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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

1.(82001446)孫某駕車行駛至某路口時,因違規駕駛而被交警前某糾正。后孫某又出現交

通違規,劉某再次上前糾正并指揮其直行。孫某不服從前某的指令,明知劉某在其車輛駕駛室左

側并已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的情況下,為逃避處罰,仍持續加速左轉,致劉某被拖拽、甩出而摔

倒在地,并因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問題1:

1.本案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

題干

2、(82001425)楊某某與張某某系戀人關系,后產生矛盾。楊某某認為張某某"移情別戀

"是因為趙某,遂雇請李四殺害趙某。楊某某將正在買菜的"趙某"指給李四看。但事實上,楊

某某誤將王五當成"趙某"。李四后按照約定,將實為王五的"趙某"殺害。

問題1:

1.李四和楊某某的行為是否出現了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又應當如何定性?

題干

3、(82001426)楊某某不同意女兒楊某艷與張某某交往,決定殺死張某某。其遂于深夜潛入

張某某家中,用被子蒙住"張某某",導致"張某某"窒息而死。但"張某某"實系楊某艷,楊

某某誤將其女楊某艷捂死。

問題1:

1.楊某某誤將女兒殺死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若有多種學說,請分別說明。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1.本案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

參考答案

孫某屬于間接故意。本案中,孫某在明知交警劉某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繼續行駛有可能導致劉某死

亡的情況下,并未采取措施避免此結果,而仍然持續加速左轉,致使劉某死亡,其對劉某的死亡結果持

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法條依據《刑法》第14條第1款。

結論:孫某屬于間接故意關鍵詞:孫某|明知繼續行駛可能導致交警死亡未采取措施避免此結果明

知茄某|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仍然以極高的速度駕駛對劉某|的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

結論:《刑法》一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

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條

題干2解析

問題1:

1.李四和楊某某的行為是否出現了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又應當如何定性?

參考答案

李四的行為沒有出現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楊某某的行為出現了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

,按照法定符合說,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應當分別判斷。本案中,實行犯李四按照教唆犯楊某某的指示將實為王五的"趙

某"殺害,其并沒有出現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教唆犯楊某某出現了認識錯誤,屬于同一犯

罪構成內的對象錯誤,該認識錯誤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按照法定符合說,對象錯誤不影響定罪

,故楊某某誤殺王五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結論:李四沒有出現認識錯誤,李四沒有認識錯誤關鍵詞:李四|依照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李四

|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結論:楊某某的行為出現了對象錯誤,對象認識錯誤關鍵詞:按照法定符合說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楊

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不及于共犯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對象認識錯誤,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

不影響定罪

2

題干3解析

問題1:

1.楊某某誤將女兒殺死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若有多種學說,請分別說明。

參考答案

楊某某誤將女兒殺死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對于對象錯誤的處理,有多種學說:

(1)根據法定符合說,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說認為,被誤殺者與行為人所欲

殺者均是"人",就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言,可認定行為人認識事實與客觀事實在構成要件上一致

,故對象錯誤不影響楊某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成立。

(2)根據(規范上的)具體符合說,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具體符合說認為,構成犯

罪并不要求行為人對被害人姓名、體貌等非刑法要素存在認識,故對象錯誤不影響楊某某故意殺人罪既

遂的成立。

兩種觀點對于對象錯誤的處理結論是一致的,即楊某某誤將女兒殺死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結論:楊某某誤將女兒殺害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楊某某產生對象錯誤

結論:法定符合說關鍵詞:楊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楊某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被誤殺者與所

欲殺者均是"人",被誤殺的和想殺的都是人認識事實與客觀事實是一致的,認識事實與客觀事實在構成

要件上是一致的不阻卻故意的成立,故意成立

結論:具體符合說關鍵詞:楊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楊某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不要求行為人

對非刑法要素存在認識,沒有要求行為人認識非刑法要素

3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

1.(82001369)顏某、韓某發現周某正在盜竊顏某的自行車,便尾隨追趕周某至河邊碼頭。

顏某、韓某分別手持石塊、扳手,擊打周某頭部等處,致周某頭皮裂創(輕傷)。周某掙脫逃跑

,顏某、韓某分頭繼續追趕周某,周某被趕到貨船上,見無路可逃,跳入河中。顏某、韓某二人

在船上見周某在水中掙扎,并向二人呼救,船上雖有救生圈,但二人卻無動于衷。半小時后,顏

某、韓某二人看見周某逐漸沉入水中、不見身影,遂下船離開。

問題1:

1.上述事實中,顏某、韓某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

題干

2.(82001386)李某因經濟困難,將張某騙至公共綠地一水溝旁,并將三嗖侖片放入飲料中

,騙張某飲用,趁張服藥神志不清之機,搶走張某2萬余元現金。在強摘被害人耳環時,遭張某反

抗,李某對張某進行毆打,并用雙手掐其脖子。次日上午,張某的尸體在該綠地東南邊的水溝里

被發現。經法醫鑒定,張某系被他人扼頸后溺水窒息而死亡。

問題1:

1.對于搶劫行為,李某始終辨稱,他只想謀財,從未有過害命之意。那么李某的搶劫行為是否屬于結

果加重犯?

題干

3.(82001463)趙某為償還賭債蓄意實施搶劫。趙某尾隨下夜班回家的王五,待王五行至無

人處時,趙某手持鐵錘將王五挾持至路邊綠化帶中實施搶劫行為。不料王五拼死反抗并大聲呼救

,趙某害怕被發現,于是用鐵錘猛砸王五頭部,致王五血流不止并當場倒地昏迷,趙某將王五的

錢財洗劫一空。趙某以為王五已經死亡,怕事情暴露,遂將王五掩埋在路邊綠化帶中。后經法醫

鑒定,王五系土埋窒息死亡。

問題1:

1.對趙某事實上搶劫后掩埋被害人王五致其土埋窒息死亡的行為進行評價。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1.上述事實中,顏某、韓某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

參考答案

顏某、韓某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顏某、韓某已經實施了手持石塊、扳

手追打周某的行為,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有周某跳水這一介入因素,但二人行為系嚴重暴力行為,導

致周某迫不得已或者幾乎必然實施躲避行為而跳水,該介入因素不異常,未能中斷顏某、韓某的行為與

周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顏某、韓某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結論:顏某、韓某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關鍵詞:顏某|、韓某|對周某實施追打行

為該行為與危險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介入了周某圈K水的因素追打行為系嚴重暴力行為導致被害

人迫不得已跳水介入因素并不中斷因果關系追打行為對造成周某|落水負有主要責任介入因素不異常

題干2解析

問題1:

1.對于搶劫行為,李某始終辨稱,他只想謀財,從未有過害命之意。那么李某的搶劫行為是否屬于結

果加重犯?

參考答案

李某的搶劫行為屬于結果加重犯。

(1)客觀上張某溺亡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李某將其直接拋入水溝,二是因受傷而自行跌入水溝。本案

中,李某已經實施了毆打并掐脖子的暴力行為,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有拋入水溝或跌入水溝這一介入

因素,該介入因素不異常,未能中斷李某的搶劫行為與張某溺水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李某的

行為與張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主觀上李某雖無故意,但他對被害人的死亡至少存在過失心態。因此李某的搶劫行為屬于結果加

重犯,應當在加重量刑幅度內量刑。

結論:李某的搶劫行為屬于結果加重犯關鍵詞:存在過失心態搶劫行為與張某|溺水死亡都存在刑

法上的因果關系在加重量刑幅度內量刑

題干3解析

2

問題1:

1.對趙某事實上搶劫后掩埋被害人王五致其土埋窒息死亡的行為進行評價。

參考答案

王五死亡的結果比行為人趙某預想的要晚發生,屬于因果關系錯誤的事前故意。理論上對此問題存在

不同的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趙某用鐵錘擊打王五的行為(第一行為)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未遂

),掩埋王五(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行為相互獨立,數罪并罰。

(2)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趙某在實施掩埋王五(第二行為)時,對于王五的死亡結果持間接

的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既遂);如果趙某在實施掩埋王五(第二行為)時,認

為王五已經死亡,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3)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個搶

劫罪(結果加重犯既遂)。

(4)第四種觀點認為,按照因果關系的介入因素分析,掩埋王五(第二行為)屬于介入因素,該介入

因素不異常,不能中斷因果關系。所以行為人趙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趙某構

成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既遂),承擔搶劫致人死亡的責任。

結論:因果關系錯誤的事前故意關鍵詞:王五|死亡的結果比行為人趙某獨想的要晚發生

結論:數罪并罰關鍵詞:前行為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未遂)掩埋王五|(第二行為)成立過失

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結論: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既遂)關鍵詞: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

故意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

結論:搶劫致人死亡關鍵詞:介入因素不異常,介入因素是不異常的不能中斷因果關系

3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

1.(82001379)張某普強奸劉某未遂后,擔心劉某會報警,決定殺人滅口。張某普攜帶含有

致命毒劑的弓弩,找到劉某家,朝正在洗菜的"劉某"瞄準。正欲射殺時,張某普發現被瞄準的

并非"劉某",而是劉某的姐姐丙。張某普于是放棄,在離開過程中,遇見巡邏警察被抓獲歸案

問題1:

1.張某普意圖殺害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屬于何種犯罪形態?應當如何處理?

題干

2.(82001378)張某普見陳某(女)一人在路上,遂產生強奸念頭。張某普拿了一根繩子將

陳某捆綁實施了奸淫。因害怕陳某報警,便用手掐其頸部,意圖滅口,因發現陳某面部恐怖,心

生恐懼,不忍心下手,遂解開被害人手腳上的繩子,逃離現場(對被害人勒頸的行為造成了被害

人頸部勒痕等輕微傷)。

問題1:

1.張某普對陳某的侵害行為構成哪些犯罪?屬于何種犯罪形態?應當如何處理?

題干

3、(82001375)2015年11月初,張某權、張某普預謀到偏僻地段對單身女性行人實施搶劫。

11月9日晚,兩人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搶劫后強奸,并用抓閹的方式確定張某權先實施

強奸行為。11月11日晚,兩人商定:發現作案目標后,由張某普持一把尖刀將被害人逼至路邊

,張某權用膠帶將其捆綁后實施搶劫。當晚,兩人尋找作案目標未果。11月12日晚,兩人在某鎮

尋找搶劫目標時遇公安巡邏,張某普逃跑,張某權被抓。

問題1:

1.張某權、張某普意欲對單身女性實施搶劫并強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屬于何種犯罪形

態?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1.張某普意圖殺害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屬于何種犯罪形態?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張某普意圖殺害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屬于犯罪未遂,對其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張某普意圖殺害劉某,在將含有致命毒劑的弓弩瞄準他人時,已經對他人的生命法益造成了

現實、緊迫的危險,系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由于發現被瞄準的并非”劉某

”,而是由于劉某的姐姐丙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棄了犯罪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對

其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條依據為《刑法》第23條、第232條。

結論:張某普構成故意殺人罪關鍵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意圖殺害已經著

手所瞄準的對象并非所欲殺之人

結論:《刑法》.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第23條

結論:犯罪未遂關鍵詞: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棄了犯罪行為

結論: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結論:《刑法》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23條

結論:《刑法》一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身232條

題干2解析

問題1:

1.張某普對陳某的侵害行為構成哪些犯罪?屬于何種犯罪形態?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張某普對陳某的侵害行為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屬于犯罪既遂,故意殺人罪屬于犯罪中止

;強奸罪根據法定刑進行懲罰,故意殺人罪應當免除處罰。

2

(1)本案中,張某普實施了捆綁行為壓制陳某的反抗,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達到了

奸淫的目的,構成強奸罪既遂。

(2)本案中,針對故意殺人罪,張某普能夠繼續犯罪,但因為發現被害人陳某面部恐怖,自動停止了

犯罪,因此,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而行為人故意殺人的中止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這不屬于刑法

意義上的損害,所以對張某普的故意殺人罪應當免除處罰。法條依據為《刑法》第24條。

結論:張某普構成強奸罪關鍵詞:屬于犯罪既遂根據法定刑進行懲罰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

生性關系客觀上使用暴力壓制被害人反抗違背被害人意志奸淫達到了奸淫的目的達到奸淫目的

結論:張某普構成故意殺人罪關鍵詞:故意殺人罪屬于犯罪中止故意殺人罪應當免除處罰出于意

志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屬于自動放棄犯罪中止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損害自動

停止犯罪

結論:《刑法》_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第24條

題干3解析

問題1:

1.張某權、張某普意欲對單身女性實施搶劫并強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屬于何種犯罪形

態?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張某權、張某普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屬于犯罪預備,但不構成強奸罪。對兩人的搶劫預備行為,可以

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張某權、張某普主觀上非法占有單身女性行人財物的目的,預謀客觀上用膠帶捆綁方式足以壓

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成立搶劫罪,但兩人尚未著手犯罪,由于被巡邏的公安抓獲這一意志以外原因被

迫放棄犯罪,成立犯罪預備。對兩人的搶劫預備行為,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二人共謀如果搶劫對象是漂亮女性時才實施強奸行為,即對是否實施強奸行為是附條件的,取決

于搶劫罪的實施情況及合適犯罪對象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兩人的預備行為只是對搶劫罪

的法益有威脅,對強奸罪的法益沒有威脅,對于強奸罪僅是一種犯意表示,不構成強奸罪。法條依據為

《刑法》第22條、第236條、第263條。

結論:構成搶劫罪的犯罪預備關鍵詞:不成立強奸罪的犯罪預備尚未著手搶劫對實施搶劫罪來說

是確定的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被迫放棄犯罪只是對搶劫罪的法益有威脅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

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不構成強奸罪

結論:《刑法》.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

、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一第22條

3

結論:不構成強奸罪關鍵詞:對是否實施強奸行為則是附條件的如果搶劫對象是漂亮女性時才實施

強奸行為該條件是否成就取決于搶劫罪的實施情況還取決于合適犯罪對象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對強奸罪的法益沒有威脅對于強奸罪僅是一種犯意表示

4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

1.(82001598)劉某系丁安保公司的工作人員。某日,丁公司派劉某、張某運輸價值2萬元的

移動保險箱前往戊市,該保險箱內裝有價值100萬元的珠寶。途中,劉某起意將珠寶據為已有。

張某意識到了劉某的企圖,但由于對丁公司的不公待遇感到不滿,決定不管,并想幫劉某一把。

在運輸途中,張某與劉某閑談時有意識告知其使用液壓切割可以打開保險箱,并在運輸到地點后

,聲稱自己要去上廁所給劉某創造機會。劉某對此毫不知情,趁著張某不在,攜帶保險箱潛逃

,并按照張某指點使用液壓機械切割開保險箱取得珠寶。

問題1:

1.請對張某行為作出法律評價,并寫出不同觀點。

題干

2.(82001416)趙某與羅某有仇,遂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錢某同意,并找到外甥

李某(15周歲)幫忙。為了保險起見,錢某又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騙周某說"我要去羅某家搶

劫,你幫我去放風吧",周某同意。次日,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周某在門外放風。錢某

見羅某在睡覺,二人將其打得動彈不得。錢某先行離開,臨走時,發現床頭有一部手機(價值

8000元),遂臨時起意拿走。隨后,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羅某頭上

猛砸幾下。二人到門口集合,發現門外沒有周某的蹤影。原來,周某見錢某、李某入戶之后,越

想越害怕,不一會兒就逃回家中。后羅某因顱腦重傷死亡。

問題1:

1.周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題干

3、(82001380)趙某與羅某因口角產生仇恨,趙某遂出資雇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第

二天晚上,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錢某見床上有一人睡覺,認為是羅某,遂持硬木棒朝該

人身上一頓亂擊,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個板凳,朝該人頭

上猛砸幾下。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數間房屋被燒毀。事后查明,當天羅某因事出差

,睡在床上的是羅某患有心臟病的妻子張某,張某因遭受毆擊(尸檢證明身體傷情為輕傷、頭部

傷情為重傷),引發心臟病當場身亡,并未死于火災。但不能查明是何處傷情引發心臟病。

問題1: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2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L請對張某行為作出法律評價,并寫出不同觀點。

參考答案

1-張某的行為理論上稱為片面的幫助犯,對其處理存在不同意見:

(1)如果承認片面的幫助犯。從劉某的方面看,劉某并不知道張某在幫助他,沒有共同故意,不成立

共同犯罪,劉某不需要對張某的行為和結果負責。但從張某的方面看,張某明知劉某在盜竊,還提供幫

助(告知切割方法和創造不在場機會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屬于從犯。有共同故意,成立共

同犯罪,張某要對劉某的行為和結果負責。最終對劉某以個人的盜竊罪論處,對張某以盜竊罪的共同犯

罪論處。

(2)如果不承認片面的幫助犯,則本案中,張某不需要盜竊行為負責,其告知切割方法和創造不在場

機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劉某單獨構成盜竊罪。

結論:片面的幫助犯,張某是片面的幫助犯

結論: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張某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關鍵詞:承認片面的幫助犯,認可片面的幫助犯

為實施盜竊行為創造了條件,提供幫助屬于從犯,張某|屬于從犯

結論:不構成犯罪,張某不構成犯罪關鍵詞:不承認片面的幫助犯,如果不承認片面的幫助犯不需要

對盜竊負責,張某|不需要對盜竊行為負責

2-(認為封緘物整體由受托人占有)張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劉某將自己代表丁公司占有的財物非法

據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犯罪數額為102萬元。張某通過事后的加入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片面共犯

,根據不同見解可以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片面共同正犯或片面幫助犯。法條依據為《刑法》第

271條第1款。

結論:張某構成職務侵占罪關鍵詞:非法據為己有張某|是片面的共犯

結論:《刑法》一第1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

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

財產。.第271條

題干2解析

問題1:

3

1.周某與錢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參考答案

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

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均屬于犯罪既遂。

本案中,周某被騙以為幫助錢某搶劫,實際錢某、李某在室內實施了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行為

,并且造成了財產損失和羅某死亡的結果。按照共犯從屬說,幫助者周某客觀上為錢某、李某實施的入

戶、盜竊、殺人提供了幫助(物理幫助和心理幫助),主觀上周某具有幫助錢某、李某入戶搶劫的故意

o而搶劫行為包括暴力行為和取財行為,搶劫的故意可以包容評價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和侵犯財產

(盜竊)的故意,因此,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與李

某在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吸收)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系幫助犯。

共犯的中止需要遵循明確告知退出和消除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影響兩個條件。本案中,周某在正犯實行

之后逃離,未明確告知退出,其行為未主動消除對其他共犯幫助的因果力,其他共犯隨后的犯罪行為與

周某仍然有關,周某不構成犯罪中止,對其需要按照"一人既遂則全部既遂”的原則處理,屬于犯罪既

遂。

結論:周某與錢某在盜竊罪(入戶盜竊)、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關鍵詞:搶劫有暴力

行為和取財行為搶劫的故意可包容評價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和盜竊的故意周某I被騙以

為幫助搶劫實際錢某I、李某I在室內有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行為

結論:周某與李某在故意殺人罪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關鍵詞:共犯從屬說周某I客觀上為李某I實

施的入戶、殺人提供了幫助主觀上周某I具有幫助入戶搶劫的故意周某I是幫助犯

結論:均屬于犯罪既遂關鍵詞:周某I未消除自己行為的因果力不能認定為共犯脫離,不構成犯罪中

止需對正犯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一人既遂則全部既遂

題干3解析

問題1:

1.關于致張某死亡的事實,趙某、錢某、李某三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

理由是在于,本案中,錢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已經實施了用木棍毆打、用板凳砸頭的行為,在危

害結果發生之前,有被害人心臟病被引發這一介入因素,該介入因素不異常,未能中斷二人的行為與張

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錢某與李某的行為與張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由于錢某主

觀上系傷害故意,故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而李某主觀上系殺人故意,故構成故意殺人罪(既

遂),趙某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4

結論:錢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關鍵詞:李某I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趙某構成故意傷

害罪(致人死亡)錢某I、李某I系共同正犯介入因素不異常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錢某I主觀

上系傷害故意李某I主觀上系殺人故意趙某I主觀上系傷害的教唆故意

5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

1.(82001593)劉某在甲快遞公司工作,為賺取甲公司的快遞費提成,其讓朋友假借乙高校

的名義,跟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高校的包裹均由甲公司負責運送,快遞費年底結清。一年間

,劉某虛構乙高校為發件人,通過"發空包"(不實際寄出快遞)的方式虛構業務量,形成30萬

元的"快遞業務費",并據此從甲公司獲得了6萬元的提成。到年底時,甲公司多次催促劉某收取

快遞業務費,劉某無力償還,遂潛逃。

問題1:

1.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題干

2.(82001592)劉某在甲快遞公司工作,為賺取甲公司的快遞費提成,其讓朋友假借乙高校

的名義,跟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高校的包裹均由甲公司負責運送,快遞費年底結清。一年間

,劉某虛構乙高校為發件人,通過“發空包”的方式虛構業務量,形成30萬元的"快遞業務費

”,并據此從甲公司獲得了6萬元的提成。到年底時,甲公司多次催促劉某收取快遞業務費,劉某

無力償還,遂潛逃。

問題1:

1.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題干

3.(82001399)魏某為某乳品公司擔任業務員,出于為該公司創造經營業績的動機,從

2016年10月起向該公司虛構了某學院需要供奶的事實,并利用偽造的學院行政章與該公司簽訂了

"供貨合同"。從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魏某將該公司鈣鐵鋅奶321,500份(每份

200亳升)送至其暫住地,每天將牛奶銷毀。經鑒定上述牛奶按0.95元/份計算,共價值人民幣

305,425元。

問題1:

1.魏某將牛奶銷毀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3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1.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參考答案

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本案中,劉某雖然通過虛構乙高校為發件人、通過“發空包”的

方式虛構業務量,形成30萬元"快遞業務費",但并未實際寄出快遞,沒有對甲公司造成財產損失,且

未產生擾亂甲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結果,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結論:不構成,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關鍵詞:并未實際寄出快遞,劉某|并未實際寄出快

遞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沒有對甲公司|造成財產損失未擾亂甲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未產生擾亂甲公司|正

常生產經營的結果

題干2解析

問題1:

1.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參考答案

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

物,本案中,劉某雖然讓朋友假借乙高校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快遞寄運合同,但并非是在簽訂或履行該合

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行為,其目的也并非騙取寄運費用,而是借此獲得公司快遞費提成,簽訂虛假合同

僅為其虛構業務事實、使甲公司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發給其提成的犯罪手段,且所簽訂合同標的為快遞費

而非提成,不屬于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欺騙甲公司處分財物,對于業務提成款的取得與簽訂虛假合同之間

并無因果關聯。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條依據《刑法》第224條。

結論:不構成,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關鍵詞:并非在簽訂過程中實施詐騙目的并非騙取寄

運費用,不具有騙取寄運費用的目的合同是為了獲得提成的犯罪手段不屬于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欺騙財

物提成款與虛假合同間無因果關聯

結論:《刑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

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

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

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

224條

題干3解析

問題1:

1.魏某將牛奶銷毀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魏某毀拋牛奶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職務侵占罪是一種占有型犯罪,構成

該罪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謂“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權利人的占有而將他人財物當做自己的所有

物進行占有,并按其本來用途進行利用或處分的意思。本案中,魏某是將牛奶全部銷毀,其行為是"毀

壞",而非"非法占有",故魏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結論:魏某不構成職務侵占罪,魏某不成立職務侵占罪

結論:魏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魏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關鍵詞: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須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將他人財物當做自己的所有物進行占有按其本來用途進行利用或處分其行為是"毀壞

",而非"非法占有",是毀壞,而非非法占有

3

案例分析題:共1題

題干

1.(72101010)2017年,趙某敲詐勒索周某10萬元,否則將通過網絡公布隱私。周某害怕

,就按照趙某的指示,將10萬元現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邊。趙某將該事情真相告訴了劉某,讓

劉某去垃圾桶旁邊取錢,劉某取到后與趙某平分,每人得5萬。(事實一)

2018年,趙某前往王某家盜竊,竊取一臺筆記本電腦。下樓離開時,誤以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

為了窩藏贓物,將李某打成輕傷。事實上,李某只是來樓里貼小廣告的,對趙某盜竊的事實并不

知情。(事實二)

2019年,楊某欠劉某債務到期沒有償還,劉某想要向楊某索取債務。趙某出主意說:"我們把他

綁起來逼他還錢",劉某同意。二人將楊某拘禁后,楊某說:"你們把我綁起來我沒力法還錢

,就算你們把我放了我也沒錢還"。兩天后,趙某出主意說把楊某的大拇指砍下來,劉某同意

,后來二人將楊某的大拇指看砍下(重傷)。(事實三)

2020年,趙某的妻子萬某發現趙某犯罪后勸其自首,趙某不從,惱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

皮帶勒萬某脖子的時候。萬某叫喊,聽到呼喊的兩個孩子跑過來(一個3歲,一個5歲),趙某覺

得不應該當著兩個孩子的面殺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兇,僅造成萬某輕傷。(事實四)

問題1:

1.對于事實一,有觀點認為劉某成立敲詐勒索罪,請說明理由?有觀點認為劉某成立侵占罪,請說明

理由?

問題2:

2.對于事實二,有觀點認為趙某成立事后(轉化型)搶劫,理由有哪些?有觀點認定趙某成立盜竊罪

和故意傷害罪,理由有哪些?

問題3:

3.對于事實三,有觀點認為劉某和趙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你反對還是贊同這個觀點,說明理由。

問題4:

4.對于事實四,趙某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請說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1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1.對于事實一,有觀點認為劉某成立敲詐勒索罪,請說明理由?有觀點認為劉某成立侵占罪,請說明

理由?

參考答案

事實一中關于劉某后續加入行為的定性的關鍵在于劉某加入之時,趙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是否實行終了

o一般而言,在沒未遂、中止事由的情況下,以犯罪既遂之時為實行行為終了之時。對于敲詐勒索罪而

言,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

因此,事實一中,趙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既遂),關鍵在于是否認定趙某實際占有劉某放

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邊的10萬元現金。對此,刑法理論存在兩種觀點,分別為控制說(通說)和失控說

O

(I)如果認為劉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則對趙某實際占有劉某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邊的10萬元現金采

控制說。

"控制說"要求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被害人周某將財物放在指定垃圾桶旁時,財物雖已經脫離周某占

有,但仍未被趙某實際占有,趙某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還未既遂,也即趙某的敲詐勒索行為尚未實行終

了。則劉某中途加入,去垃圾桶旁邊取錢的行為與趙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既遂之間有物理上的因果性,成

立敲詐勒索罪的承繼的共犯。

(2)如果認為劉某成立侵占罪,則對趙某實際占有劉某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邊的10萬元現金采失控

說。

"失控說"認為只要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就認定行為人取得財物,那么當被害人周某將財物放在

指定垃圾桶旁時,周某已經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此時,就可認定趙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既遂(實行終了

),劉某取走垃圾桶旁邊10萬元的行為與趙某的敲詐勒索行為無關。

劉某取走垃圾桶旁邊的財物屬于侵占無人占有的財物,成立侵占罪。

結論:控制說關鍵詞:未被趙某|實際占有取錢的行為與趙某出勺敲詐勒索行為既遂之間有物理上的

因果性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承繼的共犯趙某|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還未既遂

結論:失控說關鍵詞:周某|已經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敲詐勒索行為既遂,敲詐行為已經既遂取走垃

圾桶旁邊10萬元的行為與趙某出勺敲詐勒索行為無關侵占無人占有的財物

問題2:

2.對于事實二,有觀點認為趙某成立事后(轉化型)搶劫,理由有哪些?有觀點認定趙某成立盜竊罪

2

和故意傷害罪,理由有哪些?

參考答案

本案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但客觀上不存在防止行為人窩藏

贓物、毀滅罪證或是抓捕行為人的人,而對無關第三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是否成立事后搶

劫。換言之,存在主觀上的關聯性,但無客觀上的關聯性時,是否成立事后搶劫。對此,刑法理論上存

在兩種觀點。分別是肯定說和否定說。

(1)如果趙某成立事后(轉化型)搶劫,則采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對無關第三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成立事后搶劫。刑法只是規定行為人必須出

于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三種特定目的之一,沒有將暴力的對象限定為被害人或抓捕者,也即

不要求暴力行為與窩藏贓物的目的之間存在客觀上的關聯性。

據此,本案中,趙某為了窩藏贓物,將來樓里貼小廣告的李某打成輕傷的行為成立事后(轉化型)搶劫

O

(2)如果趙某成立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則采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對無關第三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不成立事后搶劫。刑法將轉化搶劫中暴力的

對象限定為被害人或抓捕者,要求暴力行為與窩藏贓物的目的之間存在客觀上的關聯性。

據此,本案盡管出于窩藏贓物的目的,但對來樓里貼小廣告的李某(無關第三人)實施暴力,致其輕傷

的行為不成立轉化型搶劫,僅成立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結論:肯定說關鍵詞:沒有將暴力的對象限定為被害人或抓捕者不要求暴力行為與窩藏贓物的目的

之間存在客觀上的關聯性構成事后搶劫

結論:否定說關鍵詞:暴力的對象限定為被害人或抓捕者,暴力要針對被害人或抓捕者要求暴力行

為與窩藏贓物的目的之間存在客觀上的關聯性構成盜竊罪與故意傷害罪

問題3:

3.對于事實三,有觀點認為劉某和趙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你反對還是贊同這個觀點,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對于事實三,我贊同將劉某和趙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一罪的觀點。

首先,劉某和趙某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二人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

其次,《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性質屬于法律注意規定。即只有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時具有傷害、殺

人故意,才能適用本條規定。

本案中,劉某、趙某在已經實力控制楊某,還砍下楊某手指,顯然具有傷害故意,因此直接適用第

238條第2款后段的規定,成立故意傷害罪一罪。

法條依據為《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

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論:贊同,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一罪,同意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一罪的觀點關鍵詞:基于索債的目的拘禁

3

楊某I構成^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法律注意規定使用暴力時具有傷害、殺人故意使用暴力時具有

傷害故意,砍手指時有傷害故意直接適用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規定

結論:刑法」吏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238

2-對于事實三,我反對劉某和趙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一罪的觀點。

首先,劉某和趙某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二人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如果不贊同將劉

某和趙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一罪,則應當認為《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后半段屬于法律擬制規定。其

次,《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性質屬于法律擬制。即只有當行為人并沒有傷害、殺害故意,但在非

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才需要適用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

意殺人罪論處。而本案中,劉某、趙某在已經實力控制楊某后,還砍下楊某手指,顯然具有傷害故意

,對此,無需適用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規定,而應直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法條依據為《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

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論:反對,不贊同關鍵詞: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法律擬制沒有傷害、殺

害故意具有傷害故意無需適用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規定直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

并罰

結論:《刑法》一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

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238條

問題4:

4.對于事實四,趙某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事實四中,趙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

首先,趙某覺得不應該當著兩個孩子的面殺死妻子,并非是因外部障礙而不能繼續行兇,不是犯罪未遂

O

其次,根據主觀說的觀點,趙某能繼續行兇而主動停止行兇,屬于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

最后,趙某的行為造成萬某輕傷,應當減輕處罰。法條依據為《刑法》第二十四條。

結論:趙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關鍵詞:并非是因外部障礙而不能繼續行兇,無外部障礙導致

不能繼續行兇不是犯罪未遂,不構成犯罪未遂能繼續行兇而主動停止行兇,停止犯罪行為能達目的而不

欲造成輕傷結果應當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

結論:《刑法》_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第24條

4

案例分析題:共1題

題干

1.(71801009)【重點】案情:

王某進行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劉某、林某、丁某積極參加。一日,王某、劉某在某酒店就餐

,消費3000元。在王某結賬時,收銀員吳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額,故意將3000元餐費改成

30000元,交由王某結賬。王某果然認錯,支付了30000元。

隨后,王某發現多付了錢,便與劉某去找吳某還錢,吳某拒不返還。王某、劉某惱羞成怒,準備

劫持吳某讓其還錢。王某、劉某捆綁吳某后,將吳某帶到雜物間,但在捆綁吳某過程中,不慎將

吳某摔成重傷,因為擔心酒店其他人員報警,故放棄挾持行為,從雜物間竄出離開酒店。

在王某和劉某走出酒店時,在門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攔截。王某遂讓劉某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

,劉某給林某、丁某打電話,并私下叫二人帶槍過來,林某、丁某二人將槍支藏在衣服里,護送

王某上了私家車。武某等人見狀遂讓四人離開。王某上車以后氣不過,讓劉某"好好教訓這個保

安",隨即自行開車離開。劉某立刻讓林某、丁某二人向武某等人開槍射擊,二人同時開槍。

證據表明,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開槍、一人朝腹部開槍。只有一槍擊中武某腹部,導

致其死亡,現無法杳明是誰擊中。

問題1:

1.關于吳某的行為定性,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問題2:

2.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何罪?須說明理由。

問題3:

3.王某、劉某、林某、丁某對武某的死亡構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題:共1題

題干1解析

問題1:

1.關于吳某的行為定性,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對于吳某盜刷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可能存在以下幾種處理意見:

(1)成立盜竊罪。根據具體的處分意識說,被害人并未清楚認識到自己交付的財產的全部內容,被害

人不具有處分意識,因此吳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構成盜竊罪。

(2)成立詐騙罪。根據概括的處分意識說,被害人主觀上大致認識到交付財產的種類,被害人具有處

分意識,吳某采取欺騙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既遂。

(3)成立盜竊的間接正犯,因為吳某故意調整數額,想利用被害人王某過失,沒有意識到是30000元

的處分行為,非法占有王某的財物,構成盜竊的間接正犯。

結論:盜竊罪,成立盜竊罪,是盜竊罪關鍵詞:不知道,王某|不知情詐騙罪要求自愿處分具體的認識

,具體的處分意識說不具有處分意識沒有充分的認識不成立詐騙罪

結論:成立詐騙罪,詐騙罪,是詐騙罪關鍵詞:概括的處分意識說大致認識被害人有處分意識陷入

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

結論: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構成間接正犯,不成立間接正犯,不是間接正犯,不是信用卡詐騙罪關鍵詞

:不足以支配不存在冒用

結論: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關鍵詞:故意調整數額利用王某|過失非法占有王某|財物

結論:成立盜竊的間接正犯關鍵詞:王某|沒有意識到數額

問題2:

2.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何罪?須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罪的結果加重犯。

一、對于非法拘禁罪,認定的理由如下:王某、劉某為索取債務,實施捆綁的行為非法拘禁吳某,向吳

某索取財物,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構成綁架罪。法條依據為《刑法》第238條第3款。

二、王某、劉某對拘禁行為本身導致的被害人重傷的,行為人存在過失,王某、劉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2

(致人重傷)的結果加重犯。

關聯知識點:最高法司法解釋將"索取債務”的范圍擴大解釋為包括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債務,其目的

是嚴格限制綁架罪的范圍,適度擴張非法拘禁罪的范圍。本案中王某、劉某是為了索回自己的合法財產

,更可以成立非法拘禁罪。

結論:非法拘禁構成^法拘禁罪關鍵詞:索取債務,要回財物非法拘禁吳某I,扣押吳某I不構成綁架

罪,不能構成綁架罪

結論:致人重傷,結果加重犯關鍵詞:拘禁行為本身導致的被害人重傷捆綁中不慎將吳某I摔成重傷

結論:不構成綁架罪,不是綁架罪

結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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