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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加強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醫務員工健康,確保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安全、順利進行,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大學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教學、科研實驗室及相關場所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本辦法中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本辦法中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本辦法中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本辦法所稱基因工程,是指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體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把異源DNA直接導入有機體的技術。第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實驗活動須在政府主管部門備-1-案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凡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實驗活動應在獲得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的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中進行。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四條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實行學校、教學科研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逐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第五條資產與實驗室管理部負責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負責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章制度。校區、XX校區、XX學院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在本校區履行相應職責。第六條涉及生物安全的相關教學科研單位需成立“生物安全工作組”和“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一)生物安全工作組職責為:1.根據國家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單位特點,完善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制定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2.加強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強化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培訓。3.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相關文件、生物安全法規,開展生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實驗室相關專業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2-4.組織、指導生物安全工作,定期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檢查、監督、整改落實。5.落實政府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求的其他相關工作。(二)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職責為:1.參與研究和制定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策略,定期評價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2.評價本單位實驗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險程度,進行生物安全危害評估、安全審查及核準,指導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3.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處理、緊急救助及保健治療等工作。4.了解、掌握和研究生物安全技術發展動態,及時向本單位生物安全工作組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5.承擔本單位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第七條教學科研單位分管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管理,組織協調生物安全工作組和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相關事宜。第八條實驗室負責人負責本實驗室生物安全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本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方案,組織人員教育培訓,負責實驗室生物樣本的引進、保管、使用、處置等安全管理及日常安全檢查落實。-3-第九條實驗室人員從事實驗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第三章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與安全管理第十條國家根據實驗室所處理對象的生物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護措施,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分別按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標準進行建設。第十一條凡從事以下實驗活動的實驗室必須建立生物安全實驗室:教學、科研實驗活動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動物等符合《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相關規定的;教學、科研實驗活動中所使用的重組DNA技術涉及人類病毒基因重組、植物基因重組、基因敲除或缺失動物等;其他涉及生物安全的實驗活動。第十二條生物安全實驗室在新建、改建、擴建時,設計、施工和驗收應嚴格按照《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切實遵循物理隔離的建筑技術原則。第十三條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前,建設方案須經教學科研單位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審核并形成報告存檔,審核內容應包括實驗目的、擬從事的實驗活動和所用到的微生物和動物種類、與之配套的實驗室結構與設施、工作隊伍情況、人-4-員安全防護措施與防護裝備、風險評估說明、廢棄物處理方式等。第十四條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完成后,須經本單位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驗收、主要負責人審核通過,按照國家對不同級別生物實驗室的規定流程逐級上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后方可使用。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審批,且應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第十五條一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可選擇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級及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必須配備適當的生物安全柜,并定期進行檢測。生物安全柜應放置在遠離門、過道的地方。每年須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對生物安全柜進行符合國家和國際性能標準的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存檔備查。第十六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并且應依照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七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5-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第十八條各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每年定期對從事實驗活動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九條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公共區域應張貼生物安全標志、實驗室操作規程、應急處置預案、廢棄物管理制度、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行為規范等規章制度以及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應急電話等。第二十條生物安全實驗室應建立實驗檔案,包括實驗室安全記錄、工作日志、實驗原始記錄、菌種轉移和保藏記錄、設備條件監控及檢測記錄、消毒記錄、人員培訓記錄、員工健康檔案等。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學、科研工作的相關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二十一條生物安全實驗室內應配備高壓滅菌器,以保證移出實驗室的廢棄物無污染。-6-第四章病原微生物分類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及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二十三條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運輸應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由實驗室提出申請,經所在教學科研單位審批,按要求向國家衛生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審批,并報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7-記錄。第二十四條相關教學科研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儲存、領用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做到“雙人雙鎖、雙人領用”。除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保藏機構和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第二十五條實驗室及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承諾制度和實驗活動情況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第二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依照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有關機構妥善保管,并做好記錄。第二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運輸單位或者相關教學科研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及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第五章實驗動物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條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有利于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8-第二十九條實驗動物應在國家認可的實驗動物生產單位購買,購買實驗動物應通過學校實驗耗材管理服務系統申請、備案。第三十條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研、檢定、檢驗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許可的范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實驗室應嚴格按照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從事動物實驗工作。第三十一條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第三十二條從飼養室和實驗室外引入實驗動物時,必須進行隔離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才可繁養、使用;從境外引進實驗動物時,應當遵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有關規定。不得從具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疫區引進動物。第三十三條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第三十四條從事動物實驗應當根據應用目的,選用相應的-9-合格實驗動物。同一間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者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第三十五條凡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動物實驗的實驗室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生物安全等級等相關規定,規范操作,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定期組織與傳染病有關的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第三十六條從事實驗動物基因修飾研究工作的實驗室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對其從事的工作進行生物安全性評價,經批準后方可開展工作。第三十七條實驗項目要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和倫理審查,從事實驗項目人員要嚴格遵循有關動物福利條款。堅持動物實驗中替代、減少和優化的“3R”原則。第六章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條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體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把異源DNA直接導入有機體的技術。但不包括下列遺傳操作:(一)細胞融合技術,原生質體融合技術;(二)傳統雜交繁殖技術;(三)誘變技術,體外受精技術,細胞培養或者胚胎培-10-養技術。第三十九條基因工程工作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等級控制、分類歸口審批制度。涉及基因工程研究和實驗的實驗室應嚴格按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第四十條使用或構建遺傳修飾生物的實驗室,應由相關負責人向教學、科研單位“醫學倫理委員會”、“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申報,進行風險評估和倫理審查。針對研究項目對人類、社會、生態等可能帶來的風險/受益比進行評估分析,并對實驗室工作的危險度進行評估。從事該類實驗活動應在具備一級或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操作。研究項目負責人有責任將研究中產生的不良結果及其處理意見及時報告本單位“醫學倫理委員會”、“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第四十一條開展人類病毒的重組體(包括對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變等修飾以及將病毒作為外源基因的表達載體)的科研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嚴禁兩個不同病原體之間進行完整基因組的重組。第四十二條轉基因動物和“基因敲除”動物實驗應當在適合外源性基因產物特性的防護水平下進行操作。實驗室應采取一切防護措施,確保受體轉基因和“基因敲除”動物的實驗安全。第四十三條表達動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轉基因植物應當嚴格限制在實驗室設施以內。這種轉基因植物應當在與所表-11-達的基因產物特性相應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第四十四條從事基因工程工作的教學、科研單位和實驗室必須認真做好安全監督記錄。安全監督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以備核查。第七章生物實驗廢棄物的處置第四十五條生物類實驗室應建立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工作程序,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動物實驗和基因工程實驗的廢棄物應用專門容器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四十六條重組基因和感染性實驗廢棄物應嚴格標記,須經滅活后方能移出實驗室。生物廢棄物應置于高壓滅菌袋中,并經高壓滅菌器高壓滅菌;動物尸體、病理組織經消毒液浸泡后裝入密封垃圾袋中,通過專用垃圾轉移通道移至低溫冰柜中凍存;廢棄注射針頭、刀片等銳器應裝入耐扎容器中,再進行高壓滅菌處理。第四十七條對于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尸體、器官和組織以及附屬材料等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普通實驗動物廢棄物混放,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級和相關規定分類管理。第四十八條實驗室應指定專人按照生物廢棄物處置規范分類包裝,交由專業處置公司處理,并做好登記。第四十九條動物尸體、病理組織須放置在學校實驗動物-12-中心動物尸體暫存室,進行統一暫存,不得隨意丟棄、掩埋。第八章附則第五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資產與實驗室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學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XX號)同時廢止。大學建設工程管理審計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建設工程管理審計工作,合理控制建設投資,完善建設工程管理,促進提高資源績效,按照《關于加強直屬高校建設工程管理審計的意見》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管理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校內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確認和評價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是指學校基建處、總務處以及校內自行開展建設工程的各相關部門。建設工程管理審計由審計處組織實施,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協助配合審計處開展審計工作。第四條建設工程管理審計項目包括各類資金來源的新建、改擴建及修繕工程。建設工程的投資立項、勘察設計、-13-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各階段的業務和管理活動均納入審計范圍。第五條審計處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審計資源,開展建設工程管理審計工作,重點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投資控制,以及工程招標、支付等關鍵環節的審計監督。對投資估算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實施竣工結算;對投資估算在1000—2000萬元之間的工程項目(含1000萬)實施松散型全過程審計;對投資估算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的工程項目實施緊密型全過程審計。建設工程的竣工結算、財務決算和全過程審計執行《大學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結(決)算審計實施辦法》和《大學建設工程和修繕工程全過程審計實施辦法》。第六條學校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標準、投資計劃、設計概算等內容實施投資評審。審計處參與建設項目前期決策、設計階段有關研討、論證會議,對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提出審計意見。確保設計概算控制在投資計劃限額內,施工預算控制在設計概算限額內。第七條審計處定期對建設工程內部控制的設計與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歸口管理情況、管理崗位設置與職責情況、建設工程各階段履行基本程序、執行有關政策等業務管理情況、預算和付款控制等財務管理情況。-14-第八條建設工程管理審計包括審計處自行組織審計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兩種審計方式。委托程序執行《大學采購大宗貨物、工程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試行)》和《大學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委托費用按照規定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審計處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九條建立審計處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把建設工程管理審計與黨管干部、紀律檢查、追責問責相結合。第十條健全建設工程管理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審計處對于建設工程管理審計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向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書,督促主管部門進行整改;對于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審計建議,提交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管理審計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大學建設工程管理審計辦法》(**號)同時廢止。大學集體戶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15-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集體戶口管理,規范集體戶口相關手續辦理程序,根據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述集體戶口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和教師集體戶口。第三條保衛處集體戶口辦公室是學校協助公安機關進行集體戶口管理的職能部門。第二章集體戶口的入戶第四條學生集體戶口的入戶:對于我校錄取的非本地家庭戶口的學生,戶口遷移實行自愿原則,新生可將戶口保留原籍也可遷移至學校。新生入學時若不遷移戶口,視為自動放棄戶口遷移,入學后不得再行戶口遷入;新入學按規定可轉入戶口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第五條教職工集體戶口的入戶:本人或夫妻雙方名下在南昌無房產的可落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分配或調入我校的新入職教職工辦理入戶手續時,應持有畢業生派遣證或準予入戶證、戶口遷移證和人事處有關證明等材料辦理入戶手續。第三章集體戶口遷出的程序與辦法-16-第六條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一)學生集體戶口在校學習期間不予遷移;(二)畢業生應在畢業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本人帶身份證等相關證明將本人戶口遷移出學校,逾期按滯留戶口處理;(三)退學、開除學籍和取消學籍的學生憑學工處或教務處以及各學院有關退學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到保衛處戶籍辦公室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逾期按滯留戶口處理。第七條教職工集體戶口的遷移:(一)調離學校的教職工,應持學校人事處出具的相關材料到保衛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二)夫妻任何一方在南昌有房產的教職工,其在學校集體戶口上的直系親屬,均應把戶口遷至房產所在地。第八條戶籍證明的借出:(一)凡集體戶口的教職工需借出戶籍證明時,由本人持身份證等相關材料來保衛處登記,七個工作日內須歸還,未歸還者視為違反本管理辦法。(二)戶籍證明借出期間應當妥善保管,如丟失由本人到戶口管轄派出所辦理。第四章集體戶口的管理與附則第九條滯留戶口的管理:滯留戶口是指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集體戶口遷移手續-17-的已畢業、退學、開除學籍和取消學籍的學生和已調離教職工的集體戶口;除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外,戶籍辦公室不予開具戶籍證明和辦理身份證明處理。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后,國家戶籍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大學校園網絡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保障校園網絡安全,維護網絡健康有序運行,規范網絡安全管理,營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網絡環境,根據《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接入大學校園計算機網絡或使用校園網絡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所規范的網絡安全包含校園網絡基礎設施、服務器、應用系統、移動APP服務、各接入終端設備的使用和用戶上網操作行為。第四條網絡安全管理堅持信息化建設與網絡安全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網絡平臺、網絡信息服務等安全管-18-理協調發展,建立健全網絡安全工作體系。第五條網絡安全管理是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維、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學校、各二級單位兩級管理。第六條學校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負責部署和統籌協調網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網絡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統籌網絡安全管理工作隊伍建設;決策網絡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等。第七條校內各單位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指導下,全面做好本單位的網絡安全管理工作。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下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負責具體落實、管理網絡安全工作。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網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均需簽署網絡安全責任書,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網絡安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八條各單位和個人在校園網中設置任何應用系統,包括但不限于網站、博客、留言板、論壇、聊天室以及專用應用系統的,應當在網信辦登記備案,并指定專人負責。同時應按照學校其它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系統以及內容的報備和日常運行。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絡實施任何黑-19-客行為,不得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不得傳播計算機病毒、木馬或其它惡意程序,不得竊取和非法拷貝傳播個人隱私信息。第十條校園網絡實行實名上網,用戶在開戶時須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借校園網絡開展代理服務,不得將個人上網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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