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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頁共77頁血緣關系與我國行政立法的變遷演講范文血緣關系與我國行政立法的變遷演講范文。【【摘要】:^p】::血緣關系是中國行政立法的重要根據,比擬中國古今的血緣行政立法,現行法在消除血緣行政特權方面有宏大的進步,但是在血緣任職回避、血緣受賄立法等方面,應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華。【【關鍵詞】:^p】::血緣行政立法任職回避受賄中圖分類號:DF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夏商周分封諸王,血緣是行政組織的依托,宗族是行政系統的主干。隨著消費力的開展,社會交往的拓展,血緣關系在組織____和推動社會運轉中的作用日益淡化。但是血緣關系在皇權制度、選官制度、行政制度、回避制度、反貪制度等行政立法方面,仍有著重要的地位。比擬古代與現行的血緣行政立法,既能窺見古代法的輝煌,也能覺察到現行法的缺乏。一、血緣與選官制度1、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一個重大特色是孝悌為官。一個人對血緣親屬尊老愛幼,堪為楷模者,可以被選為官員。漢宣帝時“其令郡國舉孝弟有行義聞于鄉里者各一人。”[1]“唐以孝著,為郎中令。”[2]官員不舉孝是重罪,被選舉者不就職也是重罪。“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3]西漢舉孝廉約32000人,東漢約42000人。[4]孝悌為官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2、父祖為官,子孫亦可為官。行政官員血緣親屬有任職特權,在任官員的子孫根據血緣關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試擔任行政職務的權利。唐代規定,皇親國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孫,可以憑父祖的官品獲得做官的資格,五品可蔭孫,三品以上可蔭及曾孫,[5]李德裕與父祖三代蔭敘為官即是證明。[6]3、血緣與行政處分有直接關系。有些行政處分因血緣而起,有些因血緣而輕重,有些因血緣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與父祖名同字或諧音,那么應辭職;假設老親有疾病在身,又無人照顧,也必須辭職;在為父或母守喪期間也不能任公職。“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妻;兄弟別籍異財,冒哀求仕;……免居所官。”[7]“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8]官員不得隨意役使部屬,假設與部屬有親屬關系,那么不受限制,“假設有吉兇,借使報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得過五日。其于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9]唐律按血緣構建了戶賦制度,一個直系血緣近親群體為一戶,家長是責任人,承擔交征稅役的責任,“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10]根據血緣選官、任官和行政處分是中國古代自然經濟時代的產物,現行行政法徹底拋棄了這一封建特權立法,是中華法制文明的重大進步。但是,現實中許多人沒有認識到法律的這種時代精神,“裙帶”意識嚴重,是人事領域____的重要根。二、血緣與行政任職回避血緣任職回避是中國古代行政立法的重要內容。明洪武元年規定:在兩京,其父兄伯叔擔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擔任監察之官;內外主管衙門及所屬衙門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關系者,要回避;回避的原那么是依官階以低就貴,[11]清代把任職回避的范圍擴大到了祖孫關系、姐妹關系和姻親關系,“京師中央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至翻譯滿語文的筆貼式以上,有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之關系者,不得同時在同一衙署供職,令官階低者回避。乾隆五十八年規定,母親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親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門內為上下隸屬之職。”"如有捏稱宗族姻親,擇缺美惡者革職〔私罪〕。該上司自認姻族扶同捏報者,亦革職〔私罪〕。在外失于詳查之出結官,降一級調用,在京查之出結官,降一級留用〔俱公罪〕。凡假借回避,有意擇缺者,均照此例議處。"[12]我國還未制定系統的任職回避行政立法,*中央、國務院及人事部出臺了《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立責任制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方法》:"第二條國家公務員有以下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一〕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____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物等工作。""第四條〔二〕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一樣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第八條國家公務員辦理任職手續前,應當如實向主管部門報告應回避的親屬關系,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調整工作。應回避的國家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應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調整。""國家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應主動報告應回避的關系。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給公務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相應的處分。”[13]新近公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討論干部任免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此規定有利于抑制選拔環節中的“裙帶”____。比擬古代與現行血緣任職回避立法,其根本一致的是:第一,現行行政法繼承了古代法中任職回避的范圍,三代以內的血親都屬回避的對象。第二,回避的方法是以低職回避高職。第三,對不遵守回避規定的行為,都給予處分。但是二者也有很大的差異:第一,現行法規定了公務回避的要求,古代法那么沒有。第二,古代法對違犯回避規定的處分比現行法嚴厲,分革職查辦和降級二種。現行法的制裁太輕,最重處分也只是開除,但現實中從未有一例因違犯回避規定而被開除公職的案例,違規本錢太低。而違規利益的豐厚,使敢于以身試法而高枕無憂者日多,這與今天的____現狀有著直接的關系。第三,古代法中回避的職業范圍包括一切公務,而現行法只涉及行政機關,排除了黨務部門和司法機關,而前者是領導決策機關,后者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是社會的中樞,而血緣任職卻無法律制止。第四,古代法的法律淵是較完備的行政法,現行法的法律淵是國務院和部門的暫行條例,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不利于對人事____的打擊。三、行政官員血緣親屬受賄的立法近年來,全國特別是湖南的血親曲線受賄案直線上升,一些領導干部唆使、縱容自己的血親大肆收受賄賂,或者由血親開公司、辦實體,自己隱居幕后操縱,利用手中權利牟取暴利,馬某某受賄案就是典型。法庭上檢察機關指控馬某某擔任省交通廳副廳長期間,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點工程及擔任廳招標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之便,伙同妹妹、女兒、女婿,幫助別人中標、分包工程和承擔業務,為別人謀取利益,先后單獨和共同收受個人和單位賄賂226.6萬元。馬某某本人雖然只單獨受賄13萬元,其它那么均為共同受賄,所受賄贓款大部分留存在他妹妹、女兒和女婿手里。對此,馬辯稱他不知妹妹和女兒等人收受錢財數額,無受賄成心,故不構成犯罪。控方認為,馬某某明知妹妹和女兒等人要利用其職務為請托單位謀取利益,任由他的親屬向請托單位收取錢財,因此馬某某與妹妹和女兒等人形成了其同受賄成心。[14]本案的特點是公務員與血親精心籌劃,曲線受賄,數額宏大,并企圖躲避法律。馬某某辯稱,自己不知道妹妹和女兒等人等是否收了錢,收了多少錢,自己也沒收到和保管錢物,因此就妹妹和女兒等人收受錢物的行為,與己無關,自己無受賄的成心,不構成受賄罪。控方駁辯說,馬某某明知妹妹和女兒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收受請托單位和個人的賄賂,構成共同受賄的成心。筆者認為,雖然馬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心知肚明,在強大的政治攻勢面前,不得不承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從法律的嚴密性和法律的功能看,本案審理存在二個問題,首先是個直接問題:共同成心的指控不能成立。即使憑案情開展的一般規律,可以根本肯定馬某某等人預謀曲線受賄,被告人后來也確實這樣運作,但是控方假設沒有舉出被告等人如何籌劃、如何分工、如何聯絡的詳細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主體、客觀方面等,就不能認定曲線受賄。從法理考慮,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成心,第一,要看行為人是否施行了行為,包括個人行為和共同行為;第二,要看行為人是否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第三,要看行為人是否積極追求或放任特定效果的發生;第四,假設是受賄的成心,還要看受賄人是否知道行賄人和行賄數額。從本案的法庭辯論看,假設控方不能提供其他證據,馬某某可以作這樣的辯護:就妹妹和女兒等收取財物的行為,我沒有參與謀劃,我不知道行賄人是誰,數額多少、懇求事項,沒有占有妹妹和女兒等人收受的財物,因此,我既沒有受賄的成心,也沒有受賄的贓物,因此不構成共同受賄。其次是個間接問題:法律不能制裁馬淇英等人的行為。假設馬某某的辯護成功,妹妹和女兒等人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會作二種定性,其一是詐騙行為,其二是合法行為。在司法理論中,定為合法行為的居多,因為其行為可以理解為中介費、勞務費、無償贈予等,假設碰上____的司法官,這正是徇私枉法的好時機。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類似的行為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無罪釋放,賄賂公行而無可奈何。試舉一個審結無罪的案例:甲為一私營原料消費企業主,為爭取某大型國企購置自己的原料,以老鄉名義資助該企業____乙之子丙注冊的公司10萬元。資助之初,甲乙沒有提及原料之事,半年之后,甲以產品積壓太多為理由,懇求乙幫助,乙暗示自己的采購科長丁與甲協商,甲成功地以略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該國企推銷原料50噸,獲取超額利潤30萬元。后由于原料積壓變質,該國企損失近60萬元。此事被偵查起訴后,甲、乙和丁都否認有行賄受賄行為,聲稱甲之資助完全是朋友行為,原料購置是正常業務關系,較高價格和企業損失是市場變化引起的,是經營風險的表達。審理結果是罪名不成立,乙無罪釋放,當然乙之子丙也無共同受賄的成心。此案的作案手法比馬案更為狡猾,從長計議,打擦邊球,但本質一樣,是利用血親曲線受賄。此類案件的,智商較高,謀劃周密,熟悉相關法律,利用血親關系的親密和穩定性,鉆法律的空子,到達行賄和受賄的目的。此類現象,路人皆知,但是依刑法第382條、385條、393條、394條,不能認定有罪。為什么現行法律這樣蒼白無力?就是立法中有二個缺口,其一,立法要求控方承擔血親是否勾結的舉證責任,事實上控方很難取證。其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血親取財是受賄,曲徑通幽,暗渡陳倉。血親曲線受賄,自古有之,比照現行法律,我國古代立法更行之有效,以唐律為例:“諸監臨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財、乞物、借貸、役使、買賣有剩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非監臨之官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家人罪一等”。[15]凡州、縣、鎮、戍、折沖府等判官以上,都是監臨之官,一般指有領導職務之人,非監臨之官指辦事員,這些官吏的家人假設收受部下的財物,或向部下借債,或無償使用部下的勞動,或與所管理部門交易時假公濟私,都屬犯罪行為;該官吏假設事前不知道家人的上述行為,也默認有罪,假設事前知道,那么按一般的受賄罪處分。唐明律根本一致,試舉一個明代的案例:“宣德四年七月庚午,宥劉觀死罪,謫其子輻遼東充軍,令觀隨輻閑住。觀為都御史,貪贓狼籍,……其子輻尤無狀,與皚等相為表里,各道御史悉聽指使。浙江奸民伍辰、顧宗淳等皆犯死罪,輻受其白金數百兩,皚與觀皆播弄得免死。輻之所得,蓋與觀等。輻貪淫狼愎,靡所不至。上初有聞,猶以舊臣曲容觀,及史劾奏其父子,備得實狀,然后發之。”[16]本案審理有它的法理根底:第一,血親或家人收受部下財物,必有所應,必然告知官吏,受人之托,用人之財,必有所偏。事前不知,有失教之責,事前知道,有縱貪之惡,不能治家,怎能治國?不能正己,怎能正人?家人受財,官員的責任是不能推卸的。第二,假設要求控方承擔事前是否知道的舉證責任,那么是緣木求魚,因為家人之間的交流往往對外有一定的封閉性和隱密性,不易取證。第三,官員和家人是利益共同體,案發后,家人為了保護該官吏,會不惜一切把責任攬到自己頭上,以躲避法律制裁,以確保家庭的整體利益。第四,進步____的本錢,依托血緣或親緣立法,對癥下藥,制度反腐,從體制上進一步堵塞____的通道。鑒于以上分析^p,可以肯定,血緣關系是一種普遍的社會關系,也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中要反映這種特殊性:首先,鑒于我國政治體制的特殊性,應把一切國家作人員視為公務員,制訂一個標準全體公務員行為的標準性法律文件;其次,要堅決抑制人事任命和公務活動中的血緣因素的____,有針對性地制訂預防血緣因素____的操作性條款;其三,在刑事法律中,應增加針對血緣因素行政____行為的制裁條款,對公務活動中的裙帶行為和親屬共同受賄行為進展刑事制裁,進步血緣因素行政____的本錢。f132.【【參考文獻】:^p】::[1]《漢書.宣帝紀》[M],《二十五史》[M]第一冊,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1986年出版,第389頁。[2]《漢書.宣帝紀》[M],《二十五史》[M]第一冊,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1986年出版,第218頁。[3]《漢書.宣帝紀》[M],《二十五史》[M]第一冊,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1986年出版,第383頁。[4]黃留格著,《秦漢仕進制度》[M],西北大學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106頁。[5]《舊唐書.職官一》[M]卷42,中華書局1975年出版,第1804頁。[6]《舊唐書.李吉甫傳》[M]卷148,中華書局1975年出版,第1975年出版,第3992頁。[7]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義》[S]第20條,中華書局1983年出版,第57頁。[8]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義》[S]第20條,中華書局1983年出版,第190頁。[9]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義》[S]第20條,中華書局1983年出版,第225頁。[10]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義》[S]第20條,中華書局1983年出版,第231頁。[11]徐溥等撰,《明會典.改調》[S]卷5,《四庫全書》[M]第617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151頁。[12]《光緒會典事例》[S]卷47,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古代史教研室等編《中國歷朝行政管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835頁。[13]國家人事部〔人發1996年第48號〕,《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方法》[S]〔1996年5月27日〕。懷化地區人事局編印,《人事政策法規新編》[S],第198頁。[14]劉政,《湖南日報》2023年9月14日B3版:“家族____”警示錄[N]。[15]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義》[S]第20條,中華書局1983年出版,第237頁。[16]劉海年等著,《中國歷代貪賄案件選注》[M],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9頁。Abstract:ConsanguinityisimportancegistinadministrationlawmakinginChina,parewiththeconsanguinityandtheadministrationlawmakingbetweenancientandmodern,themodernlawgainagreatadvancementoneliminatingconsanguinityfranchiseofadministration,but,itisnotasgoodastheancientlawinblench,briberylawofconsanguinity,itbringonsomeholesoftheadministration.Keyword:consanguinity;administrationlawmaking;holdapostblench;bribery【以下為贈送相關文檔】精選演講稿閱讀關于改革我國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考慮演講范文楊明成一、建立統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標準。目前,我國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雖多但根本上可以通過建立統一的程序標準得到解決。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制定行政法規〔含規章〕制定程序法,統一行政立法的程序形式。這不僅有助于標準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強中央政府的宏觀控制才能。目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有關的條例。不過筆者認為,根本的行政程序形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形式應當由法律規定。近年來,全國人大已經先后制定了行政處分法、行政復議法等單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屬于立法行為,其重要性遠非詳細行政行為所能比擬。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規那么的重要性遠遠大于制定詳細行政行為的程序規那么。因此,由全國人大制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那么理所當然。二、建立嚴格的行政立法規劃、審查制度。由于資有限,管理所需規那么甚多,而且每一項立法的開展都是一個過程,因此,根據輕重緩急制訂立法規劃意義重大。在美國,自里根政府開始就建立了旨在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進展事前控制的管制方案程序,克林頓總統執政時,進一步強化了方案機制。我國也應當建立行政立法的規劃制度。一方面將立法規劃分為年度方案、兩年或者三年方案和五年方案。另一方面,嚴格方案制訂的程序。首先,立法工程尤其是年度立法工程必須進展嚴格的必要性論證。其次,列入中期方案的工程通常應當是已經列入五年方案的工程,而列入年度方案的工程必須是已經列入中期方案的工程。最后,立法方案應當經過批準并應嚴格遵守。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查是對行政立法活動進展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審查分為兩個環節,一是立法機關的法制部門對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的初步審查,二是制定機關對法規或規章草案的審議。審查的重點應當包括法規規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法規規章的本錢和效益,法規規章對企業或農民的經濟影響,對就業、投資環境的影響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特別應對法規規章的必要性進展詳盡的審查,無論是在哪一個環節只要發現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應當終止制訂程序。三、樹立本錢效益觀念。管理是有本錢的,同時也會產生效益。假設施行一項管理所需的本錢或者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等于甚至大于所獲得的效益,該項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沒有意義。因此,在行政立法時進展管理本錢與效益分析^p非常重要。美國聯邦政府自尼克松總統開始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起草法規時進展本錢效益分析^p。八十年代,總統對行政立法的控制到達了空前的程度。根據當時的規定,聯邦行政機關在擬定“重要”法規時必須進展管制影響分析^p,內容包括執行法規可能產生的效益以及誰受益;執行法規可能產生的本錢以及誰負擔;法規產生的凈效益預測以及關于可以到達大體一樣目的的替代方案的說明。在我國似乎還很少在立法時對施行法規或者規章的本錢和效益進展分析^p。由于規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對其本錢和效益的定量分析^p根底上,因此,決策者在審議規章草案時往往不對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化的審查,不對施行規章的本錢作出估量,也根本上不關心規章的施行可能產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規章出臺了,即使必要的規章也由于沒有解決好本錢問題而使其實際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應當將本錢效益觀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應的程序保障。四、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參與行政立法的程序權利。首先,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的建議權。如今啟動行政立法程序根本上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管理相對人沒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廢除行政法規、規章的法定的程序權利。而現實生活中管理相對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廢除某個標準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應當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發布、修改或廢除行政法規或規章的程序權利。第二,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行政立法的實際參與權。為此,除例外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發表法規或規章草案,讓相對人通過向制定機關提交書面材料,參與制定機關舉行的有關調查,出席有關的聽證會等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第三,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懇求審查、撤銷行政法規規章的程序權利。五、重視法律專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專業工作。法律專家包括行政法專家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過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就起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而言,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具有豐富理論經歷的行政人員加上法律專家其中包括行政法專家可能才是一個最正確的組合。由這樣的群體起草法規規章不僅能降低立法本錢,而且能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專家參與法規或者規章的起草或者咨詢法律專家應當作為強迫性程序規那么并有相應的保障。六、嚴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負擔。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收費不合理的表現形式可謂五花八門。這個問題之所以頑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破綻特別值得注意。筆者認為假設從作為收費根據的標準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從根本上遏制上述現象。首先,行政機關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負擔〔稅收以及法律規定的負擔除外〕的法規或者規章時,收費工程及其標準確實定應當與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審查同步進展,要讓立法者清楚該項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費,收費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從而可以對收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加以評判,阻止違法和不合理的收費工程出臺。第二,收費工程及其標準確實定原那么上應當舉行公開聽證會,讓管理相對人有時機發表意見。在一個厲行法治的文明社會里,讓人們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應該讓他們知道為什么。第三,收費工程及其標準應當作為法規或者規章的附那么或者附件一并承受審議,向社會公布。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機關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對人的負擔。七、完善行政立法的監視機制。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立法的監視機制。目前,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立法的監視制度由憲法第67條、第104條所規定,立法法第五章對此作了重申并稍有改進。但是這項制度難以發揮作用,因為上述規定,從實體方面看并不明確,從程序方面講也不詳細,缺少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當根據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性或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帶來不利影響的程度分別規定提交人大常委會批準或者備案。提交批準的法案,人大可以批準、否決或者要求制定機關修改后再提出。提交備案的法規或者規章,假設嚴重違犯上位法,改用批準程序予以否決。違法程序不嚴重的,要求制定機關修改。第二,擴大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目前可以將規章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以后還可擴大。受規章影響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個人、團體或者單位都可以懇求對規章進展司法審查。法院對違犯上位法、非常不合理或者嚴重違犯法定立法程序的規章予以撤銷。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地方規章的司法審查案件,____管轄部門規章的司法審查案件。〔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副教授〕關于改革我國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考慮唐律解讀:血緣立法的經典/摘要: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更是血緣立法的經典。唐律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文有77條,涉及唐代行政、民事、婚姻、家庭、繼承、刑事、訴訟等各個方面;其他法律關系主體如凡人、奴婢、良人、皇帝等也以血緣為根據確定,因此唐律的血緣特征是特別明顯。血緣與唐律的親密關系根置于唐代的自然經濟構造、專制政治構造和親尊文化構造,血緣關系透過家庭關系、消費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轉化為法律關系。血緣與唐律的結合說明,血緣關系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法律調整的根底。血緣關系與法律關系的融匯,是中華法系一大特色,研究血緣立法,是豐富社會法律文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法律體系、創新中華法系的前提和根底。【【關鍵詞】:^p】::唐律;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中華法系中圖分類號:DF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一、唐律依血緣關系展開,血緣關系是唐律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唐律502條,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文77條;其法律關系主體有家長、尊長、祖父母、父母、夫、妻、妾、嫡、庶、繼、子、孫、伯、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袒免親、慈母、親、弟子、兄弟之子、同居、緦麻、小功、大功、期親、斬衰、良人、部曲、奴婢、主司、官、里正、縣令、府主、刺史、皇上、皇后、師、凡人等,相當一部分法律關系主體是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凡人"也是一個間接的血緣關系概念,因為"凡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或血緣較遠;"部曲"、"奴婢"、"賤民"、"良民"等法律關系主體本質上也是按其血緣劃分的;皇權也是根據血緣來行使的,皇帝聲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是百姓的父母,"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p.6)實際上帝位是依血緣獲得的。上帝之子是虛,皇帝之子〔開國皇帝除外〕是實,唐律之目的首先是維護"龍"種的繁衍和特權,撩下神秘的重幕,最后看到的是血緣。因此應該把對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理解為血緣在唐律中的間接表達。(p.32~35)第一,血緣是享受特權的法定根據。不僅皇帝的直系血緣親屬享有特權,而且親屬的親屬也因血緣而享有特權,"皇后小功以上親"犯死罪,要奏請皇帝,由皇帝格外開恩。較高級別的官吏也可以依血緣蔭及親屬,假設親屬犯流罪以下,法定減一等處分,"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從減一等之例。"七品以上官之親屬犯流以下之罪,不僅可以減等處分,而且還可以用財物贖罪,"假設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p.34)總之,皇親國戚、高官顯貴及其親屬因血緣關系,可通過議、請、減、贖而逃避法律的懲罰,同罪而異罰。第二,血緣關系是定罪量刑的標準。施行同樣的行為,因行為對象與行為人的血緣關系不同,法律責任就不同,一是有罪,一是無罪。以揭露別人犯罪為例,"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p.432)"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p.435),祖父母、父母犯了罪,或者有危害子孫本人的行為,子孫不得向官府揭露,告者一律處死,不告是子孫的法定義務。揭露其他有血緣關系的近親屬,即使所告情況屬實,也屬法律制止之列,也要依親等處刑,可見告有重罪,不告無罪。但假設對與自己沒有血緣的人,或血緣較遠的人,知道其有犯罪行為,那么必須向官府揭露,不告有罪,"諸匪徒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假設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p.449)充分表達血緣是定罪根據的是對進犯皇權行為的處置。表現之一,假設親屬犯謀反、謀叛、謀大逆等罪,必須揭露,大義滅親,揭露是法定義務,(56~61)"諸知謀反及謀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p.427)表現之二,假設家人犯罪,不管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是否首從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與家人有血緣關系,"除惡務盡",近親要斬,遠親要流,物財沒收,"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假設部曲、田宅并沒官,男夫年八十歲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p.321)"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妻子流三千里;假設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p.325),這就是根據血緣而形成的"緣坐"。第三,血緣關系是獲得所有權的根據。唐律不成認家庭成員個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民事權利才能,以血緣為基準劃分私人財產所有權,并由父親行使。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制止子孫分割家產和分戶居住,"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p.236)父母去世后三年內,仍不能析產分家,"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p.236)對于家中的財產,晚輩不能私自處理,"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p.241)第四,血緣關系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大權由家長操縱,除特殊情況外,一般要告知家長并聽從家長的意見,"諸卑幼在外,……未成者,聽尊長,違者,杖一百。"(p.267)唐律規定,同姓不婚,良賤不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一年。緦麻以上,以奸論。"(p.262),"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嫁,減一等。離之。"(p.269)"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為妻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p.270)"假設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p.256)第五,血緣關系是獲得繼承權的根據。(92~94)繼承分財產繼承、宗祧繼承和爵位繼承三類,而繼承的一般規那么按血緣確定。財產繼承的法定繼承方式是諸子平均繼承,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或轉繼承。"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p.241)沒有生育的人,為了延續血脈,可以從同宗中過繼收養,"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p.237)假設收養下等人的子女為子孫,那么要受罰,"諸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女.杖一百"。(p.238)第六,血緣關系是的重要依托。(15~18)唐律按血緣構建了戶賦制度,一個直系血緣近親群體為一戶,家長是責任人,承擔交征稅役的責任,"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基層官員假設脫漏戶口,也比照家長的責任,按血緣家長責任類推,表達了立法者對血緣的依賴和重視,"諸里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假設知情者,各同家長法。……諸州縣不覺脫漏者,縣內十口笞三十,……假設知情者,各同里正法。"(p.231.233)唐律規定,官員的家屬假設承受官員下屬的物質利益,官員和家屬要處分,"諸監臨之官家人,于部有所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所剩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p.227)2血緣與唐代的經濟構造:自然經濟的絕對優勢"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來理解,相反,它們根于事物的物質生活關系,"(p.82)那么首先應從唐代經濟的"歷史真實"中,去探求唐律血緣色彩濃重的根。唐代經濟是一個什么景象?從經濟構造看,唐代是我國古代商品經濟相對興隆的時期,"唐定州何明遠大富,主官中三驛。每于驛邊,起居停商,專以襲胡為業,資財百萬,家有綾機五百張。"(p.1875)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唐代的商品經濟已到達了很高的程度,從整個唐代的經濟構造看,商品經濟仍處于萌芽狀態,因學術界多有定論,此不贅述,在這里我只引用一個已群眾化的命題:農業居于絕對的優勢,工商業僅僅是零星的點綴,在唐代,仍是典型的自然經濟。在這種經濟背景下,"他們靠自己家庭的幫助,在自己的田地上消費他們需要的幾乎一切產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產品同外界交換來的,"(p.5)"廣闊人民都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必須通過商業才能獲得的生活必需品為數不多。"(p.666)那么自然經濟是如何運行的?以下按產業類型來分析^p。小農業是唐代主要的產業,它的勞動力組織方式是以家庭為單位、以血緣為紐帶。管子曾這樣描繪家庭消費的情形,"正月,令農始作,……是故夜寢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p.16)消費者的勞動伙伴總是并且都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或兒女或父母,在翻地、下種、除草、施肥和收獲的過程中,沒有也不需要外人來幫助〔也許農忙時親屬間有簡單的協作〕(p.9),也沒有外人來分享一家的勞動成果〔租賦除外〕,新唐書載:瀛州良,"四世同居,族兄弟同產也,門內斗粟尺帛無所私(p.5579)"。幾乎沒有什么產品可以出賣,也沒有必要買多少東西回來;幾乎一輩子沒有分開那塊土地,一輩子不分開這個村莊;一切關系在家庭中展開,一切矛盾在家庭中解決;血緣是組織家庭成員的紐帶,也是解決家庭矛盾的依托。如此,根底的血緣群體也是根本的消費單位,血緣關系是根本的消費關系,需要法律加以調整的關系也主要是血緣關系。只要看看經歷了千年開展后的今天,農村組織消費對血緣關系的依賴程度,就可以想象血緣關系在唐代農業消費中的重要作用。除小農業外,血緣關系也是組織手工業消費和商品經營的主要形式。唐代的手工業有三種形式,家庭副業、家庭手工業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工業的主要形式,也采取家庭勞動的形式,唐代詩人袁高和柳宗元對制茶的家庭勞動有這樣的描繪:"田輟耕農耒,采采實辛苦。一夫且當役,盡室皆同臻。""日午獨覺無余聲,山童隔竹敲茶臼"(p.3948),全家男女老少共同勞動。唐人元稹作《織婦詞》,篇中有言:"東家頭白雙女兒,為解挑紋嫁不得。"(p.4607)說明擁有較高技術的手工紡織仍以家庭勞動為主;宣州諸葛氏的制筆業,是家庭消費、世代相傳。(p.407)唐代的少數私營手工作坊,可能有較多員工,壽州劉是一個制茶作坊主,"與其徒二十人于壽州作茶"(p.160),這二十個徒弟不一定都是劉的親屬;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手工作坊,仍以家庭關系或家族關系為根底,組織消費經營,唐人李青是一個手工業作坊主,"家富于財,李為州里之豪氓,子孫及內外姻族近百數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p.232)有專家這樣概括中國古代手工業勞動力組織形式:"中國城鄉的獨立手工業者是以家庭關系為根底,而不是以師徒關系為根底。"(p.2)古代商業經營,與農業消費和手工勞動比起來,其經營形式涉及的社會關系要廣得多,要把商品賣出去,就必然要與家庭之外的人____,就必然超越血緣關系;但是一家店鋪的從業人員往往是家庭成員或家族成員,類似于今天的個體工商戶。有洪州胡氏,家有五子,"家稍充裕,家桑營贍,力漸豐足",命"子主船載麥,泝流詣州市。"(p.2794)還有一例:長安東市有一家專門出租驢作運輸之用的店鋪,父親管店,小兒跟隨客戶到達目的地后,將驢牽回(p.2741)。手工作坊之間和商人之間沒有歐洲式的行會,"長期以來,中國工商業者已經逐漸習慣于對中國政權的服從和依賴。除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和宗族協作關系外,他們難以承受任何自治結合體的制度約束。"](p.1)可見,在唐代的自然經濟中,血緣關系是組織消費的主要形式,消費者也根本在血緣的區域內活動,血緣關系轉化成了消費關系和生活關系。自然經濟是唐律呈現血緣特征的最深層的根。為了簡便,以上表述可以歸結為一個公式: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消費。三、血緣與唐代的政治構造:權利和義務劃分的家國同構政治是經濟的延伸,自然經濟的消費方式產生了家長專制。家庭是一個根本的經濟單位,而這個經濟單位是由幾個人甚至十幾個人組成的,要把這些人的思想、行為和利益協調起來,就必須有一個人在其中起組織管理作用,必須給他以權利和威嚴,足以使其別人服從和尊重。那么在這個家庭中誰能擔當這個角色?他們可以按兩種標準去選擇,一是選擇家庭中最有才能的人,這是社會生存法那么使然,一是選擇家庭中血緣輩份最高的人,這是自然法那么使然。按第一個標準選擇,結果之一是年富力強的父母或祖父母中選,因為他們有生活消費經歷的優勢和體力的優勢;也可能是成年的兒女,因為他們也有一定的生活消費經歷和更強的體力。但是在兒女中選擇管理者,會引發一些新的矛盾,如幾個兒女之間或第二代與第三代之間會爭奪這個角色,況且人的才能是變化的,家庭就會卷入無休止的爭奪狀態,就不能到達最初組織消費的目的,因此第一個選擇標準不可行。假設按第二個標準選擇管理者,結果只有一個:父親或母親,因為盡管有三世或四世同堂,但每個人只有一個父親和母親;那么父母之間怎么選擇?這個矛盾在父系氏族社會到來時就解決了,因為在主要依靠體力進展消費的時代,父親作為男性有絕對的自然優勢。按第二個標準既能防止第一標準的混亂,又能吸收其長處――對才能的看重,并且把這個標準建立在穩固的自然根底和社會根底之上。因為每個人都是由父母所生,誰也不能回避,也不能選擇,更不能否認,它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客觀現實;同時每個人在生命的童年都是一個純粹的消費者,父母的養育是生命得以存在和壯大的前提,誰都有這么一段經歷,誰也不能抹殺這段歷史,總之是父母給予了生命,這是父親獲得管理權的最有力的根據,假設是多世同堂,父親可能因年老昏花而對長子作某些授權,作為技術性的修正;并且當時的生存環境和生命秩序也使家庭成員自覺服從這一標準,消費力程度的低下,單個的人是無法生存的,逐出家庭等于原始時代被逐出氏族或部落;生命的秩序使每個人先為人子后為人父,使每個人心甘情愿地排隊等待生命歷程中扮演下一個角色;并且父權使年老體弱的長者的贍養得到了保證。這樣父親的權利基于血緣和家庭生存、消費及生活的需要而產生了。上節的公式可以修改: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消費=父權。父親為了有效地組織家庭消費,必須享有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對家庭成員的指揮權和懲戒權,因此唐律規定,一切財產歸父親所有,一切成員聽從父親命令。"諸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p.437)父母在,子孫不得別籍異財,不得擅自處理家庭財產,不得咒罵、毆打父母,不得起訴父母,不得違犯教令,不得遺棄父母。更有甚者,在父母去世后的三年內,子女也不得歡歌笑語、分家立業、結婚生子和外出做官。父權出現了異化,子女權利被養育之恩沖淡了,而子女的服從義務被強化了,血緣關系成為家長專制的載體,"姚氏世推尊長公平者主家,子弟各任以事,專以一人守墳墓,雖度為僧,亦廬墓側。早晚于堂上聚食,男子婦人各行列以坐,小兒席地,共食于木槽。飯罷,即鎖廚門,無異爨者。男女衣服各一架,不分彼此。有子弟新娶,私市食以遺其妻,妻不受,納于尊長,請杖之。"(p.187)國家的政治構造與家庭構造是否一樣?可以從三個角度理解。其一,"國之本在家"。既然國家治理的對象是眾多的"家",那么,國家治理的目的也就是維護"家"的正常秩序。其二,國之本在族。"小家"之上有"大家",即宗族,按血緣和親等"聯宗收族",宗族即成為國與家的中間環節,宗族也是國家治理的對象,楊度有這樣的闡述:"對于家族的犯罪,就是對國家的犯罪,國家須維持家族的制度,才能有所憑籍,以維持社會。"(p.165)第三,家和宗族相對于社會,是一個封閉的單位,家與家之間沒有多少交往,"小農是一個廣闊的群體,其成員生活在一樣的條件下。但是彼此并不發生復雜的關系。他們的消費關系并不是使他們交往而是促使他們互相別離。……每一個農民差不多都是自給自足的,都是在直接消費著自己消費中的大部分產品,因此多半在自然交換中而不是在社會交換中獲得自己借以維持生活的資料的,一小塊土地,一個農民和一個家庭,旁邊是另一個農民和另一個家庭。一群這樣的單位就形成一個村子,一群這樣的村子就形成一個州區。"(p.310)既然一個個家庭是單獨存在的,不能自覺地互相依靠、互相制約,在洪澇災害、外敵入侵等情況下,單個的家庭是無法生存的,就象在正常情況下單個的人無法生存一樣。那么千千萬萬的小家庭需要一種凌駕于自己之上的管理者,負責水利興修、維護治安、抵御外敵等事宜,也就是組織社會消費和社會生活。這個管理者是怎么產生的?選舉是不可能的,因為家庭中的人不知道外面有多大,外面發生了什么事,外面的人怎么樣;那么只有戰爭才能選出這個管理者,與猴王的產生過程相類似,"成者為王",這個"王"就是管理者,在周代稱天子,在秦代以后稱皇帝。這個皇帝假設能使小家庭安居樂業,就是一個好的管理者,一個好皇帝,就能繼續他的統治,小農社會需要皇帝。但是皇帝不是選出來的,是打出來的,是與暴力、威嚴、神秘相伴隨的,能征服天下的人就能征服一個小家庭,因此單個小農家庭是無法與皇帝對抗的,也無法限制皇帝的權利,在這里,國家管理者的權利也出現了異化。因此國家的政治構造也是一元的集權的甚至是專制的。小農家庭的權利被淡化了,皇權被絕對化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p.315)由此可見,依血緣關系組織起來的家,既是治國的對象,也是治國的依托,家是國的縮影,國是家的放大,國與家,既同構,又相通。家是按血緣關系來管理的,那么國也可按依血緣關系來治理。血緣關系在轉化成消費關系的同時,也轉化成了政治關系,這是唐律與血緣相結合的政治根底。這也可總結一個公式: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消費+父權+族權=皇權。四、血緣與唐代的文化構造:親親尊尊的主流理念血緣與唐律的關系還可以從意識形態的層面去探究。自然經濟是血緣文化產生的土壤,血緣文化的精華是親親尊尊,其理論形態稱為"禮",其根本原那么是"三綱五常"。親親尊尊的價值取向是維持自然經濟和專制政體的正常運轉。親親尊尊與自然經濟的內在關系是什么?首先自然經濟需要親其親、尊其尊,抽象而論,"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那么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那么不能不爭。爭那么亂,亂者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p.106)必須通過道德標準系統化,并內化為人們的自覺意識,沉淀為人們的內心信念,才能定分止爭;從家庭內部來說,"父子兄弟,非禮不定,"(p.46)通過禮治,"人人親其親,長其長,"(p.88)從思想意識的層面,去維護小農家庭,以穩定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親親必然尊尊,長者為尊,不尊尊,就不會親親,親與尊是相通的。尊與貴也相通,為貴者尊,可以移親為尊,移孝為忠,這樣禮可以"經國家,定社稷"。為了強化"禮"的作用,主流思想家還渲染"禮"的神秘色彩,"那么天之明,因地之性也,"(p.1079)目的是到達"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p.149)的境界,實現"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氣氛,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天下大治。因此,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禮"是自然經濟和專制政治的產物,是一種血緣文化的結晶。唐代是自然經濟最繁榮的時期,血緣文化當然會在唐代大行其道,也會深深地浸透于法律文化之中。在這里可以對前面的公式進展補充: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消費+父權+族權+皇權=親親尊尊。五、血緣與唐律的立法技術:治國同于治家既然唐代有血緣產生的土壤--自然經濟,又構建了以血緣為根底的專制政治,以及以血緣為根底的尊親主流文化,那么血緣根置于經濟根底,浸透于制度形態和意識形態,可以說血緣無處不在,那么血緣在唐律中的濃抹重彩就是必然的了。從立法的技術層面看,血緣既是立法的依托,又是立法的調整對象,既是立法的指導思想,又是立法的詳細條款。依血緣關系確立的一系列的法律關系主體,依血緣關系而尊貴而有特權,依血緣關系而卑賤而偷生,依血緣關系行使所有權,依血緣關系行使訴訟權,依血緣關系而成家立業,依血緣關系征稅納賦,依血緣關系定罪量刑,依血緣關系而獲罪,依血緣關系而免罪。這是自然經濟背景下,立法技術高度興隆的表達,是統治經歷的集合大成。為什么這么提?家國同基,家國同構,治國同于治家,朱元璋也不由感慨,"齊家治國,其理無二,"(p.1497)后人也能理解孟子在言大丈夫之志時,把"齊家"與"治國"、"平天下"遞進而并列的理由了。最后的公式應是: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消費+父權+族權+皇權+親親尊尊=唐律。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已成定論;根據上述分析^p,也可以這樣斷言:唐律是血緣立法的經典。梅因說:"人類社會進步的運動,迄今為止,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p.97)肯定了人類逐步擺脫血緣關系的制約而走向獨立自主的歷史進步性,但是這并不否認血緣曾經孕育了人類自身、人類的生存方式和人類文明,也不否認血緣關系和血緣立法有它的歷史正當性、歷史進步性和科學性。今天,在中國這樣一個尚不太"進步"的環境里,可能對血緣關系的依賴程度更高,它是確定權利義務的重要根據;在中華法系這樣一個積累了深沉血緣文化底蘊的國度里,是否可借鑒唐律的血緣法律功能?事實上,今天中國人的血緣觀念仍很強烈,中央電視臺在采訪石家莊市紀委書記姜瑞峰時,姜談到為什么自己反____的決心如此堅決,原因之一是想做官,為家爭光,"一個姓氏,一個家族,一個家庭,出一個好人還是壞人,這在每一個姓氏或家庭,是非常關心的問題。……所以說,我要為我的家鄉,為我的家族爭光。"在西化了的世界"唐人街",血緣的色彩仍然是那么顯眼,"在西方各大都市中,凡有CHINATOWN,均可見林林總總的'宗親會',而鄰近必有的____街、朝鮮街,多的都是各類招牌的'商會'。"(p.2)在當今中國的、、、、和國際法中都有與血緣相關的規定,能否更加自覺和科學地利用血緣對法律調整的根底功能?筆者注意到了有些研究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學者,在關注中國傳統法律、現代法律與血緣的關系,也看到有些學者用人類學的方法來研究血緣、宗族與法律的關系(p.8)。那么研究唐律與血緣的關系,窺一斑而見全豹,對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法律體系,依法治國,創新中華法系,是有所裨益的。人類永遠不能擺脫血緣關系,永遠會關注血緣關系,永遠要依賴血緣關系。血緣關系是一種與生俱來、不能選擇、不能否認、飽含溫情、維系家庭、穩定社會、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血緣關系是一種豐富的社會資,血緣關系今天仍然是重要的社會關系。筆者不揣冒昧,就血緣與法律的關系提出以下觀點,請學術同仁指正:①血緣關系的自然性、普遍性、穩定性、功能性、利益性,決定了它是人類社會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②血緣關系是一種重要的法治資。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組織,必須依賴現實社會的組織細胞;血緣關系是最自然的社會組織,有超穩定的自組織功能,這正是法律構建和運行的根底;并且利用血緣關系利益的關聯性,可進步違法本錢,如唐律"監臨之官家人乞借"的規定。③血緣關系的封閉性破壞法律關系的普適性。人們在遇到血緣圈內與圈外利益很難取舍的時候,一般人會優先選擇圈內利益,而破壞法律關系。④血緣關系需要法律的調整。血緣關系是滿足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重要依靠,是獲得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重要根據。利益所在,必有矛盾,并隨血緣關系的廣泛性而普遍存在。法律應該提供解決此類矛盾的方式。⑤發生在血緣關系中的法律關系,必須考慮血緣關系的特殊影響。既不能把一切法律關系血緣化,也不能在法律關系中把血緣關系虛無化。⑥血緣立法是中華法系的特色。如唐律規定,血親近緣,同署論罪,防止了兄弟科、爺孫局的為難。宗族立法要拋棄,而血緣立法值得借鑒。(p.56~58)⑦血緣立法在其他法系中仍有較強的生命力。如關于偽證犯罪,1994年《法國刑法典》、1976年《德國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知道近親屬犯罪而不揭露,成心匿隱自己親屬,為親屬作偽證,幫助親屬脫逃,都不能認定有罪。(p.78~83)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對血緣關系重視不夠。憲法、民法通那么和刑法,共763條〔不包括解釋和補充規定〕,其中只有11條直接考慮了血緣關系。(p.124~128)⑨應該建立血緣法學。從來沒有一種社會關系象血緣關系那樣,深化地影響著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環境。法學家應該自覺地探究血緣與法律關系的運動規律,法律工作者應該科學地運用這一規律。⑩血緣立法與社會制度和科學技術的人本化趨勢是一致的。以人為本,是人類智慧的共識。法律不能扼殺人的本性,而要促進人的全面開展。血緣關系承載了人們美妙的回憶和向往,法律不能漠然視之。唐律解讀:血緣立法的經典一文由搜集整理,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關于改革我國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考慮/楊明成一、建立統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標準。目前,我國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雖多但根本上可以通過建立統一的程序標準得到解決。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制定規〔含規章〕制定程序法,統一行政立法的程序形式。這不僅有助于標準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強中央政府的宏觀控制才能。目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有關的條例。不過筆者認為,根本的行政程序形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形式應當由法律規定。近年來,全國人大已經先后制定了行政處分法、行政復議法等單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屬于立法行為,其重要性遠非詳細行政行為所能比擬。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規那么的重要性遠遠大于制定詳細行政行為的程序規那么。因此,由全國人大制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那么理所當然。二、建立嚴格的行政立法規劃、審查制度。由于資有限,管理所需規那么甚多,而且每一項立法的開展都是一個過程,因此,根據輕重緩急制訂立法規劃意義重大。在美國,自里根政府開始就建立了旨在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進展事前控制的管制方案程序,克林頓總統執政時,進一步強化了方案機制。我國也應當建立行政立法的規劃制度。一方面將立法規劃分為年度方案、兩年或者三年方案和五年方案。另一方面,嚴格方案制訂的程序。首先,立法工程尤其是年度立法工程必須進展嚴格的必要性論證。其次,列入中期方案的工程通常應當是已經列入五年方案的工程,而列入年度方案的工程必須是已經列入中期方案的工程。最后,立法方案應當經過批準并應嚴格遵守。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查是對行政立法活動進展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審查分為兩個環節,一是立法機關的法制部門對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的初步審查,二是制定機關對法規或規章草案的審議。審查的重點應當包括法規規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法規規章的本錢和效益,法規規章對企業或農民的經濟影響,對就業、環境的影響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特別應對法規規章的必要性進展詳盡的審查,無論是在哪一個環節只要發現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應當終止制訂程序。三、樹立本錢效益觀念。管理是有本錢的,同時也會產生效益。假設施行一項管理所需的本錢或者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等于甚至大于所獲得的效益,該項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沒有意義。因此,在行政立法時進展管理本錢與效益分析^p非常重要。美國聯邦政府自尼克松總統開始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起草法規時進展本錢效益分析^p。八十年代,總統對行政立法的控制到達了空前的程度。根據當時的規定,聯邦行政機關在擬定“重要”法規時必須進展管制影響分析^p,內容包括執行法規可能產生的效益以及誰受益;執行法規可能產生的本錢以及誰負擔;法規產生的凈效益預測以及關于可以到達大體一樣目的的替代方案的說明。在我國似乎還很少在立法時對施行法規或者規章的本錢和效益進展分析^p。由于規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對其本錢和效益的定量分析^p根底上,因此,決策者在審議規章草案時往往不對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化的審查,不對施行規章的本錢作出估量,也根本上不關心規章的施行可能產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規章出臺了,即使必要的規章也由于沒有解決好本錢問題而使其實際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應當將本錢效益觀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應的程序保障。四、賦予相對人參與行政立法的程序權利。首先,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的建議權。如今啟動行政立法程序根本上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管理相對人沒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廢除行政法規、規章的法定的程序權利。而現實生活中管理相對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廢除某個標準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應當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發布、修改或廢除行政法規或規章的程序權利。第二,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行政立法的實際參與權。為此,除例外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發表法規或規章草案,讓相對人通過向制定機關提交書面材料,參與制定機關舉行的有關調查,出席有關的聽證會等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第三,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懇求審查、撤銷行政法規規章的程序權利。五、重視法律專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專業工作。法律專家包括行政法專家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過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就起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而言,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具有豐富理論經歷的行政人員加上法律專家其中包括行政法專家可能才是一個最正確的組合。由這樣的群體起草法規規章不僅能降低立法本錢,而且能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專家參與法規或者規章的起草或者咨詢法律專家應當作為強迫性程序規那么并有相應的保障。六、嚴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負擔。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收費不合理的表現形式可謂五花八門。這個問題之所以頑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破綻特別值得注意。筆者認為假設從作為收費根據的標準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從根本上遏制上述現象。首先,行政機關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負擔〔稅收以及法律規定的負擔除外〕的法規或者規章時,收費工程及其標準確實定應當與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審查同步進展,要讓立法者清楚該項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費,收費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從而可以對收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加以評判,阻止違法和不合理的收費工程出臺。第二,收費工程及其標準確實定原那么上應當舉行公開聽證會,讓管理相對人有時機發表意見。在一個厲行法治的文明社會里,讓人們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應該讓他們知道為什么。第三,收費工程及其標準應當作為法規或者規章的附那么或者附件一并承受審議,向社會公布。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機關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對人的負擔。七、完善行政立法的監視機制。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立法的監視機制。目前,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立法的監視制度由第67條、第104條所規定,立法法第五章對此作了重申并稍有改進。但是這項制度難以發揮作用,因為上述規定,從實體方面看并不明確,從程序方面講也不詳細,缺少可操作性。筆者認為應當根據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性或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帶來不利影響的程度分別規定提交人大常委會批準或者備案。提交批準的法案,人大可以批準、否決或者要求制定機關修改后再提出。提交備案的法規或者規章,假設嚴重違犯上位法,改用批準程序予以否決。違法程序不嚴重的,要求制定機關修改。第二,擴大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目前可以將規章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以后還可擴大。受規章影響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個人、團體或者單位都可以懇求對規章進展司法審查。法院對違犯上位法、非常不合理或者嚴重違犯法定立法程序的規章予以撤銷。由高級人院管轄地方規章的司法審查案件,____管轄部門規章的司法審查案件。〔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副教授〕關于改革我國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考慮一文由搜集整理,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我國信譽權立法諸問題研究兼談律師信譽權立法保護演講范文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王中內容【【摘要】:^p】::信譽權具有財產權和人格權雙重屬性,這應是立法基點.通過考察我國與外國的信譽權立法現狀,本文從三個方面立法提出自己觀點:民事立法方面,建議不要在《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中規定,又四種設計方案可供選擇;行政立法方面,通過比擬可以得出當前信譽權立法重點,不是完善民法典信譽權規定而應是借信譽的行政立法大潮來完善信譽權立法;信譽權刑事立法可以借鑒著作權刑事立法。本文對信譽權立法中的難題解決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最后,從理論角度談談律師信譽權立法保護。【【關鍵詞】:^p】::信譽權、雙重屬性、中國民法典、行政立法目錄一、我國信譽權立法研究現狀二、信譽權民事立法研究〔一〕不宜在《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理由〔二〕對信譽權在《中國民法典》立法設計的建議〔三〕信譽權外國立法與認定侵權的難題三、信譽權行政立法研究(一)當前信譽權行政立法特點(二)為什么信譽權立法要把行政信譽立法當作當前重點〔三〕信譽行政立法中對信譽權的立法保護建議四、信譽權刑事立法研究初探五、律師信譽權的立法保護一、我國信譽權立法研究現狀我國對信譽權的立法,很明顯是沿兩條軌道進展的:一條是呼吁保護信譽權的立法,以《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發編*信譽權〔草案〕》為標志;另一條是通過信譽立法保護信譽權,這是社會主流,以政協委員提案和中國法學會商法年會將XX年中心議題定為信譽為突出標志。因此,當今情況下,單獨片面研究信譽權的立法,而不考慮信譽的立法,就會失之偏頗,反之亦然。這應當是信譽、信譽權立法的出發點,也是本文立法研究的立腳點。我國信譽權立法研究,主要代表人物目前是楊立新、吳漢東兩位教授。早期以楊立新的《論信譽權及其民法保護》為代表,近期以吳漢東的《論信譽權》為代表。另外還有蘇號朋的《信譽權研究》和張新寶的《網上商業誹謗第一案:恒升訴王洪等侵權案評析》。當然也有在強調信譽立法戰線中,提醒注意保護信譽權的江平教授等學者,但內容不詳細。他們關于信譽權研究的主要觀點之間的分歧是比擬明顯的:在是否必要對信譽權立法存在對立觀點;即使主張立法保護的內部也存在較大分歧。楊立新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草案建議稿〕起草說明》提到:“對信譽權是否要規定,有兩種對立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信譽權是已經死亡的權利,不必加以規定,并舉出《德國民法典》關于信譽權的規定,在日后并沒有很好發揮作用的實例加以說明。另一種意見認為,信譽權是有必要加以規定的,因為這是關于民事主體的經濟才能評價的權利,在市場經濟中具有更為重要的作用,并舉出我國____最近修訂民法債編補充規定信譽權的實例加以說明。草案最終也沒有規定信譽權。”在提供《中國民法典〔草案〕》學者稿中,王利明、楊立新負責的建議稿和梁慧星負責的建議稿都沒有信譽權的規定。但人****工委建議稿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人格權編”中有信譽權的規定。目前主張立法保護信譽權成為主流觀點。楊立新教授、吳漢東教授都主張對信譽權實行立法直接保護,但內部分歧卻比擬大,前者主張信譽權屬于人格權按照人格權法保護,并已經納入《中國民法典〔草案〕》;后者和張新寶那么主張信譽權屬于財產權應按照財產法保護。而另一條立法戰線——隨著全國信譽立法呼吁聲音逐漸加大,目前涉及的信譽權法律條款也引起重視。信譽立法人士抱怨信譽權的民事立法緩慢進展阻礙了整個信譽行政立法進程。原因主要在于大家對信譽權的根本問題還存在較大分歧。期望本文有助于彌合這種分歧。本文分別從民事、行政、刑事立法四個方面展開,并以律師信譽權立法保護為應用范本。二、信譽權民事立法研究〔一〕不宜在《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根本理由將信譽權全部納入人格權,這適宜嗎?我認為,信譽權更具有財產權屬性,原因有三:1、從理論中看:以美國為例,信譽是美國個人“第二身份證”,沒有信譽,律師效勞都要關門。獲諾貝爾獎的納什教授因為精神病侵襲信譽崩潰,聽到獲獎消息的第一個反響說,“我希望諾貝爾獎可以進步我的信譽度,因為我實在是很需要一張信譽卡。”該事例鮮明了信譽權的財產權屬性。有調查說明,興隆國家信譽交易占90%,而我國僅占20%。從反面角度看,只需要列舉幾個數字就可以說明:全國人大常委副委員長蔣正華在某論壇指出,我國每年因信譽缺失5855億元,約占財政的收入37%,中國企業存在五大信譽危機:假、賴、騙、詐、欺。其中造假低劣損失XX億元,銀行勝訴案件執行率只有15%,銀行由于討債直接損失每年約1800億元,很多企業被迫采取現款交易導致增加財務費用每年有200億元左右。這正反兩個方面數字還缺乏以證明信譽權利在市場經濟的經濟屬性嗎?2、從法律性質上看,即使主張人格權的楊立新教授也認為,“信譽權具有明顯的財產性”,“信譽利益在詳細經濟活動中,可以轉化為財產利益”①。吳漢東教授主張:“信譽不是一種人格利益,而應歸類于無形財產的范疇。”②按《德國民法典》第824條信譽權侵權認定的規定,信譽與“別人的生計或前途”聯絡在一起,這也可以說明信譽權的經濟依賴的財產權屬性。3、從立法目的看,成認信譽權的財產權性質,就可以適用財產權全部賠償的原那么,更可以充分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我認為,吳漢東教授否認信譽權的人格權屬性是不妥當的。實際上在吳漢東教授對信譽與信譽權定義——“筆者認為,法律上的信譽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償付債務的才能而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和評價”中,他也成認人格“信賴”和“評價”的根本屬性,而且說“是一種從一般人格權中別離出來的新型民事權利。”因此,否認信譽權的人格屬性也是偏頗的。綜上,我既不同意楊立新教授的“人格權說”觀點,也不同意吳漢東教授的“財產權說”觀點。我認為,信譽權具備人格權、財產權的雙重屬性。信譽權就象知識產權一樣,是一種混合權利,更在于它給權利人和我們的社會帶來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價值〔趨向〕。這一點是本文從民事、行政、刑事研究問題的基石。〔二〕對信譽權在《中國民法典》立法設計建議基于上文對于信譽權的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分析^p,假設把信譽權單純列入人格權就會有失偏頗。所以將它要么轉移到適宜位置,要么刪除以免誤解。第一方案,移植到“侵權責任”章中,作為侵權的一種方式,不必直接列明是人格權還是財產權或同具兩種屬性。這是最省事的選擇。第二個方案,移植到“第一編民事權利”中,列在人身權條款后面知識產權條款前面,也能防止信譽權的法律屬性爭議。但該編因為屬于原那么性規定,信譽權詳細條文就要刪除一部分。第三個方案,要對民法典權利體系動大手術。在財產權法〔物權法/合同法〕和人身權法〔人格權法/婚姻家庭繼承法〕后面,設立兼具財產權人身權的“混合型權利”法——其他民事權利法:知識產權、信譽權、股份權、物業業主權等新型民事混合權利。圖示財產權〔物權合同債權侵權債權〕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混合權利〔知識產權、信譽權、股權、社員權等〕這也解決了“知識產權法”在民法典體系的位置爭議,還解決了股權、物業業主社員權等21世紀民法典新民事權利在民法典上的法律根據問題。同時,在該編最后一條規定:“本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權利,適用本法典總那么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典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我認為這是個理想選擇。第四個方案,也可以暫不在《中國民法典》中明文規定。因為信譽權不是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成認的民事權利,只是“不是最正確的直接保護方式”;另外,可以留給單行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來保護。這是個無奈的選擇。〔三〕外國立法比擬與認定侵權的難題1、大陸法系:在形式上,法典性有《德國民法典》第824條、____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第432條、《奧地利民法典》第1330條ii、《希臘民法典》第920條和《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條;專門立法有西班牙通過《個人聲譽保護法》保護信譽權;沒有規定通過一般條款保護的有比利時和法國;沒有規定但通過法院判決成認的有意大利。可見不管是《法國民法典》、《____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還是被認為是表達了法國人改進民法典愿望的藍本的《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并沒有信譽權規定。2、英美法系:英美法主要是通過商譽〔good〕判例精解④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第262頁⑤史尚寬,《債法總論》,____榮泰印書館1978年版第148頁⑥該詳細資料見其機關和該部門網站網頁。我國信譽權立法諸問題研究兼談律師信譽權立法保護淺論生命法的特點及我國生命立法的問題與對策演講范文劉長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200020〕內容提要:生命法是現代法律體系中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它具有綜合性、倫理性、科技性、公益性和共損性以及預見性的特點。我國生命立法開展較為迅速,但也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分析^p了生命法的根本特點及我國生命立法的幾個主要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關鍵詞】:^p】::生命法;我國;問題;對策中圖分類號:D9238文獻標識碼:A生命法是伴隨著人類現代生命科學的開展而逐步開展起來并于二戰后隨著生物工程技術的進步而興起的一個新興法律部門。[1]其一經出現即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并得到了迅速開展。據統計,到本世紀70年代,各國有關生命的立法已涉及包括衛生保健、疾病控制〔包括傳染性和非傳染性疾病的控制和藥物治療等〕、精神衛生、生育與人口、安樂死、環境保護、放射平安、器官移植、性病防治、人工授精等在內的20多個方面的問題。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生命法具有許多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特點,這些特點使得其有別于其他部門立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我國,生命法就是指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以調整生命社會關系、保障人們的生命權益為目的的法律標準的總稱。與我國其他部門立法相比,我國生命立法雖起步較晚,但其開展卻極為迅速,目前,我國生命法的內容已經涉及到傳染病防治、方案生育、衛生保健等許多領域,但與此同時,也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因此,研究生命法的特點及我國生命立法現有的一些問題,并討論完善我國生命法的途徑和對策,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生命法的特點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生命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一樣,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即它決定和效勞于一定社會的經濟根底,并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是,由于它所調整的是圍繞人們的生命安康問題而發生的各類社會關系,從而決定了其必然又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詳細說來,主要表如今以下幾個方面:〔一〕綜合性與其他部門立法相比,生命法具有很強的綜合性。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得到說明:〔1〕就調整對象來看,生命法的調整對象是生命社會關系。而所謂生命社會關系,就是指因生命科技活動而發生,為促進生命科技的安康開展和保障人類生命的存在、安康與長壽而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也就是說生命社會關系是由許多種社會關系共同構成的,是一種因生命科技活動而發生并幾乎涉及到與人的生命活動相關的每個領域的社會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關系。〔2〕由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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