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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學講義主講人:周立剛
第一節共同犯罪概述第二節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第三節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節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刑事責任第五節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第十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刑法》第25條
第一節共同犯罪概念一、必須二人以上二、必須有共同故意(一)共同故意的含義“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間具有意思聯絡。
視頻:《追捕》片段
關于片面共犯
(二)沒有共同故意的情形三、必須有共同行為
第二節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2.同時犯3.二人以上實施危害行為,罪過形式不同的
(例:刑400-2與刑316)4.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實行犯過限)
視頻:《天下無賊》打劫片段6.事后通謀的窩藏行為、包庇行為7.間接正犯8.先后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
聯系的(二)沒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面幫助犯。一般認為以從犯處理為宜。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關于片面共犯
一是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況。三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共同行為”指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整體。
共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一是共同作為;
二是共同不作為;
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可能表現為四種情況:一是實行行為;二是組織行為;三是教唆行為;四是幫助行為。視頻:共同的“釣魚”行為三、必須有共同行為(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
承繼共犯(三)簡單的共同犯罪和復雜的共同犯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別(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團視頻:1.2
第三節共同犯罪的形式
例如,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現場,并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一起共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并且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分清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殺A,即使只是甲的一發子彈打中了A,乙也應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再如,丙、丁二人共同故意傷害B,但不知道是誰的行為導致了B的重傷,對此,丙、丁二人均應對B的重傷承擔責任。“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1.對行性共同犯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
3.集團性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為承繼的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前的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應分清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承繼共犯
1.《刑法》26—2“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構成犯罪集團必須具備的條件
3.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的類型犯罪集團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視頻討論:安徽阜陽吳某殺妻案第四節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一)主犯的概念與種類“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p>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稱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二)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三)主犯的刑事責任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1.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2.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3.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例外,刑29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二)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p>
首要分子
1.“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并不等同于“集團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2.如何判斷集團成員的行為是否實行過限呢?
可以結合犯罪集團的性質進行判斷,因為犯罪集團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犯罪集團的共同故意。以某一種或某幾種確定性質的犯罪為目的的集團,如果個別成員實施了確定性質的犯罪之外的犯罪,則可認定為實行過限。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
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主犯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1.從犯的種類: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
2.處罰原則《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p>
視頻: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1.“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2.脅從犯的認定:(1)脅從犯可能轉化為從犯或主犯;(2)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3.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其中的“情節”主要是指被脅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例如,搶劫犯持槍劫持出租車司機,令司機將其送往某銀行實施搶劫行為的,出租車司機因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不構成搶劫罪的脅從犯。再如,民航飛機在飛行中突遭武裝歹徒劫持,機長為避免機毀人亡,不得已將飛機開往歹徒指定地點。機長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不是劫機犯的脅從犯。不成立脅從犯情形(一)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保ǘ┙趟舴傅恼J定(三)教唆犯的處罰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被教唆的人)必須是特定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間接正犯(2)必須有教唆行為(3)必須有教唆故意2.成立教唆犯的條件將他人作為工具來利用、從而實現犯罪的情既,就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實行行為的一種樣態,不可單純理解為行為人。間接正犯區分為以下類型: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第二,利用他人不屬于行為的身體活動。例如,利用他人的反射舉動或者睡夢中的動作實現犯罪的,屬于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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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第三,利用者對被利用者進行精神或身體)強制,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時,使之實施一定的犯罪活動。例如:藥物控制。第四,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這就是所謂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例如,醫生指使不知情的護士給患者注射毒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第五,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第六,利用他人的合法(不知情的第三者)行為。例如:甲為了非法拘禁乙,謊稱乙是現行犯,使警察拘留了乙。第七,利用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雖然有責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例如,甲以牟利目的利用沒有牟利目的的乙傳播淫穢物品。如果乙明知甲具有牟利目的,則乙與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如果甲支配了犯罪事實,則成立間接正犯,否則成立教唆犯或者幫助犯。如果乙不僅自己沒有牟利目的,也不明知甲有牟利目的,則應認為甲支配了犯罪事實,肯定甲成立間接正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當利用者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對結果缺乏認識或產生其他法益關系的錯誤,導致被害人實施了損害自己法益的行為時,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如行為人強迫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利用被害人的行為
1.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2.教唆行為的方式沒有限制(口頭的、書面的,或示意性的動作<如使眼色、做手勢>)。3.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所謂不特定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4.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作出指示。(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峻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來說,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認識到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并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著只能對一人教唆,對特定的二人以上實施教唆行為,也能成立教唆犯。
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煽動是比教唆更為緩和的概念。特定的教唆對象(1)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將被教唆的罪理解錯了,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實行(犯)過限
(2)對于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3)分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的情形3.教唆犯的認定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第29條第1款)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p>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4.教唆犯的處罰
一、共同犯罪與身份(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三、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第四節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1.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負責,對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論處。這種情況叫實行犯過限。
2.教唆犯罪中實行過限的認定:
(1)“你把他給殺了!”——明確表達的教唆
(2)“你去給他放放血”,“讓他吃點苦頭”。
——蓋然性教唆是一種不確定的教唆。只要基于這種教唆,他人產生犯意并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造成了侵害后果,教唆犯就應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不存在過限的問題。(3)“你或者把他打一頓,或者把他家的房子給燒了,或者把他東西給偷了。”
——選擇性的教唆實行(犯)過限
1.被教唆的人在教唆者所提供的幾種方案之中選擇了一種來進行犯罪,那么教唆犯都應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所提供的所有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就屬于實行過限。教唆犯只是讓被教唆的人在這幾種情況中犯一種罪,并沒說所有罪都犯,因此不是教唆他人犯數罪。如果幾種都犯了,那對教唆犯應當按照最重之罪的教唆的既遂來認定。
3.教唆犯提供幾種罪,但被教唆人一種罪都沒犯,這種情況屬于刑法第29條第2款所規定的被教唆人沒犯所教唆的罪。對教唆犯應當按照最重之罪的教唆的未遂來認定。選擇性的教唆
(1)教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任何罪,都應當依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2)教唆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類行為),應當對教唆犯從重處罰。(3)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任何罪如何處理,應當按照間接正犯(實踐上即按照實行犯)處理并從重處罰。(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
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1.就共同正犯而言,當所有正犯者都自動中止犯罪時,均成立中止犯。2.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動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實行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時,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沒有自動中止意圖與中止行為的正犯,則是未遂犯。3.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為,但其他正犯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時,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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