裝置,以檢查與安全有關的部件是否適合及處于良好狀態;
—安全抽查: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的特定方面;
—作業環境抽樣:測量在化學、生物或物理等因素(如噪聲、揮發性有機物等)中的暴露情況并與有關安全健康標準相比較;
—具有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經歷或正式資格的人員情況,及這些人員的使用效果;
—行為抽樣,例如,評估員工的行為,識別可能需要糾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文件和記錄的分析;
—以其他用人單位的良好的作業實踐為基準進行對照檢查;
—調查員工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實踐和員工協商過程的態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風險水平的不同,確定監測對象和監測頻次(見4.3.1)。裝置或設備的檢驗頻次可能有法規規定(如儲氣罐、鍋爐、起重設備),用人單位應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出監測計劃,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基層或中層管理者應按照文件化的監測計劃,對工藝過程、作業場所和實際操作進行常規的職業安全健康監測。所有基層監督管理人員應對重要作業任務的現場進行檢查,以確保與職業安全健康程序和作業規程相符合。為便于實施系統的檢查和監測,可以采用檢查表。本實施指南是為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下簡稱“審核規范”)提供的指導性技術文件,具有通用性,適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及相應的服務機構等。本實施指南對審核規范的各要素從目的、考慮因素、實施要求和實施結果等四個方面進行描述,以幫助用人單位更好地理解和實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并不增加審核規范的條款,也不提出實施審核規范的強制性方法。本實施指南不能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1.范圍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2.術語和定義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實施指南。2.1事故accident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注:這里的疾病指的是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疾病。2.2審核audit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2.3持續改進continualimprovement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注:在體系運行的不同活動領域、不同階段都可體現不同程度的持續改進的內容。2.4危害hazard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2.5危害辨識hazardidentification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2.6事件incident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注:事件包括未遂過失。2.7相關方interestedparties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2.8承包方contractor在經營管理者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經營管理者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2.9不符合non-conformance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2.10目標objectives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2.11職業安全健康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managementsystem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2.13用人單位organization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注:這里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包括如公司、商行等所有組織,無論是否法人團體、公有或私營。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可以將每一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用人單位。2.14員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注:可根據用人單位的組織形式采取相應的推選方式。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workers'safetyandhealthrepresentative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2.16績效performance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2.17主動測量activemonitoring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2.18被動測量reactivemonitoring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2.19風險risk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2.20風險評價riskassessment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2.21安全safety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2.22可承受的風險tolerablerisk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注:框內楷體部分為對本條術語的進一步說明。3.引用標準本實施指南引用下列條款的部分內容。3.1ILO/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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