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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全集文檔(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實用優質文檔,歡迎下載)(2021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根據2021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1〕101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F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

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編號:W2025制度頁數:共15頁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暫行)編制人:王飛審核人:李杰批準人:萬如鐵主辦單位:安全環保處發布日期:2021年1月7日生效日期:2021年1月7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雖沒有造成人員傷害,但造成或險些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二章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第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嚴重級別分為:1、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人員傷害,且造成或險些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2、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1-2人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在一個工作日(含1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3、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3人以下重傷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的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喪失(按照集團《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2款重傷標準執行)。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5、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第五條對每起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確定事故性質: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為責任造成的事故。3、破壞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國家法律,依公安、檢察部門偵察結論定性。第三章事故統計第六條事故損失工作日執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第七條事故經濟損失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第八條事故類別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第四章事故報告調查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的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可以越級上報。第十條事故單位接到報告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環保處。公司安全環保處:6691128、6691883、6691598。公司調度:6691400,6691500。發生事故后上報時間不準超過10分鐘,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產安全事故速報”形式上報公司安全環保處、人力資源處、工會超過規定時間報告的視為補報或拖延不報;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或以重報輕的視為瞞報、謊報。第十一條安全環保處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依據事故嚴重級別,需要進行現場勘察的,及時趕赴現場,調查掌握人員傷亡情況,并作好現場勘察記錄;如因其它客觀原因不能趕赴現場的,由安全環保處駐廠安全管理師勘察現場。第十二條安全環保處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在48小時內通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傷事故在48小時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應在2小時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同時上報控股公司。如事故傷害人享受特種崗位意外傷害保險的,由人力資源處確認后通知財務處進行辦理。第十三條火災事故由公司保衛處牽頭組織調查分析,涉及到人員傷亡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上報上級部門,并將事故調查報告移交安全環保處一份。第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事故報告、調查、分析統計應遵循如下原則:1、由傷害人員所在單位立即報告;2、由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分析,判定主要責任方;3、事故的各責任方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統計上報,同時將有關材料在單位備案。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傷害人,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現場,因搶救傷害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應做好標記。員工必須做到:1、盡一切可能及時搶救傷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損失擴大;2、認真保護現場;3、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積極配合調查組工作,不得進行“串聯”、“串供”、“統一口徑”之類的活動。第十六條輕傷事故,由安全環保處組織事故單位、生產、技術、設備、人資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傷以上事故,依據事故性質由安全環保處組織審計監察、保衛、設備、技術、人資、行政處等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參加事故調查部門,應按事故調查負責人的要求,指定專人在規定時間集中開展工作。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5、對事故防范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的程序:1、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和分工;2、調查事故現場、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3、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分析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6、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結案歸檔。第五章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和經濟考核第二十條根據事故性質,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依據公司《員工獎懲條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報公司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一條事故經濟考核范圍:事故單位、事故責任者,事故經濟處罰由安全環保處出據經濟處罰通知單,報企劃處實施。第二十二條對事故主要責任者,視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下表進行處理。責任性質處分事故嚴重程度違章操作由于現場安全隱患、安全意識不強、技術水平差等非違章操作。1.造成他人輕傷或自己重傷扣罰1000元扣罰800元2.造成他人重傷扣罰1200元扣罰1000元3.造成他人死亡扣罰1500元扣罰1200元第二十三條凡屬責任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罰:1、對發生較大以上傷亡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罰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意見處理。2、發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單位當月獎金標準的50%,含考核有關責任人和事故所在作業區全部獎金(如有關責任人和事故作業區的全部獎金超過單位獎金的50%,仍按單位當月50%獎金考核,但先考核事故有關責任人的全部獎金,以此類推),在此基礎上,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1)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工資30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扣罰工資2000元;(2)二級正主管扣罰工資10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工資500元;(3)三級主管扣罰工資300元。凡是與事故有關的責任者,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分析結果,給予適當處罰。3、發生重傷事故,事故作業區當月獎金標準50%;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1)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30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扣罰2000元;(2)二級正主管扣罰3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300元;(3)三級主管扣罰200元。其它有關人員,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分析結果給予適當處罰。4、發生輕傷事故,考核班組(橫班)當月獎金標準50%;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1)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5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扣罰300元;(2)二級正主管扣罰2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200元;(3)三級主管扣罰100元。與事故有關的責任者,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責任給予適當處罰。5、對發生險肇事故的處罰:根據現場調查分析,按可能造成事故情節嚴重程度及事故經濟損失,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1)險些造成人員傷害,沒有經濟損失的,考核事故班組(橫班)當月獎金標準的10%;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①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5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扣罰300元;②二級正主管扣罰2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200元;③三級主管扣罰100元。與事故有關的責任者,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責任給予適當處罰。(2)造成經濟損失小于等于10000元的,考核事故班組(橫班)當月獎金標準的20%;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①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5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扣罰300元;②二級正主管扣罰2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200元;③三級主管扣罰100元。與事故有關的責任者,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責任給予適當處罰。(3)造成經濟損失大于10000元且小于等于100000元的,考核事故作業區當月標準獎金標準的30%;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①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10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500元;②二級正主管扣罰3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300元;③三級主管扣罰200元。與事故有關的責任者,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責任給予適當處罰。(4)造成經濟損失大于100000元的,考核事故單位當月獎金標準25%,含考核有關責任人和事故所在班組(橫班)50%獎金,在此基礎上,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①單位一級正主管扣罰2000元,單位一級副主管(含助理)扣罰1000元;②二級正主管扣罰500元,二級副主管扣罰300元;③三級主管扣罰200元。與事故有關的責任者,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責任給予適當處罰。第二十四條關于公司臨時性工作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調查組將依據公司下發的《關于規范公司臨時性工作管理的通知》,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對用工提出單位、派遣單位、承接單位進行職責界定,并參照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追究處理相關責任人。第二十五條各生產單位應加強外協單位和外協勞務的安全監管,外協單位或者外協勞務人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發生死亡事故,生產單位比照公司重傷事故處理;重傷事故,生產單位比照公司輕傷處理。輕傷事故,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考核事故單位直接主管200元。第二十六條對因采購的原材料、工具,各種防護用品等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而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按照第二十三條相關條款,視實際情況追究招標、采購、驗收人員及相關領導責任。第二十七條因設計和工藝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而導致人員傷亡,均按以上條款追查處理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的責任。第二十八條因參加集體活動而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考核。第二十九條公司事故調查組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性質較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本辦法從重處理。第三十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除嚴格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和事故領導責任者外,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所在班組、專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工作放松管理,對事故均應承擔責任。第三十一條凡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補報,均按“嚴重違反”本辦法處理,對事故單位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處罰標準加倍扣罰。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根據調查結果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及時搶救他人脫險避免傷亡事故發生者,以及及時組織或參加搶救避免事故擴大的有功人員提出獎勵意見;報公司審批。第六章事故結案第三十三條堅持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未查清不放過;對事故的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班組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的不放過。),結束事故調查后,事故調查報告必須經過下列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結案:1、輕傷事故,自發生事故15天之內,事故單位按事故報告的規范格式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要有調查組成員簽字和單位印章),由事故單位綜合室審查,經單位一級正主管審批,報公司安全環保處批復結案;2、重傷事故,由安全環保處根據事故調查組意見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經生產主管經理審批,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復結案;3、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公司提出結案請示,經公司生產主管經理審批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復結案。第三十四條事故結案后,安全環保處將事故資料全部歸檔,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根據實際情況,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調查報告;2、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3、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5、物證、人證調查材料;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7、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8、發生事故時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9、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第三十五條認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永久保存。第三十六條事故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第七章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條事故防范措施,應按下列程序擬定:1、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查明在該項生產中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物質技術原因、人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2、對這些危險因素和隱患做出全面鑒定,恰當的評價其危險程度;3、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其中包括:設備技術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4、由事故單位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事故發生的管理專案,并跟蹤落實,有效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第三十八條在擬定防范措施時,為了摸清危險因素和安全隱患,應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1、接受本單位的事故教訓,針對其危險因素,采取措施。2、對本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與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對比,提出改進方案。3、將實際生產操作過程與安全技術規程對比,提出改進措施。4、對現有安全裝置進行技術鑒定,使其處于有效狀態。如對鍋爐、受壓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機械的過卷。超負荷及行程限制器、各種運輸車輛的轉向、制動、連接及燈光、音響、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和絕緣設施、避雷和靜電接地設施、防護用具、防火裝置、漏電保護裝置、通風裝置以及其它隔離、密閉、抗爆、泄爆、聯鎖、自控等安全裝置,要定期檢查測定。5、利用各種技術資料,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及其可靠性進行分析和評價。如對傷亡事故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找出發生事故的各種可能性,提出改進措施。又例如對受壓容器進行強度校核,確定合適的工作壓力。對各種重要的部件的安全系數進行認真校核,防止事故發生等。6、對重要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項目進行嚴格的監測。如對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在作業場所的濃度分布、粉塵濃度、高溫、低溫、輻射、靜電、漏電等實行有效的監督。第三十九條在防范措施中應當把改善勞動生產條件、作業環境、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的基礎上,提出搞好管理的措施。第四十條必須確定實施各項防范措施的負責人和完成期限;必須落實各項措施,避免重復性事故的發生;并將各項防范措施的要點、負責人、完成期限記入《事故調查報告》。第四十一條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單位一級正主管及有關人員檢查驗收。第八章傷亡事故措施復查第四十二條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作業區按照措施內容組織整改,事故單位綜合室按照整改要求二周內進行復查,并有記錄。第四十三條重傷事故:由事故單位按照措施內容組織整改,單位主管領導組織驗收,公司安全環保處一個月后組織復查。第四十四條死亡事故:由事故單位按照措施內容組織整改,單位主管領導組織驗收,公司事故調查組一個月后組織復查。第四十五條凡按照措施要求復查不合格的單位,均要繼續組織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并納入考核。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六條外單位在我公司的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因“三違”發生安全事故,由勞務輸出方負責上報、統計。外埠施工單位、生產外協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安全協議》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重傷輕傷界定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及上級規定為準。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原2007年2月13日第五十條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后發布,修訂時亦同。附件一:安全事故速報表發生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地點事故發生時間傷害人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本工種工齡安全教育情況傷害部位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分析:預防事故重復發生措施:附件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表1、單位:2、發生時間:3、發生地點:4、事故經過情形:5、事故結果:(1)設備損壞情形:(2)人員受傷情形:姓名:職工編號:性別:年齡:所屬單位:工種:致傷媒介物:傷害情況:(將傷害性質之編號填于右圖傷害部位之圓圈內)創傷:裂傷----------------1灼傷:熱-----------------11挫傷----------------2化學品------------12擦傷----------------3摩擦---------------13刺傷----------------4燙傷:液態金屬---------14眼:外物----------------5液體------------15腐蝕性灼傷-------6骨折-----------------------16熱灼傷-------------7扭傷-----------------------17輻射性灼傷-------8中毒:惡心----------------18創傷----------------9暈眩----------------19刺激----------------10刺激---------------20疼痛-----------------------21其他-----------------------22傷害情況:傷者右臂受抻拉后神經受損,活動受阻,待恢復。6、事故損失工作日:經濟損失7、事故處置:(1)設備:(2)人員:8、原因分析:(1)人的不安全行為:(2)物的不安全狀態:(3)安全管理漏洞:(4)環境因素影響:(5)其他因素9、預防措施:10、事故處理意見:11、事故調查組成員:附件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工傷認定辦理程序附件四:事故防范措施跟蹤表事故防范措施跟蹤表事故簡要經過及原因事故防范措施條目落實責任人落實完成時間完成情況說明單位:編號:單位領導簽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1)和《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項目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結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結合本項目的危險性分析情況;(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項目的應急工作要求;(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四條各項目部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1),結合本項目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第五條綜合應急預案是項目部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從總體上闡述項目應急工作基本原則。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預警及應急保障措施、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第六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七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現場作業或典型事故類型,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F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八條各項目部要根據本項目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定所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名稱和數量。第九條對于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工程項目,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并編寫。第十條項目部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符合集團公司、公司應急預案管理相關要求。第十一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第十二條項目部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由項目經理組織本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內部評審。評審應形成內部評審報告書(附表1)并附書面紀要。第十三條項目部要將評審后的應急預案和有關材料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進行外部評審。公司安全管理部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21]73號)對項目應急預案進行要素評審,并填寫《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表2-1、2-2、2-3、2-4),經評審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批;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上報材料包括:(一)項目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申請表(附表3)(二)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三)內部評審報告書和書面紀要;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評審:(一)合法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規范性文件要求。(二)完整性。具備規定的各項要素。(三)針對性。緊密結合項目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四)實用性。切合實際,與項目部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五)科學性。組織體系、信息報送和處置方案等內容科學合理。(六)操作性。應急響應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切實可行。(七)銜接性。應急預案形成體系,并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第十五條應急預案經評審通過后,由項目經理簽署批準令,予以公布。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第十六條項目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分別抄送業主、監理、有關主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備案。第十七條項目部申請應急預案(含現場處置方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附表4);(二)應急預案評審書面紀要和參加評審人員名單;(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第十八條公司安全管理部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并填寫《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附表5)留存,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表6);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第十九條各項目部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第二十條各項目部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7—2021),進行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評估、總結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事故預防重點,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內容包括綜合演練、專項演練,演練形式包括現場演練、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演練可相互結合。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附表7),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一)主要施工工藝流程發生變化;(二)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三)應急組織機構人員或者職責出現變動;(四)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五)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六)應急預案備案部門要求修訂的。第二十三條各項目部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監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第二十五條發生事故后,項目部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程序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予以上報。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六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項目部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七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項目部應急預案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的,按照公司《工程項目管理考核暫行辦法》,扣減考核得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應急預案內部評審報告書附表2-1.綜合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表2-2.專項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表2-3.現場處置方案要素評審表附表2-4.應急預案附件要素評審表附表3.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申請表附表4.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附表5.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附表6.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表7.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附圖應急預案管理流程圖附表1應急預案內部評審報告書近日,項目部組織對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了編制(修訂),具體包括。評審組認為編制(修訂)的應急預案基本涵蓋了本項目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具備可操作性。今后,項目部將定期對現有應急預案進行演練評估,并根據工程進度和工序變化情況對應急預案體系進行補充和完善。評審組人員姓名職務職稱專業評審組人員(簽字):評審組負責人(簽字):年月日附表2-1綜合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評審項目評審內容及要求評審意見總則編制目的目的明確,簡明扼要編制依據1.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合法有效。2.明確相銜接的上級預案,不得越級引用應急預案。適用范圍※范圍明確,適用的事故類型和響應級別合理。應急預案體系※1.能夠清晰表述項目部應急預案組成和銜接關系(可用框圖形式表述)。2.能夠覆蓋項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應急工作原則1.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2.結合項目部應急工作實際。事故風險分析※1.能夠客觀分析項目部存在的危險源及危險程度。2.能夠客觀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種類、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等。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1.能夠清晰描述項目部的應急組織體系(推薦使用圖表)。2.清晰表述項目部應急指揮體系。3.應急指揮部門職責明確。4.各應急救援小組設置合理,應急工作明確。預警及信息報告預警1.明確技術性預防和管理措施。2.明確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3.明確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發布的程序。4.預警級別與采取的預警措施科學合理。信息報告※1.明確項目部24小時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收、通報程序和責任人。2.明確事故發生后向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報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內容、時限和責任人。3.明確向有關單位通告、預警的方式和內容。4.明確向有關單位發出請求支援的方式和內容。5.明確與外界新聞輿論信息溝通的責任人以及具體方式。應急響應響應分級※1.分級清晰,且與上級應急預案響應分級銜接。2.能夠體現事故緊急和危害程度。3.明確緊急情況下應急響應決策的原則。響應程序※1.立足于控制事態發展,減小事故損失。2.明確救援過程中各專項應急功能的實施程序。3.明確擴大應急的基本條件及原則。4.能夠輔以圖表直觀表述應急響應程序。處置措施相應措施應與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相適應。明確處置原則和具體要求。應急結束1.明確應急救援行動結束的條件和相關后續事宜。2.明確發布應急終止命令的組織機構和程序。3.明確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負責工作總結的部門。信息公開明確向新聞媒體、社會公眾通報事故信息的部門、負責人和程序以及通報原則。后期處置1.明確事故發生后,污染物處理、生產恢復、善后賠償等內容。2.明確應急處置能力評估及應急預案的修訂等要求。保障措施※通信與信息保障明確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應急隊伍保障明確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機構以及聯系方式。物資裝備保障1.明確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及其存放位置清單,以及保證其有效性的措施。2.明確物資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其他保障明確應急工作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經費保障、交通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后勤保障等)。應急預案管理應急預案培訓※1.明確項目部開展應急管理培訓的計劃和方式方法。2.如果應急預案涉及周邊社區和居民,應明確相應的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應急預案演練※1.明確應急演練的方式、頻次、范圍、內容、組織等內容。2.明確演練總結和評估相關內容。應急預案修訂明確應急預案修訂的具體條件和時限。應急預案備案1.明確本預案應報備的有關部門和有關抄送單位。2.符合公司關于預案備案的相關要求。應急預案實施明確負責制定、實施與解釋應急預案的部門。注:“※”代表應急預案的關鍵要素。附表2-2專項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評審項目評審內容及要求評審意見事故風險分析※能夠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分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等。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1.清晰表述項目部應急指揮體系。2.明確應急指揮部門、人員的具體職責。3.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設置合理,各小組工作任務和主要負責人職責明確。處置程序※信息報告程序1.明確24小時應急值守。2.明確項目部內部信息報告的方式、要求與處置流程。3.明確事故信息上報的部門、通信方式和內容時限。4.明確向事故相關單位通告、報警的方式和內容。5.明確向有關單位發出請求支援的方式和內容。應急響應1.分級清晰合理,且與上級應急預案相應分級銜接。2.能夠體現事故緊急和危害程度。3.明確緊急情況下應急響應決策的原則。4.明確具體的應急響應程序和保障措施。5.明確救援過程中各專項應急功能的實施程序。6.明確擴大應急的基本條件及原則。7.能夠輔以圖表直觀表述應急響應程序。處置措施※1.針對事故風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措施。2.符合實際,科學合理。3.程序清晰,簡單易行。4.明確對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和裝備的要求。5.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符合單位實際,滿足應急要求。注:“※”代表應急預案的關鍵要素。如果專項應急預案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綜合應急預案已經明確的要素,專項應急預案可省略。附表2-3現場處置方案要素評審表評審項目評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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