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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君山區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管理實行細則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區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貸風險,促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23第2號)、《湖南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管理實行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行細則。第二條君山區轄內農村信用社(含南湖分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實行細則。第三條本實行細則所稱個人貸款,是指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貸款。第四條信用社應按照評級→授信→用信的原則建立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其基本操作流程為:評級→授信→貸款申請→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協議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與處置。第五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信用社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信用社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個人貸款必須執行貸款面談、協議面簽制度。信用社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二章辦理條件第七條借款人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穩定的工作單位,或穩定的經營場合;(三)遵紀守法,信用記錄良好,無到期未還的貸款本息;(四)具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五)有具體的生產經營項目或消費項目,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六)在貸款社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七)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擔保,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除外;(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金額、期限和利率第八條貸款金額應根據貸款品種結合借款人自有資金、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實際資金需求、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擬定。貸款金額應控制在借款人綜合授信額度內。第九條貸款期限應根據貸款品種結合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經營穩定性、以及生產經營周期等因素合理擬定。第十條貸款利率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定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有關利率定價政策,由區聯社統一下文明確。第四章受理與調查第十一條符合個人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請個人貸款。受理機構應向借款申請人提供相應征詢服務,并對其資格和貸款用途進行初審。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借款申請;(二)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三)資產和有效收入證明;(四)借款用途證明;(五)貸款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和有權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租賃或承包經營的另需提供租賃或承包協議;(六)抵(質)押物權屬證明或保證擔保人相關資料;(七)貸款人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用現場核算、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征詢等途徑和方法,調查人員應重要就以下內容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借款人基本情況,涉及家庭情況、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借款人收入情況;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法;借款人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借款人經營環境、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經營狀況、行業政策和市場情況;抵(質)押物權屬、價值及變現能力,保證人資格、保證能力和保證意愿;信用社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信用社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信用社不得將貸款調查的所有事項委托第三方完畢。第十五條信用社客戶經理應擬定借款人真實身份,對其調查內容當面詢問借款人,并做好面談記錄,借款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完畢。第五章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六條貸款審查。信貸審查人員除須對照辦理條件進行審查外,還需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調查內容審查。重要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二)基本要素審查。借款人和擔保人提供的資料和內部資料是否真實完善;(三)主體資格審查。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效收入證明是否真實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四)信貸政策審查。貸款用途是否合規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定價是否合理,是否綜合考慮了業務風險與綜合收益情況;是否符合監管限制性比例規定。(五)信貸風險審查。審核借款人職業背景、收入來源的穩定性以及家庭資產負債狀況;還款來源;擔保物價值、變現能力、租賃情況;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保證意愿。對于個人生產經營信貸業務,還應重點分析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行業政策和市場情況。(六)信用社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十七條貸款風險評價。重點分析借款人的鈔票收入和支出情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同時對風險保障進行評價,涉及抵押、質押、保證和保險等。第十八條審查結束后,審查人員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提出信貸風險評價及防范措施。第十九條審查人員對提交的信貸資料不全、調查內容不完整、不清楚的信貸業務,可規定客戶經理補充完善;對不符合國家政策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管理制度的,經負責人批準后,可終止信貸業務辦理程序,將有關材料退回,并做好書面記錄。第二十條個人貸款嚴格按貸款權限審批(征詢)。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保證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二十一條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信用社應及時告知借款人。第六章協議、發放與支付第二十二條信用社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貸款審批設定的前提條件和管理規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防止協議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第二十三條按照不同擔保方式,信用社應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質押人共同辦理有效的抵押、質押權登記或止付、背書、公證等手續。第二十四條信用社應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審核。基層信用社權限內發放的貸款由基層信用社負責,超過基層信用社貸款審批權限的貸款由聯社風險管理部負責發放審核。發放審核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一)貸款審批是否經有權審批人簽字批準,貸款品種、額度、期限、利率等是否與審批意見相符;(二)提請放款的申請資料是否完善;(三)貸款擔保是否有效貫徹;(四)貸款協議文本使用是否對的、重要條款是否明確、主從協議是否銜接等;(五)信用社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貸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兩種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協議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劃撥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協議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第二十六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借款人無法事先擬定具體交易對象且單筆支付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有條件有效使用非鈔票結算方式的;(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貸款總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四)農戶貸款。第二十七條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應與借款人簽訂委托支付協議,授權信用社按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第二十八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用社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協議中事先約定,規定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信用社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信用社應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涉及提款申請、支付審核和放款三個環節。第三十條借款人申請提款應提交以下資料:(一)提款申請書;(二)貸款用途證明材料;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應逐筆提交可以反映所提款項用途的具體證明材料,如交易協議、貨品單據、付款文獻和相關業務憑證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應提交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第三十一條貸款支付審核由基層信用社負責,采用信用社負責人或客戶經理交叉審核的原則。貸款支付審核原則上應在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請資料后當天完畢。貸款支付審核的重點應根據貸款支付方式來擬定: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貸款支付審核重點為:1、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發放審核;2、提款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支付憑證所列金額、支付對象是否與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提款申請書及借款協議約定相符;3、支付對象賬戶信息是否完整;4、信用社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貸款支付審核重點為:1、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發放審核;2、提款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是否提交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所列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是否與約定的貸款用途相符;3、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所列貸款資金支付額度是否超過貸款人受托起付標準和條件;4、信用社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第三十二條經支付核準的業務,應在當天與借款人訂立借據,并告知會計結算部門將貸款資金劃入指定的賬戶或貸款資金專用賬戶。信用社受托支付的,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或直接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信用社原則上應在貸款發放當天完畢受托支付,確因客觀因素當天不能完畢受托支付的,應在下個工作日完畢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的結算賬戶。第三十三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信用社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協議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一)信用狀況下降;(二)挪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不實等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三)違反協議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信用社受托支付;(四)借款人指定的賬戶或貸款資金專用賬戶被有權機構凍結或止付。第七章貸后管理第三十四條貸款發放后,要定期對借款人及其生產經營進行檢查分析,重點涉及以下內容:(一)借款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行業政策變化情況、市場波動情況、綜合收益和償債能力、變化趨勢及因素;(三)保證人保證能力、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質)押物的價值是否受到損失,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質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四)對分期投保商業保險的,還應關注保險到期情況并督促借款人及時續保;第三十五條
對借款人違反協議約定,或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也許危及貸款安全的,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判,并視情況及時采用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所有貸款、追加擔保等各種措施有效化解風險。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個人信貸業務需展期的,按貸款審批權限和程序審批。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第三十七條借款人還清所有貸款后,信用社應將抵押、質押的權利憑證交還抵押、質押人并做簽收登記,設定抵押、質押登記的要及時與抵押、質押人共同向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注銷手續或解除止付手續。第三十八條信用社應按照協議約定收回貸款本息。未按協議約定償還的貸款,信用社應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按照貸款風險分類管理相關辦法規定,及時進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真實、動態地揭示貸款質量和潛在風險。第八章操作規程第三十九條個人信貸業務必須嚴格按此流程進行操作。貸款申請↓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協議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與處置一、貸款申請、受理操作流程部門和崗位流程操作要素貸款申請借款人貸款申請借款人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交個人貸款書面申請,其重要內容應涉及借款人基本情況、申請的貸款品種、金額、期限、用途、擔保方式、還款來源、還款方式等。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交個人貸款書面申請,其重要內容應涉及借款人基本情況、申請的貸款品種、金額、期限、用途、擔保方式、還款來源、還款方式等。 基本資格審查信貸員或客戶經理基本資格審查信貸員或客戶經理申請個人貸款的借款人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申請個人貸款的借款人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穩定的工作單位,或穩定的經營場合。(三)遵紀守法,信用記錄良好,無到期未還的貸款本息。(四)具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五)有具體的生產經營項目或消費項目,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六)已在本社開立個人結算帳戶。(七)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擔保,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除外。(八)貸款社規定的其他條件。貸款受理貸款受理信貸員或客戶經理借款人申請貸款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借款人申請貸款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借款申請;(二)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三)資產和有效收入證明;(四)借款用途證明;(五)貸款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和有權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租賃或承包經營的另需提供租賃或承包協議;(六)抵(質)押權屬證明或保證擔保人相關資料;(七)貸款社規定的其他資料。 貸款受理人員應當及時對貸款資料進行初審,若借款人不具有基本條件的,不予受理,應對其說明因素;初審合格的,可進入貸款調查程序信貸員或客戶經理貸款資料初審
二、貸款調查操作流程貸款受理人員應當及時對貸款資料進行初審,若借款人不具有基本條件的,不予受理,應對其說明因素;初審合格的,可進入貸款調查程序信貸員或客戶經理貸款資料初審貸款調查人做好溝通,與借款人進行面談貸款辦理社指派兩名以上合適的信貸人員采用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報聯社審批的個人貸款需聯社業務拓展部參與調查并署名。通過人民銀行公司征信系統、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信貸管理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如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查詢系統、水電查詢系統、車輛違章查詢系統、個人納稅查詢系統等),了解借款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征信系統查詢記錄應當打印保存,其他系統查詢情況記入調查報告。注意:貸前調查人在查詢征信系統前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系統查詢部門和崗位流程操作要素雙人(四眼)貸款調查貸款調查人做好溝通,與借款人進行面談貸款辦理社指派兩名以上合適的信貸人員采用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報聯社審批的個人貸款需聯社業務拓展部參與調查并署名。通過人民銀行公司征信系統、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信貸管理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如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查詢系統、水電查詢系統、車輛違章查詢系統、個人納稅查詢系統等),了解借款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征信系統查詢記錄應當打印保存,其他系統查詢情況記入調查報告。注意:貸前調查人在查詢征信系統前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系統查詢雙人(四眼)貸款調查信貸員或客戶經理、信貸員或客戶經理、業務拓展部面談面談實地核算貸款調查人員應重要就以下內容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實地核算貸款調查人員應重要就以下內容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一)借款人基本情況,涉及家庭情況、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二)借款人收入情況;(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法;(四)借款人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五)借款人經營環境、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經營狀況、行業政策和市場情況;(六)抵(質)押物權屬、價值及變現能力,保證人資格、保證能力和保證意愿;(七)信用社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通過關聯方、交易對手等調查借款人的有關情況關聯方調查通過關聯方、交易對手等調查借款人的有關情況關聯方調查未評級授信未評級授信的客戶,依據湖南省聯社評級、授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估、授信額度確認。評級授信 調查報告重要涉及如下內容:1.客戶基本情況(調查報告重要涉及如下內容:1.客戶基本情況(注冊情況、帳戶情況等);2.借款人資信狀況(經歷、能力和業績、有無重大訴訟事項);3.財務狀況及經營情況(生產經營狀況、生產經營周期、應收應付賬款及遞延資產情況);4.貸款用途、金額、期限、還款能力(本次貸款用途、自有資金或公司自籌資金能力,還款資金來源);5.貸款擔保情況(抵押物、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變現能力,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質權人獲得質物占管權的也許性,保證單位的保證資格及經濟實力、財務狀況等保證能力情況);6.貸款風險評估(發放本次貸款也許承擔的風險種類、大小及控制風險的途徑及方法);7.還款的也許性分析:(1)財務分析;(2)評估抵押品和擔保;(3)非財務因素;8.借款人對信用社的奉獻;9.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10.結論性意見(貸款金額、種類、方式、期限、利率或拒貸理由)。撰寫貸款調查報告三、貸款風險評價及審批操作流程部門和崗位流程操作要素審查貸款審查的基本內容:1、調查內容的審查。重要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2、基本要素的審查。借款人、擔保人提供的資料和內部資料是否真實完善。3、主體資格的審查。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效收入證明是否真實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4、合用政策規定的審查。貸款用途是否合規合法;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定價是否合理,是否綜合考慮了業務風險與綜合收益情況;是否符合監管限制性比例規定審查貸款審查的基本內容:1、調查內容的審查。重要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2、基本要素的審查。借款人、擔保人提供的資料和內部資料是否真實完善。3、主體資格的審查。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效收入證明是否真實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4、合用政策規定的審查。貸款用途是否合規合法;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定價是否合理,是否綜合考慮了業務風險與綜合收益情況;是否符合監管限制性比例規定。5、信貸風險的審查。審查借款人職業背景、收入來源的穩定性以及家庭資產負債狀況;還款來源;擔保物價值、變現能力、租賃情況;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保證意愿。對于個人生產經營信貸業務,還應重點分析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行業政策和市場情況。6、擔保審查。分析保證人的保證資格、保證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質)押擔保的,分析抵(質)押擔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等。7、審查結論。在全面論證貸款風險、收益的基礎上,提出貸款審查結論。嚴格按貸款權限審批。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保證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審查報告的重要內容應涉及:1、借款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及可行性,借款人信用及與信用社的合作情況;2、借款人的鈔票收入和支出情況;3、貸款風險評價及防范措施;4、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意見,涉及貸款的種類、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及限制性條款等。對提交的信貸資料不全、調查內容不完整、不清楚的信貸業務,可規定客戶經理補充完善;對不符合國家政策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管理制度的,經負責人批準后,可終止信貸業務辦理程序,將有關材料退回,并做好書面記錄。貸款審查崗貸款審查崗提出審查結論審貸組/審貸會審批部門和崗位流程操作要素辦理登記信貸員/客戶經理約定并簽訂協議條款信用社負責人/借款人簽字蓋章客戶經理/信貸員抵(質)押擔保方式的,在抵(質)押協議簽訂生效后,應當指定專人按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信貸員/客戶經理核算身份貸款社必須與借款人當面簽訂省聯社統一制式的貸款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貸款審批設定的前提條件和管理規定,要約定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防止協議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屬擔保貸款范疇的貸款,還應簽訂擔保協議。對借款人、擔保人前來辦理貸款簽約手續的經辦人應當核對其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保證簽約經辦人身份信息和單位印章確鑿無誤、代理事項未超過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協議簽訂中應注意以下事項:1、雙方應親自在協議中簽字(蓋章),再加蓋協議專用章(行政公章)。2、協議應當由借款人先簽章,再由信用社簽章。3、一式多份的協議辦理登記信貸員/客戶經理約定并簽訂協議條款信用社負責人/借款人簽字蓋章客戶經理/信貸員抵(質)押擔保方式的,在抵(質)押協議簽訂生效后,應當指定專人按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信貸員/客戶經理核算身份貸款社必須與借款人當面簽訂省聯社統一制式的貸款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貸款審批設定的前提條件和管理規定,要約定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防止協議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屬擔保貸款范疇的貸款,還應簽訂擔保協議。對借款人、擔保人前來辦理貸款簽約手續的經辦人應當核對其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保證簽約經辦人身份信息和單位印章確鑿無誤、代理事項未超過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協議簽訂中應注意以下事項:1、雙方應親自在協議中簽字(蓋章),再加蓋協議專用章(行政公章)。2、協議應當由借款人先簽章,再由信用社簽章。3、一式多份的協議,各份內容均應完全一致,需要修改的,改動部分應由雙方簽章確認。4、同一份協議有數頁且可以分開的,應在每份協議中加蓋騎縫章。貸款發放審查崗審查貸款手續信貸員/客戶經理簽約準備將填寫完整但未簽章的協議文本、抵質押清單等附件以及批準放貸的資料提交貸款發放審查崗進行審查。審查人對送審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協議內容的合規性負責。告知借款人、擔保人簽約時間、地點和應當準備的其他事項。部門和崗位流程操作要素基層信用社權限內的貸款發放審核由基層信用社負責,超過基層信用社審批權限的貸款發放審核由聯社負責。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一)貸款審批是否經有權審批人簽字批準,貸款品種、額度、期限、利率等是否與審批意見相符;(二)提請放款的申請資料是否完善;(三)貸款擔保是否有效貫徹;(四)貸款協議文本使用是否對的、重要條款是否明確、主從協議是否銜接等;(五)貸款社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貸款支付審查支付審核受理提款申請支付審核審查支付方式:1、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是否應采用受托支付。2、受托支付的,應審查: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放款核準;審查提款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支付憑證中所列金額、支付對象是否與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提款申請書及借款協議約定相符;借款人所填列賬戶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3、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審查重點涉及: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發放審核;提款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是否提交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基層信用社權限內的貸款發放審核由基層信用社負責,超過基層信用社審批權限的貸款發放審核由聯社負責。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一)貸款審批是否經有權審批人簽字批準,貸款品種、額度、期限、利率等是否與審批意見相符;(二)提請放款的申請資料是否完善;(三)貸款擔保是否有效貫徹;(四)貸款協議文本使用是否對的、重要條款是否明確、主從協議是否銜接等;(五)貸款社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貸款支付審查支付審核受理提款申請支付審核審查支付方式:1、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是否應采用受托支付。2、受托支付的,應審查: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放款核準;審查提款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支付憑證中所列金額、支付對象是否與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提款申請書及借款協議約定相符;借款人所填列賬戶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3、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審查重點涉及: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發放審核;提款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是否提交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所列用款事項是否符合約定的貸款用途;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中的貸款資金支付額度是否超過信用社受托支付起付標準或條件;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貸款發放審查貸款發放審查崗貸款支付審查崗借款人申請提款應提交以下資料:(一)提款申請書。(二)貸款用途證明材料。(三)信用社認定的其他資料。會計人員根據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查崗的意見,在借款人填妥借據后(應載明借款協議編號),會計人員將貸款資金劃入指定的賬戶。受托支付的,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直接轉入借款人在承貸社開立的結算賬戶。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社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協議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2、挪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不實等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3、違反協議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信用社受托支付;4、借款人指定的賬戶或貸款資金專用賬戶被有權機構凍結或止付;5、信用社認定的其他情形。借款人符合提款條件的,在借款人提款申請書中簽署意見,明確支付方式和支付對象、金額、賬號等事項,告知會計人員出賬;借款人提款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借款人說明理由。支付資金告知出賬貸款支付審查崗部門和崗位流程操作要素按照信用社規定擬定貸后管理負責人,成立貸后管理小組,明確管理成員,貸后管理小組承擔由于貸后管理不盡職而導致貸款風險的責任。客戶經理按照信用社規定擬定貸后管理負責人,成立貸后管理小組,明確管理成員,貸后管理小組承擔由于貸后管理不盡職而導致貸款風險的責任。客戶經理明確貸后管理小組四、信貸業務到期管理1、信用社應按省聯社的相關的規定,對到期貸款、提前到期貸款和逾期貸款進行催收。2、客戶還清所有貸款后,應將抵(質)押的權利憑證交還抵(質)押人并作簽收登記和注銷登記手續;客戶歸還部分貸款后,規定信用社解除部分擔保的,應當按照信用社相關規定解決。四、信貸業務到期管理1、信用社應按省聯社的相關的規定,對到期貸款、提前到期貸款和逾期貸款進行催收。2、客戶還清所有貸款后,應將抵(質)押的權利憑證交還抵(質)押人并作簽收登記和注銷登記手續;客戶歸還部分貸款后,規定信用社解除部分擔保的,應當按照信用社相關規定解決。3、客戶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需要展期的,信用社應審查貸款所相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因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并合理擬定貸款展期的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4、客戶在貸款到期之日尚未歸還的,應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管戶信貸員應填制逾期催收告知書,分別發送到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催收。5、形成不良的,信用社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社可與其協商重組。6、對的確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信用社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三、風險預警與處置1、信貸工作人員應當對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附錄六“預警信號風險提醒”、附錄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醒”的內容,認真分析、甄別、整理在現場和非現場貸后檢查中收集到的信息,及時發現、處置借款人潛在的風險預警信號。2、信用社應當根據預警信號對貸款安全的影響,合理制定解決方案。二、貸后信息管理要定期對借款人及生產經營進行檢查分析,重點涉及以下內容:(一)借款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行業政策變化情況、市場波動情況、綜合收益和償債能力、變化趨勢及因素;(三)保證人保證能力、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質)押物的價值是否受到損失,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質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四)對分期投保商業保險的,還應關注保險到期情況并督促借款人及時續保。一、貸款用途監管1、信用社應當嚴格監督借款人按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2、在借款人生產經營循環后,應當加強借款人生產經營監督,防止借款人擠占挪用信貸資金。3、信用社要通過加強賬戶鈔票流量管理,提高借款人經營收入歸社率。4、信用社應定期檢查借款人的資金回籠情況,認真分析是否與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相匹配。。貸后管理小組貫徹貸后管理職責第九章盡責認定與追究第一節盡責認定第四十條盡責,指信貸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分內應做事情的表現及效果。第四十一條實行盡責主負責人制度。實行調查主負責人制度,對報批信貸業務調查的真實性負責。實行審查主負責人制度,對信貸業務的合規合法性負責。實行審批主負責人制度,對信貸業務負審批責任。實行支付審核主負責人制度,對信貸業務發放和支付的審核負責。實行經營主負責人制度,對信貸業務的管理、質量效益負責。經營主負責人必須逐筆貫徹每筆貸款的“三包”負責人。第四十二條界定主負責人。信用社在權限范圍內辦理信貸業務,必須明確調查主負責人、審查主負責人,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審批主負責人,發放審核主負責人,信用社法定代表為經營主負責人。信用社報批超權限的信貸業務,上一級信貸管理部門根據情況擬定調查、審查、發放審核主負責人,有權審批人為審批主負責人。征詢盡責追究具體另行制定認定辦法。第四十三條單筆貸款按責任分工明確主負責人。主負責人承擔責任的重要內容是:(一)信貸調查主負責人的責任涉及:1.對信貸業務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條件負責;2.對信貸業務申請人提供材料的齊全性、真實性負責;3.對自己提交的調查材料、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4.承擔其它按規定應由其擔負的責任。(二)信貸審查主負責人的責任涉及:1.對不符合信貸政策的信貸業務所做出的批準意見負責;2.對資信調查意見、項目評估報告、風險防范措施等內容審查負責;3.對完整和準確地向審批人移送決策建議負責;4.承擔其他按規定應由其擔負的責任。(三)信貸審批主負責人的責任涉及:1.對作出的審批結論負重要責任;2.對未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審批的信貸業務承擔所有責任;3.對超越權限審批的信貸業務承擔所有責任;4.承擔其他按規定應由其擔負的責任。(四)貸款發放審核主負責人的責任涉及:1、對不符合信貸核準放款條件信貸業務所做的批準意見負責;2、對合規性規定、限制性條款、擔保措施的貫徹情況,資本金到位情況,放款報審資料與貸款協議條款規定相符等內容的審核負責;3、承擔其他按規定應由其擔負的責任。(五)信貸經營主負責人的責任涉及:1.對執行有關信貸方針政策,建立和完善本級信貸管理制度負責;2.對貫徹信貸業務崗位責任負責;3.對信貸資產經營質量、效益、風險等綜合績效負責;4.對超權限信貸業務調查評估內容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負責;5.對不良信貸資產的保全處置負責;6.承擔其他按規定應由其擔負的責任。第四十四條每筆信貸業務,必須書面擬定調查、審查、審批、經營主負責人和包收負責人。對報批的信貸業務沒有書面擬定調查、審查、審批、發放審核、經營主負責人和包收負責人的,上級社不得受理,有權審批社不得審批。第四十五條建立經營主負責人責任移交制度。原經營主負責人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在上級社信貸管理部門的主持和監交下,同接手經營主負責人對其負責的信貸業務風險狀況進行鑒定,形成書面交接材料,由原主負責人、接手主負責人、參與人簽字后登記存檔。責任移交后,接手主負責人對接手后的信貸業務經營狀況負責,不得推諉。第四十六條在開發和鞏固優良客戶的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貽誤決策時機導致信用社損失的,原則上可比照對主負責人的處罰規定懲處。第四十七條建立信貸崗位離任責任追究制度。對離開信貸決策崗位后,發現其在原任職期間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違章懲處第四十八條信用社信貸管理部門、稽核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信貸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主負責人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第四十九條調查主負責人幫助、默許偽造有關條件套騙信用社信用的,無論是否導致損失,一律實行責任追究,形成不良信貸資產的要負責清收;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解決。第五十條調查主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形成不良信貸資產的要負責清收;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解決。(一)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進行調查,誤導審查和審批,導致損失的;(二)對客戶的財務、資信等狀況調查不細不實,誤導審查和審批,導致損失的;(三)對擔保抵押調查不實,誤導審查和審批,導致損失的。第五十一條審查主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無論是否導致損失,一律實行責任追究,形成不良信貸資產的要負責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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