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_第1頁
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_第2頁
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_第3頁
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_第4頁
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江蘇省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發揮金融在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動江蘇\t"/html/20220726/_blank"碳金融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環境權益融資工具)》(JR/T0228-2021)《關于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21〕80號)《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環氣候〔2020〕57號)《關于深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8〕413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環發〔2013〕15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碳資產是指碳排放權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其中,碳排放權配額是指主管部門基于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向被納入溫室氣體減排管控范圍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第三條本指引所稱碳資產質押融資是指市場主體(以下稱“借款人")以自身持有或第三方擁有的碳資產為質押,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第二章融資條件及用途第四條作為質押品的碳資產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出質人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可以辦理質押登記;(二)權屬清晰,能證明其合法有效;(三)確保不影響當期履約周期內配額清繳履約;(四)可以流通,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凍結、強制執行等導致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五條以碳資產質押申請融資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設立,相關證照齊備、合法、有效;(二)所屬行業或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保管理良好;(三)借款人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四)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借款人獲得的碳資產質押融資資金,應優先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污降碳領域,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或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第三章融資期限、額度和利率第七條碳資產質押融資的期限應在碳資產使用期限之內,碳資產質押融資到期日不得超過碳資產使用期限的屆滿日。第八條碳資產質押融資的額度基于碳資產價值和質押率來確定。(一)碳資產價值評估參考碳資產取得成本、市場價格等因素,由貸款人負責組織評估。(二)質押率參考碳資產總量、剩余期限、碳資產市場價格波動情況等因素,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鼓勵貸款人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環保信用評價、節能減排技術水平等情況差異化設置質押率。第九條貸款人應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LPR,結合借款人信用情況合理確定融資利率。第四章融資程序第十條融資申請受理。借款人提出融資申請,貸款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第十一條貸款人開展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對借款人主體資格、投融資行為、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環保信用評價狀況等開展調查核實;(二)碳資產質押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出質人公司章程有關規定;(三)碳資產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質押凍結或查封等情況。第十二條質押物價值評估。貸款人開展價值評估,并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質押率。第十三條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簽訂及碳資產質押登記。(一)融資雙方簽訂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質押融資的碳資產種類、數量、期限、質押登記安排、質押權實現方式等要素,以及合同違約時貸款人行使質權的方式。(二)出質人依法合規辦理碳資產質押登記。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就碳資產質押、變更、注銷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提供支持。第十四條碳資產辦理質押登記后,貸款人按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第十五條借款人應按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終止。第五章貸后管理第十六條貸款人應加強貸后管理,密切關注國家碳減排政策變化,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碳減排、環保信用評價以及碳資產的權屬、價格、質押登記、履約清繳等情況跟蹤核查,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第十七條融資到期前,貸款人發現碳排放權價值發生較大幅度波動、碳資產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等情形,有權采取要求借款人及出質人補足擔保物、壓降融資額度、提前收回融資等措施。第十八條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或重新簽訂合同,并視情況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九條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時,需處置碳資產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置:(一)通過碳資產相關交易市場轉讓;(二)以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三)通過法院拍賣等司法途徑處置。第二十條碳資產處置所得按約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人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依法對借款人不足清償部分繼續追償。第六章激勵措施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發放碳資產質押貸款,對于省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碳資產質押貸款,優先提供再貸款政策資金支持。第二十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規范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并采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機構工作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價結果作為小微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評優表彰的參考因素。第二十三條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鼓勵和支持借款人通過碳資產質押融資等方式盤活碳資產。對省內成功辦理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人,在環保信用和環保臉譜評價上酌情加分,在相關獎項評比中予以優先考慮,在新、改、擴建項目審批中予以重點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財政政策優先支持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的項目。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及省內分支機構,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等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規范業務辦理流程,督促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第二十五條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可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制定相應業務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穩妥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并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報送業務開展情況。第二十六條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地方職責范圍內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向貸款人提供出質人的碳排放配額發放、質押、履約、環保信用評價等信息查詢便利,并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開展貸款違約后的碳資產處置。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就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碳資產市場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