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NY 5070-2002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相較于其前一版本《NY 5070-2001》,在內容上進行了多方面的更新與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適用范圍上,《NY 5070-2002》進一步明確了該標準適用于無公害水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漁藥使用及管理要求。這表明新版標準更加注重從源頭到市場的全程質量控制。

其次,對于漁藥種類及其殘留限量的規定,《NY 5070-2002》增加了新的漁藥項目,并對部分原有項目的殘留限量值進行了修訂。例如,新增了某些抗生素類藥物的最大允許殘留量(MRLs),同時下調或上調了一些已知有害物質的限值,以更好地反映當前科學研究成果和國際通行做法。

此外,《NY 5070-2002》還加強了對檢測方法的要求,引入了更為先進的分析技術,如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GC-MS)等,旨在提高檢測精度與效率,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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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07-25 頒布
  • 2002-09-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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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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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代替NY5070—2001

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發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

前言

本標準是對NY5070—2001《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的修訂。

本標準的修訂主要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食品中獸藥殘留》(“ResidueofVeterinary

Drugsin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訂)和《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CodexMaximum

ResidueLimitForVeterinaryDrugsinFoods”),同時根據我國水產品貿易情況參考了歐盟法規(EEC

Regulation2377燉90),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法規[21CFRCh.I(4101Edition)Part556

ToleranceforResidueofNewAnimalDrugsinFood]以及日本、加拿大、韓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動物

性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MRL),并結合我國水產品養殖生產過程中漁藥的使用情況。

本標準保持了原標準的結構形式;在內容上保留了原標準中科學、合理的內容,刪除了目前我國水

產養殖中沒有使用的藥物,修訂了氯霉素測定方法,增加了附錄A、附錄B,同時對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和

補充。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廣東出入境檢疫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德慶、李曉川、李兆新、冷凱良、林黎明、宜齊、吳建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NY5070—2001。

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水產品中漁藥及通過環境污染造成的藥物殘留的最高限量。

本標準適用于水產養殖品及初級加工水產品、冷凍水產品,其他水產加工品可以參照使用。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5029—2001無公害食品豬肉

NY5071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SC燉T3303—1997凍烤鰻

SN燉T0197—1993出口肉中喹乙醇殘留量檢驗方法

SN0206—1993出口活鰻魚中睧喹酸殘留量檢驗方法

SN0208—1993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驗方法

SN0530—1996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檢驗方法液相色譜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漁用藥物┈┇┎┇┊┈

用以預防、控制和治療水產動、植物的病、蟲、害,促進養殖品種健康生長,增強機體抗病能力以及改

善養殖水體質量的一切物質,簡稱“漁藥”。

漁藥殘留┇┈┊┈┄┈┇┎┇┊┈

在水產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漁藥的原型化合物或燉和其代謝產物,并包括與藥物本體有關雜質的

殘留。

最高殘留限量│┍│┊│┇┈┊│┉,

允許存在于水產品表面或內部(主要指肉與皮或燉和性腺)的該藥(或標志殘留物)的最高量燉濃度

(以鮮重計,表示為:μg燉kg或mg燉kg)。

要求

.漁藥使用

水產養殖中禁止使用國家、行業頒布的禁用藥物,漁藥使用時按NY5071的要求進行。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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