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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鐵路施工安全協議鐵路施工平安協議(專用線)(精選13篇)

鐵路施工平安協議(專用線)篇1甲方:乙方:

為確保施工期間的鐵路交通平安和施工的正常進行,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義務,依據《鐵路法》、《民法典》和《鐵路運輸平安愛護條例》及《鄭州鐵路局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平安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平安協議如下:

一、施工內容:

修建施工便線,拆除既有線路,現澆箱橋后恢復線路。

二、施工地段及影響范圍:

三、施工期限: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四、平安防護內容

1、施工作業時,施工負責人應確認做好一切施工前預備工作,在施工地點設現場防護員,(防護員應由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擔當并持證上崗)。必需按規定帶齊防護信號備品,把握施工現場和列車運行狀況,保持與車站聯系,監督施工人員準時下道。發覺特別準時通知車站值班員和施工負責人。

2.乙方施工應能保證甲方設備平安,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甲方設備損壞的乙方應在甲方現場人員指導下進行原狀恢復。

3.乙方施工所修建的臨時幫助設施不得阻礙甲方行車及設備的平安

五、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需嚴格根據鐵路營業線施工平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保證施工期間的行車及設備平安和施工的正常進行。

2.乙方必需加強對營業線施工的組織領導,按有關規定明確施工負責人和相應級別的領導、領導到現場指揮。

3.乙方在施工中必需根據設計圖紙和批準的范圍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擴大施工范圍,否則造成的影響及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4、乙方在施工中造成既有線行車設備損傷的,應準時進行搶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施工中如需使用作業車輛時,必需提前一天由專人向甲方提報作業內容、以便甲方把握股道運用及調車作業方案編制。

6、乙方作業車輛在甲方站內作業時,必需聽從甲方車站值班員的領導,并嚴格執行車機聯掌握度,確保作業平安。軌道車及施工車輛進入營業線,須甲方同意。軌道車及其它施工車輛在站內作業時,防溜由乙方負責。因乙方違反規定造成事故,由乙方擔當責任。

7、乙方在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種機具及機動車不得侵入鄰線限界,施工完畢必需做到工完料凈。

8、施工期間,乙方須指定工務、電務、供電專業技術人員(施工負責人)協作甲方組織召開施工協調會和點畢總結會。

9、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在站內鋪設電纜、施工便道及設立臨時道口時,應提前報甲方同意。施工結束后應恢復原狀。

10、乙方到達的施工路料,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聯系,由甲方指定卸車地點。卸車的路料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

六、平安責任及考核

甲乙雙方必需嚴格履行本協議。如一方未按本協議條款執行,發生施工延點、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七、根據有關文件規定計算平安協作費用

1、平安監督檢查員費用

2、施工協作費用

八、其它事項

九、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一份,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二份,轉施工工程隊及施工所在甲方車站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并執行。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聯系人:乙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鐵路施工平安協議(專用線)篇2甲方單位名稱(發包方):乙方單位名稱(承包方):

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各自擔當的平安責任,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確保工程施工中人身、設備的平安,依據《中國平安生產法》、《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國家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電力建設平安生產監督管理方法》以及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生產工作規定》、《發承包工程平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經雙方協商,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仔細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鐵路專用線工程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區間路基、橋涵、拆除工程、大臨設施及過渡工程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工程結束,協議自行終止。

三、總則

1.雙方共同遵守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仔細執行國家、行業、公司平安生產規章制度。

2.在發包方的統一領導下,組成工程建設平安生產領導機構,定期召開平安工作會議,建立健全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保證體系,制定以各級平安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平安生產規章度,明確平安生產目標責任,并根據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3.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平安生產方針,堅持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考核“五同時”原則,杜絕“三違”行為,防止事故發生。

4.抓好平安教育,嚴厲勞動紀律,規范平安行為,凈化作業環境,禁止野蠻施工。

5.工程建設期間,承包人指派專方負責本工程項目的有關平安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包方指派專人檢查施工現場執行平安生產法規、標準以及規程、制度執行狀況。

6.本協議雙方主要負責人是該方的平安第一責任人,對該方平安管理負全責。

7.雙方在合同期內,必需切實履行各自應擔當的平安職責,確保工程平安、順當完成。

8.發生事故馬上實行措施愛護現場,快速實行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應分別準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緣由,確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

四、發包方平安責任

1.對承包方的各項平安相關資質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且具備下列條件:

1.1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托付書;有施工簡歷和近3年的平安施工記錄。

1.2相關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及持證符合平安生產要求。

1.3配備的工器具、平安防護設施、平安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等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滿意平安生產需要。

1.4人員超過300人的設有專職平安管理機構,超過50人的專職平安員的數量達到相關要求,50人以下的設有專職平安員。平安管理機構、專兼職平安管理人員學歷和經受符合相關要求,持有資質證書。

1.5人員名單、年齡、身份證、健康證明。

2.開工前發包方、監理工程師對承包方進行施工平安技術交底,并應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3.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開頭施工前制定施工平安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報發包方批準。

4.發包方有權隨時進行檢查,并督促承包方執行有關平安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承包方不符合平安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訂正并發出平安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

5.發包方指派同志負責與承包方聯系平安施工方面的工作,聯系電話。

6.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平安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緣由導致的事故由發包方擔當責任。

五、承包方平安責任

承包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設備損壞等事故擔當平安責任。承包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平安責任:

1.承包方所供應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承包方必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需制定相應的平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鐵路平安規程、規定、制度。

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平安、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用工的合法性。承包方必需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損害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平安用具。

4.施工期間,承包方應設有專職平安監督人員。承包方指派作為平安工作聯系人,聯系電話。

5.承包方施工前,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必需編制“三措一案”(組織措施、平安措施、技術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交發包方審核,對“三措一案”不合格的,不允許開工作業。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平安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

6.承包方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平安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需滿意施工需要,并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平安規定。承包方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損害及設備損壞負責。

7.開工前,承包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平安教育,并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需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資格證書。

8.承包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符合平安要求。對檢查中發覺的隱患應馬上組織整改,對危及人身和重要設備平安的隱患,要停工整改,經檢查確認隱患確已消退后方可準許連續施工。

9.承包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對于時間較長的集中性施工項目要做封閉處理,施工人員應在施工區域內活動,不得隨便進入非施工區域,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得擅自拆除、更改防護設施及標識。

10.承包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平安文明施工。

11.承包方必需接受發包方的監督、檢查,對發包方、監理單位提出的平安整改看法必需準時整改。

12.承包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等擔心全狀況,應馬上報告發包方,并樂觀協作調查。

13.承包方對工程施工中發生的人身、交通、火災、環境污染等平安事故,由承包方負全責。

14.承包方對工程施工中發生的設備(含造成向莆線既有結構損壞等)事故,由承包方負全責。

15.承包方因施工緣由影響向莆線聯調聯試等問題,由承包方擔當全部責任。

16.承包方施工中造成第三方發生平安事故或消失損失,由承包方擔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六、雙方聯系方式及響應時間

雙方應以工作聯系單、傳真、電傳等書面形式送達對方。雙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系時,應于4小時內予以響應。

七、施工平安保證金

項目開工前,發包方在與承包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時,明確預留工程款的1.5%作為施工平安保證金。施工過程中發生有承包方責任的平安事故或違章違規行為,從平安保證金中扣除。

八、考核管理

1.發生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扣平安保留金的100%,并對其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懲罰;

2.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懲罰100萬元;

3.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懲罰50萬元;

4.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每臺次懲罰20萬元;

5.發生較大設備事故,每臺次懲罰8萬元;

6.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每次懲罰10萬元;

7.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每次懲罰5萬元;

8.發生承包方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每次懲罰10萬元;

9.發生承包方負主要責任的較大交通事故,每次懲罰5萬元;

10.發生一般事故,每次懲罰1~5萬元;

11.對承包人在施工中習慣性違章、嚴峻違章的人員和單位,監理單位或發包方有權懲罰50元至1000元。

12.由于發包方或承包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損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擔當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13.合同履行中,發覺承包方供應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擔當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14.承包方未設置安監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平安技術措施;施工人員未把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平安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平安防護用品不滿意施工需要,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承包人擔當。

15.特種人員無證上崗,懲罰承包方800元/人次。

16.承包方對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平安整改看法不準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懲罰承包方按20__元/天。

17.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有隱瞞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懲罰10萬元/次。

18.承包方在作業中,假如違反了平安文明施工有關規定,無須承包方簽字同意,發包方按發包方有關平安文明施工管理相關標準進行懲罰,承包方在2日內將罰款交到發包方,超時未交按2倍罰款金額在保留金內扣除,對超出保留金部分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承包方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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