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概述,國際商法論文【題目】【引言第一章】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概述【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下為參考文獻】引言船舶扣押這一法律制度在海商法領域可謂古已有之,作為海事運輸的主體,船舶的高額價值使其成為了海事訴訟保全的理想對象。在大陸法系,船舶扣押是海事訴訟當中最為常見的訴訟保全措施;而在英美法系,船舶扣押是其特有的對物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不難看出,船舶扣押制度自其產生伊始,便被打上了訴前財產保全這一烙印。隨著國際商事實踐以及各種海商海事法律制度的發展,由于船舶的可移動性特征及其本身的宏大價值,船舶扣押這一法律制度無論在普通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均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其原先的訴前財產保全這一性質,而是成為了海事請求人擇地行訴、選擇有利的適用法的一項關鍵措施--由此,船舶扣押管轄權向海事案件實體管轄權的轉化得到了人們的關注。為此,國際上專門就船舶扣押問題締結了若干公約,如(1952年關于統一扣押海船的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而(漢堡規則〕也包含了關于扣船管轄與案件實體管轄權關系的規定。根據當前關于船舶扣押的國際公約及海事規則,假如在國際海事訴訟當中出現了船舶扣押,則公認的原則是:若當事人之間沒有就案件實體管轄進行約定,則船舶所在地法院由于施行了扣押行為而獲得該訴訟的實體管轄權。這些國際公約融合了傳統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處理兩種管轄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華而不實仍然存在若干不完善之處。我們國家的(海事訴訟十分程序法〕借鑒了上述國際公約所確立的總體原則,卻并未引入上述公約對于實體管轄權的規制措施,使得國內對于此兩種管轄之間的轉化經過略顯粗糙。2008年,(鹿特丹規則〕通過,這部公約與以往相比,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進行了創新,對于國際航運業和海事法律實踐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它是繼(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之后最新一部統一國際海事運輸公約,并順應時代對很多新問題做出了規定〔如增加了海運履約方、單證托運人等的權利義務〕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鹿特丹規則〕的通過反映了各國對于一部順應時代潮流的統一公約所做出的嘗試和努力。公約第14章〔管轄權〕中同樣對于船舶扣押管轄權與實體管轄權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定,有著重要的意義。在(鹿特丹規則〕出臺之前,學界對于船舶扣押與案件實體管轄的問題進行了很多討論,獲得了很多成果。但是,在(鹿特丹規則〕出臺后,在這一新背景之下對于本問題的討論卻殊為罕見,對于此問題的關注多是在對于(鹿特丹規則〕評析時淺要提及,而沒有進一步深切進入研究。本文意在比擬上述各個公約當中關于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的條款進行分析和比擬,將重點放在(鹿特丹規則〕上,并結合我們國家國情對于我們國家的海事程序法的修訂提出建議。第一章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概述第一節船舶扣押的概念和性質一、船舶扣押的概念船舶扣押這一法律制度最初來自傳統的航運大國--英國。1840年英國制定的(海事法院法〕是世界上第一個授予法院進行船舶扣押的法定權利的法律;之后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由于對物訴訟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英國在1925年將船舶扣押作為高等法院的判例固定了下來。船舶扣押在廣義上是指法院通過特定程序對船舶的扣留,包括限制移動①。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下稱1952年扣船公約〕對于船舶扣押做出的較為通行的定義為為保全海事請求而對船舶進行扣押的司法程序,但是不包括為判決的執行而扣押船舶②,概括來講即是一種訴前的財產保全程序,排除了判決執行階段法院對于船舶的處置。(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下稱1999年扣船公約〕當中對于船舶扣押所下的定義為:由法院的法令而對船舶的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但是不包括為執行判決而進行的扣船①,不難看出這個定義與1952年扣船公約對于船舶扣押所下的定義本質上大同小異。因而通常所指的船舶扣押是一種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不包括對于法院執行當中的船舶扣押。二、對船舶扣押性質的不同認識傳統的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當中,對于船舶扣押的性質存在著不小的爭論。17世紀之前,英美法系仍然使用普通財產扣押的形式來扣押船舶等海事財產,而在17世紀后,隨著英國成為了世界第一大航運大國,其原先的法律規定卻無法知足日益發展的實踐需求。為了保衛債權人的利益,船舶扣押被合并進入成為了對物訴訟的一部分,并且成為了海事案件管轄權的基礎。②而承襲了英國法的美國法項下也存在著對物訴訟、準對物訴訟與對人訴訟的區分,船舶扣押的基礎是對物訴訟,而其他海事財產扣押一般采用對人訴訟。大陸法系當中并不存在著對物訴訟制度,船舶扣押程序只是一種為了保衛請求人請求利益而設置的擔保,是一般性質的訴前財產保全程序。③而在當代,隨著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互相借鑒、互相融合趨勢的加深,(1952年扣船公約〕和(1999年扣船公約〕既沒有將船舶扣押的性質歸入對物訴訟,也沒有將其與大陸法系的一般財產保全程序混謠雷同,而是對兩大法系的船舶扣押制度進行協調,這兩次協調使當前國際上通行的船舶扣押程序成為了一種獨立于案件實體管轄的單獨保全程序,能夠講是兩大法系當中關于船舶扣押規定的折衷,兼顧了歷史傳統與各方利益。第二節船舶扣押管轄權船舶扣押管轄權是指法院根據國際法或國內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于訴訟之前施行的限制船舶移動的權利。船舶扣押作為一種訴前財產保全程序,其管轄權自然也只針對被扣押的財產,即船舶本身,與案件實體問題的管轄權和審訊權并不存在著直接的關聯〔固然不少規則規定船舶扣押法院能夠獲得案件實體問題的管轄權,但應當理解為依法獲得而非當然獲得〕。船舶扣押管轄權屬于程序性的、非實體性的管轄權。非實體管轄權的概念是與案件的實體管轄權相對應的,一般是指對與案件相關的標的物使用臨時性措施的管轄權,以及實體管轄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后其他法院對于該等判決成認與執行的管轄權。根據(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55條的規定,外國法院對案件的審訊并不影響中國法院所能夠行使的程序性保全措施,也不影響我們國家法院對該案件判決的成認與執行。也就是講,非實體管轄權是法院對涉案財產采取臨時性措施,以及對于該案的他國判決的成認與執行的管轄權。一、英美法系下的船舶扣押管轄權在英美法系當中,船舶扣押會在對人訴訟和對物訴訟當中出現。對人訴訟的目的是迫使船東現身,而對物訴訟則是原告以物本身為被告直接確立對物的管轄權。英國在17世紀以前對船舶扣押采用的是對人訴訟中的海事財產扣押的方式,①但是隨后遭到英國海事法院與普通法院管轄權爭奪的影響,英國在17世紀對訴訟作出了對人訴訟和對物訴訟的區分,進而限制海事法院的管轄權。普通法院能夠通過禁審令來限制海事法院對人訴訟管轄權的范圍,使得海事法院只能夠處理對物訴訟。海事法院對人訴訟的減少最終導致了對人訴訟下的海事財產扣押制度的衰退。②之后,海事法院通過將船舶擬制為被告使得本來由普通法院管轄的對船舶所有人的訴訟轉變為了由海事法院管轄的對物訴訟,或者講是對船舶訴訟,進而將此類案件納入其管轄。張麗英教授對于對物訴訟的定義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院通過對于目的船舶或其他被申請執行擔保的財產進行扣押,進而獲得管轄權,并且迫使對物訴訟的相對人〔即債務人〕提供一筆擔保--若被申請人無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擔保,則有權將財產拍賣,在拍賣款項的范圍內使債務人的債務得到歸還。①英國法律項下的對物訴訟理論當中,船舶即被告,法院管轄權就是建立在對船舶的屬地管轄上,船舶扣押是對物訴訟的必然組成部分。在英國提起對物訴訟,英國高等法院海事法庭將簽發對物傳票,簽發傳票并送達后,原告即可申請法院進行船舶扣押。也就是講,船舶扣押只能發生在對物訴訟的管轄權確立之后,或者講船舶扣押以對物訴訟管轄權確立為前提,沒有對物訴訟管轄權就不能進行船舶扣押。②所以在英國對物訴訟下要扣押船舶,必須保證法院有對該物的管轄權,即船舶必須在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美國的做法與此類似,由于美國未參加1952年扣船公約,因此船舶扣押程序應當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海事補充規則中的C規則進行。③該C規則第2條規定,在海事對物訴訟中訴狀必須陳述作為訴訟客體的船舶的合理特征,并講明船舶在法院管轄區域內,或在訴訟未決期間將在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法院必須對訴狀和其他證據文件予以審查,假如對物訴訟的條件可能存在,法院則必須簽發命令指示書記官簽發對作為訴訟客體的船舶或其他財產加以扣押的令狀。④由此可見,在美國的對物訴訟條件下,法院行使船舶扣押的管轄權,也是以船舶在該法院的管轄區域內為條件的。當船舶不在法院管轄區域以內時,法院則不能行使針對船舶的扣押措施的管轄權。綜上所述,對物訴訟中的船舶扣押管轄權具有嚴格的屬地屬性,法院只能針對停泊在其管轄范圍內的船舶進行扣押,位于法院管轄區域以外的被告的船舶則不受對物訴訟下扣船措施效力的支配。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對物訴訟條件下的船舶扣押管轄權毫無疑問地歸船舶所在地法院享有。二、大陸法系的船舶扣押管轄權在大陸法系對人訴訟的制度下,船舶扣押屬于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根據其財產保全理論,財產保全措施是依附于案件實體的,因而施行保全措施的也是案件實體管轄權的衍生權利。故保全措施理所應當由對于案件具有實體管轄權的法院來行使。這意味在大陸法系當中,申請船舶扣押應當依法向對該案享有實體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但是如此規定的缺陷顯而易見:對于保全措施,只要財產所在地法院才是申請和執行最為便利的法院;且船舶具有很大的流動性,不會長時間停留在對案件有實體管轄權的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此時要求對案件有實體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船舶扣押顯然特別不便。因而基于訴訟便利原則,很多大陸法系國家也尊重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保全的選擇。如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99條規定:假扣押①命令,由審訊本案的法院以及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做出。②也就是講,財產所在地法院和具有案件實體管轄權的法院都具有船舶扣押管轄權,能夠進行船舶扣押,因而申請人能夠自行選擇向哪個法院進行申請。(日本民事保全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全命令案件,由本案的管轄法院或者管轄應予假扣押的物或系爭的物所在地的地方式方法院管轄.③因而總體看來,大陸法系國家的船舶扣押管轄權由案件實體的管轄法院和船舶所在地法院共同享有,而且大部分國家都規定二者的扣船管轄權是平行的。第三節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要討論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這一對相輔相成的概念之間存在的聯絡,同時也必須厘清實體管轄權的概念。案件實體管轄權是法院對于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并最終進行裁判的權利,這樣的實體管轄權有別于前文所述的程序管轄權。在本文所意圖闡述的法律關系當中,案件實體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通過對船舶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的形式,獲得財產所在地這一管轄權連結因素,進而對于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理。這將對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本質性的影響。前文已述,對于船舶扣押管轄權,由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看法與操作存在很大的分歧,自然而然地,兩大法系對于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二者的關系也存在著分歧。大陸法系國家以為,船舶扣押只是一種保全手段,是為了訴訟能夠順利進行和保證訴訟結果而進行的必要步驟,因而具有船舶扣押管轄權的法院進行扣船屬于程序管轄權,而程序管轄權并不當然帶來實體管轄權,因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院的扣船行為無法為其帶來裁判案件實體的權利。而在英美法系以為由于船舶扣押行為的來源是當事人對物提起的訴訟,而對物訴訟的前提就是受訴法院享有案件的實體管轄權,二者呈逐一對應關系,因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扣船法院對爭議的實體審理同樣具有管轄權。在我們國家,程序管轄權與實體管轄權的概念最早見于(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五十五條,即采取保全措施和臨時措施的權利和對案件判決、裁決的成認和執行的權利.在這里之后,我們國家(海事訴訟十分程序法〕對此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第13條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①;第14條規定: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②第19條規定: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能夠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定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③。由此可見,在兩種管轄權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國家的規定與大陸法系相仿,具有程序管轄權的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之下能夠向實體管轄法院轉化;而另一方面,程序管轄法院可以以與實體管轄法院分離的特性。兩種管轄權分離最典型案例便是CTM17號輪船和CTM18號輪船船舶扣押案件當中所產生的船舶扣押管轄權與案件實體管轄權相分離的情形①。1998年6月,日本共洋船舶有限公司旗下的CTM17號輪船和CTM18號輪船發生損壞,故與南通易通船務公司簽訂了船舶修理合同。后由于日本共洋公司拖欠修理費,易通公司將共洋公司委托其修理的兩艘輪船留置并向當地法院申請船舶扣押。但是二者之前所簽的船舶修理合同當中存在仲裁條款,約定由新加坡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故當事人在出現爭議后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了仲裁,使得該案的船舶扣押管轄與實體管轄相分離,進而引發了扣船法院能否有權將其扣押的船舶用于成認和執行案件實體內容的裁決的問題。筆者以為,船舶扣押是一種保全措施,法院進行船舶扣押并不能當然享有對于案件實體問題的管轄權。船舶扣押管轄權屬于程序性的管轄權,法院只能對于程序性的事務進行管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DB31/T 1033.1-2016郵輪旅游服務規范第1部分:旅行社
- DB31/ 581-2019礦渣粉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 2025年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書
- 谷物種植與農業產業升級考核試卷
- 運動品牌跨界合作考核試卷
- 家用制冷設備在移動住宅的應用案例考核試卷
- 實踐篇:如何設計研學旅行手冊?(附案例分析)
- 高端電商平臺全流程商品視覺呈現合同
- 網紅奶茶品牌全國區域代理合作協議
- 網絡漏洞檢測與分析平臺租賃服務合同
- 24秋國家開放大學《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形考任務1-4參考答案
- 2025屆安徽省合肥市高考物理考前最后一卷預測卷含解析
- 善用互聯網信息服務 測試題
- 種樹郭橐駝傳導學案16基礎模塊上冊
- 顯微鏡的使用課件 2024-2025學年人教版生物七年級上冊
- 【A農村信用社銀行在精準扶貧中涉農貸款問題探究10000字(論文)】
- 2021年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小升初數學試卷及答案解析
- SH/T 0358-199510號航空液壓油
- AQ 1119-2023 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條件
- 【許三觀賣血記中許三觀的人物形象特征探析6200字(論文)】
- 國家職業標準 6-20-03-03 焊接材料制造工(試行)2024年版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