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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一節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二、破產法

當時,商人們在市中心的交易市場中各有自己的板凳:當某個商人不能償付到期債務時,他的債權人就砸爛他的板凳,以示其經營失敗。所以這個習慣一直影響到今天,當企業倒閉時就“摘牌子”,無論是以前的砸凳子還是今天的摘牌子,都意味著經營者喪失繼續經營的資格,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債權人瓜分財產了。破產,來源于意大利語,意為“砸爛”、

“板凳”。它來源于中世紀后期,意大利商業城市的習慣。

長期以來破產法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而今天人們的觀念逐漸理性,破產并不意味著一定要瓜分債務人的財產,比如給企業一段時間讓其休養生息,甚至給一些必要的幫助使其東山再起,這樣的結果對方都有利,減少社會財富的浪費,這種變革使破產法已經由過去單純保護債權人利益進化到今天也開始保護債務人利益了。破產的概念破產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主持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破產制度的特點破產執行程序一般民事執行程序清償能力無清償能力有清償能力目的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為個別債權人的利益結果喪失主體資格僅限于債務人財產破產法

是規定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清償債務,或進行企業重整,避免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現代意義上的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該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試行,但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規范企業破產程序,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一)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所有的企業法人(金融機構另有規定)。(二)新破產法的適用地域范圍:對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未做規定。本法對債務人在境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涉及境內財產的,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裁定承認和執行。(三)新破產法的適用時間: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節破產的申請與受理一、破產界限二、破產申請三、破產受理破產界限——破產原因,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

破產的法律標準《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訴法》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新《破產法》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不能清償不能清償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清償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無爭議的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對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的期間內持續不能清償還債方式債的性質不能償還期限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人債權人債務人債權發生的事實及相關證據債權性質和數額債權擔保的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證明對方無力還債企業虧損的證明有關會計報表企業財產狀況明細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證明自己無力還債清算人案件管轄權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級別與企業注冊登記機關的級別一致破產申請流程申請受理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提出申請提供債務清冊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例題2】下列各項中,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破產有管轄權的是()。A、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D、債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債務人所在地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例題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答案】×【解析】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受理1、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了解)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8、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對于法院而言對于債務人而言對于債權人而言對債務人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包括審理程序、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個別清償受限不得要求個別清償對債務人是當事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區別對待【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符合債權申報要求的是()。A、付款人不知票據發票人被宣告破產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款而產生的債權B、破產企業保證人代替破產企業清償債務而產生的債權C、債權人因申報債權而發生的費用D、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答案】ABD【解析】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債權人因申報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不符合債權申報要求。【例題2】作為票據出票人的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付款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的,因此產生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申報。()【答案】√

第三節破產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二、管理人的產生和組成三、管理人的職責破產管理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節債務人財產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及范圍二、撤銷權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四、抵銷權五、取回權六、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七、破產費用和公共債務債務人的財產1、破產申請受理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2、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債務人財產的概念分為兩部分: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撤銷權撤銷權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例題】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在破產企業清算時,下列選項中,破產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的有()。A、該企業于2006年3月1日對應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B、該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于2006年2月1日從該企業無償調出價值10萬元的機器設備C、該企業于2006年1月8日與其債務人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D、該企業于2006年7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他人【答案】ABCD

出現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1、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的債務提供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權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撤銷權的行使(1)必須由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2)可撤銷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個別清償的撤銷抵銷權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無論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種類的債破產企業甲10萬5萬可抵銷不可抵銷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知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已知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取回權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2、一般取回權僅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已被賣出或滅失,只能以損失額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權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財產時,存在相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向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費用。3、特殊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123【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項目中,可以作為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隨時清償的有()。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B、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費用C、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D、破產財產的拍賣費用【答案】ABCD

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甲企業的機器設備被大風吹走,幾天后,落在張某的屋頂.張某面對天外來客,供若神明,日夜守候。張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因為企業并沒有與張某簽訂看管設備的委托合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第43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很明顯,新法將原來的破產費用一分為二,分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類,其中破產費用優先在共益債務之前清償。第五節債權申報一、債權申報的概念二、債權申報的期限三、債權申報的要求四、債權表的編制債權申報的期限法定申報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延展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的要求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例題例題例題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甲企業和乙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務人甲企業尚未支付債權人乙企業100萬元的貨款。隨后債權人乙企業分立為丙企業和丁企業。甲企業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企業為連帶保證人,甲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甲企業和乙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務人甲企業尚未支付債權人乙企業100萬元的貨款。隨后債務人甲企業分立為丙企業和丁企業。【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符合債權申報要求的是()。A、付款人不知票據發票人被宣告破產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款而產生的債權B、破產企業保證人代替破產企業清償債務而產生的債權C、債權人因申報債權而發生的費用D、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答案】ABD【解析】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債權人因申報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不符合債權申報要求。【例題2】作為票據出票人的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付款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的,因此產生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申報。()【答案】√

第六節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性質職權決議組成是臨時自治團體,不是權利主體;其決議往往由法院認定,管理人執行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的主席應當由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以后會議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有權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總額的1/2以上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總額的2/3以上和解協議、重整計劃第七節重整程序一、重整的概念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三、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四、重整計劃的執行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例題】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有()。A、債權人B、債務人C、債務人的出資人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答案】BD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一)重整計劃的制定1、制定人:債務人或管理人。2、制定期限:6個月,特殊情況延期3個月。3、內容(了解)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1、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2、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1)按照重整計劃草案,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按照重整計劃草案,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3)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4)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5)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企業破產法》的規定;(6)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與終止(了解)

第八節和解一、和解的概念二、和解的提出三、和解協議的通過及裁定四、和解協議的效力五、和解協議的終止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和解協議的效力1、約束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3、債務人應當按和解協議清償債務2、不約束債務人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4、無強制執行的效力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2.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十節破產清算一、破產宣告二、破產財產的變價三、破產財產的分配四、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宣告破產宣告宣告破產的條件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宣告破產的條件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2、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重整程序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某日,老師在課堂上想看看一學生智商有沒有問題,問他樹上有十只鳥,開槍打死一只,還剩幾只?”

他反問“是無聲手槍或別的無聲的槍嗎?”不是。”

“槍聲有多大?”“80-100分貝。”

“那就是說會震的耳朵疼?”“是。”

“在這個城市里打鳥犯不犯法?”“不犯。”

“您確定那只鳥真的被打死啦?”“確定。”偶已經不耐煩了“拜托,你告訴我還剩幾只就行了,OK”

“OK,樹上的鳥里有沒有聾子?”“沒有。”

“有沒有關在籠子里的?”“沒有。”

“邊上還有沒有其他的樹,樹上還有沒有其他鳥?“沒有。”

“有沒有殘疾的或餓的飛不動的鳥?”沒有。”

“算不算懷孕肚子里的小鳥?”“不算。”

“打鳥的人眼有沒有花?保證是十只?”“沒有花,就十只。”

偶已經滿腦門是汗,且下課鈴響,但他繼續問“有沒有傻的不怕死的?”

“都怕死。”

“會不會一槍打死兩只?”“不會。

“所有的鳥都可以自由活動嗎?”“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沒有騙人,”學生滿懷信心的說,“打死的鳥要是掛在樹上沒掉下來,那么就剩一只,如果掉下來,就一只不剩。”老師當即暈倒!嚴密思維的典范【例題1】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首先予以清償的是()。A、破產企業所欠稅款B、破產企業所欠銀行貸款C、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D、破產企業所欠其它企業貨款【答案】C

【例題2】下列各項中,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首先應當清償的是()。A、破產企業所欠稅款B、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C、破產企業所欠銀行貸款D、破產企業所欠其它企業的債務【答案】B

【例題3】某國有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4月5日,清算組查明:該企業在宣告破產時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60萬元。債權人甲的破產債權為56萬元,其它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合計為110萬元。由于清算組決定解除該企業與乙所簽的一份合同,給乙造成了84萬元的經濟損失。該企業欠發職工工資55萬元,欠交稅金35萬元。4月10日,清算組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該企業破產案件前3個月內,該企業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4月25日,該財產已全部追回。

該企業破產費用共計30萬元。

要求:(1)計算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2)計算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的數額。(3)計算該企業可用于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的數額。(4)計算甲能獲得清償的數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答案】(1)該企業的破產財產為:250-60+80=270(萬元)(2)該企業的破產債權為:56+110+84=250(萬元)(3)該企業可用于清償債權的破產財產為:270-30-55-35=150(萬元)(4)甲可獲得的清償額為:150/250×56=33.6(萬元)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2、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3、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債權人債權數額仍沒有確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債權人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該一定期間為(

)。A、2年B、1年C、6個月D、2個月【答案】:A【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分配的規定。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內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破產程序的終結(一)破產終結程序1、因和解、重整程序順利完成而終結;2、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而終結;3、因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

(二)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1、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或者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思維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案例一斯凱布魯服裝公司是國有企業,因經營不善,已經資不抵債,有意向法院申請破產。聘請你為律師,代理破產中的法律事務。經過一段時間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況:1、斯凱布魯服裝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公司。2、斯凱布魯服裝公司欠當地工商銀行貨款2200萬元,貸款時曾提供斯凱布魯服裝公司一套進口生產流水線作抵押,該套設備現值1500萬元。3、斯凱布魯服裝公司的債權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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