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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辦法(修訂)2021-04-1500:00:00西政校發〔2021〕354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深入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強化過程評價,強調激勵本科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0〕12號)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是指按規定對我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研究生考試初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第三條推免生工作應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以德為先的原則,把學生思想品德考核作為推免生遴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要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對學生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科學精神、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薦和錄取。推免工作應突出考查學生的一貫學業表現,加強對學生本科階段學習情況的過程性評價,將本科階段學業綜合成績作為推免工作最基礎的遴選指標。推免生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全校普通本科應屆畢業生中進行。第二章

組織工作第四條學校成立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學生工作書記任副組長,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團委負責人及2-3名教師代表為組員。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推薦選拔工作,集體研究確定推免名額分配方案、擬推免名單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教務處負責辦公室工作。第五條

學院成立推免生推薦選拔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下設領導小組、專家組、審核組、辦公室等。領導小組由書記、院長任組長、分管本科教學副院長任執行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和當年開展推免工作的年級學生輔導員等為組員。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組織學院推薦選拔工作,集體研究決定本學院推免生的分專業名額分配、擬推免名單等。專家組由學院推免領導小組進行選任,專家組原則上應具有相關學科副教授以上職稱,一般不少于5人,負責對申請推免資格學生的科研創新成果、論文、競賽獲獎獎項及內容進行審核鑒定并進行創新能力測評。審核組應由當年開展推免工作的年級學生輔導員、教務辦工作人員、教務辦主任組成,負責接收本學院推免申請、資格審核、復核等工作。辦公室由學院教務辦主任和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本學院本學院推免工作通知、公示和材料報送及其他日常業務相關事宜。第六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推免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學院紀檢委員對學院推免工作實行全程監督。第三章

資格確定第七條學校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選撥推免生:(一)德育1.政治立場堅定、有正確的價值觀,愛國愛校,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在校期間依法履行應盡義務。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無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二)智育1.學習態度端正,刻苦鉆研;邏輯思維清晰,反應敏銳;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遵守學術道德規范,無考試作弊和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等學術不端記錄;3.在校期間,所有課程首次考核原始成績無不及格和缺考記錄,且學業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前30%以內(經過全校選拔產生的校級實驗班在本班前40%以內);學業成績即學生本科入學以來首次課程考核原始成績(轉專業學生為轉入專業的首次課程考核成績),通過核算學生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已修讀的必修課程(含體育課、實踐環節課程等)加權平均分體現。加權平均分=∑(課程考核成績×學分)/∑學分由學校派出的赴境內外高校交流學習的交換生的成績考核以其在校修讀學期為限。實習實踐等寒暑假期間完成的課程以其登分學期認定在校修讀學期。申請推免人的學業成績及排名應進行審核復核后,在本學院本年級進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后方可作為測評依據。4.全國大學外語等級考試的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97分或六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25分。其他英語水平測試成績或外語語種測試成績參照此水平,標準如下:英語專業四級考試不低于70分或雅思考試成績不低于6分或托福考試成績不低于80分。其他外語語種測試成績為: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和俄語須通過專業四級或達到《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框架》B1級,日語達到N2水平。(三)體育身心健康,達到國家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標準的及格標準和本校體育課教學課程的合格要求。第八條在校學習期間,經學校同意派出到指定的境內外高校交流學習的學生,交流學習期間獲得的學分滿足須沖抵的各類學分的,如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具備推免資格。參加本校輔修專業學習的學生,已取得的輔修專業課程學分滿足須沖抵的選修課學分的,如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具備推免資格。第四章

推薦名額第九條學校每年推免生名額按教育部當年下達的名額執行。原則上根據各學院畢業年級人數占全校畢業年級總人數的比例下達推薦名額,依據上級文件,向基礎學科、國家戰略和民生急需學科傾斜,并根據學校專業和學科發展需要、專業就業升學情況及專業建設成果等,適度調配各學院推薦名額。通過面向全校遴選優秀學生建立的校級實驗班、聯合辦學項目和雙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等學校人才培養改革項目,名額劃撥可適度傾斜。第十條學院工作小組應按照學校劃撥名額推薦合格人選,同時可推薦1-2名符合推免條件、但因名額限制未獲推薦的學生為候補人選一并報送。在規定期限內,如推薦人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或放棄推免資格,候補人選可遞補入選。第五章

申請和推薦選撥程序第十一條符合推免生條件的學生,應向所在學院推免生推薦選拔工作小組提交書面申請。第十二條工作小組應按照規定,審核申請人的推免資格。對具備推免資格的申請人,進行學業成績與創新能力的綜合測評,并依綜合測評成績擇優推薦。其中學業成績占85%、創新能力測評成績占15%。學業成績得分根據本辦法所指學業成績加權平均分乘以85%。創新能力測評內容包括學生參軍入伍、志愿服務、到國際組織實習、創新創業的成果成就、科研成果、學業競賽獲獎以及文藝、體育及社會工作特長等符合規定取得分值的總和,滿分15分,加滿為止。創新能力測評采用量化計算與答辯相結合等方式進行,通過答辯與審核后即可取得。學院對推薦對象的創新能力測評成績應做記錄并留檔備查。第十三條創新能力與成果測評

(一)科學研究成果1.科研論文科研論文僅限學生本科階段在校定D2類及以上刊物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的與學業相關的科研論文,記分標準如下:D2類2分,D1類3分,C類5分,B類10,A類15分。2.西南政法大學年度學生科研創新項目已結項的,項目負責人計2分,其他成員計0.5分;立項未結項的,項目負責人計0.5分。(二)創新創業成果1.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或省(市)級以上創新創業扶持項目已結項的國家級、重慶市和校級項目,項目負責人分別計3、2、1分,其他成員分別計1、0.5、0.2分;上述項目國家級和重慶市級立項未結項的,項目負責人分別計1、0.5。2.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國家級金獎、銀獎、銅獎,分別計8、6、4分/項/人;省市級金獎、銀獎、銅獎,分別計6、4、2分/項/人;3.經學校認定的其它創新創業類競(比)賽國家級金獎、銀獎、銅獎,分別計6、4、2分/項/人;省市級金獎、銀獎、銅獎,分別計4、2、1分/項/人。(三)學業競賽成果學業競賽僅限與學科、專業能力提升相關的比賽(不含創新創業類競賽在內)。1.獲得國家級競賽一等獎(第一名),計5分/項/人;2.獲得國家級競賽二等獎(第二名)、省部級競賽一等獎(第一名),或在國家級、省部級競賽決賽階段獲得最佳單項獎,計3.5分/項/人;3.獲得國家級競賽三等獎(第三名)、省部級競賽二等獎(第二名),計2分/項/人;4.獲得國際性比賽(包括邀請賽)前三名或最佳單項獎,計計5分/項/人;獲得國際性比賽(包括邀請賽)優勝獎(第四、五、六名),計3分/項/人(國際性比賽的國內選拔賽視為省部級競賽)。上述所有競賽獲獎名次均以競賽獎項實際排名為準,例如競賽設特等獎,則一等獎適用本辦法二等獎加分規定,依次類推;如競賽設金獎、銀獎、銅獎,則分別適用本辦法一、二、三等獎加分規定。國家級獎是指以中央(國務院)或相關部委名義頒發獎。省(市)級獎是指以省級政府或重慶市教委和市級部門名義頒發的獎,省級以上(含)高教學會或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研究會等教育主管協會頒發獎項按照省部級別予以認定。對于僅需線上提交作品的競賽,以及對參賽隊員人數、隊員出場場地等事項無嚴格規定的團體性競賽,采用獲獎團隊所有隊員均攤加分的辦法。學生與直系親屬或學歷、職稱、職務明顯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競賽獎項等僅作為參考,不納入學生本人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四)其它參軍入伍、志愿服務、到國際組織實習、省部級及以上社會工作獲獎及文體競賽獲得特別優異成績的,由學院推免工作小組比照以上相關規定研究確定,每方面加分1-2分。同一成果符合多項加分條件,或同一競賽獲得多個獎項,按分值最高項進行加分,不重復加分。

學院專家組可會同本研究領域權威專家、相關期刊雜志單位或賽事主辦單位等,對申請推免資格學生的科研創新成果、論文、競賽獲獎獎項及內容進行審核鑒定,排除抄襲、造假、冒名及有名無實等情況,對學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實行代表作評價,評價重點聚焦到創新質量和個人貢獻。專家組及每位成員都要給出明確審核鑒定意見并簽字存檔。答辯全程要錄音錄像,答辯結果要公開公示。通過審核鑒定或答辯的學生特殊學術專長,須在網站上予以公示。對于學院組織的特殊學術專長專家答辯結果確有異議的報送學校推免領導小組,在學校層面組織專家進行答辯復核,未通過答辯復核的不得納入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第十四條為規范、公平、公正地開展創新能力的測評工作,學院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創新能力測評實施細則,合理界定和專業能力相關的學業競賽種類、合理設置各遴選指標所占權重及單項指標上限分值,學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項加分情況時,原則上只取一項,實施細則制訂和修訂均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后報領導小組備案,并向所有學生公布。創新能力測評中涉及學術專長的,未通過審核鑒定或答辯的,不得納入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第十五條經學院推免工作小組研究決定擬推薦的學生名單、候補人選名單以及所有申請推免人的學業成績、創新能力測評成績及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及申請加分目錄,均須在學院黨政聯席會審核后在學院網上予以公示。第十六條每年的推薦選拔工作具體要求及日程安排,按照上級部門及學校當年的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進行。學院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擬推薦學生的名單及相關材料至學校推免領導小組辦公室。學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學院報送材料的匯總以及推免相關條件的復核工作,確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并報學校推免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擬推薦人選和候補人選。第十七條

經學校推免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擬推薦人選及候補人選名單,向學校黨委匯報后,須在校內以有效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公示內容不得修改,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屆滿前,對推免程序或公示名單有異議者,可以向學院或學校推免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或舉報。第十九條公示期間推薦人選被發現不符合推免條件或在規定時間之內自愿放棄推免的,可由候補人選依次遞補。第二十條公示后確定的名單,由學校推薦選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教育部按照程序辦理。

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一條

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如收費輔導教學等)報名參加本單位推免招生的應主動向學院、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回避,有非直系親屬等報名參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動報備。相關學生申請推免資格時也應主動向學院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報備聲明。對未按規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的推免相關工作人員,學校應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未按規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且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的學生,學校應當取消其推免資格。第二十二條對在推免過程中弄虛作假,有論文抄襲、虛報獲獎或科研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應當取消推免資格,已入學的,應當取消學籍,并由推薦高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規定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凡經學校確定為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第二十三條凡參與選拔推免工作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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