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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筆記整理I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I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二、注冊(一)注冊申請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規定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申請初始注冊需要具有的條件: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達成繼續教育規定;沒有明確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三)不予注冊的情形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未到達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定的;受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因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2年的;I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一、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用下列措施:規定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規定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獻及相關業務文檔;就有關問題征詢簽署文獻的人員;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IZ301030民法I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構成、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其中構成和訴訟是本章本部分的重點。民事法律關系涉及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一)自然人按照兩個標準鑒定(年齡標準和智力標準)分為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準。3.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二)法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比應當具有四個要件: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合;4)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注冊的法人只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組織:在工程實踐中碰到的其他組織有物貿公司、合作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涉及:財;2.物;3.行為;4.非物質財富(知識產權、精神財富)三、民事法律關系內容IZ301133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種類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1.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別人以本人名義實行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達的,視為批準。”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別代理人導致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四、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協議,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IZ301034掌握債權制度二、債的發生根據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重要涉及如下幾種:協議;2.不妥得利;3.無因管理I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一、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涉及1)所有權;2)用益物權;3)擔保物權。物重要涉及動產和不懂長,相應地,物權涉及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二、物權的種類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用益物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重要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3.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涉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只有處分權I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性: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2.專有性3.地區性;4.時間性三、專利權(二)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發明。發明發明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I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喪失勝訴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起訴,假如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自身并不消滅。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普通訴訟時效。一般2年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規定補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特殊訴訟時效。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23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半年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二)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規定或者3)批準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涉及以下三種:起訴;2、債權人提出規定;3、債務人批準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均可合用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但是不合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IX301040建筑法IZ301041掌握施工許可制度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有的法定條件《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具有一系列前提條件: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時,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規定已經擬定建筑施工公司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除了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還滿足“施工圖設計文獻已經規定進行了審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貫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具體規定為:建設工期局限性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協議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協議價的30%;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三、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考試重點)有五類工程不需要辦理: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3、搶險救災工程;4、臨時性建筑;5、軍用房屋建筑。四、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管理1.施工許可證廢止的條件“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2.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半年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審批手續。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后果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IZ30104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一、建設工程發包方式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重要有兩種: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二、提倡實行工程總承包“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三、嚴禁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1、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2、按照協議約定,建筑采購、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I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二、聯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協議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轉包給別人,嚴禁承包單位將其城堡的所有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I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除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1)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協議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2)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協議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3)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IZ301047掌握工程監理制度一、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社區工程:(四)運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監理的依據、內容和權限(三)工程監理人員的權限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權限和義務: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規定、施工技術標準和協議約定的,有權規定建筑施工公司改正。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協議約定的質量規定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規定設計單位改正。四、嚴禁工程監理單位實行的違法行為1.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從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3.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相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導致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4.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導致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補償責任。IZ301050招標投標法:(掌握公開招投標的招標程序)IZ301051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原則及合用范圍一、招標投標活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一)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所有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達成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品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協議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1)設計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2)屬于運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重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公司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公司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規定的;5)在施工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IZ301052掌握招標程序二、招標方式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三、資格審查(一)資格審查的種類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四、招標文獻(一)招標文獻的出售自招標文獻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三)對招標文獻的強制性規定2.招標文獻的澄清、修改和答疑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獻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告知所有購買招標文獻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同樣構成招標文獻的組成部分。3.擬定編制投標文獻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獻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4.招標文獻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招標文獻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畢評標和中標人簽訂協議。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起計算。IZ301053掌握投標的規定二、投標文獻(二)投標保證金1.投標保證金的概念在發生下列情形時,招標人有權沒收投標保證金: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獻;2)中標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協議協議。2.投標保證金的額度和有效期限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獻中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鈔票外,可以使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鈔票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三十天。(三)投標文獻的提交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獻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啟動。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IZ301054掌握聯合體投標3)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擬定資質等級。IZ301056掌握開標程序開標應當遵守以下程序:開標應當在招標文獻擬定的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獻中預先擬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與。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獻的密封情況。開標過程應當記錄。IZ301057掌握評標委員會的規定和評標辦法一、評標委員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1)招標人的代表和2)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文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擬定前應當保密。二、評標以下的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解決: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筆跡模糊、無法辨認的;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獻,或在一份投標文獻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未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三)投標文獻的澄清、說明和補正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相應招標文獻規定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獻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1)字表達的數額與用文字表達的數額不一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2)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四)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2.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白排列順序。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獻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2)可以滿足招標文獻的實質性規定,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IZ301058掌握中標的規定一、擬定中標人2)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擬定中標人。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擬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4)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擬定中標人。三、簽訂協議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告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獻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獻訂立書面協議。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IZ301059熟悉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代理一、招標組織形式招標組織形式涉及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所應當具有的具體條件:(1、有組織標書的能力,2有相關專家)1)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2)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限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3)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4)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5)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二、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不具有自行招標能力,或者不愿自行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招標代理機構,由其代理招標人進行招標。IZ301060安全生產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使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合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1)消防安全、2)道路交通安全、3)鐵路交通安全、4)水上交通安全、5)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除外。IZ301061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組織保障措施(一)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安全生產法》第19條在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上進一步做出了規定:1)礦山、2)建筑施工單位和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經濟保障措施2.保證安全設施所需要的資金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四、技術保障措施5.對員工宿舍的管理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IZ301062掌握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一、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1.知情權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3.拒絕權4.緊急避險權5.請求補償權6.獲得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二、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義務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3.危險報告義務IZ301063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解決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安全生產法》第6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IZ30107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核心內容、知識點)IZ301071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一個項目的參與方分解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責任制度的重要內容涉及:1)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建筑施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公司的安全負重要的安全責任。2)從事建筑活動主題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公司根據需要設立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3)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IZ301072掌握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一、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水、電、氣、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二、依法履行協議的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規定,不得壓縮協議約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擬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四、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規定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費設施和器材。”五、提供安全施工設施資料的責任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措施的資料。IZ3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一、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1)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2)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2)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協議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一)管理人員的考核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1.平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2.新崗位培訓1)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考試難點)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2)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涉及:(考試難點)1)垂直運送機械作業人員;2)安裝拆卸工3)爆破作業人員4)起重信號工5)登高架設作業人員四、施工單位應采用的安全措施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達成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行,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1)深基坑、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三)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立(危險地方)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五)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看設立,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立,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規定,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九)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使用。(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I(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施工。(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IZ30107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IZ301076熟悉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三、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管理(二)檢查檢測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成國家規定的檢查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查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IZ30108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1)礦山公司、2)建筑施工公司、3)危險化學品、4)煙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公司(以下統稱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IZ301082熟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公司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IZ30109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IZ301091掌握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3.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4.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第10條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減少建設工程質量。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獻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獻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LZ301092掌握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1.科學設計的責任設計文獻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規定,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除有特殊規定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導致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解決方案。I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三、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協議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七、見證取樣的責任施工人員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IZ301095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獻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規定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三、保修責任1)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告知。2)施工單位接到報修告知后,應當到現場檢查情況。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4)保修費用由導致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IZ301096熟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政府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證。IZ30110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獻;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獻的,應當由原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IZ301111掌握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一、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按照標準的級別不同,把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公司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定標準和推薦性標準。IZ301120環境保護法IZ30112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我國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限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1.也許導致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2.也許導致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IZ301122掌握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所謂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IZ301123熟悉水、大氣、噪音和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體規定1)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6)嚴禁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防止大氣污染的具體規定3)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嚴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防治噪聲污染的具體規定(非常重要)3)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嚴禁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規定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具體規定2)收集、貯存、運送、運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用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送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IZ301130節約能源法IZ30113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的節能管理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涉及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規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獻,減少建筑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文獻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獻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IZ301140消防法(非常重要,必考)IZ301141掌握消防設計的審核與驗收一、消防設計的審核1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2.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合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3.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IZ301142掌握工程建設中應采用的消防安全措施二、工程建設中應當采用的消防安全措施1)在設有車間或則會倉庫的建筑物內,不的設立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立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卻有困難的,應當采用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3)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合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4)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運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IZ301150檔案法(移交、驗收)IZ301152掌握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程序一、各重要參見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工程文獻1.建設單位應當收集和整理:.①工程準備階段、②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文獻,并應進行立卷歸檔。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建設單位管兩頭,中間的誰做誰負責。二、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列及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受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認可文獻,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三、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一)驗收組織(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國家檔案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中央主管部門(含中央管理公司,下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升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檔案局備案。(3)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同級檔案行政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IZ301160土地管理法IZ301161了解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概念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相分離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權分為1)國有土地使用權和2)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類(一)出讓土地使用權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擬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范圍限于: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IZ301161了解建設用地土地管理制度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IZ301170城市拆遷管理拆遷范圍擬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⑴新建、改建、擴建房屋;⑵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⑶租賃房屋。LZ301172了解拆遷補償與安頓一、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拆遷人應當按照該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如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如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二、拆遷補償的方式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分別是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IZ301180勞動法(重要)IZ301181掌握勞動協議制度1)試用期條款:勞動協議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三、勞動協議的終止和解除(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1.隨時解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協議: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導致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經濟性裁人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淘汰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淘汰的人員。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該法關于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人的規定解除勞動協議: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勞動者單方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值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協議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IZ301182掌握勞動保護的規定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1)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極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特殊保護重要涉及: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LZ301190保險法(3個問題)IZ301191了解保險協議保險協議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保險協議可以做如下分類:1.財產保險協議與人身保險協議2.強制保險協議與自愿保險協議保險協議的訂立3.當事人雙方的告知和說明義務(保險的誠信原則)P134在訂立保險協議時,投保人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地告知保險人。假如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分別承擔如下不利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批準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協議;★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協議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補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協議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補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協議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去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協議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代位求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規定被保險人轉讓其對導致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IZ301200稅法(掌握2個點)IZ301201熟悉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一、權利1.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IZ301202熟悉營業稅和所得稅2.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個人所得稅》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爾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擬定征稅的其他所得。LZ301210公司法(1道題,權利、那些人不得擔任高管)LZ301211熟悉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注冊登記《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LZ301212那些人不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未愈三年的;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別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愈三年的;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IZ302023協議法(把握一個協議的從生到死)IZ302023掌握要約:協議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違約責任、終止、擔保、違糾紛的解決。協議的訂立:任何協議的訂立都涉及兩個環節:就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希望和別人訂立協議的意思表達。承諾是受要約人批準要約的意思表達。通過要約和承諾,協議就宣告成立。有些協議的訂立,還需要通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協議一方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在工程實踐中,發出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遞交標書是要約,中標是承諾。三、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消《協議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告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消。撤消要約的告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告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協議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消:1)要約人擬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協議作了準備工作。五、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假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IZ302023掌握承諾一、承諾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承諾是受要約人批準要約的意思表達。三、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告知應當在承諾告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知同時到達要約人。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消。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消。IZ302024掌握協議的形式《協議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協議,有1)書面形式、2)口頭形式和3)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IZ302025掌握締約過失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和構成條件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協議過程中,一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規定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情形《協議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重要涉及如下三種情形:假借訂立協議,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協議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徐家情況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IZ302030協議的效力(無效、有效、效力待定)IZ302031掌握協議的生效二、協議生效協議生效需要具有一下要就件:訂立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形式IZ302032掌握無效協議一、無效協議根據《協議法》第52條規定,無效協議的重要類型如下: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IZ302033掌握可變更、可撤消協議二、可變更、可撤消協議的種類(一)重大誤解(二)顯失公平(三)欺詐脅迫(四)乘人之危三、撤消權的行使1.行使撤消權的主體假如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消協議,撤消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威的受害方行使。撤消權的消滅1)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I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協議二、效力待定協議的類型及其解決其重要涉及四種類型:限值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協議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協議越權訂立的協議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協議IZ302040協議的履行IZ302041掌握協議履行的規定二、協議履行的主體(二)解決協議條款空缺的原則第61條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擬定。(三)解決協議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1)質量規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協議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按照訂立協議履行地的解決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6)履行費用的承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IZ302042掌握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付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期,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規定。三、不安抗辯權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的,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情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也許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3.先履行一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協議。IZ302043熟悉代位權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導致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形式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駛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導致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可以對次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條件,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代位行駛本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債權已到期也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IZ302044了解撤消權撤消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妥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的權利。一、債權人行駛撤消權的法律規定《協議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導致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導致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二、撤消權的構成要件5.在債務人處分行為是有償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三、撤消權的行駛期限《協議法》第75條規定:“撤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權消滅。IZ302050協議的變更和轉讓IZ302051掌握協議的變更協議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協議內容的某些變化。廣義的協議變更是指除涉及協議內容的變更外,還涉及協議主體的變更。——這實質上是協議的轉讓。IZ302052掌握協議的轉讓: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債權債務概括性轉移協議轉讓的的分類:協議權利轉讓;協議義務轉讓;協議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二、協議權利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告知債務人。未經告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協議義務轉讓4.符合法定的程序債務人將協議的義務所有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批準。四、協議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三)公司的合并與分立涉及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公司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協議法》第90條規定:1)當事人訂立協議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協議權利;2)履行協議義務。當事人訂立協議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協議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IZ302060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IZ302061掌握協議的解除二、協議解除的分類根據《協議法》相關規定,協議解除可分為如下幾類:(一)約定解除(二)法定解除四、協議解除的法律后果協議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協議性質,當事人可以規定恢復原狀、采用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規定補償損失。IZ302062熟悉協議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一、因履行而終止二、因解除而終止三、因抵消而終止四、協議因提存而終止五、協議因免去債務而終止六、協議因混亂而終止IZ302070違約責任IZ302071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五種:繼續履行;修復缺陷、補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沒收定金)二、違約責任的一般承擔方式《協議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1)繼續履行、2)采用補救措施或者3)補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四、違約金與定金1.違約金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導致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長;2)約定的違約金過度高于導致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2.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規定返還定金;收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合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允許超過協議總價的20%,超過部分不小。提交定金一方不能履行約定的協議的,無權規定返還定金;收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協議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I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去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是指1)不能預見、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二)告知與減損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用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用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規定補償。IZ302080協議的擔保IZ302082掌握協議擔保的方式一、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三)保證人的資格條件《擔保法》規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擔保人: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則會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公益性質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隊不得為保證人。3)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二、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三)抵押物2.土地所有權嚴禁抵押三、質押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力移交債權人占有、將流動資產做為債權的擔保。(三)質押擔保的分類因質物的不同,質押擔保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四、留置:僅限于動產僅限于少數幾種協議。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協議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保管協議、運送協議、加工承攬協議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五、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協議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協議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協議標的的百分之二十。IZ302090建設工程協議(10分左右)6個問題:IZ302091掌握建設工程協議的訂立1.無效協議的重要類型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公司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2.對此類無效協議的解決《解釋》作出了如下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解決:a.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b.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情況類似但不屬于不屬于無效的情形1)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的(二)建設工程墊資利息問題3.對墊資的解決《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解決。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三)陰陽協議問題3.對于陰陽協議問題的解決《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與通過備案的中標協議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協議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可見,背離原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將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IZ302092掌握建設工程協議的履行一、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的條件問題1.發包人請求解除協議的條件2.承包人請求解除協議的條件3.協議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建設工程施工協議解除后,已經完畢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2)已經完畢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解決:a.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b.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預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解決《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施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三、對竣工日期的爭議問題2.由于發包人遲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遲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四、對計價方法的爭議問題(三)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解釋》第17條對于計付標準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解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價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獻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計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五、對工程量的爭議問題(二)關于擬定工程量引起的糾紛2.關于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的糾紛《解釋》中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獻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獻的,按照約定解決。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1)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所有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涉及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涉及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導致的損失。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半年,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協議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IZ302100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其他協議IZ302101掌握轉移財產權利的協議二、借款協議(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3)借款協議利息可以適當高于法定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許復利。三、租賃協議無論如何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協議形式;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IZ303000建設工程糾紛的解決(30分分值)IZ303010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重要有四種:1)和解;2)調解;3)仲裁;4)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IZ303012掌握仲裁的特點一、仲裁的概念和合用范圍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解決的行政爭議。二、仲裁的基本特點1.自愿性2.專業性3.獨立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以迅速得以解決。三、仲裁法律基本制度2.或裁或審制度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加以采用。《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有效地仲裁協議即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3.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IZ303020證據IZ303021掌握證據的種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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