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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構建研究2013年,習近平主席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倡議,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積極響應。4年來,“一帶一路”建設在全球范圍取得重大進展。[2]無論是從發展規模和覆蓋范圍、還是從國際影響力來評價,“一帶一路”已成為當前全球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作為中國首倡的全球經貿發展新路徑,“一帶一路”的制度建設和發展模式對于21世紀全球經濟治理最終能否成功將產生巨大影響。[3]構建“一帶一路”合作體系無非有兩種路徑可以選擇:一條路徑就是采取由中國主導、沿線國家以友好同盟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封閉式經濟同盟關系,另一條路徑就是由中國與沿線各國共同協商建立以規則為導向、開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治化體系。前者已被實踐證明是一條不歸路,歷史經驗和教訓告訴人們,“小圈子式”的經濟同盟模式盡管可能一時熱鬧,但最終卻只能“曇花一現”、不可持續,在這方面,中國積累的教訓極為深刻的。[4]以規則為導向、開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治化路徑,不僅是建立新型國際關系的現實需求,更是國際關系保持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5]只有構建一套法治化體系,選擇一條法治化的發展路徑,實現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良性互動,“一帶一路”才能確保長期、穩定、健康發展。[6]法治是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通過國際合作制定國際規范,建立可預期的國際制度,進而逐步塑造公正、有效的、法治化的全球治理模式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選擇。在不斷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同時,中國也需要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進程中闡述中國的立場,實現國際法治的中國表達。[7]在當前國內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以及國際經貿關系格局已發生重大歷史性變化的今天,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應當成為法治中國建設以及改革全球治理體制的重要使命。一、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的指導原則堅持各國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追求互利,不僅造福中國人民,更造福沿線各國人民,這是“一帶一路”建設確立的根本宗旨和最終目標,“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必須圍繞這一宗旨和目標。“一帶一路”既植根于現有國際經貿關系的基礎,同時,又是對國際經貿關系的發展、創新,因此,“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要吸收借鑒全球經濟治理的成功經驗,更應因應國際關系的變化以及時代特點創新發展模式,推動全球治理體制的改革。現有全球經濟治理體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形成的、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建立的治理體制。[8]不可否認,這一治理體制及其法律制度為世界經濟的增長與國際經貿關系的重建做出了歷史性貢獻,有其合理和積極的一面,中國也是這一體系的長期參與者和受益者。但必須正視的是,這一治理體制主要反映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立場,最終有利于西方發達國家,廣大發展中國家只能服從它們的“治理”。基歐漢教授形容這種模式是一種“多國合作的俱樂部模式”,造成了國際民主的缺失。[9]隨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不斷提升,這種“多國俱樂部”模式的不公正、不合理越發凸顯。[10]改革呼聲強愈發強烈,但美國等西方傳統強國試圖采取各種方法和手段來維系這一不合時宜的治理模式: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大增導致美國喪失了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貿易體制中的絕對主導權,美國已不能像烏拉圭回合那樣自行其是,故對新一輪多哈回合談判采取長期拖延、甚至不惜放棄的立場。奧巴馬執政期間,美國就開始從“多邊”向“區域”性經貿談判轉向,其主導簽署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中“美國色彩”極其濃厚,盡管特朗普政府決定退出該協定,宣稱將以雙邊談判方式締結所謂能實現美國利益最大化的經貿協定,但無論是區域性還是雙邊性談判,美國維持其全球經濟體系中霸權地位的意圖仍十分明顯;以提升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投票權為核心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改革,雖未影響到美國擁有的重大決策“否決權”,但對這一改革方案美國國會長時間不予批準,導致國際貨幣金融體系改革嚴重滯后,迫于國際壓力美國最終同意了IMF投票權改革,但至今仍耿耿于懷;對于中國倡導建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美國起初非但不予支持,反而采取各種手段阻撓其西方盟友加入該行,唱衰意味十分強烈。上述做法無疑是逆國際形勢發展的潮流而動,是霸權思想和“冷戰”思維的固守和延續。[11]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形勢以及保護主義的甚囂塵上,中國提出了具有包容、開放精神的“一帶一路”倡議,向國際社會發出了支持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的強烈信號。[12]在其推進過程中,理應順應時代發展潮流,回應改革現有全球經濟治理體制的呼聲,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創新治理模式,其核心是改變倚強凌弱、以大欺小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治理體系,推動全球經濟治理向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13]結合“一帶一路”的宗旨和目的以及改革全球經濟治理的時代使命,在當前形勢下,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應遵循以下三項原則:第一、平等、互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的首要指導原則。中國倡導“一帶一路”伊始就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平等、追求互利的基本原則。這絕非一時沖動或權宜之計,而是中國總結歷史經驗、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長期戰略。中國從一個經濟發展落后、經濟實力弱小的國家發展成為當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其經歷的過程是艱苦和不平凡的。曾幾何時,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動輒以各種借口對中國實施經濟制裁,在中國加入WTO談判中,這些國家罔顧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肆意抬高要價,以“非市場經濟”、“特殊保障措施”等超WTO義務對中國企業和產品實行歧視性貿易政策,在其國內,針對中國投資長期施以“高標準”安全審查,使中國付出極高的經濟代價。[1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國絕不會將自己經歷的痛苦強加于別國。無論是全球治理模式改革要求,還是中國發展的歷史經驗均表明,“一帶一路”體系建構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原則,實現國際經濟民主。我們應本著真誠的態度與沿線國家平等協商,通過實際行動取信于沿線國家,絕不以“老大”自居。應深刻認識到沿線國家充分參與“一帶一路”合作體系創設的必要性,通過與沿線國家之間多邊或雙邊磋商“一帶一路”法律框架,不論是在投票權設置還是規則制定方面,都要尊重并傾聽各方意見和建議,真正將“一帶一路”做成國際集體事業。在這一過程中,深入探尋和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各自真正需要什么,而不能主要由我們自己界定它們需要什么。平等和互利不可分割,“一帶一路”建設必須強調公平的利益分配,甚至應偏惠于一些弱國貧國,追求實質平等,通過與沿線國家的真誠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的目標。[15]第二、規則導向原則。這是“一帶一路”法治化的核心,是營造穩定、可預見性發展環境的必然選擇。所謂規則導向,就是要求“一帶一路”建設中的合作與開發活動遵循現有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尊重普遍適用的國際商業規則和慣例,進行全面的制度構建。同時,規則導向原則還要求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商事主體尊重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要求各國政府及司法機構在解決“一帶一路”商事糾紛時尊重國際商事主體選擇適用的法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16]改革傳統的全球治理模式,絕不意味著拋棄那些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這些原則和規則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人類文明遺產,“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構建應充分發掘和利用這些國際貿易投資法律制度中的寶貴資源。[17]在此基礎之上,建立一整套由條約、協定、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構成的“一帶一路”規則體系。[18]《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即,《紐約公約》)等國際商事條約為“一帶一路”商事活動提供了規則范本。沿線各國屬于不同的法系和法律文明,但平等保護原則、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等均為其所尊崇,這些公認的基本法律原則亦應成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中必不可少的普遍性法律原則。[19]不斷完善和創新現代國際法規則,同樣是“一帶一路”規則導向原則的重要要求。當前,新一輪WTO多邊回合談判舉步維艱,環境保護、氣候變化、互聯網經濟等新生事物亟待新的國際法規則予以規制。[20]“一帶一路”應通過不斷的規則創新,推動相關國際法規則進步。規則導向原則還要求“一帶一路”建立適合于自身特點的爭端解決體系,及時、公正地解決沿線國家之間、東道國與投資者之間、商事主體之間可能產生的各種爭端和糾紛。第三,可持續發展原則。這是“一帶一路”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也是提升“一帶一路”品質和國際形象的關鍵。自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提出“進一步發展國際可持續發展法”的要求以來,國際可持續發展法有了令人矚目的發展。[21]現如今,可持續發展不僅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更是各國肩負的重要法律責任。作為國際合作的新形式,“一帶一路”建設應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并將這一原則落實為實際行動。[22]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基礎設施和能源領域始終是中國與沿線國家合作的優先領域,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開發又是生態環境風險的高發領域,面臨著可持續發展的嚴峻考驗。從地域上看,陸上絲綢之路經過歐亞大陸腹地,是全球生態問題突出地區之一,而海上絲綢之路沿岸國家大多是發展中國家,同中國一樣正面臨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困擾,“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整體上分散在環境脆弱地區。[23]以上因素決定了可持續發展對“一帶一路”具有特殊意義。過去一段時期,“中國環境威脅論”、“中國生態傾銷論”等在國際上頗有市場。這些論調固然反映了西方國家的偏見,但一些中國投資者不顧當地環境亂采亂挖的現象也確有發生,這不但嚴重破壞中國的國際形象,也給中國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能否將可持續發展原則落實到貿易、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等具體項目中,不僅關乎“一帶一路”品質和形象,更關乎“一帶一路”建設能否長期健康發展。近年來,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已將可持續發展作為重要的轉型要素。[24]在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可持續發展相關問題越來越引起仲裁庭的關注。[25]“一帶一路”對于上述發展態勢不能忽視,應將環境保護、氣候變化、勞工保護、反腐敗等具有可持續發展內涵的國際法規則納入法治化體系之中。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平等、互利是根本指導原則,這是其宗旨所決定的,也是改革全球經濟治理體系的要求;規則導向原則是法治化體系的核心,是穩定、可預見法律環境的必然選擇;可持續發展原則是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否則,“一帶一路”將喪失正當性基礎,最終“不可持續”。指導原則確立后,制度內涵建設就成為關鍵。“一帶一路”倡議的核心是推動中國與沿線國家之間開展經濟貿易、投資、金融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合作,國際貿易、投資、商事、海事規則等國際法律規則應成為“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的制度內涵;“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大量中國與沿線國家市場主體之間的民商事交往,中國與沿線各國的對外經貿法律制度建設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亦不可或缺。因此,“一帶一路”體系的制度內涵應當包括國際法、國內法兩大領域,通過國際法、國內法規則的良性互動,實現法治化的發展目標。二、“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的國際法內涵“一帶一路”的國際法內涵不僅應包括中國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署的既有雙邊、區域性及多邊貿易與投資條約、協定,還應當吸納國際經貿規則發展的最新成果,以貿易便利化為核心構建國際貿易法規則,以推進沿線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工作重心創新國際投資規則,構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及絲路基金等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法律規則,將構建一個代表21世紀國際經濟法發展成果的國際條約體系作為其法治化的重要目標。[26]在國際貿易、投資法領域,中國應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一道,共同梳理現有雙邊、多邊貿易和投資協定,以貿易、投資便利化為核心,推動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簽訂不同層級、不同水平的貿易投資協定。[27]在這一進程中,以下法律條款應重點加以考慮:[28]1、環境條款:可持續發展原則要求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各國政府及其海外投資者必須肩負起保護海外投資環境的法律義務。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應借鑒公認的國際環境公約、氣候變化公約等國際環境法規則,結合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特點,共同談判設計和制定“一帶一路”中的環境條款。“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大多屬于發展中國家,面臨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協調困境,這無疑是一項艱巨的任務。[29]2、勞工條款。近些年來,勞工標準被國際貿易投資協定接納的趨勢越發明顯,在“一帶一路”貿易投資協定中確定基本勞工標準,不但符合國際經貿規則的發展趨勢,對于沿線各國勞動者權益維護也是必要的。但在制定過程中,不能忽視這些國家大都屬于發展中國家的現實,不能超過各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設置過高標準,且應根據各國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為此,中國與沿線國家應開展充分協商,決不能強加于人。3、人權條款。當前,人權保護已逐漸滲透到國際貿易、投資法領域。[30]盡管可能存在爭議,但無論是締結新的貿易投資協定,還是建立亞投行等新的國際金融組織,人權都是繞不開的一個問題。“一帶一路”建設以促進各國經濟發展為目標,本身就是對國際人權事業的重大貢獻,因此,“一帶一路”不僅不應回避人權話題,而且應理直氣壯地闡釋對人權原則的理解。中國應與沿線國家一道共同設計貿易投資領域中的人權條款,在貿易投資自由化與人權保護之間建立起法律上的平衡。[31]4、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新一代貿易投資協定的一個重要特征,包括: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時間、加強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對臨時性侵權行為的懲罰、降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刑事門檻等。[32]作為引領國際合作潮流的“一帶一路”應借鑒、吸納新一代貿易投資協定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相關內容。當然,考慮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中國應與沿線國家根據不同情況,確立多元化知識產權保護標準。5、貿易便利化條款。貿易便利化對于“一帶一路”建設顯得尤為重要,“一帶一路”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實現區域內商品和服務的互通有無,核心就是便利化。[33]“一帶一路”應特別關注貨物通關、商品檢驗檢疫、質量標準、電子商務規則等法律問題。通過程序和手續的簡化、適用法律和規定的協調、基礎設施的標準化和改善,創造一個協調的、透明的、可預見的營商環境。除上述條款外,反腐敗問題、國有企業問題、競爭法規則等也是新一代貿易投資協定中的重點規制領域,應引起中國與沿線國家高度重視,在這些領域設計具有自身特色的相應規則。[34]在國際金融法領域,中國與參與各方就亞投行建立的宗旨和目的、份額、投票權分配、決策機制、投資導向及標準、成員方資格等充分協商,借鑒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成功做法,汲取他們的教訓,努力推動國際金融制度創新。[35]亞投行決策機制設計應既考慮各國出資的份額大小、又考慮全體成員方的話語權,設計不同事項、不同類別的決策權分配方案,在投票權問題上真正做到實質平等。[36]公平、透明、廉潔、高效應成為亞投行奉行的基本原則。公平,是亞投行建立的基礎,亞投行對所有成員無論大小均公平對待;透明,是亞投行決策和運行的特色,亞投行全部決策及其過程均應公開、透明;廉潔,是亞投行成功的保障,亞投行自身建設以及投融資項目必須保持廉潔;高效,這一原則要求亞投行及時回應成員方訴求,減少繁榮縟節,高效地為成員方提供服務。亞投行成立以來成功運行,為“一帶一路”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其制度設計應日臻完善,成為當今國際金融治理的典范。三、“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中的國內法內涵在國際治理中,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始終相互貫通、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共同為國際治理的推進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37]“一帶一路”法治化要通過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互動來實現,中國與沿線國家在充實“一帶一路”國際法內涵的同時,應為“一帶一路”營造良好的國內法律環境,平等保護各國商事主體利益。為此,各國應在投資者保護、涉外民商事審判、國際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以及司法協助等領域加強合作,在條件成熟時,推動形成國際法規則。根據“一帶一路”建設的特點,其國內法內涵應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與“一帶一路”密切相關的涉外經貿法律制度建設;一是中國與沿線國家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司法運用。在對外經貿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中國與沿線各國應特別注重貿易、投資領域的開放以及涉及公平市場環境的國內法問題。在這方面,中國已經做出巨大努力。自2013年上海自貿試驗區設立以來,通過在自貿區內各項深化改革或擴大開放的制度實驗,中國已初步建立了以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在內的貿易投資法律創新體系。[38]2016年8月,中國政府決定在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新設立7個自貿試驗區,在更廣領域、更大范圍形成各具特色、各有側重的試點格局,推動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39]中國不僅應將自貿試驗區的成功經驗適時轉化為相關領域的國內立法,還應及時推廣至中國與沿線國家簽訂的雙邊或區域性自貿協定之中,與此同時,將“一帶一路”形成的國際法規則及時反應到國內自貿試驗區制度之中,實現國內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持續互動。[40]“一帶一路”體系國內法內涵中的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中國與沿線國家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其司法運用,這對于降低“一帶一路”法律風險、增強投資者信心至關重要。近年來,中國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建設領域取得了重大進步,服務與保障“一帶一路”的司法舉措不斷出臺,展示了中國司法開放、包容的態度。在涉外民商事領域,中國的司法機構一方面創新現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通過審理涉“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案件,維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大力開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司法合作,推動各國間的司法協助,解決司法管轄沖突、國際平行訴訟問題和司法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通過上述舉措,形成了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的良好國內司法環境。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1]該意見緊密結合“一帶一路”建設的特點和我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實踐,借鑒國際先進司法理念,在管轄權、司法互惠、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外國法查明、涉外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等多方面做出了創新性規定。[42]1、管轄權制度。《意見》在管轄權方面的規定總結借鑒了其他國家相關立法和司法判例,科學合理地確定涉“一帶一路”案件的連結因素,為積極行使我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邁出重要一步。同時,強調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中外市場主體協議選擇司法管轄的權利;通過與沿線國家的司法機構友好協商,減少涉外司法管轄的國際沖突,逐步與沿線國家建立司法合作渠道和機制,從而妥善解決國際間平行訴訟問題。[43]2、司法互惠。跨境送達、取證是國際民事訴訟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如果得不到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當事人付出再高代價贏得的判決也只不過是一張廢紙。《意見》提出在一定條件下中國法院將先行給予他國司法優惠,這對于沿線國家當事人而言不啻為一個重大利好。[44]2017年6月8日,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通過了《南寧聲明》,第七項規定反向推定互惠關系的共識,這標志著互惠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取得更大突破。[45]盡管這僅是中國與東盟國家法院之間的重要共識,但中國推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司法互惠的意愿進一步彰顯。3、適用國際條約和外國法。《意見》提出,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和32條規定的解釋通則,根據條約用語通常所具有的含義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對國際條約進行善意解釋。[46]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國內重要司法文件中直接寫入國際公認的條約解釋通則,對于準確適用國際公約、提升國內民商事判決的國際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國際商業交易中,已形成了大量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準確適用這些國際慣例,對于案件裁判國際認可度提升無疑是非常積極的。[47]根據意見規定,當相關案件涉及外國法律適用時,法院將依照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沖突規范的規定,全面綜合考慮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權利,積極查明和準確適用外國法,消除沿線各國中外當事人國際商貿往來中的法律疑慮。[48]《意見》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者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創造了良好條件,促使他們更愿意選擇中國法院來解決民商事糾紛。4、司法支持國際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跨國民商事領域糾紛解決方式,國際仲裁最終能否有效解決糾紛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主權國家對待仲裁的態度和司法立場。《意見》首次將支持仲裁作為一項法律原則納入最權威司法文件。在開展涉“一帶一路”案件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工作時,人民法院將嚴格依照《紐約公約》對于依法應當承認和執行的仲裁裁決,依法及時予以承認和執行。對于那些尚未參加《紐約公約》的沿線國家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將本著互惠的原則對依法應當承認和執行的仲裁裁決,及時予以承認和執行。通過審理“一帶一路”建設相關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國法院將不斷強化仲裁司法審查報告制度,推廣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歸口涉外審判庭審查的工作機制,確保仲裁司法審查規范統一、公正高效。[49]除以上創新外,意見特別提出,要研究“一帶一路”建設中的國際經貿爭端解決機制,探索司法支持貿易、投資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方法與途徑,保障沿線各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協定義務的履行。[50]這表明,中國司法機關將積極支持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作用,進一步保障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51]意見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領域做出的諸多創新彰顯了中國將以包容、開放的態度推進“一帶一路”法治化的決心和信心。為進一步落實這些舉措,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深入研究國家主權豁免、“法庭之友”、法律援助、透明度等重要涉外民商事法律問題,及時推出相關司法政策。除自身努力外,中國應通過各種渠道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宣傳中國涉外民商事法律及司法制度所取得的進步,還應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充分利用現有司法合作平臺,適時建立“一帶一路”司法論壇,就涉“一帶一路”民商事案件面臨的法律問題以及司法協助問題進行協商,共同豐富“一帶一路”國內法內涵。[52]四、“一帶一路”法治化體系中的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是法治化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缺少公正、高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一帶一路”將無法保持長期、穩定發展。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需要從國際、國內兩個層面深思謀慮,需要國際爭端解決機制與國內司法機制之間的有機結合。結合“一帶一路”的特點,“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應遵循以下指導原則:[53]第一、平等協商、談判的解決爭端堅持各國共商、共建、共享的宗旨要求“一帶一路”建設中一旦發生爭端,當事各方應盡最大努力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加以解決,這應成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構建的首要原則。[54]在這方面,WTO爭端解決機制可資借鑒。磋商是WTO案件進入實質審理之前的法定前置程序,使得成員方之間的大量貿易爭端在磋商階段就已妥善解決,并未進入實質審理。[55]此外,無論案件在專家組階段、上訴審階段還是執行階段,WTO均鼓勵爭端各方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解決,確保許多爭端不致進入到最終的強制執行程序中。中國與各沿線國家、政府應鼓勵并促使國家間、投資者與東道國間、商事主體之間友好協商解決爭端,應充分利用中國與沿線各國已搭建的平臺,如,中國東盟10+1領導人會議機制、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機制、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中非論壇等多邊合作機制協商解決相關經貿爭端,創造團結友善、富有親和力的合作氛圍。第二、尊重現代國際法規則及公認的國際商事規則“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應充分尊重并運用現代國際法規則,各類商事主體之間爭端解決也必須遵循國際商事交易規則,尋求可依據的共同法律基礎。這一原則還要求“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采取國際公認的仲裁、調解、斡旋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不僅應尊重WTO等國際機構做出的裁決以及國際投資仲裁裁決,還應當在其國內司法機構審理涉“一帶一路”民商事案件中尊重并運用現代國際法規則和國際商事規則。[56]第三、推動“一帶一路”司法合作與協助成功的爭端解決機制離不開高效、便利的司法合作與協助機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文化傳統不同,法律制度各異,橫跨大陸法系、普通法系、伊斯蘭法系等世界幾大法系,這就需要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開展并推動司法合作與協助,以確保爭端解決的最終成果落到實處。高效、便捷的司法合作與協助機制對于營造“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義非同小可,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應為此相向而行。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不僅要依靠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還要依靠國內司法機制,只有將國際、國內兩方面的機制有機結合、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實現公正、高效解決爭端的最終目標。首先,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許多國家是WTO成員,也與許多沿線國家同屬《華盛頓公約》締約國,WTO爭端解決機制、《華盛頓公約》項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等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提供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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