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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PICSP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L江河流域規劃技術規范TechnicalRegulationforRiverBasinPlanning(征求意見稿)請將你們發現的有關專利的內容和支持性文件隨意見一并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發布I前言根據水利部水利技術標準制修訂計劃,按照SL1-2014《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修訂《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程》(SL201-2015)。本標準共26章28節267條,包括總則、基本資料分析、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現狀與形勢分析、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澇區治理規劃、水資源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城鄉供水規劃、灌溉規劃、跨流域調水規劃、水力發電規劃、航運規劃、地表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保護、地下水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河道與河口整治規劃、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河道采砂管理控制規劃、監測與信息化規劃、其他規劃、流域綜合管理規劃、重大水工程規劃、實施意見與實施效果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保障措施制定。本標準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為:——SL201-97——SL201-2015本標準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本標準主持機構:水利部規劃計劃司本標準解釋單位:水利部規劃計劃司本標準主編單位: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本標準參編單位: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中水淮河規劃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中水東北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本標準出版、發行單位: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原園黃火鍵羅鵬雷靜王煜施文婧詹同濤蔣攀張宜清黃站峰張新海何夕龍李安強彭少明梅梅樊祥船何小聰楊振立臧永順鄒浩本標準審查會議技術負責人:本標準體例格式審查人: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郵政編碼:100053;電話電子郵箱:bzh@),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I1總則 12基本資料 33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現狀與形勢分析 54總體規劃 65防洪規劃 75.1防洪目標與布局 75.2防洪措施方案制定 75.3城市防洪與排澇 85.4風暴潮防御 95.5中小河流防洪與山洪災害防治 96澇區治理規劃 107水資源規劃 127.1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評價 127.2水資源供需分析 127.3水資源配置 138節約用水規劃 159城鄉供水規劃 1610灌溉規劃 1711跨流域調水規劃 1912水力發電規劃 2013航運規劃 2214地表水資源與水生態保護規劃 2314.1水功能區劃分與調整 2314.2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與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2314.3入河排污口調整與整治 2314.4面源控制與內源治理 2414.5水生態空間管控 2414.6生態需水確定及保障 2414.7重要生境保護與修復 2515地下水保護規劃 2716水土保持規劃 2917河道與河口整治規劃 3018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 3119河道采砂管理控制規劃 3320監測與信息化規劃 34I20.1水文監測規劃 3420.2水資源及水生態保護監測規劃 3420.3水土流失監測規劃 3420.4水利信息化規劃 3521其他規劃 3621.1灘涂控制利用管理規劃 3621.2水利血防規劃 3621.3水利風景區規劃 3722流域綜合管理規劃 3823重大水工程規劃 4024實施意見與實施效果評價 4124.1實施意見 4124.2效果評價 4125環境影響評價 4325.1一般規定與規劃分析 4325.2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4325.3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4325.4減緩措施、環境監測及跟蹤評價 4326保障措施制定 44本標準用詞說明 45條文說明 4611.0.1為滿足江河流域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明確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編制內容和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編制、修訂大江大河、重要中等河流以及跨省級行政區主要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中小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省級和地市級行政區等較大范圍的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可參照執行。1.0.3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按照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正確處理水利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興利與除害、治理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等之間的關系,與國家重大戰略、國家以及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協調;應正確處理所涉及的國民經濟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與有關部門的發展規劃相銜接。1.0.4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針對流域和區域的特點、江河治理開發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存在問題,按照全面規劃、綜合協調、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等原則,統籌協調整體與局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間的關系,從社會、經濟、生態、環境等各個方面,提出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的方針、任務和目標,確定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的總體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與實施程序。規劃應緊密結合流域實際,突出重要問題。1.0.5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加強調查研究,重視流域基本情況、基礎資料和有關規劃的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規劃和有關科研成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要求,提倡公眾參與。應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規律論證優選規劃方案。1.0.6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設置近期和遠期規劃水平年。規劃水平年應根據經濟社會不同發展階段對水利的需求,結合國家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有特殊需要的河流可進行更遠期的展望。1.0.7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反映流域水情的新情況,采用新的規劃理念,重視技術創新,廣泛采用新技術、新方法,進行有關分析計算、方案比較和措施擬定。1.0.8本標準的引用標準主要有以下標準:GB50201防洪標準GB/T25175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規程GB/T51051水資源規劃規范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T50363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50594水功能區劃分標準SL723治澇標準SL669防洪規劃編制規程SL613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規程2SL709河湖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編制導則SL/T238水資源評價導則SL/Z712河湖生態系環境需水計算規范SL/Z749河湖生態系需水評估導則SL45江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范HJ/T130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1.0.9江河流域規劃的編制、修訂除應遵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3基本資料2.0.1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根據規劃要求,搜集、整理和分析流域內有關氣象、水文、地形、地質、土壤、資源、生態與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資料。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氣象、水文資料:主要是反映本流域氣象、水文特征的有關資料與數據,包括降水、蒸發、徑流、水位、流量、泥沙、潮汐、冰情等數據,以及洪澇、干旱等災害的實測、調查資料。數據資料系列年限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要求。在氣象、水文情勢變化顯著的流域,對相關長序列資料應做非平穩性變異的分析與檢驗。2地形資料:主要包括流域、區域地形圖和主要灌區、澇區、蓄滯洪區、水庫區、主要樞紐建筑物、主要河道的地形圖及主要河道縱橫斷面圖等。地形圖宜利用國家已經測繪出版的成果,對流域中地形變化顯著的區域,需分析其對江河流域規劃的影響,必要時應專門測繪。3地質資料:主要包括流域、區域地質圖、地震資料、水文地質圖和主要水庫壩區、庫區、主要樞紐建筑物、骨干灌排河道等的有關地質圖、地質剖面圖與文字說明。地下水重點開發地區還應具有較詳細的地下水資源量和可開采量、補給與排泄條件等資料,必要時還應具備動態觀測資料。4土壤資料:主要包括土壤性狀、類型、立地條件、利用狀況等。對于鹽堿化趨勢比較明顯的灌區和澇區,還應具備本區或類似地區鹽堿土改良等的試驗資料。5資源資料:主要包括水資源、水能資源、水運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旅游及重點文物資源、漁業及其他生物資源的數量及其分布等資料。6生態與環境資料:主要指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等生態保護紅線和重點風景名勝區等分布及狀況等相關資料。7社會經濟資料:主要包括行政區分布、人口、城鎮化水平、工農業發展水平、國內生產總值、產業布局、主要產品產量等經濟統計和自然災害情況統計等資料。2.0.2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根據實際情況,搜集、整理和分析有關水利工程設施、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及河流湖泊生態保護與修復、水利信息化、流域綜合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各類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水利工程設施資料:主要包括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引調水、堤防、河道治理工程、航電攔河樞紐(或建筑物)、農村供水、塘壩、窖池及灌區和地下水取水井等現有水利基礎設施資料。2水旱災害防御資料:主要包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安全設施、防洪保護區基本情況,水情旱情預測預報預警系統建設情況、現行防洪區劃定情況與調整需求,現有防洪工程體系的達標建設情況,病險工程除險加固進展情況,超標準洪水的應對方案、應急水量調度、防洪調度、抗御旱災預案,洪水風險圖等資料。3水資源開發利用資料:主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規水供水量,各行業用水量4及耗水、排水資料、補給與排泄條件評價以及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等。4水土保持資料: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區劃、水土流失情況、水土保持工作現狀、各項治理措施實施的數量與分布以及治理成效等。5水資源保護及河流湖泊生態保護與修復資料:主要包括水源地數量及分布、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水質、水功能區劃及相關文件、水資源保護各項工程措施與管理措施、重要河湖水生境狀況、重點河段和湖泊水生生物調查資料、種質資源保護區分布與保護情況等資料。6水利信息化資料: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礎設施、數字孿生平臺、業務應用以及網絡安全體系和保障體系等方面的資料。7流域綜合管理資料:防洪抗旱管理、水資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流域管理能力建設等資料。2.0.3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還應注意搜集了解主要河湖水系歷史演變、近期演變及演變趨勢等概況,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現狀、以往規劃成果與實施情況,以及區域和相關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有關部門專業規劃及有關科研成果資料等。2.0.4作為規劃依據的基本資料,應進行系統整理分析,分析評價合理性、可靠性和系列的一致性,可靠性較差的應進行復查核實,不足的應設法補充完善。5發保護現狀與形勢分析3.0.1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對上一輪規劃及實施情況、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現狀進行系統評價,分析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問題,總結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的經驗教訓。3.0.2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分析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及效果,規劃主要指標完成情況,規劃總體布局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及水利發展要求的適應性,規劃控制性指標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性,以及上一輪規劃對流域治理開發和保護的指導作用,與流域綜合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要求的差距和不足等。在總體評價基礎上,對主要專業規劃及實施情況進行分析與評價,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及實施情況可單獨進行分析評價。3.0.3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現狀分析評價應根據水文水資源和水生態與水環境的情勢變化,法律法規、宏觀政策、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新要求,從防災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水能資源開發、信息化建設、流域綜合管理等方面,對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現狀進行全面分析,評價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程度。3.0.4應在現狀分析評價的基礎上,分析流域開發治理保護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因自然和經濟社會條件變化出現的新問題,并總結主要經驗。3.0.5編制、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分析流域內現狀人口及分布,產業發展狀況等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情況,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以及國家、區域發展總體布局,結合流域內土地、能源、礦產等資源分布情況,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部門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基礎上,分析預測流域、區域不同規劃水平年的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指標與產業布局。3.0.6在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分析基礎上,研究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對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的需求,包括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能源安全、糧食安全等方面,分析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與管理等方面所面臨的形勢和要求。6總體規劃4.0.1總體規劃應針對流域特點與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現狀,在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研究確定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總體目標和控制性指標,明確主要任務和總體布局。4.0.2應緊密結合流域、區域實際,按照國家發展戰略要求、支撐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根據興利除害結合、防災減災并重、開發保護統一、治標治本兼顧、干流支流協調的要求,確定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以及需要處理的重大關系。4.0.3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總體目標,應按不同規劃水平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對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條件分析論證擬定。4.0.4總體規劃應研究確定防災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水管理等類型控制指標。根據不同流域實際情況和需要,也可設立水土保持控制指標。控制指標應符合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總體目標,滿足嚴格河湖及水資源、水生態環境管控,保障流域和區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的要求。4.0.5應按照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研究河流河段治理開發與保護分區,確定河湖水功能區劃和河流河段功能定位。應綜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河流河段的功能定位等確定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任務,明確各河段開發利用、治理保護任務和流域綜合管理總體要求,以及流域全局性重大水工程的定位。4.0.6應根據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的任務,統籌協調防災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水生態保護以及地區間關系,確定流域規劃總體布局,重點研究干流和主要支流的防洪控制性樞紐、重要綜合利用工程、跨流域水資源調配工程、重大河湖水系連通工程等影響流域整體的布局方案。防洪控制性樞紐、重要綜合利用工程、跨流域水資源調配工程、重大河湖水系連通工程,應根據流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與管理需要,特別是對洪水控制調節和水資源利用與保護的要求,結合地形、地質、征地成本等因素和條件,考慮河流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經方案比較擬定。干支流控制性樞紐等重大水工程的布局應統籌研究確定。75.1防洪目標與布局5.1.1防洪規劃應堅持以人為本、人水和諧、系統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應以流域為單元,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重點與一般之間的關系,統籌近、遠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防洪安全保障要求,防洪治理與改善水生態環境相結合、防洪與治澇相結合、防洪與興利相結合以及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制定防洪治理方針。5.1.2防洪規劃應在研究分析流域暴雨與洪水特性、歷史洪災及成因的基礎上,合理劃定防洪區劃,應在研究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背景下流域洪澇風險特征演變趨勢的基礎上,分析干支流現有防洪能力的變化。論證防洪保護區及河段和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研究洪水蓄、泄,澇水滯、排關系,協調干流與支流標準、防洪與排澇標準,確定防洪、排澇總體布局,制定整體規劃方案,確定工程與非工程等主要措施。有凌汛災害的河流,應分析冰凌特性,選定防凌方案。沿海地區應研究天文大潮、風暴潮的特點以及與洪水的遭遇關系,制定相應的防御措施。對中小河流洪災及山洪災害嚴重的流域、區域,應研究制定中小河流防洪方案和山洪災害防治方案。多沙河流應在研究防御洪水的同時,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調水調沙等措施防治泥沙。5.1.3防洪區劃分應綜合考慮暴雨、洪水、地形、河流水系等自然因素,國家和區域重大戰略規劃、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因素,人口分布、城鎮和工礦企業分布等經濟社會因素,深入分析歷史洪水與災害發生情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可能影響與程度等。防洪區劃分應包括確定防洪保護區、分蓄洪區和洪泛區的區域范圍和邊界。5.1.4流域防洪目標應按不同規劃水平年,綜合考慮各方面條件,權衡需要與可能,經分析論證后分別擬定。確定流域內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重要性及受災后影響程度區別對待,按照GB50201的相關規定,綜合分析論證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技術、生態等條件后選定。所要求的防洪標準一時難以達到的,經論證分析,可制定分階段標準,并提出應對超標準洪水的具體措施。5.1.5確定流域整體防洪方案時,應考慮不同層級河流防洪體系銜接、流域和區域防洪體系之間協調,并開展重點地區和河段洪水來量與泄量、澇水與外排等能力進行平衡分析,研究和處理攔蓄與宣泄、滯蓄與外排的關系,綜合研究各項防洪措施及不同工程規模組合的可行性,從地區之間的關系、防洪安全保障程度、投資、效益等方面以及方案可能帶來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影響進行綜合比較。5.2防洪措施方案制定5.2.1應該根據流域防洪總體布局,在防洪工程體系建設現狀的基礎上,分類提出治理方案。各類治理方案應與流域、區域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要求相協調,盡可能減少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85.2.2大江大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應從堤防、河道整治與河勢控制、水庫、分(蓄、滯)洪工程等方面,提出治理方案。可按主要防洪控制點進行分段,分段提出治理方案。5.2.3具有防洪任務和防洪作用突出的湖泊應以湖堤加固、湖泊清淤、退田還湖、尾閭治理等為重點,提出維持和增強湖泊蓄泄能力的治理措施。5.2.4堤防的防洪標準、設計洪水位或河道設計泄量,應根據防洪體系構建以及防洪保護區、保護對象的防洪要求分析確定。上下游、干支流河道堤防和分蓄洪區堤防,應根據其任務與等級確定相應的設計標準。多沙河流堤防的設計洪水位,應根據預測的河道沖淤變化規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別擬定。感潮河段堤防的設計洪水位,應按照洪、澇、潮遭遇規律,合理確定。5.2.5采取擴大行洪斷面、裁彎等河道整治措施提高行洪能力,應統籌考慮并銜接好上下游泄流關系。應根據河口河道的演變規律、演變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分析整治河床沖淤、岸坡穩定等河道穩定性,以及在防洪、排澇、通航、水資源利用、水生態環境等方面對上下游、左右岸的可能影響,并研究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河口整治應確定河口河道平面形態的治導線,主要措施包括修改控導工程、疏浚工程、入海流路治理等。5.2.6安排分(蓄、滯)洪工程,應根據流域整體防洪方案,在研究工程對降低上下游洪水位的作用和可能引起的鄰近河流河勢變化,分析其對當地生態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結合分 (蓄、滯)洪區條件以及當地經濟社會情況,進行方案比較綜合選定。分(蓄、滯)洪區的安全建設,應根據應用標準、洪水風險程度、人口及財產分布情況等,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生態文明建設需求、農業生產模式、城鎮化建設形勢等確定區內居民避洪安置方案和安全建設模式。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流域時,其泄洪能力的核算應考慮兩地洪水較為不利的遭遇情況。5.2.7承擔防洪任務的水庫,應研究水庫預留防洪庫容運用方式。防洪方案中有兩個及以上承擔防洪任務的水庫時,應研究各自分擔的防洪任務和聯合運用原則。綜合利用水庫承擔防洪任務時,應研究防洪與興利相結合,提高水庫的綜合利用效益。5.2.8對存在安全風險的現有防洪工程,應在進行現狀問題分析基礎上提出除險加固方案,擬定加固措施,消除病險,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運用,恢復和完善工程應有的功能。5.2.9應針對流域特點,提出防洪工程調度與管理、洪水預報預警、防洪區管理、洪水風險管理、防汛智慧化建設、法制體制機制等防洪非工程措施。5.2.10應研究整體防洪工程體系中重要的防洪水庫、堤防、分蓄洪區等防洪工程聯合運用方式,擬訂調度方案。對重要防洪目標提出超標準洪水防御方案。5.3城市防洪與排澇5.3.1城市防洪與排澇應考慮國家或區域重大發展戰略和城市發展對防洪排澇的要求。5.3.2對重要城鎮,應在流域整體防洪安排及城鎮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做出專門的城鎮防洪規9劃,細化城市和流域、區域防洪關系協調,構建相對完整的城市防洪體系。城市防洪建設應與國土空間、城市交通、市政、環境等規劃與建設相協調,并在流域洪災風險區劃的指導下,控制城市盲目向洪水高風險區發展。5.3.3城鎮防洪規劃應包括城鎮內河、外河防洪,城鎮區排澇、蓄澇等內容,應與城鎮排水規劃進行協調銜接,提出銜接的原則以及城市滯納區內澇水的要求,強化調蓄空間的保護。外河(江、湖)防洪標準應與流域水系防洪標準相協調;城鎮內河防洪標準以及區內排澇、排水標準,應根據有關規范合理分析確定。5.3.4城市防御外洪(潮)工程措施應按照主要外洪(潮)的防洪標準,結合流域、區域防洪工程體系研究確定;城市內河防洪工程,應結合市區排澇、排水要求,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進行規劃,工程措施宜以加固堤防、拓浚河道、分洪滯洪等為主要內容。5.3.5對城市防洪保護區占用行蓄洪空間和天然洪澇水滯蓄場所的,應提出清退整治和管控措施。對規劃新增和擴大城市防洪保護區,應分析防洪影響,提出產流控制要求。5.4風暴潮防御5.4.1沿海地區應以城市和重要經濟區以及重要基礎設施為重點,規劃和建設海堤工程、風暴潮預報預警與應急指揮系統等風暴潮防御體系。5.4.2海堤工程應根據流域或區域防洪規劃的目標要求確定海堤工程建設方案,對灘涂開發規模、布置提出管理意見。妥善處理海堤建設和海岸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濱海景觀建設等關系的相關要求。風暴潮預報預警與應急指揮系統應提出系統建設總體方案和風暴潮防御應急預案編制要求。5.5中小河流防洪與山洪災害防治5.5.1中小河流防洪應按照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洪澇水安排的總體要求,與流域、區域防洪標準相協調。對洪災威脅嚴重的中小河流,防洪規劃應以保障河流沿岸易發洪澇災害的縣城、重要集鎮及大片基本農田等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為重點進行防洪治理規劃,工程措施宜以岸線建設、河道整治、河道疏浚和清淤、護岸建堤等為主要內容。5.5.2對山洪災害威脅嚴重的山地、丘陵區,防洪規劃應根據災害及其成因和分布,以非工程措施為主要內容提出防治方向、原則和措施方案;提出山洪災害防治區劃、監測網站布局、預警體系建設方案、山洪災害防御預案以及群測群防組織責任體系建議;必要時提出應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避災措施,并嚴禁將山區河溪渠道化,避免加重山洪的破壞力。對存在較嚴重泥石流、滑坡和巖崩等災害的河流、河段,也應認真進行調查,分析成因和分布,提出建立監測、預報預警的措施意見以及應采取的主要工程和避災措施。6.0.1澇區治理規劃應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條件及行政區劃,研究易澇地區自然特點、歷史受澇成災情況、澇水特征及成因與規律,了解已有澇區治理規劃實施進展情況、存在問題與新的需求,分析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統的滯蓄、排水能力和演變規律,確定治澇分區和治澇標準,提出分區治理任務,比選分區適宜的治理方式,擬定整體治理方案。6.0.2應根據澇區地形、水系、承泄區條件以及蓄滯排水能力,結合流域規劃、城市(鄉鎮)規劃、農業綜合區劃、區域開發及農田基本建設規劃等,合理劃定治澇分區。6.0.3應根據不同對象的排澇要求,結合流域區域防洪治澇總體安排及區域發展規劃,綜合考慮澇水滯、蓄能力和作物類別、生長期與耐淹程度等因素,提出治澇原則,合理確定澇區治澇標準。治澇標準應根據澇區受災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協調治澇與防洪、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干流與支流、上游與下游的關系,從自然、經濟、社會、政治、生態環境等方面綜合論證選定。所要求的治澇標準一時難以達到的,經分析論證,可提出分期實施意見。確定治澇標準時應分析對承泄區防洪的影響,統籌兼顧承泄區防洪標準,對重要防洪保護區的防洪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時,應按照不降低重要防洪保護區防洪標準的前提下協調確定。6.0.4應根據不同分區的治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擬定總體布局和分區治理方案??傮w布局宜考慮滯蓄結合、水系連通,統籌考慮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協調上下游、相鄰區域、干支流排水關系,宜減少對其他地區的影響。對相鄰區域排水造成影響的,應采取相應補救措施。6.0.5澇區治理規劃應進行水利計算,包括排水河道設計排澇流量、設計排澇水位、設計排漬水位、承泄區設計水位等,可根據工程需要計算全部或部分內容。設計雨型應根據出現機率大和對工程不利的原則選定;對具有蓄澇容積的排水系統,宜采用較長歷時的暴雨。當澇區面積較大時,應考慮暴雨時空分布變化對工程設計排澇流量的影響。排水河道設計排澇流量應根據保護對象、匯流面積、排水體系、治澇標準、綜合利用功能等因素分析確定。圩區應考慮溝塘湖泊對徑流的滯蓄作用和河網的抽排預降等因素。設計排澇水位應根據澇區地形特點、排澇要求和承泄區條件,通過排澇效益、緩排面積、提排面積、蓄澇容積等方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分析選定,澇區各工程之間的排澇水位應相互銜接。骨干排水河道控制斷面的設計排澇水位應保證在遭遇設計暴雨條件下,區域澇水通過排水系統能順利排入河道。排澇承泄區設計水位,應根據承泄區的條件及排水要求綜合分析確定。6.0.6澇區排水除按治澇標準排出地面澇水外,還應考慮為保證作物正常生長對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澇與改堿、防漬相結合。易堿地區,應研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采取農、林、水綜合治理措施改良土壤。需大面積采用井排或井灌井排結合降低地下水位時,應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等方面進行技術經濟論證;采取井排或引水洗鹽壓堿時,應妥善安排排水出路。易漬地區,應根據土壤和水文地質特點,研究能及時排除土壤耕作層內多余水分的有效排水措施。6.0.7澇區治理規劃應初步擬定重要治澇設施的設計規模、主要排水河道的治理方案。6.0.8地勢特別低洼無法自排的澇區和堤圩水網地區,需建站抽排時,應充分利用區域內現有湖泊、洼淀、溝塘等調蓄澇水,必要時統籌考慮退田還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蓄澇容積大小應根據集水面積、積水量、排澇站規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條件,宜與灌溉相結合,同時兼顧漁業、衛生及水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要求,經技術經濟論證選定。6.0.9排水閘規模及特征值應根據所在河段情況、排水量、搶排時間和對降低地下水位等要求分析確定。排澇泵站規模應經蓄排澇水利計算確定。6.0.10涉及影響流域或區域防洪安全的干流河道和重要湖泊等承泄區的抽排工程,應分析澇水抽排對干流、重要湖泊的防洪影響,制定排水工程調度原則。劃7.1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評價7.1.1水資源規劃應在對流域水文水資源狀況、供水基礎設施情況和各行業供、用、耗、排水情況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流域水資源特點及生活、生產、生態環境供用水的實際情況,評價水資源量及其開發利用現狀,分析水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7.1.2應根據流域水資源特點,統籌考慮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要求,以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最新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為基礎,協調河道內與河道外用水,分析流域地表水資源量、地下水資源量、水資源總量、地表水可利用量、地下水可開采量和水資源可利用總量。7.1.3應在流域供用水量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指標,分析流域各分區和地區近期綜合用水指標,評價各分區和地區的用水效率和用水水平。必要時,應分析城市和不同類型灌區的用水效率和用水水平。7.1.4應以近期為計算時段,以流域為單元,分析地表水開發利用率、平原區淺層地下水開采率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水資源消耗率,評價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7.1.5應從現狀經濟社會發展格局與水資源條件的匹配程度、用水水平與用水效率、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水生態環境問題、地下水超采等方面分析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7.2水資源供需分析7.2.1水資源規劃應在分析流域水資源特性的基礎上,結合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趨勢,預測不同水平年流域需水量和可供水量,并進行供需分析,明確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安排,提出緩解缺水地區水資源供需矛盾的主要對策。7.2.2流域水資源供需分析宜分區進行。區域劃分應以流域、水系為主,同時兼顧供需水系統與行政區劃。對水資源貧乏、需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流域,宜采取較小分區。7.2.3水資源供需分析,應結合近期水文、氣象變化情況,分基準年和規劃水平年按分區或計算單元進行長系列調算。對無資料地區或不具備長系列調算資料的地區,可進行典型年調算?;鶞誓昱c規劃水平年均應對多年平均和豐、平、枯水、特枯等不同來水條件下的供需余缺情況進行分析。7.2.4需水量預測應按河道外需水量和河道內需水量分別進行計算。1河道外需水應包括生活、工業、農業和河道外生態環境需水,宜分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按節水優先、合理控制需求的要求進行預測。2應根據國家重大戰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預測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并結合水資源條件進行合理性分析。3預測的規劃水平年各行業需水定額應與節水措施方案和節約用水規劃相協調。規劃水平年需水總量應與相應水平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水量分配方案相協調。4河道內需水量應包括河道內生態需水量和航運、水力發電等河道內生產需水量。多泥沙河流應包括輸沙水量,北方河流還應考慮防凌對河道流量的要求。7.2.5可供水量應在現狀實際供水量的基礎上,考慮水資源條件的限制,結合現有工程供水能力的增減變化,如規劃新建、改造、擴建工程項目增加的供水量和因現有工程老化、水源條件變化、不合理取水等減少的水量,并應充分注意水質情況與可重復利用的水量。1對地表水可供水量,應分析河川徑流的變化趨勢,根據合理控制開發強度的要求分析確定。2對地下水可供水量,應按照地下水保護與管理、生態保護等要求,以地下水可開采量為控制,根據現狀開采量和地下水補給量,結合取水措施作出估算。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地下可供水量的確定須滿足采補平衡的要求,考慮可開采量的限制,以及地下水的壓采方案和補源措施等。3對可回用的中水,應根據污水排放量和污水處理能力進行估算。對可利用的微咸水和海水,應根據資源和用途,確定可利用的數量。7.2.6水資源供需分析應以分區供需水量的預測為基礎,分區或分單元按照水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對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來水年型進行供需平衡分析。對缺水地區,應針對缺水性質與程度,提出緩解缺水矛盾的對策和措施。7.2.7當流域水資源不足,且缺水量難以在本流域調劑解決時,可在節水優先的基礎上研究適當調整經濟社會發展結構和發展規模,根據外流域的水資源情況和引水條件,研究跨流域調水。應根據調出流域可調水量和調入流域缺水量,結合調水工程的技術、經濟特性以及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影響,綜合分析確定跨流域調水量。7.3水資源配置7.3.1水資源規劃應按照公平、協調、可持續利用以及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原則,統籌考慮水資源的特點和開發利用條件,土地、礦產等資源特點,以及對水資源的需求、供水工程的經濟技術條件等,對流域水資源進行合理調配,提出水資源配置方案。7.3.2水資源配置方案包括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來水年型情景下分區分水源供水配置和分區分行業用水配置。必要時計算配置方案的地表水消耗量和水資源總量消耗量。7.3.3水資源配置應以獨立流域為整體,跨獨立流域之間的調水應單列,重要的跨支流調水視具體情況也可單列。支流水資源配置應符合流域水資源配置。外流域調水量應單獨配置,并應注意外調水源與當地水源的平衡關系。7.3.4流域水資源配置方案的擬定應以水資源供需分析成果為基礎。流域內各地區河道外水資源配置總量不應超過國家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水量分配確定的用水份額上限。7.3.5根據節水、需水、供水工程等不同情景,應擬定多個水資源配置方案,經技術經濟比較和綜合權衡后,提出推薦方案。7.3.6應針對推薦的水資源配置方案提出相應的水資源配置工程措施和水資源管理措施。7.3.7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城市,應在分析其水文情勢可能變化和水資源配置推薦方案的基礎上,制定遇連續干旱年或特殊干旱年的水資源調配方案和應急預案。8.0.1節約用水規劃應在對流域、區域節水現狀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國家和區域有關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節水定額指標、用水效率控制目標,與相關規劃相協調,統籌考慮流域現狀節水程度、經濟發展支撐能力、科學技術水平、生態保護要求等,分析計算農業灌溉、工業和城鄉生活用水的節水潛力,擬定流域、區域節約用水規劃方案。8.0.2節水目標與任務應本著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科學技術水平等因素,比照類似地區先進用水水平的用水定額,以及有關部門制訂的相關節水與用水標準合理制定。8.0.3節約用水規劃應重點對農業灌溉、工業和城鎮生活供用水現狀進行全過程調查,對用水水平、用水效率控制、重復利用率、輸配水效率和效益等進行評價,分析現狀各行業用水存在的主要問題。8.0.4節約用水規劃應充分考慮現狀節水水平、當地水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和節水先進水平、現狀生態環境對輸水環節補水需求等因素,統籌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用水和輸水環節的節水,進行節水潛力分析,確定規劃期內的節水能力。在缺水地區應按水資源剛性約束的要求,合理調整用水結構和發展規模,向節約集約用水轉型。8.0.5應在節水潛力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流域水資源配置方案,按照近遠結合、以近為主的原則,研究流域、區域節水方案,提出近遠期的節水目標、節水發展方向、主要任務和節水措施方案,提出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配套制度建設、水價政策建議等內容。有條件時應對節水措施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8.0.6農業節水工程措施應包括渠道襯砌改造(含渠道改為管道輸水)、泵站改造、田間工程配套以及高效灌溉節水技術應用等,非工程措施包括優化調整農業種植結構、輪作灌溉或壓減灌溉面積、土地平整等農業措施及管理措施。工業用水和城鎮生活用水的節水工程措施應包括供水管網改造、工業用水工藝和設備改進、生活節水器具應用以及水的循環利用等;非工程措施應包括從嚴控制用水定額,推行水循環梯級利用、公共領域節水,加大非常規水源利用,采用差別水價以及樹立節水標桿推動高耗水產業節水增效或轉型等。8.0.7應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資金投入因素,提出節水措施近期安排意見。根據需要可研究提出水權轉讓安排意見,進一步促進流域節水。劃9.0.1城鄉供水規劃,應在調查規劃范圍內城鄉生活和工業供水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不同水平年城鄉供水安全保障對水量、水質和供水保證程度的要求,分析確定供水目標、主要任務,結合水資源條件擬定城鄉供水規劃方案,提出工程布局。9.0.2分析與預測不同供水對象的需水量時,應在經濟社會發展指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其產業結構變化、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現狀用水水平和不同水平年可能達到的節水水平等因素,確定城鄉生活人均用水量、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等。對工業園區或工業集聚區,應采用產品定額法對工業需水量進行復核。9.0.3城鄉供水規劃方案應在水資源供需分析與配置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城鄉供水一體化要求,合理擬定。方案內容應包括供水范圍、供水水源、供水方式、供水數量、供水保證率以及水源工程、輸水線路與調蓄措施等。對不同類型水源和開發方案,應區別情況進行相應的水量平衡調節計算,并據此初擬主要工程規模。9.0.4城市供水宜按照滿足供水安全保障、規避風險的要求,根據水資源條件規劃多水源供水方案。重要城市供水,應規劃建設應急備用和戰略儲備水源。采用地下水源時,應注意采補平衡,必要時可輔以相應的補源措施。從多泥沙河流引水,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泥沙處理措施。9.0.5城鄉供水水源,應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供水水源地應按規定劃定水源保護區,并確定主要保護措施和監控措施。9.0.6應擬定城市廢污水的處理與回用量,宜制訂廢污水的處理回用措施,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管網建設。9.0.7應提出特殊枯水年、連續枯水年及突發污染事故情況的供水應急調配方案和相應的對策措施。9.0.8飲水困難的鄉村地區,應根據水源條件和水質情況,按照飲用水標準,研究提出解決途徑。10.0.1灌溉規劃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農業農村現代化規劃等規劃銜接協調。應調查流域區域水資源狀況、灌區和灌溉范圍內的灌溉現狀,調查實際灌溉面積和有效灌溉面積。應在節水灌溉發展與農業用水總量相適應的前提下,分析提出農(牧)業生產灌溉合理需求,并根據農(牧)業生產的特點、種植結構與布局,結合綜合農業區劃、可供水量和水資源配置方案,進行水土資源平衡分析,研究不同水源配合利用的方式,擬定灌區總面積和灌溉總體布置方案。10.0.2灌溉規劃應嚴格落實定額管理制度,結合水土資源條件,擬定新建灌區范圍、規模,優化節水灌溉技術措施,提出適宜采用管道輸水、噴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的面積,選定灌溉設計標準、灌溉制度、引水規模和骨干灌排渠系建設方案,并提出對現有灌區進行節水改造和工程整修配套的方案。10.0.3灌溉設計標準應根據水源條件、灌溉方式、灌溉定額與相應作物組成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選定。灌溉設計保證率可根據水文氣象、水土資源、作物組成、灌區規模、灌溉方式及經濟效益等因素,按照《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確定。10.0.4灌溉制度應按照節水灌溉技術要求,根據灌區的水源、土壤、地形、降水等條件,以及作物組成、農(牧)業技術措施等因素,參照本地節水灌溉經驗及有關試驗資料,分析擬定。規劃水平年灌溉水利用系數應在現狀基礎上考慮節水規劃的措施安排和國家要求綜合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照《節水灌溉工程技術標準》GB/T50363規定,經技術經濟論證后合理確定。10.0.5規劃渠灌區應因地制宜地選擇引水地點、取水方式、引水數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設置的大型水庫、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應對其工程規模及特征值進行方案比較。對高揚程提水及遠距離輸水灌溉,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在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灌溉,應對泥沙的利用和處理提出可行措施。10.0.6規劃大面積井灌區應進行灌區水文地質調查工作,分析預測長期開采后的地下水動態變化,在地下水資源評價和供需分析基礎上合理確定井灌發展規模與布局。必要時,應研究提出實施地表水、地下水聯合調度運用的方案。10.0.7灌溉規劃中應灌排結合,有灌有排。灌溉渠道應根據灌區水源、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情況,兼顧行政區劃和運行管理要求,合理布置。灌區排水應根據排水任務與目標,結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質、承泄區等條件,以及灌區澇漬、鹽堿的成因,因地制宜選擇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及其結合的方式。具有多水源或兼有其他開發利用任務的灌區,應研究多種可行方案,經技術經濟論證優選開發方案10.0.8對已建灌區的配套改造,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節水灌溉要求與布局,提出渠系及建筑物加固改建配套方案和灌溉面積控制規模。必要時,可對供水水源進行適當調整。整對灌區覆蓋范圍內的澇漬、鹽堿、沙丘、荒灘及各類低產田,應提出改造措施。10.0.9灌溉水源的水質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的規定。10.0.10在缺水地區發展灌溉,應嚴格論證技術經濟的合理性。11.0.1根據區域水資源分布特點,以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以及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研究提出跨流域調水規劃的必要性。11.0.2跨流域調水規劃,應按照“三先三后”原則,在保證調出區各項合理用水,強化調入區節約用水的前提下,根據流域的水資源分布特點和國民經濟發展布局,分析實施跨流域調水的可行性,初步擬定調水方案和實施意見,分析調水對調出區的影響并提出減小影響的對策。11.0.3應初步提出跨流域調水的水源、調水線路、受水區范圍、工程任務以及調水規模,根據國家重大戰略、國家以及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資源的需求,從技術、經濟、生態與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比選,提出跨流域調水實施意見。11.0.4從水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分析跨流域調水對調出區的不利影響,從水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與經濟調節機制等方面提出削減調水影響的對策,必要時,對跨流域調水工程全部實施后的疊加累積影響應盡早開展專題研究。11.0.5對水資源相對豐富的流域,相鄰流域及地區有調水需求時,應在保證本流域各項用水的前提下,根據相應的調水工程規劃要求,經流域水資源平衡分析和調水的生態環境影響分析,提出跨流域調水規劃方案規模及相關工作要求。2012.0.1水力發電規劃應調查分析流域水能資源量及其分布特點、水電站規劃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評價流域水能資源開發現狀和潛力,提出促進水能資源開發的方向。12.0.2應在分析水能資源及開發現狀基礎上,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防洪防凌、水資源配置、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能資源開發等綜合利用需求,擬定河流水電開發方案和梯級布設方案,初步擬定樞紐特征水位與水電站裝機規模,提出供電方向,并闡明發電效益。12.0.3河流(河段)開發方案應根據水力發電在治理開發任務中的主次地位,按照流域總體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水能資源分布特點、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綜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質條件、水庫淹沒影響、動能經濟指標和環境影響等因素進行方案比選,提出推薦方案。12.0.4引水式開發和跨流域引水開發,應充分考慮引水地點以下河段水量減少對供水、灌溉、航運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并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在火電比重大又缺少調峰水電站的地區,有條件時應對抽水蓄能電站的開發進行研究論證。大型灌溉引水渠道上有條件兼顧進行水力發電時,應研究結合灌溉季節發電的可能性與合理性。12.0.5規劃水電站應根據水庫調節性能,合理選擇代表年或代表徑流系列,計算單獨運用和梯級聯合運用時的保證出力和平均年發電量,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上下游梯級電站,單獨運用與梯級聯合運用,應采用統一的代表年或代表徑流系列計算。2當梯級電站水庫具有多年調節性能時,應采用代表徑流系列計算,否則可采用代表年計算。3應考慮其他綜合利用部門用水對水力發電的影響,包括河道外灌溉和供水以及河道內航運和生態環境等用水要求對水力發電的要求和影響。4嚴寒地區應考慮冰凍、河流封凍對入庫徑流的影響。12.0.6規劃水電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應根據電力系統用電發展要求、電站樞紐任務要求與重要性、下游防洪與綜合利用水資源要求,經綜合分析后初步擬定。擬定時應充分考慮水庫淹沒與移民問題,綜合分析地形地質條件、水庫防淤、經濟指標以及上下游梯級銜接等因素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對重要電站樞紐,應擬定若干比較方案,進行經濟分析和綜合論證。12.0.7規劃水電站的裝機容量,可根據水庫調節性能、供電區動力資源儲量與結構、電力系統負荷特性與電源組成,以及單獨和聯合運用時水能指標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按合理的裝機利用小時數或裝機容量與保證出力的倍比數初步擬定。對規劃近期建設的大型水電站裝機容量,應初步分析確定供電范圍,在初步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分析的基礎上,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和綜合分析擬定。選擇梯級水電站裝機容量時,應注意引用流量的合理協調,以及對河流縱向連通性的影21響。響12.0.8水庫調節性能較好的大型水電站,應考慮水資源統一調度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初步擬定水庫調度運用原則。發電調度應服從防洪和水資源調度。多沙河流上擬近期興建的大型水電站,若泥沙影響嚴重,應根據蓄清排渾的原則,初步擬定防止、減少泥沙淤積的水庫調度運用方式。12.0.9水力發電規劃,應分析研究小水電資源的開發利用方式,明確山區、丘陵與平原區的小水電發展方向,并根據流域特點,考慮發展農村經濟、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要求,提出發展小水電的原則意見和政策建議。小水電開發過于密集的河流,應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12.0.10嚴寒地區應考慮冰凍對水工建筑物和調度運行的影響,以及對庫尾河段、下游河道防洪防凌的影響,擬定防止凍害和凌汛災害的對策措施。2213.0.1航運規劃應在調查分析河流現狀和航運潛力的基礎上,預測不同水平年的客貨運量,提出航運發展目標,論證確定通航標準,擬定航運規劃方案,并闡明航運效益。13.0.2應調查分析河流的水文條件、河道特征和泥沙特點,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狀況,運輸量、船舶和營運組織等現狀與歷史情況,全面評價河流航運現狀情況和潛力,提出存在的航運問題與改善航運條件的方向。13.0.3航運運輸量應按近期和遠期規劃水平年,在相關綜合運輸規劃的基礎上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預測,經綜合分析論證擬定。確定航運發展目標和開發任務,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對航運的要求,并與其他相關水利綜合利用規劃銜接。13.0.4主要河道的航道等級、通航標準應根據預測的客貨運輸量、河流(河段)通航條件,經技術經濟論證擬定航道等級、通航標準,已按國家規定程序定級的采用已有等級標準。通航標準應做到干支流、上下游相協調。13.0.5航運規劃方案應根據流域治理開發要求和治理開發后的河流(河段)通航條件,綜合渠化以及航道整治、疏浚等措施經方案比較后確定。航運規劃方案應妥善協調航運與水資源綜合利用、其他運輸方式、工農業布局和城市規劃的關系。在河道上規劃建設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應結合考慮防洪、排澇、灌溉、供水、發電、生態保護等要求。在通航河流上規劃建設非航運為主的閘、壩工程,應同時設置必要的過船通航設施。在多沙河流上還應分析工程修建后引起的泥沙沖淤變化對航運的影響,研究提出防治河道淤堵措施。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閘、壩工程,若無過船通航設施,應研究論證復航措施。13.0.6航運用水應與其他用水統籌考慮,合理確定。航運用水包括閘、壩工程過船設施用水及其上下游航道用水要求。閘、壩工程過船通航設施用水,應根據通航設施型式、規模和運行方式計算確定。航運用水應統籌考慮來水情況以及生態環境、灌溉、供水等綜合利用用水要求,按照航運在綜合利用中的地位,經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確定。13.0.7航運工程實施,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對航運的要求和工程建設條件分期安排。可根據具體情況擬定近、遠期不同的通航標準和通航規模。通航河流上規劃建設閘、壩工程,當近、遠期航運運輸量相差懸殊時,應研究分期建設過船設施方案。在擬開辟成航道的河流上規劃建設閘、壩工程,應論證研究預留過船設施的方案。2314.1水功能區劃分與調整14.1.1水功能區的劃分與調整,應符合GB/T50594的規定。14.1.2規劃范圍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未劃分水功能區的河流(河段)、湖泊等水域,應根據水域現狀和實際管理需求,提出水功能區補充劃分方案。補充劃分應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以及各級地方政府批準的水功能區劃等成果基礎上進行。14.1.3規劃范圍內國家和地方政府已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因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提高、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水功能區管理工作存在矛盾等確實需要調整水功能區的水域,應依照相關規劃提出水功能區調整方案。水功能區調整時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新增或調整為自然保護區和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等的水域,應劃為保護區。2劃分為緩沖區的省際行政區邊界水域,當其規劃水平年水質不能滿足水質管理目標要求時,應調整緩沖區長度。3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較高的水域,發展需求確實較大的,可調整為開發利用區,在進行二級區劃分時應充分考慮區內各水質目標的銜接。4應根據保護區、緩沖區或開發利用區的調整,相應調整保留區范圍。14.2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與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14.2.1應在河流水文情勢分析和水域水功能區水質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基礎上,計算納污能力并制定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14.2.2應以水功能區為單元,結合行政區范圍,分河流及行政區進行水域納污能力的計算、核定。計算的污染物項目應包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湖泊和水庫的納污能力計算還應包括總磷和總氮;對存在其它特殊污染的水域,宜補充分析計算該項污染物的納污能力。計算方法和要求應符合GB/T25173的規定。14.2.3應通過調查和預測確定現狀污染物入河量和規劃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量。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應依據水域納污能力和地表水資源保護規劃目標,結合現狀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制定。14.2.4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應按水功能區和行政區分別進行統計。對于跨行政區的水功能區,其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應根據污染分布及排放狀況進行分配。14.2.5應根據水功能區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擬定各規劃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的分階段控制方案。14.3入河排污口調整與整治14.3.1入河排污口調整與整治應在入河排污口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基礎上進行,應符合水功能區管理及污染物入河控制要求,并與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產業24布局規劃及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協調。入河排污口現狀評價可參考采用等標污染負荷及等標污染負荷比的污染源負荷評價方法。14.3.2應根據河段水功能區的要求,按行政區域、水資源分區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的總體安排和新建、擴建排污口的原則、限制條件等。14.3.3應根據入河湖排污口布局方案,結合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狀況、現狀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入河排污量狀況等,確定需進行入河排污口調整與整治的水域和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并應確定搬遷、歸并、入管網集中處理、調整入河方式,以及入河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和生態治理與管理等措施方案。14.4面源控制與內源治理14.4.1面源控制與內源治理應重點針對面源和內源污染嚴重的水源地、河段、湖泊、水庫。14.4.2應根據面源污染現狀調查與評價、地表水資源保護規劃目標和保護要求等,針對灌溉退水、農村生活污水及垃圾、畜禽糞便、受污染的農村和城鎮地表徑流等,提出生態溝渠、緩沖帶、坡耕地徑流污染攔截、等高植物籬工程、城鎮初期雨水匯集處理等面源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和要求。14.4.3應根據內源現狀調查與評價、地表水資源保護規劃目標和保護要求等,提出水生植物修復、底泥疏浚等內源治理措施和要求。對內源污染治理難度大的區域,提出內源綜合治理的示范措施及技術要求。14.5水生態空間管控14.5.1水生態空間分為河流、湖泊、濕地等水域空間,水陸交錯類岸線空間,以及與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密切關聯的涉水陸域空間。14.5.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要求,劃定水生態空間范圍,分類提出管控措施。14.6生態需水確定及保障14.6.1水生態保護規劃應確定主要河湖及其控制節點的生態需水量指標,并應作為流域開發保護的控制性指標之一。生態需水量指標與流域用水總量、水資源開發利用率等指標應相互協調。14.6.2生態需水(水位)的確定1生態需水包括河道內生態環境需水、湖泊生態環境需水和濕地生態環境需水;河道內生態環境需水包括基本生態環境需水(生態基流和敏感期生態流量)、目標生態環境需水。2河道內生態環境需水量應按照河湖水資源條件和生態保護需求,選擇合適的方法計算并進行水量平衡和可達性分析。3一般河流應確定生態基流;原則上,生態基流設計保證率不低于90%。4對規劃范圍內的生態敏感區應提出敏感生態環境需水,包括敏感時期及需水量過程。25當涉及兩種以上敏感生態環境需水時,應分別計算控制斷面的敏感生態環境需水量及過程,并取各生態環境需水過程線的外包線確定總的生態環境需水量及過程。5對于湖泊,應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提出生態水位和是否有補水需求。對于重要濕地,應根據生態保護目標,計算生態需水量,提出是否有補水需求。14.6.3生態需水保障措施1生態需水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河道內涉水工程生態調度方案和河道外用水管控要求等。2河道內涉水工程生態調度應結合流域水量調度方案(計劃),提出水庫、水電站、閘壩等工程的生態水量調度方案。3河道外用水管控要求,應堅持“還水于河”原則,控制地表水開發利用率,結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取水許可等要求,確定主要控制斷面以上不同來水條件下經濟社會用水及其各取水口取水量,明確河段生態流量保障預警取用水應急管控要求。14.7重要生境保護與修復14.7.1水源涵養及水源地保護1應重點針對江河源頭和以水源涵養為主要功能的保護區,提出涵養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2對尚未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源地,應根據其安全現狀評價情況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明確保護區及準保護區范圍,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提出飲用水安全保障要求和相應管理措施;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隔離防護、污染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等工程措施。14.7.2重要濕地和生態敏感區保護1對重要濕地的保護,可采取生態補水、河湖水系連通、河湖濱帶連通、圍墾濕地退還、污染排放控制、適度限制濕地范圍內人類活動等綜合管理措施,并選擇開展濕地生態系統與功能恢復、關鍵物種棲息地恢復和有害生物防控、加強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管護設施與管理能力建設等措施。2對涉水自然保護區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等保護區域,應加強管理能力建設。14.7.3水生態保護與修復1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主要包括自然棲息地維護、河湖連通性維護與恢復、河湖生境形態多樣性維護和修復、生境條件調控等對策措施。應在水生態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基礎上,分析水生態系統現狀,識別關鍵水生態問題和主要生態脅迫因子,明確主要生態保護目標和區域,提出各類對策措施實施的范圍、目標及具體方案。2對作為珍稀、瀕危、特有物種棲息地以及擁有重要漁業資源的河段,應進行特殊保護,劃為限制或禁止開發河段。對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區域,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劃為禁止開發區域?,F狀開發已達到水資源及水環境承載能力上限的河26段也應劃為限制開發河段,并制定相應的退減措施。3河湖連通性維護與恢復可分為縱向、橫向和垂向連通性維護與恢復。對策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根據不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求及影響特點,優化梯級開發方案。對阻隔重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工程,應提出適宜的過魚設施或方案。2)合理優化堤防布置及已建閘壩調度運用方式,保持河道的合理寬度,保護和恢復灘地濕地系統,維護和恢復江河湖泊之間的生態聯系,防止介水傳染病傳播與擴散。3)在有條件的河段宜建設生態堤岸,選用透水或多孔材料與結構,以利于地表水與地下水交換和水生生物棲息繁殖等。4河湖生境形態多樣性維護和修復對策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結合河道綜合整治工程,按照維護和恢復河流蜿蜒性和河流地貌形態多樣性的要求,遵從仿自然河道生境的原則,提出生物棲息地多樣化措施和要求。2)結合各河段防洪、供水、航運和景觀營造等功能要求,提出河湖濱帶生態緩沖帶及生態景觀廊道的建設措施。3)對采砂等生產活動提出管理措施,規范河道疏浚工程建設行為,提出維護河道穩定、保護河流自然棲息地的措施,推廣采用淤泥無害化處理技術。5生境條件調控主要針對低溫水下泄等的影響,對控制性樞紐工程應采取優化調度及相應措施等。2715.0.1地下水保護規劃應在流域地下水及其開發利用調查的基礎上,劃分確定規劃分區,并評價分區地下水及其開發利用現狀;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地下水保護總體方案和布局;提出地下水管控總體方案、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和治理與修復方案、地下水開發方案、地下水保護方案;提出地下水保護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并應根據地下水保護規劃近期目標,提出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近期實施意見。流域內地下水保護規劃的重點區域為平原區和開發利用程度較高的山丘區,其他區域可適當簡化。15.0.2地下水及其開發利用調查,應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要求,結合近期水文、氣象變化情況,地下水水質、水位等監測統計資料,重點查明流域地下水資源量、地下水開發利用情況、地下水水質現狀及其變化趨勢、地下水水位動態變化情況等,分析地下水開發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15.0.3地下水保護規劃應按照淺層地下水和深層承壓水分別劃定規劃分區,必要時可進行地下水功能區劃。淺層地下水保護規劃分區應以地下水主導功能為基礎,根據區域地下水補給條件、含水層富水性及開采條件、地下水水質狀況、生態環境系統類型及其保護的目標要求、地下水開發利用現狀、區域水資源配置對地下水開發利用的需求等進行劃分。深層承壓水保護規劃分區應以存在深層承壓水的流域水資源分區套地級行政區作為深層承壓水保護規劃分區。深層承壓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進行地下水功能區劃分時,宜劃分為以保護地下水資源、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和預防環境地質災害為主導功能的保護區,以給城鄉生活、工農業生產等供水為主導功能的開發區,以及不適宜開采或在可預見期內不開采為管控的保留區。地下水保護規劃分區、地下水功能區不應跨水資源二級區和地級行政區。平原區和山丘區應分別劃分。15.0.4應在流域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調查工作基礎上,按照規劃分區開展地下水資源狀況、水質狀況、開發利用以及超采狀況評價。應確定各規劃分區內地下水超采面積、超采程度,劃分出一般超采區、嚴重超采區和未超采區,并核定超采區地下水超采量。地下水水質評價應包括地下水水文地球化學特征、現狀水質類別以及近期地下水水質變化趨勢。15.0.5應在地下水規劃分區現狀評價成果基礎上,根據地下水的主導功能定位,流域水資源配置方案,以及地下水保護要求和管理需要,按照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求,合理確定規劃水平年流域地下水開采量和水位控制目標以及地下水水質保護目標和任務。15.0.6應以流域地下水及其開發利用現狀調查評價成果為基礎,以水資源總體配置方案為依據,綜合考慮生態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資源調配、水源應急儲備等方面的需求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統籌考慮水量、水質、水生態要求,協調水量與水位、淺層地下水與深層承壓水的關系,制定地下水保護總體方案及布局。2815.0.7應針對不同規劃分區超采治理需求和替代水源條件,合理確定淺層地下水和深層承壓水超采區治理與修復方案。制定治理修復方案時,應遵循先治理城區超采、后治理非城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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