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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證明格式以及注意事項居委會證明格式以及注意事項居委會證明格式出生證明xx(性別)于X年X月X日在XX柿X市(或縣)出生,居委會證明格式°XX的生父是XX,XX生母是XX。未婚證明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未曾登記結婚。未受刑事制裁證明書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X)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國內親屬關系證明書XX(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XX(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XX(出生年月日),父親是XX(出生年月日),母親是XX(出生年月日),哥哥(或弟弟)是XX(出生年月日),姐姐(或妹妹)是XX(出生年月日)。域外親屬關系證明書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市X區)是居住在X國X市XX(性別,出生年月日)的XX(相互關系)。經歷證明書XX(性別,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X單位(應寫明全稱)任XX(職稱或職務),X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單位任XX(或從事何種工作)。公務員主管部門:茲有 同志,男(女),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居民,身份證號碼該同志因 待業在家,起止時間為:年月至年月。特此證明。村(居)委會(章)年月日現在,居民涉及到各個部門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會蓋章證明,對于五花八門的證明,有些情況居委會根本不掌握,蓋章豈不是要承擔責任,不蓋章居民有意見,蓋不蓋章的問題讓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很困惑。蓋章不是個小問題,應引起社會的重視,做到居委會不能“越位”,職能部門不能“缺位”。煩惱:各類證明五花八門說起證明蓋章的事兒,居委會工作人員似乎都有一肚子的苦水。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里社區居委會主任任彤,近來就頗受這個事的折磨,“居民需要的很多證明是讓人意想不到的,稱得上是五花八門,千奇百怪,你說這個章是蓋還是不蓋?”“幾天前,有個居民要求居委會證明他的殘幣是洗衣服的過程中洗壞的而不是故意損壞的,這樣他才能在銀行換到新錢。可錢到底是怎么損壞的,我們沒有見到,怎么證明?”任彤說類似的情況不勝枚舉,像銀行、醫院需要的“收入證明”“存折、押金條丟失證明”,房產部門需要的“沒有房產證明”等,這些情況社區未必能掌握,甚至根本無法掌握,證明格式《居委會證明格式》。更有居民直接來居委會要求證明其和某人是母女關系。還有居民要在小區開餐館,需要開“不擾民”證明。餐館還沒開業,居委會怎能知道其經營是否會擾民?如果開了證明,以后有擾民行為,居委會豈不是要承擔責任?困惑:蓋不蓋章左右為難在海港區新一街社區,蓋章的困惑同樣困擾著居委會工作人員。主任賀杰說,蓋章證明一直是個兩難的問題。“我們不給蓋,居民辦事難,來回跑得很辛苦;我們蓋了章就要承擔責任,也很為難。遇上理解人的,解釋一下也就沒事了,不理解的人拍著桌子就喊:‘不就是個章嘛,人家讓你蓋就痛快蓋上得了!'”賀杰說,不能蓋章證明的時候,工作人員只好耐心解釋,免得居民吵鬧。在居委會工作多年的劉女士說:“居民涉及到各個部門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會蓋章證明,表面上看,居委會的權力很大,其實全是責任。把這么多的責任推向居委會,只會增加居委會和居民之間的矛盾。一般情況下,居委會能開的只有‘居住證明'。”一邊是居民的要求,一邊是說不清的法律風險,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看來,很多需要到居委會蓋章證明的事情,其實追根溯源是有關部門在推卸責任。幾乎每個居委會都遇到過公證處要求居委會開“親屬關系證明”的情況,即便戶口本和結婚證上明確標注著兩人的關系,公證處也會要求居委會再證明一下。對于這種情況,紅旗里社區居委會主任馬青松表示,“這種證明居委會是沒辦法出的。一方面,居委會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群眾自治性組織沒有執法權和調查權。要證明的人到底是什么關系無法確定,戶口本、結婚證都證明不了的東西,居委會拿什么證明?另外,公證處收錢做公證,就有義務調查相關情況,而不是直接要求居委會蓋章證明。一旦蓋章,出了問題,責任就會算到居委會頭上。”探究:明確權限范圍很重要工商部門要求住房改變使用性質一項需要居委會的證明,記者就此事來到海港區工商局咨詢。注冊科一位負責人表示,表格是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2007年開始使用。要求居委會證明的這一項是根據《物權法》關于“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制定的。至于證明其不擾民,居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先征求業主意見并對經營項目進行調查,如果居民申請的經營項目擾民,居委會就可以拒絕蓋章。對此,很多居委會工作人員認為,擾民還是不擾民很難界定,有的居民在住房里開旅行社,進進出出的人很多就可能讓周圍居民反感。所以這種證明居委會是不會開的。據了解,目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居民委員會的任務進行了明確,但對居委會開證明沒有具體的規定。記者采訪了海港區民政局副局長吳杰,她說,居委會在蓋章證明方面確實很困惑,居民認為有關部門需要居委會蓋章,居委會就一定能蓋。事實上,居委會只能證明可以證明的情況,很多情況居委會是證明不了的。2009年4月,海港區民政局向居委會印發過《關于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在出具證明的用印范圍中指出,其他單位要求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歸屬、物品權屬證明”等居委會不能出具證明。在紅旗里社區,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兩份材料,其中一份是海港區民政局的文件,另外一份是歸納了各種證明的表格,上面包含了20多個單位要求到居委會開的近百種證明。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紅筆畫勾的是居委會不能給證明的。在開證明的問題上總有居民找我們打架,每次只好拿出這兩份材料跟他們解釋。”記者粗略地看了一下,近百種證明中,居委會可以證明的不過十余種規范:居委會不能“越位”,職能部門不能“缺位”舉“章”不定、左右為難幾乎是每個居委會都面臨過的問題,對于一些無法證明的,居民又堅持要求居委會證明的情況,很多居委會在蓋章的時候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證明據本人口述”,這幾乎是居委會可以想到的唯一辦法。很多居民也認識到,自己證明自己根本沒有意義。居委會在解決蓋章證明方面難道沒有好的辦法嗎?有沒有可能建立一種居民數據庫?新一街社區居委會主任賀杰表示,居委會現有的居民底冊本身就是一種居民數據庫,但并不能很翔實地掌握居民的情況。一些居民也不愿意居委會掌握自己的信息,工作人員上門入戶不給開門、謊報信息的情況不在少數。而且每個居委會都面對著幾千戶的居民,居民的流動性很大,信息變動很快。紅旗里社區居委會主任馬青松認為,五花八門的證明歸納起來大致有三類,一種是居委會可以證明的,比如“居住證明”“黨員外調證明”等;第二種是無法證明的,比如“存折丟失證明”“物品權屬證明”等;第三種是可以在相關部門得到證明的,比如“房產證明”,一些信息是房產局掌握的,“親屬證明”,可以通過派出所的戶籍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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